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批示:

林志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羅偉良,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鍾杏梅及余漢彪,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批示:

何思杰——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批示:

呂銳林——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續訂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甘志杰及施燕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批示:

余文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批示:

庄永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陳嘉敏——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及第十二條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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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秀玉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之批示:

應洪情霞的請求,其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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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戴小強——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的規定,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的相關規定,本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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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譚偉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環境保護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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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名之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陳煥鋒及潘耀威,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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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趙關懷、曹偉強、蕭容贊及譚志文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17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六)項,以及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程弘、潘小珩、王博智、王樺婷及劉方聞的個人勞動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510,首四位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最後一位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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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A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曾慧心為本辦公室支援廳廳長,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起,為期兩年,可續任。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曾慧心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檢察長辦公室支援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3. 職業培訓: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刑法保護研討會培訓課程;
——“公職法律制度——紀律制度”培訓課程;
——UNAFEI Seminar on the Japanes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檢察院工作人員基礎培訓課程;
——工程及財貨與勞務取得的開支;
——澳門檢察官國情研修班;
——中層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組別;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課程;
——攝影基礎培訓課程;
——情緒舒緩工作坊。

4. 專業簡歷:

——2001年至2007年,檢察長辦公室擔任技術輔導員;
——2007年至2011年,檢察長辦公室擔任技術員;
——2011年至2014年,檢察長辦公室擔任高級技術員;
——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檢察長辦公室支援廳資產設備處職務主管;
——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3月14日,檢察長辦公室支援廳資產設備處代處長;
——2014年3月15日至2017年1月10日,檢察長辦公室支援廳資產設備處處長;
——2016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0日,檢察長辦公室支援廳代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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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聲 明

茲聲明應本基金徵用之勞工事務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梁潔儀之請求,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終止其在本基金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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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馬志毅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尹寶翔,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試用期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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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Adriano Miguel Ramos de Paiva在本局任職,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趙宇恆、郭錦堂及鄺瑞倫,為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按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姜姍姍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廖冠謙、陳瓊暉、陳杏妮、李紅梅、李毅及盧旭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羅劍豐,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薪俸點為260點;

朱榮權及吳偉傑,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薪俸點為16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葉錦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職務,薪俸點為48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周志榮,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點;

陳卓添,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點;

吳開好,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Maria Manuel Borralho Ferreira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文案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485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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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吳裕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69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特級普查暨調查員陳杜宏之遺孀林紫慧,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9353,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海關第四職階關員李君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7116,因符合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七款之規定而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海關第四職階關員吳山流,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401,因符合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七款之規定而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藍惠欣,供款人編號606564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民政總署技術輔導員梁小明,供款人編號610531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主治醫生Rui Gomes de Melo,供款人編號620746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衛生督察關偉健,供款人編號620932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治安警察局警員陳健斌,供款人編號616722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

司徒英豪,原屬行政公職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退休基金會任職,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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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何永堅、歐陽詩雅、麥嘉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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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卓斌,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莫紫茵,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區群卿,為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的獨一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招麗芬,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傳譯及翻譯範疇特別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及三月十五日第81/99/M號訓令修改之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秉勳為本局統計協調暨綜合廳廳長,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李秉勳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統計協調暨綜合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軟件工程學士;
——軟件工程碩士。

3. 專業簡歷:

——由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於行政暨公職局,擔任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
——由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於行政暨公職局,擔任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
——由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起,以臨時委任方式於本局,擔任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
——由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五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於本局,擔任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
——由二零零二年九月四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於本局,擔任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
——由二零零五年五月四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於本局,擔任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
——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五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於本局,擔任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由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起,以代任方式於本局,擔任資訊系統管理組組長;
——由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於本局,擔任資訊系統管理組組長;
——由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七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於電信管理局,擔任處長;
——由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於本局,擔任統計研究暨方法處處長;
——由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以代任方式於本局,擔任統計協調暨綜合廳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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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瑜妮在本會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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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李偉權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李濟棠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第231/2016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五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四款(一)項和(二)項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b)項及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現決定提升治安警察局以下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一等警員職級。

以下人員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職級

編號

姓名

警員

300961

王志華

———

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何倩珍

勤雜人員

2

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鄒喜蓮

勤雜人員

2

陳桂珍

勤雜人員

2

冼月明

勤雜人員

2

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劉杏枝

勤雜人員

2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梁景雄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Leonel Dias da Silva Wong及郭慶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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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懲 教 管 理 局

嘉 獎

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七條的規定,為獎勵在執行職務時,工作表現優異者,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頒授「嘉獎狀」予下列工作表現超凡之獄警隊伍人員。

獲得「嘉獎狀」之獄警隊伍人員名單如下:

警司——梁敏華;
警長——陳玉林;
警長——陳光漢;
副警長——楊金漢;
首席警員——楊健文;
警員——吳露佳;
警員——吳志倫;
警員——黃振鋒;
警員——張文志。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王巧清——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鄔燕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Tumya Hang Limbu、Milan Gurung、Shankar Magar、Prakash Purja Pun、Ashok Tamang、Bikash Magar、Madan Thapa、Bijaya Khatri、Pramod Bogati、Surya Lal Tamang、Dhurba Thapa、Subash Thapa、Rajiv Gurung、Niran Shrestha、Ram Chandra Shrestha、Sudhin Gurung、Anil Gurung、Santosh Gurung、Kumar Purja、Yalamber Rai、Dal Bahadur Rai、David Manangthen、Sandesh Ghale、Tak Bahadur Gurung、Dharam Gurung、Suraj Gurung、Min Bahadur Gurung、Prakash Gurung、Kumar Gurung、Amrit Gurung、Rajesh Upreti、Arjun Tamang、Chetendra Karki、Suresh Shrestha、Rajendra Gurung、Ram Hajur Gurung、Omprakash Khadka、Seva Kumar Gurung、Birbal Tamang、Kishor Rai、Shankar Dev Shrestha、Zit Bahadur Ale Magar、Yuvraj Gurung、Yogendra Thapa、Bichindra Rai、Bhuwan Thebe、Anchal Gurung、Santosh Tamang、Parash Khadka、Rakesh K C、Umesh Bhatta、Nabin Bhetwal、Anit Lama、Deep Love Gurung、Krishna Bhujel、Jyoti Bhandari、Dirgha Bahadur Saud、Krishna Waiba Tamang,第一職階警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鄭國強、Mário Francisco Gomes及陳仕敬,懲教管理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一)、(三)項及第六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警員,首兩位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第三位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Deepak Thapa,第三職階警員——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起轉為所屬職級之第四職階,薪俸點為29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按照上述日期起生效並具有追溯效力。

聲 明

懲教管理局第二職階警員劉嘉康、何嘉祺及陳良榮,屬確定委任,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終止在局方的職務。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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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鄭順強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鄭鏡心、鍾遍紅及劉佩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另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蘇惠珊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並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陳詩琪,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王華,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黃文漢,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鍾家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曾昶宇,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戴碧霞,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黃雁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蘆嘉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孔德道及郭偉能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另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張頴妍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另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梁倩雅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歐陽珍寶及李林艷,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蔡美琴及鍾艷明,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家樂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玉琼及江采殷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晚虹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倩雯、陳德玲、周堯銘、練詠良、黃麗萍及黃秀雲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帥敬鑣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楊偉豪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劉曉盈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張少梅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黎璧瑩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曼珧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周穎芝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洪寶青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學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鄭華亮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姜葶蔚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李志華,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張雪文及吳錦淋,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梁偉文,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李穎然,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陳少薇、黎惠正、李卓盈、潘燕庭、施珍珍、吳振豪及黃思敏,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冼嘉欣,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明達,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李良汪,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蔣珊娜、曹嘉璐、馮麗萍、何詩朗、譚嬋芳及黃燕薇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玉婷、陳佩芝、陳慧娥、林麗珊、李焯華、梁惠寶及文麗華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周小雲、鄭麗儀、張鳳婷及司徒曉敏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一職階二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黃正文,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梁貴好,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仲成,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柳素珠,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黃敏瑜,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何琴連及黃雁平,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徐家俊;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馬潔盈、吳美霞、余佩雯及關婉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婷軒,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張偉健及施純及,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程嘉麗,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李始安及黃蓓蓓,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惠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吳曉眉;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麗貞及陸潔儀;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蘇淑琼;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嘉茵。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謝映妍;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麗煌。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溢輝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吳宇軒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鄭玉嬋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葉自群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吳偉強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霍浩賢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梁錦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鄧瑞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徐婷婷及鍾偉軍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湯麗華,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惠芳、梁婉霞及鄧賽影,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賴秀英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黎碧琪,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譚蒨琳,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四日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李良汪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吳雪京、洪正輝及梁慶倫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許佩玲、梁少連及阮小燕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高少冰;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燕明。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馮嘉華及楊偉豪;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芷慧。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葉少葵、鄺艷蘭及黃金橋;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盧貴珍;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黎勿齊;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區樹華及胡光文。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姚吾華及黃偉文,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龍保興,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玉琼、江采殷及梁芳華;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寶珍及黃進偉。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楊素玲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追認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何悅碩——應其要求,取消第A-0015號針灸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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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子杰、何悅碩——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610、W-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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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何森然——應其要求,中止第E-246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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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嘉俊、梁潔影、梁海景、韓子希、吳建華、陳曉彤、莊小梅——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285、M-2286、M-2287、M-2288、M-2289、M-2290、M-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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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黃榮輝第W-0129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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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李小明——應其要求,取消第E-256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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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牌照編號第AL-037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消防隊巷2-D-4號成發大廈地下A座的張敬文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望協醫療服務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黑沙環順景廣場海景園第3座19樓V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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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嘉敏、馮才泳、林果豐——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697、E-2698、E-2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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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妙荷——應其要求,取消第M-060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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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志宇—— 恢復第M-200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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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嘉豪——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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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勁彬——應其要求,中止第W-0334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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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啓業——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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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玲——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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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楊成添第C-0394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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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梁紅第W-0194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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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取消劉小芬第T-0179號及林寶興第T-0190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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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鍾妙玲、何梓揚——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700、E-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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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劉嘉欣——應其要求,中止第E-180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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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思麗——恢復第E-241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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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安琳、張順鈴——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702、E-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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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劉淬第M-047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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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慧琼——恢復第M-151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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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碧恩——應其要求,中止第M-209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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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資元堂綜合診所第AL-0172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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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志堅——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人力資源廳廳長,為期一年。

更 正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二組內第26119頁之批示摘錄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Hui Pui Leng, ……”

應為:“Hei Pui Le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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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黃艷卿、駱明、林家豪、戴美琴、陳慧貞、莊佳煥、袁細美、崔美容、譚浩然、梁耀榮、張玉燕、鄺鳳霞、黃卿蘭及趙美美,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薪俸點為11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陳永豪及陳小燕,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薪俸點為350;

胡安琪、馮睿琦及梁志傑,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大眾傳播),薪俸點為350;

葉雅芝、劉景仲、Sofia Maria de Sousa Kou、林明波及劉惠瑩,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行政),薪俸點為350;

何碧筠,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心理/心理輔導),薪俸點為350。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林慧芝及劉祝君,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陸榮輝、冼尚禮及余漢生,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賈詩燕、林明慧、李國妍、雷美甜、莫嘉敏、吳佩芝及黃俊鴻,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陳秀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鍾英祥,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區翠雲、許佩佩及盧容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鄭鳳儀、馮慧君及吳笑好,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

霍金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潘筠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蔡柳妮,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李振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秦妙梨,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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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何家政及梁劍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遠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崔國頴,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與其訂立行政任用合同,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續徵用經濟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詠兒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鄭嘉蕊,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雪瑛,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七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羅家俊——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盧孟睿及陳啟華——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各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及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盧志堅——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芸在本局澳門演藝學院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晉階至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陳自光——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30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裘穎芬——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各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李綺霞——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唐重及Ernesto Jorge de Oliveira dos Santos——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及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及625,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鄭潔菁、廖家明及趙承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首位續期一年,其餘續期兩年,各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八日、一月十三日及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林秀華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照相排版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綺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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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及第二的及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呂銘毅及朱高宏,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及第二的及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何子文及黎艷萍,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方國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司徒琳麗為旅遊局旅遊產品及活動廳廳長,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司徒琳麗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旅遊產品及活動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University of Birmingham”的“Master of Arts (Hospitality Management)”;
——旅遊學院與澳門理工學院酒店管理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2007年1月15日至2008年7月14日,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在旅遊局擔任職務;
——2008年7月15日至2015年10月31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旅遊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旅遊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代任方式在旅遊局擔任旅遊產品及活動廳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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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葉家悅、林達恆、梁倩儀、張健華、葉俊雄、岑曉東、劉理超及何思敏,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胡綺雯,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按照本辦副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陳詩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陳文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分別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及十二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梁競雄及歐陽惠香,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及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副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黃玉瑩,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聘任為本辦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副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黃清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毛翠雯,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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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李嘉傑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張麗莉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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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廖雪芬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雷成聰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周燕芳,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余潔雯,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唐美堅、曾愷妍、徐秋怡、黎卓安、梁麗姍、馮佩雯及蘇瑞娟,本局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譚榕融及黃碧珍,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分別為第一至第二之合格應考人Edgar Edena Mateus da Silva及麥俊豪擔任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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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的唯一合格投考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區海芝,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陳勇春,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60點;

麥錦明,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

聲 明

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彭繩武,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終止在環境保護局之徵用,並於同日返回本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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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譚嘉威及梁文倩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余翠芳及徐少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鄧浩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薪俸點為305點,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黃劍光及楊亞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譚順昌,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准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海上交通控制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鄔燕蘭,應其本人要求,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免除其所擔任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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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陸棋祥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260點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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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陳君傑及許麗鳴,分別在本局擔任社會房屋處處長及組織處處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李曉君,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蔡煌騰、莊杰生、翁年輝、胡秀雯及鄧卓輝,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陳梅源、馮嘉恩、楊健敏、李家立、羅玉清、曹景峰、黃鴻發及施雅莉,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岑志亮、張曉文、譚慧聰、關志榮、溫展鵬、鄭慧明、卓成華及高麗芬,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梁治成,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楊錦華在本局擔任副局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郭惠嫻在本局擔任副局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紫薇、鄧燕珊及金怡的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聲 明

應黃泫瀅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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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環 境 保 護 局

聲 明

應張嘉敏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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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梁玉堂,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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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