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17

刊登日期:

2017.1.25

版數:

995

  • 委任一名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40/2011號行政法規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第31/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 第6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保安司代表劉運嫦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鄭錦華,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17

    刊登日期:

    2017.1.25

    版數:

    99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作為簽訂「澳門理工學院氹仔新校區珍禧樓、研發大樓及方潤華樓裝修工程——編製工程計劃」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簽訂「澳門理工學院氹仔新校區珍禧樓、研發大樓及方潤華樓裝修工程——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曉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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