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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海關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於海島海關巡邏站安裝及使用37台錄像監視攝影機;有關攝影機的特徵、確實安裝位置及目的,已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載於卷宗並送交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預先聽取其發表意見。
二、為適用第2/2012號法律第八條的規定,海關為負責管理有關攝影機的實體。
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作出許可的具理由說明的依據。
四、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海關。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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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於青洲邊境附近的鐵柱安裝及使用24台錄像監視攝影機;有關攝影機的特徵、確實安裝位置及目的,已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載於卷宗並送交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預先聽取其發表意見。
二、為適用第2/2012號法律第八條的規定,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攝影機的實體。
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作出許可的具理由說明的依據。
四、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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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司法警察局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於外港客運碼頭一樓安裝及使用5台錄像監視攝影機;有關攝影機的特徵、確實安裝位置及目的,已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載於卷宗並送交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預先聽取其發表意見。
二、為適用第2/2012號法律第八條的規定,司法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攝影機的實體。
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作出許可的具理由說明的依據。
四、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司法警察局。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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