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四)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娜,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
——譚新喜,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
——林詩琪,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
——何淑儀,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00點;
——崔燕群及盧愛珍,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及十二月三十日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梁家惠及聶金豪,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4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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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嘉 獎

陸潔嬋自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七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期間擔任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期間,敬業樂業,盡忠職守,表現出高度的責任感和工作能力。

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擔任本人辦公室主任的兩年間,陸潔嬋以勤奮、忠誠和盡心盡力的態度協助本人管理辦公室事務,表現出色。在她的協調及帶領下,司長辦公室工作實現順利交接,而辦公室的人員亦能發揮團隊協作精神。

按照其本人意願,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將在有關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到期後,轉任司長辦公室顧問。考慮到其長期的工作表現、工作能力及敬業精神值得充分肯定,因此本人決定對陸潔嬋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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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的批示:

劉運嫦——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條a)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及第九十八條h)項,以及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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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聲 明

馮潔霞——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在環境保護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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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Carlos Rangel Fernandes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30961——黃樹輝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開始計算。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32961——陳偉森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開始計算。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75961——陳軼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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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海關

關長 黃有力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Rui Ilídio Rodrigues Correia de Lemos、馬浩楓及Evelino José Machado de Mendonça Choi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34/2003號行政法規《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王定國擔任本局互相博彩監察廳廳長,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空缺;
──王定國熟悉互相博彩監察廳的運作,擁有豐富的工作經驗,連同其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互相博彩監察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科技大學刑事司法碩士學位;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1990年9月進入公職,並在經濟局擔任技術輔導員;
──1993年9月至今,在博彩監察協調局擔任督察;
──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擔任博彩監察協調局職務主管;
──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擔任博彩監察協調局互相博彩監察廳代廳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鄺少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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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冼貴珍在本會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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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前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燕芬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國慶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6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安仔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6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前主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辦公室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蔡碧瑜及蕭雪盈,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劉國慶,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陳瑞卿,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張小燕,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李淑美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經濟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Cláudio Manuel Novo Francisco,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財政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李坤,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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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劉敏婷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本局與陳岸武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本局與劉敏儀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本局與廖偉強及李得意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本局與方貴安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本局與李健龍、吳竟成、譚健燊及鍾根基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4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本局與黃寶儀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海關副關務督察胡威雄及何潤明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終止海關副關務監督譚碧翠之徵用,並於同日返回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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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第191/2016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38041,蘇勇光,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終止長期無薪假,並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回任該局。同時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所作之第43/CPSP/2016P號批示:

下列所指之155名治安警察局警員,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已完結為期兩年之臨時委任服務;

根據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由保安司司長轉授予本人之權限,又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人決定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將下列人員在其擔任之職位上,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序號 職級 編號 姓名
1 警員 300141 陳俊言
2 " 301140 劉佩珊
3 " 302140 談金鳳
4 " 303140 呂嘉敏
5 " 304141 梁俊豪
6 " 305141 陳偉傑
7 " 306140 蔡嘉琪
8 " 307141 陳嘉耀
9 " 308140 陳亞蘭
10 " 309140 蔣碧儀
11 " 310140 張穎珊
12 " 311141 繆坤志
13 " 312141 方順生
14 " 313140 凌健欣
15 " 314141 余惠森
16 " 315141 馮家俊
17 " 316141 徐子安
18 " 317140 李慧華
19 " 318140 陳倚琦
20 " 319141 鄭嘉輝
21 " 320141 謝福丰
22 " 321141 譚家豪
23 " 322141 鄭卓朗
24 " 323140 曾祉謙
25 " 324140 梁芝然
26 " 325140 鄧雪儀
27 " 326140 歐陽小美
28 " 327141 趙健成
29 " 328141 蕭文幹
30 " 329140 周月媚
31 " 330141 陳永雄
32 " 331140 劉祐嚴
33 " 332141 何柏堅
34 " 333141 李權鋒
35 " 334140 冼惠萍
36 " 335141 李加洋
37 " 336140 黃小查
38 " 337140 施三妹
39 " 338140 武麗敏
40 " 339141 蔡汝健
41 " 340141 潘永健
42 " 341140 蕭芳萍
43 " 342140 黃穎紅
44 " 343141 趙宇沛
45 " 344141 歐陽緯綸
46 " 345141 郭偉健
47 " 346141 梁駿杰
48 " 347141 傅柏良
49 " 348140 蔡聰燕
50 " 349141 吳樹榮
51 " 350141 張恆燊
52 " 351141 梁進星
53 " 352140 余柏瑩
54 " 353140 洪丹萍
55 " 354141 盧家祥
56 " 355140 梁雅欣
57 " 356141 陳榮基
58 " 357140 許麗霞
59 " 358141 郭偉業
60 " 359141 胡深明
61 " 360141 歐陽達志
62 " 361141 陳權輝
63 " 362140 蘇惠珍
64 " 363141 李建輝
65 " 364141 吳家進
66 " 365141 林圳塔
67 " 366141 梁偉權
68 " 367140 李麗瑩
69 " 368141 孫文偉
70 " 369141 廖偉強
71 " 370141 楊文浩
72 " 371141 蕭振浩
73 " 372141 廖沛棋
74 " 373141 司徒峰
75 " 374140 吳嘉慧
76 " 375141 梁永昭
77 " 376141 梁銘賢
78 " 377141 林進明
79 " 378140 郭鳳琴
80 " 379141 楊小龍
81 " 380140 曹慧珊
82 " 381141 許鋒昭
83 " 382141 陳明峰
84 " 383141 關天恆
85 " 384141 蔡健恆
86 " 385141 羅建超
87 " 386141 梁家豪
88 " 387140 李海珊
89 " 388141 譚潤雄
90 " 389141 陳業
91 " 390141 黃順謙
92 " 391141 陳勁光
93 " 392140 庄梅青
94 " 393140 廖燕娉
95 " 394141 曹鋒
96 " 395141 陳振星
97 " 396141 梁恆安
98 " 397140 林小華
99 " 398141 郭廣強
100 " 399140 麥健怡
101 " 600141 李家奇
102 " 601141 毛嘉明
103 " 602141 吳佳榮
104 " 603141 何偉洪
105 " 604141 吳伯歡
106 " 605141 陳熾聰
107 " 606140 郭家麗
108 " 607141 陳家城
109 " 608141 陳仁郎
110 " 609141 趙崇幫
111 " 610141 溫澤賢
112 " 611141 蔡德杰
113 " 612141 黃創基
114 " 613141 張家鋒
115 " 614141 吳維納
116 " 615141 盧俊豪
117 " 616141 馮文俊
118 " 617141 林穎龍
119 " 618141 盧家樑
120 " 619141 馮家豪
121 " 620140 陳冬敏
122 " 621141 唐文豐
123 " 622141 陳文亮
124 " 623141 范華聰
125 " 624141 李子華
126 " 625141 古耀權
127 " 626141 古俊邦
128 " 627141 李德和
129 " 628141 林錦良
130 " 629141 謝智豪
131 " 630141 溫曉新
132 " 631141 梁偉生
133 " 632141 許振恆
134 " 633141 甘豐
135 " 634141 陳力
136 " 635141 Tsang Siu Cheong
137 " 636141 黃嘉旋
138 " 637141 歐陽偉樑
139 " 638141 吳昭琦
140 " 639140 區綺雯
141 " 640141 林國銓
142 " 641141 陳嘉偉
143 " 642140 梁曉靜
144 " 643141 鄭志豪
145 " 644141 梁維勤
146 " 645141 葉海輝
147 " 646141 呂澤新
148 " 647141 麥小強
149 " 648140 湯淑淳
150 " 649141 何穎豪
151 " 650141 何偉德
152 " 651141 邱狄威
153 " 652141 趙文傑
154 " 653141 黃家明
155 " 654141 李家榮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所作之第219/2016號批示:

劉運嫦,警務總長編號110960——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因就任其他官職之故,終止其在治安警察局擔任行動廳廳長之定期委任。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所作之第220/2016號批示:

根據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五十八條、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第五條及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七條的規定,以下三名警官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治安警察局轄下部門之主管,任期一年,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職級 編號 姓名 部門主管 生效日期
警務總長 109960 伍素萍 行動廳廳長 20/12/2016
警務總長 171891 梁漢新 海島警務廳廳長 01/01/2017
副警務總長 104961 黃鴻基 指揮部輔助暨服務處處長 01/01/2017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的第五條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附件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09960)伍素萍擔任治安警察局行動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09960)伍素萍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行動廳廳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1996年,擔任出入境事務局邊境檢查處處長助理;
——於1997年,擔任出入境事務局身份資料科科長;
——於1998至1999年期間,擔任出入境事務局機場邊境站警司處處長;
——於1999年3月至2001年期間,於出入境事務局工作;
——於2001年4月至2015年期間,擔任出入境事務廳出入境事務處處長;
——於2015年1月,擔任出入境事務廳代廳長;
——於2016年1月1日至今,擔任出入境事務廳廳長。

附件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71891)梁漢新擔任治安警察局海島警務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71891)梁漢新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海島警務廳廳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1989年,於特警隊工作;
——於1990年10月至1994年期間,修讀警官培訓課程;
——於1995年至1996年期間,擔任出入境事務局居民事務警司處署任處長;
——於1997年,擔任出入境事務局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處長;
——於1998年至2000年期間,擔任司法辦公室主任;
——於2001年至2005年期間,擔任澳門警務廳第三警司處處長;
——於2005年5月,擔任澳門警務廳助理廳長;
——於2005年8月至2008年期間,擔任海島警務廳助理廳長;
——於2008年5月,擔任海島警務廳機場警務處處長;
——於2009年至2010年期間,於海島警務廳機場警務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0年6月至2015年期間,於澳門警務廳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5年3月,擔任澳門警務廳代廳長;
——於2016年1月1日至今,擔任澳門警務廳廳長。

附件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4961)黃鴻基擔任治安警察局指揮部輔助暨服務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編號104961)黃鴻基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指揮部輔助暨服務處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1996年至1998年期間,擔任情報廳初步偵查警司處署任處長;
——於1998年3月至1999年期間,擔任澳門警務廳初步偵查科科長;
——於1999年11月至2001年期間,擔任澳門警務廳第一警司處處長;
——於2001年10月至2012年期間,擔任司法暨紀律辦公室主任;
——於2012年9月至2013年期間,擔任海島警務廳路環警務警司處處長;
——於2014年1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4年1月31日,擔任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處長;
——於2015年1月,擔任情報廳偵查暨情報處處長;
——於2015年12月至2016年,擔任情報廳代廳長;
——於2016年1月13日至今,於情報廳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所作之第221/2016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下列治安警察局七名警官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以定期委任方式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職級 編號 姓名 部門主管 生效日期
警務總長 143880 李璧瑩 資源管理廳廳長 01/01/2017
副警務總長 101971 李昶文 特警處處長 01/01/2017
副警務總長 100970 劉小玲 警察學校校長 01/01/2017
副警務總長 102971 趙崇遠 公共關係處處長 01/01/2017
副警務總長 107961 梁志生 人力資源處處長 01/01/2017
副警務總長 104971 李日明 偵查暨情報處處長 13/01/2017
副警務總長 103970 劉幸儀 行動暨通訊處處長 13/01/2017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的第224/2016號批示:

吳郁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維修及保養處處長,以填補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主管官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

附件

委任吳郁旺擔任懲教管理局維修及保養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該職位根據第27/2015號行政法規而設立);
──吳郁旺憑以下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華僑大學工學學士(土木工程系工業與民用建築專業)。

專業培訓:

──行政程序課程;
──行政程序法典實務課程;
──設施管理實務證書課程;
──高空作業安全概念及操作課程;
──質量系統與流程優化培訓與輔助課程;
──建立團隊及領導技巧訓練課程;
──公共關係與組織管理課程,等等。

專業簡歷:

──2003年起入職當時的澳門監獄,擔任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一職;
──2006年3月至2015年12月擔任職務主管;
──2016年1月1日起,為懲教管理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顧問高級技術員;
──2016年1月1日至今(2016年1月20日除外),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懲教管理局維修及保養處處長。

嘉獎:

──2006年及2016年,獲以團體方式嘉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的第225/2016號批示:

何暉妍——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懲教管理局法律支援處處長,以填補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主管官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

附件

委任何暉妍擔任懲教管理局法律支援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該職位根據第27/2015號行政法規而設立);
──何暉妍憑以下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中山大學法學士;
──在澳門大學完成修讀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專業培訓:

──第三期法律草擬課程;
──澳門司法工作者上海研討班;
──二零零五年國際法強化培訓課程;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課程;
──勞動及勞動訴訟法課程;
──行政訴訟課程;
──行政程序課程,等等。

專業簡歷:

──2000年入職檢察長辦公室,擔任二等技術輔導員;
──2002年起入職當時的澳門監獄,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一職;
──2016年1月1日起,為懲教管理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顧問高級技術員;
──2016年1月1日至今,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懲教管理局法律支援處處長。

嘉獎:

──2008年,獲頒授「個人嘉獎」。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副消防總長陳明德,編號40105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終止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機場處處長之職務。

副消防總長陳國棠,編號40399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終止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及救護處處長之職務,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並配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機場處處長一職,為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

附件一

委任副消防總長陳國棠,編號403991,擔任消防局機場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因職位出缺及運作原因有需要填補空缺;
——副消防總長陳國棠,編號403991,憑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消防局機場處處長一職:

學歷: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建築工程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1999年5月至2000年8月,在消防局行動廳工作;
——於2000年8月至2005年3月,修讀消防官培訓課程;
——於2005年3月至5月,在消防局澳門行動廳工作;
——於2005年5月至12月,在消防局技術廳設計圖分析部工作;
——於2006年1月至2007年2月,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西灣湖行動站站主任;
——於2007年2月至2009年5月,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中央行動站站主任;
——於2009年5月至2011年5月,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黑沙環行動站站主任;
——於2011年6月至2014年12月,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中央行動站站主任;
——於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暨救護處處長;
——於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及救護處處長;
——於2016年9月至今,擔任消防局機場處代處長。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消防局

代局長 鄒家昌副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鍾日暖——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財務管理廳廳長,為期兩年。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77號的“同心藥房”搬遷及維持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新址位於澳門羅憲新街11-C號大利大廈B座地下及閣樓。

———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張淑玲、陳家進——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M-1578、M-199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李寶欣、陳巧妍、李淑貞、吳冬怡、向浩灃、譚嘉琪、梁廷楓、吳偉剛、朱君麗、潘潤寬、Cathlyn May Aquino Wagan、麥珮琳、梁凱欣、劉競彤、陳慧儀、余麗瑚、卓麗詩、胡鎮威、林嘉敏、譚美芳、梁美詩、李嘉儀、陳潔婷——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674、E-2675、E-2676、E-2677、E-2678、E-2679、E-2680、E-2681、E-2682、E-2683、E-2684、E-2685、E-2686、E-2687、E-2688、E-2689、E-2690、E-2691、E-2692、E-2693、E-2694、E-2695、E-2696。

———

陳梓楊、林迪珊、周志雄、陳葆坊、黃幸仁、林申森、阮錫輝——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278、M-2279、M-2280、M-2281、M-2282、M-2283、M-2284。

———

黃蒨婷——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609。

———

黎嘉慧——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01。

———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李佩淇、羅綺楣、許重子——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2468、E-2508、E-250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聶麗欣、林達丰——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E-2463、E-256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吳明豪——恢復第T-0298號治療師(言語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吳慧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趙月紅及葉健雄,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淑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薛啓善在海事及水務局擔任博物技術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袁潤森,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即其到消費者委員會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准 照 摘 錄

一級酒吧,其中文名稱為“巴黎人池畔小食亭”,葡文名稱為“Quiosque da Piscina Parisian”和英文名稱為“Parisian Pool Kiosk”,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獲發第0643/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S.A.”和英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第一地塊,第3地段,“澳門巴黎人”酒店第6層(L06)。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三款(一)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鄧玉華擔任本局家庭及社區服務廳廳長,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鄧玉華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家庭及社區服務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南京大學社會學博士;
——中山大學行政管理碩士;
——澳門東亞大學(東亞公開學院)社會科學學士;
——澳門社工學院社會工作專科學位。

3. 專業簡歷:

——2016年至今 社會工作局預防藥物濫用處處長;
——1999年至2015年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
——1999年 社會工作局兒童及青年組協調員;
——1995年至1998年 社會工作司助理;
——1993年至1994年 社會工作司技術員;
——1988年至1993年 社會工作司社會工作助理技術員。

根據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四條第二款(三)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佩嫦擔任本局社區協作處處長,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林佩嫦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社區協作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中山大學行政管理碩士;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學士。

3. 專業簡歷:

——2012年至2016年 婦女事務委員會秘書長;
——2000年至2012年 社會工作局長者服務處處長;
——1999年至今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
——1993年至1999年 社會工作司高級技術員;
——1986年至1993年 社會工作司社會工作助理技術員。

根據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一)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鄧雪儀擔任本局預防藥物濫用處處長,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鄧雪儀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預防藥物濫用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北京大學與國家行政學院合辦公共管理碩士;
——澳門大學教育學士。

3. 專業簡歷:

——2010年至今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
——2009年至2010年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技術員;
——2007年至2009年 金融情報辦公室技術輔導員。

根據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三)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麗貞擔任本局資訊處處長,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何麗貞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資訊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中山大學行政管理碩士;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澳門東亞大學(東亞公開學院)工商管理(資訊系統)學士。

3. 專業簡歷:

——1999年至今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
——1995年至1999年 社會工作司高級技術員;
——1989年至1995年 社會工作司高級資訊技術員;
——1989年 社會工作司資訊技術員;
——1987年至1989年 社會工作司程序員。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王翠華擔任法律及翻譯處處長;

李桂馨擔任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

方美美擔任社會援助處處長;

石寶玲擔任家庭服務處處長;

劉結艷擔任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處長;

羅淑霞擔任長者服務處處長;

鄧詠詩擔任康復服務處處長;

李麗萍擔任戒毒康復處處長;

胡綺梅擔任防治問題賭博處處長;

梁嘉輝擔任專業發展及計劃處處長;

張景輝擔任機構津助管理處處長;

蔡佩盈擔任社會設施准照及監察處處長;

鄭善懷擔任行政及人力資源處處長;

李玉玲擔任財務及財產管理處處長。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鄒國偉在本局擔任體育發展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林國洪在本局擔任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黃家權在本局擔任特別計劃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張婉婷在本局擔任活動宣傳及國際關係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分別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及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嘉輝的請求,在郵政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予以解除。

應林美琼的請求,在郵政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廖歡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盧國權、陳政建及李鵬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念慈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郵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郵務文員招北潮,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特級郵務文員黃煥珠,因達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電 信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電信管理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員工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皆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而各自的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陳志強——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

蘇雪萍——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

摘錄自電信管理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譚卓鴻,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5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以附註形式修改王姍姍及鄭智仁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皆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電信管理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以附註形式修改何炳華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第二職階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薪俸點415,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電信管理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陳德銘,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54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以附註形式修改唐金枝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電信管理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朱深智,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5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電信管理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以附註形式修改吳汝恆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更 正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0902頁的批示摘錄的中文及葡文文本存在不正確之處,現作出更正如下:

原文為:“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應改為:“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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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於電信管理局

代局長 譚韻儀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許惠源——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區嘉莉、鄭紫薇、周少芬、凌韻芝、羅奕嬋及何佩兒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吳惠芳——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周德培——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海珊,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駱倩婷,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Irene Eulógio dos Remédios及梁志聰,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林麗琪及梁杰明,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蔡曉霞、駱倩婷、馬杏芳及黃海珊,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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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葉擴林


財 政 局

聲 明 書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15/2015號法律第十條三及四款之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15/2015號法律第十條三及四款之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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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