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3/2017。
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字體藝術家協會」;
英文名稱——“The Lettering Artists Association of Macau”,簡稱——“LAAOM”;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rtistas de Desenhar Letra de Macau”。
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並無存立期限,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運作,會址設於澳門連勝馬路161至163號連勝大廈11樓C座。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以團結各地英文書法愛好者,努力學習,積極開展創作經驗交流和觀摩活動。
一.集結本澳手繪字體文化藝術之藝術家及愛好者;
二.研究、宣揚並推動手繪字體多元化的發展用途;
三.整合字體文化藝術家及愛好者資源。
凡認同本會宗旨、熱愛字體文化藝術、遵守本會章程,並繳納會費者,經理事會通過後即可成為基本會員。
一.遵守會章;
二.決議事項;
三.獲選為本會管理機關之成員,盡責履行任期內之職務;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繳納會費。
基本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下: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福利、交流及活動;
二.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退會權。
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信用及利益之事,或被證實違反本會會章及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及獲過半數與會理事議決通過後,將按事件之嚴重性作不同程度之處分,損害情況尤其嚴重者,得撤除其會籍。
一.會費須按年繳交澳門幣伍拾圓正,作本會基本運作之用;
二.會費的調整由理事會建議,由會員大會成員以過半數票通過。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經會員大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二.理、監事會的獲選成員,若一年內未有合理解釋而缺席超過一半的其會議,即作自動退職論。
(一)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本會召集的會議,只需有不少於半數該會會員出席,均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三)本會所有會議任何議案均須獲與會者絕對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一.架構:
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任期為三年,可連任,由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職權: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表決任何與本會有關之重大事項;
(二)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
三.會議:
(一)召集的會議,只需有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均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二)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
一.架構:
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任期為三年,其餘為理事。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職權:
(一)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二)提出事項、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定及推動會務。
三.會議:
(一)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主持。
一.架構:
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任期為三年。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職權:
(一)為本會之監測機構,監察理事會的日常事務;
(二)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名譽會長及顧問,得聘自對於高深字體藝術文化造詣之人士,由理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團體、有心人士的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及其它合法收入。
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一)本會會章須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
(二)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才能通過生效。
(三)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教育文化學會”。
第二條(地址)——澳門沙梨頭南街151號運順新邨地下CJ舖。經會員大會通過,會址可遷到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促進及推動澳門教育範疇的發展;組織、建立教育課程及活動,致力提高本地居民的教育水平。
第四條——凡重視和熱衷於教育的有識之士,願意與志同道合者進行專業交流並協力推動澳門教育,須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由會員推薦及經理事會批准便得以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必須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和會務、繳納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其權限為:
A.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D. 決議其他並未規定屬理事會及監事會職責範圍之事宜。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權限為:
A. 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D.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且人數不少於三人,其中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人,任期叁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賬目。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且人數不少於三人,其中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人,任期叁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秘書一人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不少於二分一有選舉權之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若然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則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源於入會基金、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政府資助。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一、名稱:本會定名為:
中文名為:新文化協會,簡稱為:新文會;
葡文名為:Nova Associação Cultural,簡稱為:N.A.C;
英文名為:New Culture Association,簡稱為:N.C.A。
二、地址:本會設在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廈2樓212室。
三、宗旨:促進澳門文化產業發展。
四、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別組織,會員義務和權益、會員入會及退會事項等。
五、組織機構: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召開理、監事聯會,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六、理事會:本會設理事會,為行政管理機關,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研究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
七、監事會:本會設監事會,為監察機關,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
八、經費來源: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經費由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捐助。
九、其他名銜:本會設創會會長、創會會員、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十、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
十一、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應超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d)解散本會須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佛教居士會(澳門)”,英文名稱為“World Buddhism Upasaka Association (Macau) ”。
1.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2. 弘揚佛法、慈濟福利以達世界和平。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嘉樂庇總督馬路御熙苑第六座33樓V。
1. 佛教居士即是信仰佛、法、僧三寶的在家修行人士。
2. 凡贊成本會宗旨,信仰佛、法、僧三寶的人士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可在會慶日舉行,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1. 選舉委員會之成員由會長、理事長書面提名,並提交理事會通過。
2. 理事會和監事會候選人的產生辦法:由選舉委員會負責審核候選人資格之後,將候選人名單提交會員大會,由會員投票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卸任後,則為本會永遠會長。
3. 凡遇本會銀禧或金禧紀念年,理事會和監事會可作提前換屆,以配合銀禧或金禧會慶。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1.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2.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文名稱為“澳門弓弩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Bow and Crossbow Association”。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32-34號萬利樓地下A座。
一、推廣弓弩等無火藥射擊運動,培訓本澳的射擊運動員;
二、協助本澳射擊愛好者參與各國比賽;
三、促進澳門與國際間相關的學術或實務交流;
四、為澳門射擊運動員爭取應有權益,並向政府反映該領域的狀況;
五、爭取射擊場所供會員練習,定期提供培訓及免費射擊活動。
一、凡對射擊運動有興趣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自由參加或退出本會;
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三、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理事會按輕重給予警告或開除等處分。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機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三、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半數會員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開;
五、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一、經出席會員的四分三的贊同票,方可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單數成員組成;
二、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工作;
三、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五、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二、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察機構,由監事長主持工作。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及其執行進度;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一、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記賬,編製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二、年度財務報表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一、會員自願捐獻;
二、社會人士捐助;
三、公共及私人實體和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章程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一、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若解散獲得通過,須設解散專責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會的財物。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江門企業家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Empresários de Jiangmen Macau”,英文名稱為“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Entrepreneurs of Jiangmen Macau ”。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愛國愛澳的精神,擁護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團結工商業界人士,以加強本澳工商業界與中國內地工商業界之間的活動交流及互助,同時協助會員開拓商機及對外推廣,從而促進本澳與中國地區商業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10號粵華廣場20樓E。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屬企業的僱主、董事、股東或高級行政管理人員,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七)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決議;
(八)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九)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十)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至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二分之一會員出席。
(六)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七)決議事項,須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唯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同;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通過或撤銷本會之決議。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季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十條——理事會之職權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及財務報告;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季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十三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四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但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1.中文名稱:暨南大學外國語學院澳門同學會。
2.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Estudantes de Macau da Faculdade de Estudos Estrangeiros da Universidade Jinan”。
3. 英文名稱為“Jinan University College of Foreign Studies Student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為歷屆於暨南大學外國語學院畢業之校友的非牟利聯誼團體,其宗旨為:
1. 加強本澳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支持母校的發展;
2. 開展並參與有關文化、學術及社會活動;
3. 推動本澳外國語文化的教育;
4. 維護會員合法的、正當的權益。
第三條——本會會址位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27號德園大廈地下E室,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凡歷屆於暨南大學外國語學院之校友,一經登記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會員大會上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3. 對會務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4. 退出本會之權利;
5. 會員個人資料屬保密性資料;除經理事會允許外,不得作非同學會活動之用。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2. 提供及更新同學會內之所登記的個人資料;
3.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4.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5. 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惠及及保留追究一切責任的權利。
第八條——會員可臨時退會,但必需於退會時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但其入會費及年費均不獲退回。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決定本會之性質、方針和政策;
1. 會員大會具有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的權力;
2.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由會長出任會員大會主席;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則一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可召開會議;
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4. 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出席會員大會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會員投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5.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罷免或延長當屆領導架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及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才能通過;
6.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7. 會長或由會長授權正副理事或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任何一人可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第十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處理日常會務:
1. 理事會由理事長按實際需要增設各職位,但總人數必需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部部長一名、經成員互選產生;
4.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經理事互選產生;
5.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6. 理事會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由正副理事長召集之,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為有效;若有關理事因故未能出席者,可通過書面授權方式由其他理事代為行使其職能;在理事會的提案,須獲出席會議理事絕對多數投票贊成,方能通過;
7.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外,任何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及法人財產,並向會員大會提交監察報告;
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所組成(總成員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其餘為監事,經成員互選產生;
2. 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4.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5. 監事會成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二條——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社會或學科相關知名人士、學者、校友出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十三條——本會舉辦之活動及會費,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之。
第十四條——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文名稱為:中國國際知青聯合會(澳門)。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知青情結”為紐帶,團結志同道合之族群,開展關懷互助、交友扶持、聯誼共進的有關活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10樓J-N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决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决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巴西研究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Brasileiros em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Brazilian Studies”。
本會地址為澳門氹仔米尼奧街鴻發花園第二座11L。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如下:
(一)推動關於巴西政治、法律、經濟、文化、社會、教育等方面的綜合研究。
(二)增進澳門、中國對巴西的全面深入瞭解並促進中國、澳門與巴西的交流與合作。
(三)開展學術研究、學術對話、學術交流並組織各類培訓活動。
(四)促進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服務平臺的作用。
(五)發揮智庫作用,服務澳門和中國。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對巴西研究有興趣的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或由會長委託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集。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員大會若出席之法定人數不足,得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召開及亦視為有效。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半數以上之贊同票,方得通過。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秘書一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委託的副理事長召開。決議均須獲出席人數半數以上之贊同票,方得通過。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長召開監事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半數以上之贊同票,方得通過。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社會各界熱心人士捐贈及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公證員 陳彥照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4/2017。
第四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所涵蓋的領域是電機及機械工程技術範疇。其宗旨為:
一. 加強本澳電機及機械工程專業人士的聯繫溝通及技術交流,並深化與本地及外地同類型組織的聯繫及合作,藉以交流訊息及分享經驗,以提升本澳電機及機械工程的專業技術水平。
二. 加強會員們的團結及提高會員之專業技術水平,培訓本澳電機及機械工程人才以推動電機及機械行業之發展。
三. 推廣電機及機械工程普及教育及進行電機及機械工程之專業研究,以電機及機械專業技術服務社會及推動社會發展。
四. 加強與政府部門、社團及相關機構的合作交流,以提升電機及機械工程的專業地位。
第六條——二. 資深會員
1)申請人在大學電機或機械工程相關學科取得學士或以上學位;
2)在電機或機械工程範疇內最少已有十年工作經驗;
3)(保留不變)
4)(保留不變)
三.(保留不變)
1)(保留不變)
i)在大學電機或機械工程相關學科取得學士或以上學位;申請人如取得電機或機械工程相關學科的碩士或博士學位,其學士學位的專業範疇應與取得的碩士或博士學位有學術上的連貫性;
ii)透過不授予學士學位的連讀制度取得的電機或機械工程相關學科的碩士或博士學位;
2)在電機或機械工程範疇內最少已有三年工作經驗;
3)(保留不變)
四.(保留不變)
以下三種情況可申請為準會員:
1)(保留不變)
i)在大學電機或機械工程相關學科取得學士或以上學位;申請人如取得電機或機械工程相關學科的碩士或博士學位,其學士學位的專業範疇應與取得的碩士或博士學位有學術上的連貫性;
ii)透過不授予學士學位的連讀制度取得的電機或機械工程相關學科的碩士或博士學位,及在電機或機械工程範疇內的工作經驗少於三年;並由二位資深會員或普通會員提名;
2)申請人在專業學院的電機或機械工程相關學科取得文憑,及在電機或機械工程範疇內最少已有三年以上工作經驗,並由二位資深會員或普通會員提名;或
3)申請人在大學非電機或機械工程學科取得學士或以上學位,及在電機或機械工程範疇內最少已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並由二位資深會員或普通會員提名。
五.(保留不變)
1)申請人在大學或專業學院電機或機械工程相關學科取得學士或以上學位;
2)在電機或機械工程範疇內最少已有三年工作經驗;
3)(保留不變)
4)(保留不變)
六. 學生會員:就讀於大學、理工學院或專業學院的本地或外地之電機或機械工程專業學科之學生。
第十一條——二. 本會機關之幹事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均為三年一屆,而當中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理事會秘書長、理事會財務長及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第十二條(保留不變)——六. 會員大會會議之第一次召集,須在至少半數具有投票權之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議決。倘若不足半數,則會議視為於一小時後於相同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人數均可進行議決。
第十三條(保留不變)——一. 本會之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管理,其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的方式選出,人數為九至二十一人、需由單數成員組成,並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最多五名),常務理事三名、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名。
四. 經理事會議決,可邀請對本會有傑出貢獻、或在電機或機械工程或相關專業技術領域有成就之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策略顧問、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九. 審查委員會由五名幹事組成,其中三名是理事、及由理事會邀請一名監事會代表及一名工程智庫成員組成,其職責主要是處理各類會員級別的入會申請、審查申請入會的資格。
第十七條——一.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守則時,應屆理事長必須起動「紀律委員會」及召集該委員會代表並作出相關調查及處罰。
二. 「紀律委員會」之成員分別由應屆理事長及兩名理事會理事、一名會員大會幹事及一名監事會幹事組成。可由應屆理事長或該委員會代表不少於四名代表起動。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由會員大會推選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並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Anuncia-se, nos termos e para o efeito do disposto no artigo 54.º do Estatuto dos Auditores de Contas, 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n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quarto da sociedade civil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passando aquele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Um. (Mantém-se.)
Dois. O capital social corresponde à soma de quatro partes sociais, assim discriminadas:
a) Uma parte social, no valor nominal de MOP$ 65 000,00, subscrita pelo sócio Chui, Sai Cheong 崔,世昌, auditor de contas registado na Comissão de Registos dos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 sob o n.º 133;
b) Uma parte social, no valor nominal de MOP$ 20 000,00, subscrita pela sócia Chan, Yuk Ying 陳,玉瑩, auditora de contas registada na Comissão de Registos dos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 sob o n.º 496;
c) Uma parte social, no valor nominal de MOP$ 10 000,00, subscrita pelo sócio Mok, Chi Meng 莫,子銘, auditor de contas registado na Comissão de Registos dos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 sob o n.º 072; e
d) Uma parte social, no valor nominal de MOP$ 5 000,00, subscrita pelo De Lemos, Mário Corrêa, auditor de contas registado na Comissão de Registos dos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 sob o n.º 0165.»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3 de Janeiro de 2017. — O Notário, Vong Hin Fai.
經理 | 會計主管 |
蕭雅琴 | 謝櫻敏 |
O Gerente-Geral de Deputado, Sucursal de Maca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Ngou Kuok Kong | Sio Mei Ngan |
總經理 | 副總經理 |
焦雲迪 | 陳偉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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