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佈於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副刊的第129/SATOP/89號批示,以租賃方式及免除公開競投將一幅面積3,409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牧場街的土地批予João Wang。
該批給已登記於物業登記局,有關土地標示於B159M冊第478頁第22669號,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João Wang(於2006年去世)的名義登錄於F100M冊第88頁第20245號。
根據批給合同第二條款的規定,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然而一直沒有訂定合同公證書,根據七月二十九日第8/91/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批給轉由上述的第129/SATOP/89號批示作為憑證和租賃期限改由該批示公佈之日起計。
按照上述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土地將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13層,作車輛銷售及維修之用。
上述土地的租賃期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但無顯示該土地已被利用。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該法律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租賃方式批給時,須先作臨時批給,批給的期間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如在所訂期間內已履行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且土地經確定劃界,該批給則轉為確定批給。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臨時批給不可續期。
鑑於有關批給不能轉為確定,批給因期間屆滿失效。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意見書,由於批給期間已屆滿,土地委員會第11/2016號案卷所述該幅面積3,409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牧場街,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59M冊第478頁第22669號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利害關係人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即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