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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下稱《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於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七日在馬來西亞古晉召開的第四次會議上,透過第IV/9號決定,建議通過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一的修正案及通過了該公約兩個新的附件(附件八和附件九),根據該公約第十八條的規定,該等附件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在國際上生效;
《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九日至十三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第六次會議上,透過第VI/35號決定,通過了對上述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案,根據該公約第十八條的規定,該等修正案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在國際上生效;
《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九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第七次會議上,透過第VII/19號決定,再次通過了對上述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案,根據該公約第十八條的規定,該等修正案於二零零五年十月八日在國際上生效;
《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五月十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第十一次會議上,透過第BC-11/6號決定,又一次通過了對上述附件九的修正案,根據該公約第十八條的規定,該修正案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國際上生效;
上述附件及修正案均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於國際上生效之日產生效力;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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