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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由第21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並經由第4/2011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不動產估價及複評委員會成員如下:
不動產估價委員會“A”
主席:鍾聖心;
正選委員:鍾景元及李鎮東;
候補委員:戴文茵及卓景賢;
地產界代表(正選):黃敬良;
地產界代表(候補):劉藝良;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梁竟成;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李廣志;
正選秘書:李振宇;
候補秘書:陸兆宗。
不動產估價委員會“B”
主席:何燕梅;
正選委員:黃耀桂及李振聲;
候補委員:胡景輝及黃景棠;
地產界代表(正選):吳在權;
地產界代表(候補):柯慶耀;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區天興;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古嘉豪;
正選秘書:何翊詩;
候補秘書:容潔瑩。
複評委員會成員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梁頌衍;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譚志煒;
正選秘書:歐偉燊;
候補秘書:李慧菁。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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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5/2002號法律核准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成員如下:
(一)《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三)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Maria Isabel Marques Soares及候補委員Carolina Sofia Martins Ramos de Baptista Cerqueira Figueiredo;
(二)《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四)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覃培基及葉漢偉以及候補委員鄭穎堯及何振為;
(三)《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五)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冼志耀及候補委員廖玉麟;
(四)《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畢丹尼及候補委員陳耀輝;
(五)《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七)項提及的秘書——正選秘書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及候補秘書余佩蓮。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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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成員,直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主席:容光亮;
正選委員:容志聰、吳保民、梁金泉、鄭可康;
候補委員:高嘉儀、梁潔歡、張佩萍、鄭堅立。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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