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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4/2017

刊登日期:

2017.1.25

版數:

924-987

  • 命令公佈《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附件一的修正案,以及該公約的附件八和附件九及其相應的修正案。
相關法規 :
  • 第139/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37/93號命令 - 通過《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公約》以待批准。
  • 第107/99號通告 - 茲按命令公布:已通知作為《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上述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
  • 第3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於巴塞爾簽署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第5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經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於日內瓦召開的締約方會議第三次會議作出的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第III/1號決定通過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修正案的批准書。
  • 第1/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附件一的修正案,以及該公約的附件八和附件九及其相應的修正案。
  • 第9/202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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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環境 - 國際法 - 其他 - 法務局 - 環境保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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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下稱《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於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七日在馬來西亞古晉召開的第四次會議上,透過第IV/9號決定,建議通過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一的修正案及通過了該公約兩個新的附件(附件八和附件九),根據該公約第十八條的規定,該等附件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在國際上生效;

    《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九日至十三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第六次會議上,透過第VI/35號決定,通過了對上述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案,根據該公約第十八條的規定,該等修正案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在國際上生效;

    《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九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第七次會議上,透過第VII/19號決定,再次通過了對上述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案,根據該公約第十八條的規定,該等修正案於二零零五年十月八日在國際上生效;

    《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五月十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第十一次會議上,透過第BC-11/6號決定,又一次通過了對上述附件九的修正案,根據該公約第十八條的規定,該修正案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國際上生效;

    上述附件及修正案均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於國際上生效之日產生效力;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包含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一的修正及通過附件八和附件九的第IV/9號決定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包含對《巴塞爾公約》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第VI/35號決定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包含對《巴塞爾公約》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第VII/19號決定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包含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九的修正的第BC-11/6號決定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包含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一的修正及通過附件八和附件九的第IV/9號決定的中文文本

    包含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一的修正及通過附件八和附件九的第IV/9號決定的英文正式文本


    包含對《巴塞爾公約》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第VI/35號決定的中文正式文本

    包含對《巴塞爾公約》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第VI/35號決定的英文正式文本


    包含對《巴塞爾公約》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第VII/19號決定的中文正式文本

    包含對《巴塞爾公約》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第VII/19號決定的英文正式文本


    包含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九的修正的第BC-11/6號決定的中文正式文本

    包含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九的修正的第BC-11/6號決定的英文正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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