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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委任葉炳權為本人在澳門大學校董會的代表,任期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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