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晉江陽溪中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6/2017。

晉江陽溪中學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為:晉江陽溪中學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為:陽溪中學澳門校友。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Yangxi Middle School de Jinjiang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AAYXMSJJM。

英文名為:Jinjiang Yangxi Middle School Macao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JJYXMSMAA。

第二條——設於澳門祐漢市場街88號地下,在適當時得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組織性質:社團組織,澳門合法的非牟利機構,受澳門法律管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之規定。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宗旨: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宗旨為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加強本澳校友、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密切與母校感情,落實母校對校友關懷,支持母校發展。開展並參與有關文化、學術及社會活動。維護會員合法的、正當的權益。推動兩地的經濟交流,為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章

組織

第五條——會員資格:

a)曾就讀晉江陽溪中學又名陽溪中學(位於中國福建省晉江市龍湖鎮),並為澳門居民;

b)非上述所指符合資格者,必須由a)所指一位資格的會員推薦,方可申請入會。

上述a)、b)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通過申請,均可加入本會。

第六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七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及執行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

第八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九條——其他名銜:本會設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應超過半數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d)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門組織,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經費可接受澳門政府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及會費。

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M.F. Matia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龍湖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5/2017。

澳門龍湖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為:澳門龍湖青年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龍湖青年。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Long Wu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JLWM。

英文名為:Macao Long Wu Yout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LWYA。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祐漢市場街88號地下,在適當時得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組織性質: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宗旨:愛國愛澳愛鄉、為廣泛聯絡居澳晉江巿龍湖鎮青年,團結發揮互助友愛精神;維護各界青年的合法權益;引導青年積極健康地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各界青年健康成長、奮發成才服務;加強與各界青年之間的聯繫與交往;促進海內外各地青年在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五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門組織。

第六條——會員權利與義務: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須年齡介乎18-45歲之間的居澳晉江巿龍湖鎮青年,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青年,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會員大會: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九條——理事會:理事會的設立,由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及執行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

第十條——監事會:監事會的設立,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經費可接受澳門政府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

第十二條——其他名銜:設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一般決議應超過半數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一、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並一致通過方能生效);

二、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三、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四、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M. F. Matia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照明與光電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4/20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照明與光電學會;

葡文名稱:Instituto de Iluminação e Fotónica de Macau;

英文名稱:The Macau Institution of Illumination and Photonics(英文簡稱:MIIP)。

第二條

會徽

由本會簡稱MIIP組成,顏色為紅色、綠色及藍色。

第三條

會址

澳門三層樓上街10號B地下。

第四條

本會宗旨

1. 在愛國愛澳的精神下促進澳門及本地區之發展。

2. 加強及提高本會會員照明設計與應用,產品研發之專業技術水平。

3. 拓展與本地及其他地區相關組織之聯繫及交流,提高會員之專業技術水平。

4. 與社團及相關機構合作交流,主張關心和參與社會事務。

5. 舉辦各種福利、文康等有益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經營及從事照明行業的人士均可成為會員。

1. 本地會員:符合上款並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擁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非本地會員:符合上款但不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不擁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團體會員:符合上款的法人組織,不擁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

會員權利

1.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擁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2. 向本會反映意見、批評及建議。

第七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3. 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

4. 繳納會費。

第八條

入會辦法

申請入會應填寫【會員申請表】,由兩名會員推薦,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繳納入會費及首年度年費後始能成為會員。

第九條

紀律處分

會員如違反本章第六條之會員義務,理事會有權科處書面警告及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十條

本會組織包括

會員大會;

理事會;

監事會。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是最高權力機構。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2. 會員大會之職權是:

2.1 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2.2 審議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2.3 決定會務方針,修改本會章程;

2.4 檢討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

3. 本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名。

4.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5. 會長管理本會所有工作,領導及召開理事會。

6. 如會長因離職或辭職則由副會長互選產生遞補之,但其他成員不適用。

7.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和召開。召集人應在十五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其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8. 本會不設委託制,會員需親身出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會員總數必須超過半數全體會員方可舉行。如出席會員人數不足時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屆時在會員人數不足下亦可舉行。除特別規定以外,所有表決應由半數以上出席會員的票數通過方為有效。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9. 在會員大會上,會員須直接親身:

9.1 以不記名方式直接選舉會長及副會長。

9.2 以不記名方式直接選舉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

9.3 以不記名方式直接選舉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而其中一位是監事長,其產生方法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10. 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身份不能重疊。

11. 本會榮譽職務包括: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名譽理事、名譽監事、法律顧問、義務核數師、顧問等。

第十二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權限為:

1.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1.2 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1.3 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

1.4 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其餘為理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3. 理事會若因工作需要設立專責委員會,負責處理會務工作。各委員會設主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4. 理事會須每半年舉行一次。

5. 理事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超過半數成員人數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十五分鐘,屆時出席人數不足亦可舉行,如遇有表決問題,除特別規定以外,決議應由半數以上有表決權出席者通過方為有效,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三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督機構,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選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其餘為監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主席或應監事會中任何叁名成員之要求而召開。決議應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3. 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收支帳目。對理事會工作及財政報告或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4. 如監事長因離職或辭職則由副監事長互選產生遞補之,而其他成員不適用。

第四章

財政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1. 會費收入;

2. 個人、團體、機構或商業贊助及捐贈;

3. 政府支持及贊助;

4. 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第十五條

經費營運

本會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開立及運作須由會長、監事長及財務長中,任兩位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會章

章程之解釋權及修改權的決意,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

內部規章

本會的內部規章及有關及其他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

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M. F.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港澳臺文化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港澳臺文化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港澳臺文化研究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加強港澳臺和內地的合作與交流,積極開展有關港澳臺的經濟、文化、教育及社會各方面問題的研究,以促進兩岸三地經濟社會文化的全面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基馬拉斯大馬路34號華寶花園第6座4樓AG。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一)會員會費;(二)捐贈;(三)各界人士贊助及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嶺南商業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嶺南商業聯誼會

章程

第一條

會名

一. 本會定名為“澳門嶺南商業聯誼會”。

二.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Empresarial Leng Nam de Macau”。

第二條

社團性質

本會為依法設立的非牟利社團組織。

第三條

宗旨

一. 廣泛聯繫和各界企業團結,為企業商家在澳門增建友誼、團結互助、信息互通、共同發展,促進各地企業的經濟繁榮,為澳門企業的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二. 保障及維護會員利益,及推廣認為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三. 透過社團活動及結合,推動各地代表業界的發展。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為:澳門提督馬路39號祐適工業大廈9樓A座901室。會址經理事會同意可作更改。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 本會會員:

基本會員:凡年滿十八歲之本澳居民或各國人士的申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可正式取得本會會員資格。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的任何會員都有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二. 各會員都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權利;

三. 各會員都享有本會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須遵守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

二. 按時繳交會費;

三. 為本會的會務發展和聲譽作出應有的貢獻;

四. 支持和參與本會活動;

五. 違反本會章程或內部規定或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將被提出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由理事會提出及議決,紀律處分依嚴重程度分為:書面警告、終止會員權利、開除會籍。

第八條

組織架構

一.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 除本章程特別規定外,本會各機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後應依本章程所訂之程序改選;

三. 本會各機構得競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

二. 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可進行決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三.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 任。

四.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員大會會長負責主持工作;會員大會會長因故缺席時,由會員大會副會長代為主持。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 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二. 選舉、任免會長、副會長、會員大會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必須是本澳永久性居民;

三. 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和賬目結算。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平常會議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由全體理事、監事會成員聯席會議及不少於三分之二會聯署,可由理事長和監事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其權限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財務、理事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而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則由理事會成員內部推舉;

三. 理事會負責:(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2)計劃及發展會務;

四. 理事會行使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五. 理事會須於年度會員大會前,提交年度報告予監事會審查;

六. 理事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為主持。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由出席者以絕對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統籌組成專責委員會之權限

一. 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經監事會同意,可設立青年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等專責機構,處理相關特定的活動,各專責機構須向理事會負責;

二. 理事會可聘請本澳及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專業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其權限

一.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

二. 監事會由不少於三位成員組成(成員的總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或若干人、監事一人或若干人。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監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由出席者以絕數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三. 監事長及副監事長一職則由監事會成員內部推舉;

四. 監事會之職權:

(1)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賬目;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意見書呈交給會員大會;

五.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為主持。

第十四條

章程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行使本條之權利,除須按本會章程第十條之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 必須闡明召開會議之目的;

二. 修改章程的決議,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並得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同意獲得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 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公益或公共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

一. 會費;

二. 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獻;

三. 政府資助。

第十六條

補充法律

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會聯會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補充。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16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7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Kam Cheang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6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Kam Cheang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7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6.

澳門金井青年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澳門金井青年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Kam Cheang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Kam Cheang Youth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澳門看台街202號信託廣場1樓A座,在適當時得按照理事會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組織性質:本會是在澳門金井同鄉會直接領導下之屬會,自願組成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宗旨:宏揚愛國愛澳愛鄉精神、致力為各界青年健康成長、奮發成才服務;團結居澳之晉江市金井青年,發揮互助友愛精神;維護其合法權益;引導青年積極健康地參與社會活動,加強與各界青年之間的聯繫與交往;促進海內外各地青年在經濟、文化及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五條──內部規章:本會另設內部規章,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門組織。

第六條——會員權利與義務: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務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及年費,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年齡須介乎18-45歲之間的居澳晉江市金井鎮青年,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申請及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會員分為:

一、創會會員:參與創立本會的會員。

二、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行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名銜。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其中二分之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二分之一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但須經由會員大會同意。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負責研究、制定及執行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新一屆理事會組成人數由現屆理事會在最後一次會議中議決,而首屆理事會組成人數則由創會會員決定。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本會財務及監督會務活動之進度。會議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澳門政府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

第十三條——其他名銜:設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等若干人。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應五分之一會員要求下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決議一般須獲過半數出席會員之贊同票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權限:

一、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二、審議及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明年預算。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及修訂。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4 de Dezembro de 2016.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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