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17

刊登日期:

2017.1.18

版數:

572

  • 續任一名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4/2004號行政法規 - 設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相關類別 :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劉仕堯以兼任方式續任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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