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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36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九)項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九)甘彼得……”

應改為:“(九)甘彼德……”。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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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