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開考公告,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下列空缺而舉行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的晉級開考。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等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為填補審計署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並於本署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為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或可瀏覽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查閱: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海關
關長 黃有力
為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英傳譯及翻譯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口試)及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該名單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內公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察長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甘艷霞 | 90.40 |
2.º | 李艷芬 | 87.27 |
3.º | 鄧尾仲 | 84.90 |
4.º | 詹美莉 | 84.50 |
5.º | 鄧秀娟 | 83.27 |
6.º | 李燕菁 | 83.00 |
7.º | 李彩玲 | 82.00 |
8.º | 潘麗珊 | 81.33 |
9.º | 鄭展明 | 80.97 |
10.º | 林惠儀 | 80.20 |
11.º | 裘鴻邦 | 80.13 |
12.º | 劉超群 | 80.00 |
13.º | 吳真真 | 79.37 |
14.º | 劉雙喜 | 78.47 |
15.º | 方幼齡 | 78.13 |
16.º | 何淑芬 | 77.43 |
17.º | 廖玉英 | 77.33 |
18.º | 何金蓮 | 76.00 |
19.º | 黃清治 | 75.90 |
20.º | 葉慧卿 | 75.23 |
21.º | 李沛莉 | 74.80 |
22.º | 李健姬 | 74.27 |
23.º | 黎漢蘭 | 74.07 |
24.º | 周艷紅 | 73.07 |
25.º | 毛麗霞 | 72.93 |
26.º | 古倩芳 | 72.83 |
27.º | 蔣素平 | 72.70 |
28.º | 陳慧貞 | 72.60 |
29.º | 盧燕霞 | 72.13 |
30.º | 林莉 | 71.60 |
31.º | 王琼芳 | 69.27 |
32.º | 李容結 | 68.93 |
33.º | 余泳豪 | 67.47 |
34.º | 徐寶蓮 | 66.20 |
35.º | 陳彩芬 | 65.73 |
36.º | 吳鳳顏 | 62.67 |
37.º | 李振南 | 62.53 |
38.º | 吳惠蘭 | 56.13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c)因違反考試規則被淘汰的投考人:1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事財政廳人事處處長 黎瑞蘭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黃天平
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金歡
檢察長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六缺,經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內,並已上載於檢察院網頁(http://www.m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聞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根據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第56/2016號行政命令第九條的規定,現公佈第二屆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學習計劃收生甄選程序及格應考人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及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趙家恩 | 71.75 |
2.º | 賈添夏 | 69.37 |
3.º | 古文樂 | 64.02 |
4.º | 姚欣 | 63.73 |
5.º | 麥潔欣 | 63.47 |
6.º | 余志宏 | 62.50 |
7.º | 胡楷琦 | 62.40 |
8.º | 陳美玲 | 62.23 |
9.º | 陳詠龍 | 62.03 |
10.º | 蔡倩虹 | 61.28 |
11.º | 鄺子嫣 | 61.13 |
12.º | 張朝鋒 | 60.87 |
13.º | 施丁麗 | 60.60 |
14.º | 溫瑞興 | 59.92 |
15.º | 陳景禧 | 58.98 |
16.º | 陳志強 | 58.95 |
17.º | 李浩邦 | 58.10 |
18.º | 何泳禧 | 57.78 |
19.º | 葉勝 | 56.45 |
20.º | 黃敏 | 56.33 |
21.º | 歐陽芷盈 | 55.10 |
22.º | 蕭麗嫦 | 54.43 |
23.º | 陳穎芝 | 54.05 |
24.º | 李嘉明 | 53.63 |
25.º | 李茜婷 | 52.68 |
26.º | 蕭鳳怡 | 52.65 |
27.º | Da Costa, António Manuel | 52.13 |
28.º | 張曦儁 | 52.08 |
29.º | 庄青青 | 51.82 |
30.º | 林玫 | 51.40 |
31.º | 劉偉健 | 51.28 |
32.º | 李子文 | 50.95 |
33.º | 林怡 | 50.55 |
34.º | 婁煦 | 50.37 |
1. 學習計劃第一部份開課日期和時間:
學習計劃第一部份將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早上九時開課。
2. 學員報到地點:
學員需前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一樓行政公職局語言事務廳報到。
被淘汰的投考人: | ||
1 | Anok Claudia | a) |
3 | 歐陽子杰 | a) |
4 | 歐陽少弟 | d) |
5 | 區麗盈 | d) |
6 | 蔡珊雅 | a) |
7 | 蔡曉婷 | d) |
9 | 陳子健 | b) |
10 | 陳凱琪 | d) |
11 | 陳康琪 | d) |
12 | 陳綺璇 | d) |
13 | 陳嘉靜 | c) |
14 | 陳家俊 | a) |
15 | 陳嘉怡 | d) |
16 | 陳嘉莉 | d) |
18 | 陳劍燕 | d) |
19 | 陳潔瑩 | a) |
20 | 陳潔娥 | a) |
21 | 陳麗韻 | d) |
23 | 陳遨思 | d) |
24 | 陳冰冰 | a) |
25 | 陳秀娟 | d) |
26 | 陳瑞文 | a) |
27 | 陳婷婷 | c) |
28 | 陳婉琪 | d) |
29 | 陳婉雯 | c) |
31 | 陳惠宜 | d) |
33 | 陳詠甜 | d) |
34 | 曾華新 | b) |
35 | 周俊元 | a) |
36 | 周樂儀 | c) |
37 | 周伯欣 | d) |
38 | 周珊珊 | d) |
39 | 陳彬彬 | c) |
40 | 陳梃 | a) |
41 | 張志豪 | d) |
42 | 張杏儀 | a) |
44 | 張凱廸 | d) |
45 | 張綺靜 | a) |
46 | 張嘉輝 | a) |
47 | 張嘉玲 | a) |
48 | 張加樂 | d) |
49 | 張景亮 | d) |
50 | 張名揚 | d) |
51 | 張瑞茵 | a) |
52 | 張婉玲 | a) |
53 | 張偉鴻 | a) |
54 | 張慧敏 | d) |
55 | 鄭康年 | b) |
56 | 鄭森橋 | d) |
57 | 趙成發 | d) |
59 | 蔡真妮 | c) |
60 | 蔡長生 | a) |
61 | 蔡嘉泰 | d) |
62 | 徐妙 | c) |
65 | 曹嘉琪 | d) |
66 | 曹嘉文 | d) |
67 | 朱倩文 | b) |
68 | 朱永達 | a) |
69 | Couto, João Paulo | d) |
70 | 崔逸韵 | d) |
72 | 馬耀龍 | d) |
73 | De Jesus, Porfirio Alberto | a) |
74 | 羅迪高 | c) |
75 | 施朗濤 | a) |
76 | Da Silva, Paulino Miguel | d) |
77 | 李天兒 | d) |
78 | De Sousa Kou Sofia Maria | d) |
79 | 韋約翰 | d) |
80 | 方振輝 | c) |
81 | 馮家怡 | b) |
82 | 馮妹 | a) |
83 | 何翠欣 | d) |
84 | 何曉庭 | d) |
85 | 何盈儀 | d) |
86 | 何嘉如 | d) |
87 | 何麗娜 | a) |
88 | 何律衡 | d) |
89 | 何倩婷 | c) |
91 | 何詠琳 | a) |
92 | 許曉君 | d) |
93 | 許儷臻 | d) |
94 | 洪凱斯 | d) |
95 | 洪燕清 | c) |
97 | 許浩綾 | d) |
98 | 甄傑鴻 | a) |
99 | 邱菁菁 | d) |
100 | 邱小冰 | d) |
101 | 楊梓凝 | a) |
102 | 楊飛鵬 | d) |
103 | 楊鳳韻 | c) |
104 | 楊玲真 | c) |
105 | 楊敏華 | d) |
107 | 容慧玲 | d) |
108 | 葉雅清 | a) |
110 | 葉佩影 | a) |
112 | Jorge, Sónia | d) |
114 | 甘偉欣 | c) |
115 | 簡志彬 | a) |
116 | 龔俊銘 | d) |
117 | 高梓盈 | a) |
118 | 高嘉仁 | a) |
119 | 高麗芬 | c) |
120 | 高麗珊 | d) |
121 | 古嘉雯 | d) |
123 | 關家熹 | a) |
124 | 鄺君慧 | c) |
125 | 郭伊雯 | c) |
126 | 郭健豪 | a) |
128 | 鄺泳然 | a) |
129 | 賴艷玲 | d) |
130 | 林靜雯 | d) |
131 | 林卓傑 | d) |
132 | 林皓欣 | a) |
133 | 林綺明 | a) |
134 | 林恩如 | c) |
135 | 林玉興 | d) |
136 | 林玉萍 | d) |
137 | 林嘉雯 | d) |
138 | 林麗敏 | a) |
139 | 林秀慧 | d) |
140 | 林雨盈 | a) |
141 | 林月明 | a) |
142 | 林偉森 | d) |
144 | 劉曉恩 | d) |
145 | 劉鈺飛 | d) |
146 | 劉嘉 | a) |
147 | 劉嘉偉 | a) |
148 | 劉碧君 | d) |
149 | 劉雪瑩 | a) |
150 | 劉宇 | d) |
152 | 劉瑞雯 | a) |
153 | 戴祖兒 | b) |
155 | 飛宛言 | d) |
157 | 李麗儀 | a) |
158 | 李蘭蘭 | a) |
159 | 李妙轉 | a) |
160 | 李柏熙 | d) |
161 | 李寶寶 | d) |
162 | 李淑芳 | a) |
163 | 李婉思 | d) |
164 | 李惠珊 | a) |
165 | 李偉得 | a) |
166 | 梁焯南 | a) |
167 | 梁鳳霞 | d) |
168 | 梁可欣 | c) |
169 | 梁皓婷 | d) |
170 | 梁綺雲 | a) |
171 | 梁欣琪 | a) |
172 | 梁嘉軒 | a) |
173 | 梁祺昀 | a) |
174 | 梁潔歡 | d) |
175 | 梁港傑 | a) |
176 | 梁伶峰 | a) |
177 | 梁文廣 | b) |
178 | 梁敏婷 | c) |
179 | 梁美詩 | d) |
180 | 梁倩碧 | d) |
181 | 梁樹源 | a) |
182 | Leung Luís Miguel | d) |
183 | 梁少文 | b) |
184 | 李曉彤 | d) |
187 | 梁采怡 | d) |
189 | 廖冠紅 | a) |
190 | 廖冠茵 | d) |
191 | 廖月婷 | d) |
192 | 羅浩呈 | d) |
193 | 羅廣豪 | a) |
194 | 羅佩詩 | a) |
195 | 羅惠敏 | a) |
196 | 呂振龍 | c) |
197 | 陸梓 | d) |
198 | 龍慧儀 | d) |
199 | 老潔瑤 | a) |
200 | 盧雯淇 | d) |
201 | 盧淑敏 | d) |
203 | 盧梓梁 | d) |
204 | 馬潔貞 | b) |
205 | 麥智欣 | a) |
207 | 麥保林 | d) |
208 | 麥德欣 | a) |
209 | 吳發泰 | a) |
210 | 吳浩榮 | d) |
211 | 吳艷玲 | a) |
212 | 伍玉欣 | c) |
213 | 吳嘉儀 5208xxx(x) | d) |
214 | 伍嘉甄 | d) |
215 | 吳嘉麗 | b) |
216 | 吳嘉玲 | d) |
217 | 伍麗詩 | a) |
218 | 吳雯靜 | a) |
219 | 吳梅端 | d) |
220 | 魏均華 | b) |
221 | 彭瑋韶 | d) |
222 | Pinto de Morais Barbara | d) |
223 | 龎家楠 | d) |
224 | 潘家明 | a) |
225 | 潘思雯 | d) |
226 | 饒俊彬 | c) |
227 | 羅鈺冰 | b) |
228 | 岑希彤 | a) |
229 | 石連娣 | d) |
231 | 史黛琪 | a) |
232 | 司徒偉東 | d) |
233 | 冼惠萍 | a) |
235 | 蕭琼 | d) |
237 | 蕭穎霖 | a) |
238 | 薛張紅 | a) |
239 | 蘇翠瑜 | c) |
240 | 蘇曉晴 | d) |
241 | 蘇綺雯 | c) |
242 | 蘇淑儀 | b) |
243 | 孫潞昕 | d) |
244 | 譚美玲 | d) |
245 | 譚寶珊 | d) |
246 | 譚德毅 | d) |
247 | 鄧俊文 | a) |
248 | 鄧健成 | a) |
249 | 鄧佩儀 | d) |
250 | 鄧天慧 | c) |
251 | 唐智杰 | a) |
252 | 唐嘉敏 | a) |
253 | 唐嘉華 | a) |
254 | 杜志明 | c) |
255 | 蔡南南 | d) |
256 | 杜煥明 | d) |
257 | 余海騰 | d) |
258 | 余佩珊 | d) |
259 | 余倩盈 | c) |
260 | 吳嘉儀 5095xxx(x) | d) |
262 | 溫詠雅 | d) |
263 | 溫啓安 | c) |
264 | 韋璟璘 | d) |
265 | 黃展明 | c) |
266 | 黃杏盈 | b) |
267 | 黃綺雯 | a) |
268 | 黃耀生 | d) |
269 | 王玉梅 | d) |
270 | 黃潤琼 | d) |
271 | 黃潤梅 | d) |
272 | 黃麗燕 | b) |
273 | 黃麗利 | d) |
274 | 黃麗銘 | a) |
275 | 黃羅信 | d) |
277 | 王碧雲 | b) |
278 | 黃雪兒 | c) |
279 | 黃雪雯 | b) |
280 | 胡祖永 | d) |
281 | 胡紀昕 | a) |
282 | 胡明新 | d) |
283 | 許嘉路 | d) |
284 | 楊晨 | a) |
285 | 楊翠珊 | d) |
287 | 鄭綺儀 | c) |
被除名的原因:
a)缺席筆試:八十三名
b)放棄筆試:十七名
c)缺席口試:三十二名
d)最後成績中得分少於五十分:一百二十一名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行政法務司司長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Casimiro de Jesus Pinto
委員:馮智銳
Jessica da Silva Manhão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5/SAEAP/90號批示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本局行政及財政處和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為填補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內公佈,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以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統一管理開考編號:002-2016-AT-01)── 高中畢業學歷程度的綜合能力評估程序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以填補各公共部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百六十三個(163)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將出現的同一部門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缺。
1. 開考類別、有效期及負責實體
本開考為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其中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由行政公職局負責,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由擬填補的一百六十三個(163)職缺的各個相應部門負責。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缺和有效期屆滿前同一部門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四級別26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均可報考。
5. 報考方式及期限
5.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5.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統一管理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統一管理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遞交(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在網上預約親身報考時間)。
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統一管理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5.3 任何情況下,報考屬強制性,即使處於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進行綜合能力評估程序者。
6.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6.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高中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統一管理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6.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6.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6.1點a)和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在其個人檔案已存有,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該事實。
6.3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6.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除名。
6.4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6.1點a)和b)項證明文件以及c)項相關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限屆滿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6.5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6.6 上指專用格式的《統一管理開考報名表》及《統一管理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該局購買。
7. 綜合能力評估程序
本開考的綜合能力評估程序,是對擔任入職學歷要求為高中畢業的職務所需的一般才能及勝任力進行評估。
8. 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甄選方法
8.1 知識考試採用筆試閉卷方式,時間為兩小時,具淘汰性質。
8.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一般知識的水平。
9. 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評分制度
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評語以“合格”或“不合格”表示,分別相當於不低於50分及低於50分。
取得“不合格”評語的投考人視為被淘汰。
取得“合格”評語的投考人,在此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三年內,亦可在報考相等或低於高中畢業學歷要求的統一管理開考中,獲豁免進行綜合能力評估程序。
10.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10.1 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0.2 關於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筆試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0.3 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成績名單張貼於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0.4 關於載明擬填補此開考一百六十三個(163)職缺的部門、詳細職缺資料以及綜合能力評估程序合格的投考人與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向擬報考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負責部門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0.5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1. 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考試範圍
11.1 語文理解;
11.2 語理及數理邏輯;
11.3 數學運算的一般應用;
11.4 執行行政工作的基本技能和知識;
11.5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澳門公共行政法律:
b)第2/1999號法律──通過《政府組織綱要法》;
c)第6/1999號行政法規──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d)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e)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f)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g)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h)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筆試以閉卷方式並以投考人選擇的正式語文(中文或葡文)作考核。投考人不得查閱上述法例,亦不得參閱任何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2. 職務能力評估程序
本開考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是對擔任技術輔導員的相應職務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對職缺有興趣的投考人,且在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取得“合格”評語或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進行此綜合能力評估程序,須在公佈載明擬填補此開考一百六十三個(163)職缺的相關部門及相關資訊的通告公佈翌日起十日內,向擬報考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負責部門提交書面聲明。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交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綜合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行政公職局副局長 馮若儀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廳長 曾慶彬
行政公職局處長 曾莉莉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處長 林君凡
行政公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楊秀姬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以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位空缺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統一管理開考編號:003-2016-AUX-01)──小學畢業學歷程度的綜合能力評估程序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以填補各公共部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二十三個(23)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將出現的同一部門的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缺。
1. 開考類別、有效期及負責實體
本開考為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其中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由行政公職局負責,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由擬填補的二十三個(23)職缺的各個相應部門負責。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缺和有效期屆滿前同一部門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從本身工作地點學習得來的實踐知識,以便擔任通常屬非特定的勞力工作或執行簡單的體力勞動式的執行性職務。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一級別11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小學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均可報考。
5. 報考方式及期限
5.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5.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統一管理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統一管理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遞交(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在網上預約親身報考時間)。
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統一管理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5.3 任何情況下,報考屬強制性,即使處於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進行綜合能力評估程序者。
6.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6.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小學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統一管理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6.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6.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6.1點a)和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在其個人檔案已存有,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該事實。
6.3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6.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除名。
6.4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6.1點a)和b)項證明文件以及c)項相關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限屆滿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6.5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6.6 上指專用格式的《統一管理開考報名表》及《統一管理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該局購買。
7. 綜合能力評估程序
本開考的綜合能力評估程序,是對擔任入職學歷要求為小學畢業的職務所需的一般才能及勝任力進行評估。
8. 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甄選方法
8.1 知識考試採用筆試閉卷方式,時間為一小時三十分鐘,具淘汰性質。
8.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一般知識的水平。
9. 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評分制度
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評語以“合格”或“不合格”表示,分別相當於不低於50分及低於50分。
取得“不合格”評語的投考人視為被淘汰。
取得“合格”評語的投考人,在此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三年內,亦可在報考相等於小學畢業學歷要求的統一管理開考中,獲豁免進行綜合能力評估程序。
10.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10.1 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0.2 關於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筆試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0.3 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成績名單張貼於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0.4 關於載明擬填補此開考二十三個(23)職缺的部門、詳細職缺資料以及綜合能力評估程序合格的投考人與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向擬報考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負責部門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0.5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1. 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考試範圍
11.1 語文及算術的基礎知識;
11.2 一般常識。
筆試以閉卷方式並以投考人選擇的正式語文(中文或葡文)作考核。投考人不得查閱任何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2. 職務能力評估程序
本開考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是對擔任勤雜人員的相應職務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對職缺有興趣的投考人,且在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取得“合格”評語或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進行此綜合能力評估程序,須在公佈載明擬填補此開考二十三個(23)職缺的相關部門及相關資訊的通告公佈翌日起十日內,向擬報考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負責部門提交書面聲明。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交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綜合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行政公職局副局長 馮若儀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廳長 曾慶彬
行政公職局處長 曾莉莉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處長 林君凡
行政公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騫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一、根據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的決議,現開展將民政總署房屋分配予民政總署現職編制內公務員之公開競投。
二、競投對象為民政總署現職編制內公務員,而分配的房屋用作供其本人及家庭成員居住,但以沒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都市房屋者為限。
三、競投期限為壹個月,由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即競投申請期限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四、本競投之評核名單有效期為二十四個月。
五、申請表、優先次序聲明書及相關範本可於澳門東方斜巷東方中心地下民政總署財產及採購處接待櫃位索取或在民政總署內聯網下載 (內部資源>房屋分配)。
六、填妥的申請表必須連同附件及聲明書於辦公時間內遞交至位於澳門東方斜巷東方中心地下民政總署財產及採購處,遞交期限由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午一時。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午一時後不再接收申請表。
七、剔除及錄取競投人之臨時及確定名單按名次、組別及類型排列,並在接納競投期限屆滿日起計十五天內張貼於民政總署大樓大堂。
八、競投須遵守之一般要件如下:
a)競投人必須為民政總署現職編制內公務員;
b)競投人不可透過其本人、配偶或第三者,獲分配超過一個住宅單位;
c)不論競投人或任何確實與其一起居住之家團成員均不得為位於澳門特區之任何具住宿用途房地產之所有人;
d)競投人及其任何家團成員不得在多於一份競投申請表內作登記。
九、用作分配之房屋總數共12間,其中2間屬A組房屋,10間屬B組房屋,其分類載於下列表I及表II。
序號 | 大廈名稱 | 街道 | 座數 |
1 | 怡景臺花園大廈 | 鵝眉街6-6A號 | 7F |
2 | 怡景臺花園大廈 | 鵝眉街6-6A號 | 20E |
序號 | 大廈名稱 | 街道 | 座數 |
1 | 志成大廈 | 鏡湖馬路21號 | 1A |
2 | 志成大廈 | 鏡湖馬路21號 | 1B |
3 | 志成大廈 | 鏡湖馬路21號 | 1C |
4 | 志成大廈 | 鏡湖馬路21號 | 2C |
5 | 志成大廈 | 鏡湖馬路21號 | 4B |
6 | 志成大廈 | 鏡湖馬路21號 | 4C |
7 | 福星大廈 | 田畔街1號 | 2A |
8 | 福星大廈 | 田畔街1號 | 3B |
9 | 福星大廈 | 田畔街1號 | 4A/B |
10 | 福星大廈 | 田畔街1號 | 5A/B |
十、A組房屋供屬納入第14/2009號法律規定之第五級別或第五級別以上職程之編制內公務員住宿,而B組房屋則供其他級別的編制內公務員住宿。
十一、競投申請表必須因應競投人的實況,附同以下文件:
a)競投人及各家團成員的身分證明文件副本;
b)競投人及各家團成員一吋半相片乙張;
c)競投人於二零一五年全年之薪俸單(糧單)及收入證明;
d)家團成員:
1. 於公共部門任職:經任職部門發出於二零一五年全年之薪俸單(糧單)及收入證明;
2. 於私人機構任職:工作證明及於二零一五年全年之工作收入聲明書;
3. 屬僱主或自僱人士:所得補充稅申報書(A組M/1格式或B組M/1格式)副本或職業稅申報書(M/5格式)副本。
e)競投人之家團成員於二零一五年全年收取之非工作收入聲明書;
f)競投人之家團成員於二零一五年之無收入聲明書;
g)已婚之競投人及其已婚之家團成員結婚證明書副本、事實婚姻聲明書或婚姻狀況聲明書;
h)競投人如已離婚,並於家團成員中申報十八歲以下的子女,必須遞交子女親權判決書副本;
i)優先次序聲明書;
上述a)、c)、e)至g)文件,本署將提供範本予競投人參考。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因刊登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25614頁內第20/PCA/2016號批示第一點(二)項的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2) Ponto 3, alínea 1): Gerir a actividade do LAB e DI;”
應為:“2) Ponto 3, alínea 1): Gerir a actividade do LAB, GAT e DI;”。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茲特公告,納稅人如欲獲得二零一六年度有關《市區房屋稅章程》第十三條和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房屋保養及維修費用扣減的優惠,必須填妥一份M/7申報書(按各樓宇或樓宇部份分開填報),並在一月份內交予本局。
倘於二零一六年度屬非出租房屋,無需遞交上述申報書。
有關之申報書可於財政局大樓、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氹仔接待中心索取,或於財政局網頁(www.dsf.gov.mo)下載。上述申報書亦可透過財政局「電子服務」遞交。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一. 按照《職業稅規章》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茲通知職業稅第一組(散工及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無適當編製會計的納稅人,應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及二月份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的M/5格式收益申報書,其內須載明上年度所收取或交由其處置的工作收益,而已登記為本局“電子服務”用戶者,亦可透過該系統申報上述年度的工作收益(財政局網頁:www.dsf.gov.mo)。
二. 倘第一組納稅人之報酬是從單一僱主處獲得時,則可豁免遞交上述申報書。
三. 按照上述規章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具有適當編製會計的第二組納稅人(自由及專門職業),應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的期間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的M/5格式收益申報書及其附件A,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a)更正過賬或調整過賬前或後的試算表或總賬目累進結算表及營業決算表;
b)《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十三條第一款d)項所指M/3格式的有形及無形資產攤折表及M/3A格式的資產變賣及報銷明細表;
c)《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十三條第一款e)項所指M/4格式的備用金變動表。
四. 所有僱主須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及二月份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載明上年度獲支付工作收益的僱員或散工的M3/M4格式僱員或散工名表。
五. 據《職業稅規章》的規定,欠交收益申報書或僱員或散工名表,或其內申報資料不正確,可被科處澳門幣伍佰至伍仟元的罰款。
六. 有關人士可以到財政局大樓第二服務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氹仔接待中心索取上述表格。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為錄取三十名二等督察實習員,以填補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十二缺。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www.dsal.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元童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泥水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 姓名 |
最後成績 |
1.º | 梁玉文 | 73.56 |
2.º | 陳文光 | 71.72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保安司司長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消防區長 古敬豪
委員:首席消防員 楊建途
技術工人 翁漢儀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本局文職人員進行下列晉級開考,以填補以下空缺:
編制內人員: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一、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以及按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條之規定,批准招考“第二十六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學員,錄取名額為二百六十名。通過甄選考試的投考人,按最後排名名單之名次及投考人意願,獲錄取修讀普通培訓課程,學員在完成有關課程且成績及格,可就職成為基礎職程之警員或消防員,倘學員擁有相關之專業知識,在通過相關考核及完成課程且成績及格,可就職成為專業職程之音樂、機械或無線電警員。
二、一般及特別錄取條件: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具備擔任公共職務之能力(參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三條之規定);
(三)不處於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一款所列的任何不獲錄取的情況;
(四)在錄取日,年齡介乎十八至三十五歲,即已滿十八歲但仍未滿三十六歲,而錄取日是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以公告形式公佈張貼最後排名名單的地點之日期,該日期現訂為2018年1月10日;
(五)經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證明有良好體型及強壯體格;
(六)須具備高中畢業學歷;
(七)通過體能測試;
(八)通過常識測試;
(九)通過心理技術測試;
(十)通過專業技能測試(只適用於投考音樂、機械或無線電專業職程者)。
三、須遞交之文件:
(一)申請書(可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進行網上預約後列印,網址:http://www.fsm.gov.mo/cfi,下同);
(二)優先選擇課程聲明書(可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進行網上預約後列印);
(三)學歷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五)刑事紀錄證明書(由身份證明局發出);
(六)預防破傷風接種之有效證明書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七)倘投考人為未成年人,須提交投考人父母或監護人簽署同意其報考本課程之聲明書(須經公證署驗筆跡,式樣可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進行網上預約後列印);
(八)倘報考專業職程之投考人,須在網上預約時指出相關專業,並提交專業學歷證明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或具備專業技能之聲明書;
(九)衛生局醫療咭(金咭)影印本。
四、報名方法、日期及地點:
步驟一:網上預約
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上午九時至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透過澳門保安部隊網頁辦理網上預約(倘沒有上網設備,可於上述日期之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辦理自助網上預約)。
步驟二:遞交文件
完成網上預約後,須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至二月十七日期間,按已預約之時間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遞交第三點所載之文件。
五、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正選成員:
主席:消防局副消防總長 陳明德
委員:王燕醫生
李韻瑩醫生
馮君譽醫生
秘書:消防局副消防區長 朱錫熺
候補成員:
主席:消防局副消防總長 陳國棠
委員:袁芳醫生
馮時彥醫生
梁偉文醫生
秘書:消防局消防區長 葉成文
六、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正選成員:
主席:消防局副消防總長 李榮健
委員:治安警察局副警司 梁英東
消防局副一等消防區長 馮偉業
秘書:消防局副消防區長 黎海文
候補成員:
主席:消防局副消防總長 吳家偉
委員:治安警察局副警司 徐玉健
消防局副一等消防區長 楊世安
秘書:消防局消防區長 鄭澤軍
七、甄選方法、內容及標準:
(一)體格檢驗:
內容及標準見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A;
(二)體能測試:
(1)測試項目:
1)80米計時跑;
2)仰臥起坐;
3)引體上升(僅對男性投考人進行測試);
4)俯臥撐(僅對女性投考人進行測試);
5)跳遠;
6)跳高;
7)“庫伯氏”(Cooper)測試;
8)平衡木步行。
(2)測試標準:
參閱經第95/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05/200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有關批示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通告欄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內。
(3)測試的詳細說明:
參閱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B。
(三)常識測試:
(1)測試項目:
1)以投考人選定的語言聽寫和作文;
2)英語聽寫;
3)算術測試。
(2)評分標準:
參閱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之規定。
(四)心理技術測試:
評分標準參閱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八、上述各項測試之時間表將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期間,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通告欄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內。
九、本招考受第6/2002號法律、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及第2/2008號法律之規範。
十、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用於是次招聘用途,並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處理。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按治安警察局前第四職階警員,梁雪萍的母親梁儉芳的要求,領取該已故人員的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假期津貼、聖誕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現通知所有自認為有權收取上述津貼及補償的人士,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作出申請,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的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第四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物證鑑定範疇)兩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羅永富 | 71.97 |
2.º | 吳國泉 | 71.72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趙德欽
正選委員:處長 潘惠英
一等督察 徐一平
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翻譯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兩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知識筆試合格並獲准進入知識口試的准考人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投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薛仲明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台肝纖維化掃描儀”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一樓的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三十八元整($38.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一時正。
開標將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下午三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多功能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叁萬元整($3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臺超聲掃描機”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一樓的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肆拾壹元整($41.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多功能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伍萬元整($5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普通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十六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李海晴醫生及方廣恆醫生全科專科同等學歷認可考試(根據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全科顧問醫生 徐松波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周偉強醫生
全科主治醫生 盧翠嫻醫生
候補委員:全科主治醫生 丘莉莉醫生
全科主治醫生 王燕醫生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急診部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
考試日期: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至十七日。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普通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教育暨青年局現公布二零一六年第二季度財政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 批示日期 | 資助金額 | 目的 |
澳門桃李藝術協會 | 23/3/2016 | $ 38,175.00 | 資助舉辦論壇和書法展。 |
澳門少林武術文化協會 | 18/12/2015 | $ 70,800.00 | 資助長者及殘疾人士學習。 |
澳門演辯文化協會 | 26/1/2016 | $ 34,600.00 | (註 a) |
中華傳道會澳門堂 | 3/3/2016 | $ 5,987.00 | |
澳門草堆六街區坊眾互助慈善會 | 11/12/2015 | $ 6,57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6年1月至5月) |
澳門匯才慈善會 | 4/2/2016 | $ 21,805.80 | (註 a) |
澳門弦樂協會 | 21/1/2016 | $ 11,100.00 | |
澳門流行歌舞協會 | 27/11/2015 | $ 38,952.00 | 資助2016年青年社團年度活動。(第1期) |
澳門小學科學教育學會 | 23/12/2015 | $ 37,435.00 | 資助舉辦“小製作大學問模型製作嘉年華”及“2016澳門小學常識科技大賽”。 |
東亞教育協會 | 22/2/2016 | $ 32,000.00 | (註 a) |
澳門成人教育協會 | 15/12/2015 | $ 50,400.00 | 資助長者及殘疾人士學習。 |
澳門數學教育研究學會 | 23/3/2016 | $ 157,500.00 | 資助前往美國參加2016年“ARML美國高中數學競賽”。 |
濠江青年商會 | 27/11/2015 | $ 15,000.00 | 資助2016年青年社團年度活動。(第1期) |
鮑思高慈青營協會 | 10/9/2015 | $ 2,022,900.00 | 資助為本澳學校提供學生輔導服務。(2015/2016學年) |
澳門防止虐待兒童會 | 19/11/2015 | $ 3,200.00 | 資助2016關懷青少年成長資助計劃”。 |
曉角話劇研進社 | 28/12/2015 | $ 35,000.00 | (註 a) |
暨南大學生命科學技術學院澳門同學會 | 15/3/2016 | $ 33,184.90 | |
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 | 1/9/2015 | $ 254,500.00 | 資助提供巡迴支援服務。(2015/2016學年第2期) |
9/9/2015 | $ 543,500.00 | 資助提供職業治療、物理治療及語言治療/訓練服務。(2015/2016學年) | |
27/11/2015 | $ 110,220.00 | 資助開展“特殊教育學生課後支援計劃”。 | |
澳門基督教青年會 | 9/9/2015 | $ 346,800.00 | 資助提供職業治療、物理治療及語言治療/訓練服務。(2015/2016學年) |
10/9/2015 | $ 4,244,800.00 | 資助為本澳學校提供學生輔導服務。(2015/2016學年) | |
新口岸青年義工協會 | 19/11/2015 | $ 55,500.00 | 資助2016年“關懷青少年成長資助計劃”。 |
澳門氹仔青年義務工作者協會 | 3/3/2016 | $ 8,000.00 | 資助購買設備。 |
澳門番禺同鄉會 | 27/11/2015 | $ 2,000.00 | 資助2016年青年社團年度活動。(第1期) |
澳門教師志願者協會 | 16/11/2015 | $ 51,000.00 | (註 a) |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 11/12/2015 | $ 12,07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6年1月至5月) |
中國澳門保齡球總會 | 2/3/2016 | $ 49,695.00 | 資助舉辦“2016第8屆校際盃保齡球錦標賽”。 |
中國澳門定向總會 | 14/10/2015 | $ 25,500.00 | 資助舉辦“定向教練培訓班» 及“第2屆全澳校際定向賽”。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10/9/2015 | $ 1,917,350.00 | 資助為本澳學校提供學生輔導服務。(2015/2016學年) |
中國澳門君子球總會 | 5/4/2016 | $ 6,800.00 | 資助舉辦“2016年度全澳君子球聯校賽”。 |
澳門青年交響樂團協會 | 2/12/2015 | $ 33,000.00 | (註 a) |
青年發展協進社 | 13/11/2015 | $ 28,700.00 | |
澳門崇新聯合總會 | 19/11/2015 | $ 14,500.00 | 資助2016年“關懷青少年成長資助計劃”。 |
關愛兒童成長協會 | 1/9/2015 | $ 508,900.00 | 資助提供巡迴支援服務。(2015/2016學年第2期) |
9/9/2015 | $ 407,600.00 | 資助提供職業治療、物理治療及語言治療/訓練服務。(2015/2016學年) | |
澳門明愛 | 10/9/2015 | $ 3,453,987.50 | 資助為本澳學校提供學生輔導服務。(2015/2016學年) |
澳門物理奧林匹克中心 | 24/3/2016 | $ 21,096.20 | 資助舉辦“2016年全國物理應用知識(澳門區)比賽”。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台山社區中心 | 11/12/2015 | $ 6,57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6年1月至5月) |
聖安東尼幼稚園 | 21/9/2015 | $ 605,200.00 | (註 b) |
18/5/2016 | $ 140,800.00 | (註 c) | |
13/6/2016 | $ 290,000.00 | 補充發放優化班師比或師生比津貼。(2015/2016學年) | |
啟聰中心 | 9/9/2015 | $ 815,200.00 | 資助提供職業治療、物理治療及語言治療/訓練服務。(2015/2016學年) |
業餘進修中心 | 7/6/2016 | $ 757,280.00 | 資助修讀師範培訓課程學費。 |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 16/10/2015 | $ 79,510.00 | (註 a) |
澳門街坊總會頤駿中心 | 12/8/2015 | $ 10,000.00 | 資助長者及殘疾人士學習。 |
澳門街坊總會樂駿中心 | 11/12/2015 | $ 1,500.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6年5月) |
中華教育信息協進會 | 2/2/2016 | $ 19,500.00 | (註 a) |
濠江中央青年獅子會 | 27/11/2015 | $ 2,000.00 | 資助2016年青年社團年度活動。(第1期) |
聖公會中學(澳門) | 21/9/2015 | $ 6,539,400.00 | (註 b) |
22/10/2015 | $ 4,127,000.00 | (註 d) | |
19/11/2015 | $ 300.00 | (註 e) | |
3/5/2016 | $ 5,400.00 | (註 f) | |
13/5/2016 | $ 5,400.00 | (註 g) | |
13/5/2016 | $ 6,000.00 | (註 h) | |
18/5/2016 | $ 2,168,300.00 | (註 c) | |
20/5/2016 | $ 7,200.00 | (註 i) | |
6/6/2016 | $ 3,000.00 | (註 j) | |
聖羅撒女子中學中文部 | 22/10/2015 | $ 9,060,200.00 | (註 d) |
11/11/2015 | $ 3,600.00 | (註 q) | |
19/11/2015 | $ 6,300.00 | (註 e) | |
30/11/2015 | $ 2,700.00 | (註 k) | |
5/4/2016 | $ 800.00 | (註 l) | |
5/5/2016 | $ 121,200.00 | (註 m) | |
13/5/2016 | $ 7,200.00 | (註 g) | |
13/6/2016 | $ 2,230,200.00 | 補充發放優化班師比或師生比津貼。(2015/2016學年) | |
聖羅撒英文中學 | 22/10/2015 | $ 6,101,800.00 | (註 d) |
11/11/2015 | $ 1,800.00 | (註 q) | |
30/11/2015 | $ 1,800.00 | (註 k) | |
23/2/2016 | $ 1,500.00 | (註 n) | |
3/5/2016 | $ 5,400.00 | (註 f) | |
13/5/2016 | $ 3,600.00 | (註 g) | |
18/5/2016 | $ 271,950.00 | (註 c) | |
6/6/2016 | $ 2,600.00 | (註 j) | |
聖若瑟教區中學(第一校) | 21/9/2015 | $ 4,615,800.00 | (註 b) |
22/10/2015 | $ 2,574,300.00 | (註 d) | |
6/6/2016 | $ 2,000.00 | (註 j) | |
聖若瑟教區中學(第二、三校) | 21/9/2015 | $ 3,289,000.00 | (註 b) |
22/10/2015 | $ 2,700,800.00 | (註 d) | |
19/11/2015 | $ 100.00 | (註 e) | |
30/11/2015 | $ 2,700.00 | (註 k) | |
3/5/2016 | $ 3,600.00 | (註 f) | |
13/5/2016 | $ 1,800.00 | (註 g) | |
13/5/2016 | $ 3,000.00 | (註 h) | |
20/5/2016 | $ 5,400.00 | (註 o) | |
6/6/2016 | $ 9,000.00 | (註 j) | |
聖若瑟教區中學(二、三校)(夜間部) | 22/10/2015 | $ 84,400.00 | (註 d) |
聖若瑟教區中學(第四校) | 21/9/2015 | $ 1,177,000.00 | (註 b) |
22/10/2015 | $ 675,200.00 | (註 d) | |
聖若瑟教區中學第五校(中文部) | 21/9/2015 | $ 18,179,100.00 | (註 b) |
22/10/2015 | $ 8,736,000.00 | (註 d) | |
11/11/2015 | $ 2,700.00 | (註 q) | |
19/11/2015 | $ 1,400.00 | (註 e) | |
30/11/2015 | $ 1,800.00 | (註 k) | |
3/5/2016 | $ 3,600.00 | (註 f) | |
13/5/2016 | $ 1,800.00 | (註 g) | |
20/5/2016 | $ 1,800.00 | (註 o) | |
6/6/2016 | $ 7,600.00 | (註 j) | |
聖若瑟教區中學第五校 (英文部) | 21/9/2015 | $ 2,805,000.00 | (註 b) |
22/10/2015 | $ 1,856,800.00 | (註 d) | |
11/11/2015 | $ 900.00 | (註 q) | |
30/11/2015 | $ 1,800.00 | (註 k) | |
18/5/2016 | $ 148,100.00 | (註 c) | |
嘉諾撒聖心中學 | 22/10/2015 | $ 8,342,650.00 | (註 d) |
11/11/2015 | $ 2,700.00 | (註 q) | |
19/11/2015 | $ 900.00 | (註 e) | |
30/11/2015 | $ 1,800.00 | (註 k) | |
23/2/2016 | $ 1,500.00 | (註 n) | |
3/5/2016 | $ 5,400.00 | (註 f) | |
5/5/2016 | $ 132,400.00 | (註 m) | |
嘉諾撒聖心英文中學 | 21/9/2015 | $ 15,904,900.00 | (註 b) |
22/10/2015 | $ 4,569,200.00 | (註 d) | |
11/11/2015 | $ 2,700.00 | (註 q) | |
23/2/2016 | $ 3,000.00 | (註 n) | |
5/4/2016 | $ 660.00 | (註 l) | |
13/5/2016 | $ 7,200.00 | (註 g) | |
鮑思高粵華小學(中文部) | 22/10/2015 | $ 3,345,300.00 | (註 d) |
19/11/2015 | $ 2,800.00 | (註 e) | |
23/2/2016 | $ 3,000.00 | (註 n) | |
13/5/2016 | $ 1,800.00 | (註 g) | |
20/5/2016 | $ 3,600.00 | (註 i) | |
鮑思高粵華小學(英文部) | 22/10/2015 | $ 2,601,900.00 | (註 d) |
利瑪竇中學 | 22/10/2015 | $ 6,086,100.00 | |
利瑪竇中學(中學部) | 19/11/2015 | $ 1,400.00 | (註 e) |
30/11/2015 | $ 1,350.00 | (註 k) | |
5/4/2016 | $ 900.00 | (註 l) | |
3/5/2016 | $ 3,600.00 | (註 f) | |
13/5/2016 | $ 1,800.00 | (註 g) | |
13/5/2016 | $ 3,000.00 | (註 h) | |
20/5/2016 | $ 3,600.00 | (註 i) | |
6/6/2016 | $ 19,400.00 | (註 j) | |
陳瑞祺永援中學 | 22/10/2015 | $ 5,234,500.00 | (註 d) |
19/11/2015 | $ 3,500.00 | (註 e) | |
23/2/2016 | $ 3,000.00 | (註 n) | |
1/4/2016 | $ 2,700.00 | (註 p) | |
3/5/2016 | $ 5,400.00 | (註 f) | |
13/5/2016 | $ 9,000.00 | (註 g) | |
6/6/2016 | $ 3,000.00 | (註 j) | |
陳瑞祺永援中學(分校) | 21/9/2015 | $ 6,621,600.00 | (註 b) |
22/10/2015 | $ 2,283,750.00 | (註 d) | |
粵華中文中學 | 22/10/2015 | $ 4,726,400.00 | (註 d) |
19/11/2015 | $ 5,500.00 | (註 e) | |
23/2/2016 | $ 1,500.00 | (註 n) | |
1/4/2016 | $ 6,300.00 | (註 p) | |
3/5/2016 | $ 1,800.00 | (註 f) | |
13/5/2016 | $ 5,400.00 | (註 g) | |
13/5/2016 | $ 6,000.00 | (註 h) | |
20/5/2016 | $ 3,600.00 | (註 o) | |
20/5/2016 | $ 3,600.00 | (註 i) | |
20/5/2016 | $ 3,000.00 | 第35屆學界曲棍球比賽。 | |
粵華英文中學 | 22/10/2015 | $ 3,376,000.00 | (註 d) |
23/2/2016 | $ 1,500.00 | (註 n) | |
明愛學校 | 1/4/2016 | $ 780.00 | (註 p) |
6/6/2016 | $ 7,800.00 | (註 j) | |
澳門浸信中學 | 22/10/2015 | $ 7,845,000.00 | (註 d) |
11/11/2015 | $ 2,700.00 | (註 q) | |
19/11/2015 | $ 7,600.00 | (註 e) | |
30/11/2015 | $ 3,600.00 | (註 k) | |
23/2/2016 | $ 3,000.00 | (註 n) | |
3/5/2016 | $ 5,400.00 | (註 f) | |
5/5/2016 | $ 83,800.00 | (註 m) | |
13/5/2016 | $ 5,400.00 | (註 g) | |
13/5/2016 | $ 6,000.00 | (註 h) | |
18/5/2016 | $ 3,171,650.00 | (註 c) | |
20/5/2016 | $ 1,800.00 | (註 i) | |
菜農子弟學校 | 22/10/2015 | $ 8,261,600.00 | (註 d) |
19/11/2015 | $ 10,000.00 | (註 e) | |
30/11/2015 | $ 3,600.00 | (註 k) | |
23/2/2016 | $ 3,000.00 | (註 n) | |
13/5/2016 | $ 10,800.00 | (註 g) | |
13/5/2016 | $ 3,000.00 | (註 h) | |
6/6/2016 | $ 21,600.00 | (註 j) | |
菜農子弟學校(灣景分校) | 5/5/2016 | $ 54,400.00 | (註 m) |
菜農子弟學校(分校) | 5/5/2016 | $ 55,600.00 | |
澳門中德學校 | 22/10/2015 | $ 2,248,050.00 | (註 d) |
5/4/2016 | $ 800.00 | (註 l) | |
5/5/2016 | $ 10,100.00 | (註 m) | |
13/5/2016 | $ 3,600.00 | (註 g) | |
18/5/2016 | $ 2,357,600.00 | (註 c) | |
6/6/2016 | $ 41,200.00 | (註 j) | |
協同特殊教育學校 | 1/9/2015 | $ 508,900.00 | 資助提供巡迴支援服務。(2015/2016學年第2期) |
1/4/2016 | $ 740.00 | (註 p) | |
6/6/2016 | $ 6,000.00 | (註 j) | |
婦聯學校 | 22/10/2015 | $ 3,767,300.00 | (註 d) |
19/11/2015 | $ 900.00 | (註 e) | |
5/4/2016 | $ 900.00 | (註 l) | |
5/5/2016 | $ 85,200.00 | (註 m) | |
6/6/2016 | $ 2,000.00 | (註 j) | |
聖家學校 | 22/10/2015 | $ 4,900,800.00 | (註 d) |
23/2/2016 | $ 1,500.00 | (註 n) | |
5/4/2016 | $ 900.00 | (註 l) | |
5/5/2016 | $ 106,600.00 | (註 m) | |
13/5/2016 | $ 1,800.00 | (註 g) | |
20/5/2016 | $ 1,800.00 | (註 i) | |
聯國學校 | 21/9/2015 | $ 5,025,900.00 | (註 b) |
22/10/2015 | $ 3,428,550.00 | (註 d) | |
21/3/2016 | $ 9,300.00 | 補發2014/2015學年學費津貼。 | |
3/5/2016 | $ 1,800.00 | (註 f) | |
13/5/2016 | $ 1,800.00 | (註 g) | |
13/5/2016 | $ 6,000.00 | (註 h) | |
18/5/2016 | $ 942,850.00 | (註 c) | |
20/5/2016 | $ 7,200.00 | (註 i) | |
6/6/2016 | $ 12,600.00 | (註 j) | |
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 | 22/10/2015 | $ 7,945,250.00 | (註 d) |
19/11/2015 | $ 7,000.00 | (註 e) | |
30/11/2015 | $ 3,600.00 | (註 k) | |
1/4/2016 | $ 900.00 | (註 p) | |
5/4/2016 | $ 4,740.00 | (註 l) | |
3/5/2016 | $ 1,800.00 | (註 f) | |
5/5/2016 | $ 85,500.00 | (註 m) | |
13/5/2016 | $ 9,000.00 | (註 g) | |
13/5/2016 | $ 6,000.00 | (註 h) | |
20/5/2016 | $ 5,400.00 | (註 o) | |
20/5/2016 | $ 5,400.00 | (註 i) | |
聖德蘭學校 | 22/10/2015 | $ 2,713,350.00 | (註 d) |
1/4/2016 | $ 900.00 | (註 p) | |
5/5/2016 | $ 24,500.00 | (註 m) | |
18/5/2016 | $ 1,175,150.00 | (註 c) | |
6/6/2016 | $ 6,600.00 | (註 j) | |
九澳聖若瑟學校 | 22/10/2015 | $ 320,300.00 | (註 d) |
19/11/2015 | $ 1,300.00 | (註 e) | |
5/5/2016 | $ 200.00 | (註 m) | |
18/5/2016 | $ 388,500.00 | (註 c) | |
濠江中學附屬英才學校 | 22/10/2015 | $ 4,502,200.00 | (註 d) |
5/5/2016 | $ 95,700.00 | (註 m) | |
13/6/2016 | $ 1,652,000.00 | 補充發放優化班師比或師生比津貼。(2015/2016學年) | |
聖玫瑰學校 | 22/10/2015 | $ 989,550.00 | (註 d) |
18/5/2016 | $ 700,650.00 | (註 c) | |
6/6/2016 | $ 2,600.00 | (註 j) | |
聖善學校 | 22/10/2015 | $ 1,426,200.00 | (註 d) |
23/2/2016 | $ 1,500.00 | (註 n) | |
5/5/2016 | $ 7,100.00 | (註 m) | |
18/5/2016 | $ 490,450.00 | (註 c) | |
6/6/2016 | $ 9,200.00 | (註 j) | |
雷鳴道主教紀念學校 | 22/10/2015 | $ 923,000.00 | (註 d) |
19/11/2015 | $ 100.00 | (註 e) | |
18/5/2016 | $ 571,850.00 | (註 c) | |
20/5/2016 | $ 1,800.00 | (註 o) | |
澳門坊眾學校 | 22/10/2015 | $ 10,950,600.00 | (註 d) |
19/11/2015 | $ 5,300.00 | (註 e) | |
23/2/2016 | $ 1,500.00 | (註 n) | |
1/4/2016 | $ 3,600.00 | (註 p) | |
5/4/2016 | $ 4,720.00 | (註 l) | |
5/5/2016 | $ 70,700.00 | (註 m) | |
13/5/2016 | $ 5,400.00 | (註 g) | |
18/5/2016 | $ 1,534,400.00 | (註 c) | |
6/6/2016 | $ 48,000.00 | (註 j) | |
沙梨頭坊眾學校 | 22/10/2015 | $ 1,876,350.00 | (註 d) |
19/11/2015 | $ 1,200.00 | (註 e) | |
5/4/2016 | $ 900.00 | (註 l) | |
5/5/2016 | $ 18,600.00 | (註 m) | |
18/5/2016 | $ 755,100.00 | (註 c) | |
20/5/2016 | $ 1,800.00 | (註 i) | |
6/6/2016 | $ 22,400.00 | (註 j) | |
海星中學 | 22/10/2015 | $ 6,265,150.00 | (註 d) |
19/11/2015 | $ 2,200.00 | (註 e) | |
30/11/2015 | $ 2,700.00 | (註 k) | |
5/5/2016 | $ 20,484.00 | (註 m) | |
13/5/2016 | $ 1,800.00 | (註 g) | |
13/5/2016 | $ 6,000.00 | (註 h) | |
18/5/2016 | $ 3,661,000.00 | (註 c) | |
20/5/2016 | $ 1,800.00 | (註 i) | |
6/6/2016 | $ 35,400.00 | (註 j) | |
海星中學(夜間部) | 22/10/2015 | $ 759,600.00 | (註 d) |
氹仔坊眾學校 | 22/10/2015 | $ 4,847,700.00 | (註 d) |
19/11/2015 | $ 1,800.00 | (註 e) | |
30/11/2015 | $ 1,800.00 | (註 k) | |
1/4/2016 | $ 1,020.00 | (註 p) | |
18/5/2016 | $ 348,850.00 | (註 c) | |
20/5/2016 | $ 7,200.00 | (註 o) | |
6/6/2016 | $ 3,000.00 | (註 j) | |
氹仔坊眾學校(分校) | 5/5/2016 | $ 34,650.00 | (註 m) |
福建學校 | 22/10/2015 | $ 1,643,700.00 | (註 d) |
19/11/2015 | $ 5,500.00 | (註 e) | |
5/5/2016 | $ 10,800.00 | (註 m) | |
18/5/2016 | $ 1,288,050.00 | (註 c) | |
6/6/2016 | $ 47,200.00 | (註 j) | |
13/6/2016 | $ 991,200.00 | 補充發放優化班師比或師生比津貼。(2015/2016學年) | |
下環浸會學校 | 22/10/2015 | $ 821,850.00 | (註 d) |
5/5/2016 | $ 11,800.00 | (註 m) | |
13/6/2016 | $ 495,600.00 | 補充發放優化班師比或師生比津貼。(2015/2016學年) | |
海暉學校 | 22/10/2015 | $ 2,304,500.00 | (註 d) |
19/11/2015 | $ 4,000.00 | (註 e) | |
5/5/2016 | $ 15,900.00 | (註 m) | |
6/6/2016 | $ 26,800.00 | (註 j) | |
濠江中學附屬幼稚園 | 5/5/2016 | $ 70,600.00 | (註 m) |
6/6/2016 | $ 6,000.00 | (註 j) | |
濠江中學附屬小學 | 22/10/2015 | $ 5,178,900.00 | (註 d) |
1/4/2016 | $ 900.00 | (註 p) | |
5/4/2016 | $ 900.00 | (註 l) | |
6/6/2016 | $ 18,200.00 | (註 j) | |
濠江中學 | 22/10/2015 | $ 9,790,400.00 | (註 d) |
11/11/2015 | $ 6,300.00 | (註 q) | |
19/11/2015 | $ 19,900.00 | (註 e) | |
30/11/2015 | $ 7,200.00 | (註 k) | |
23/2/2016 | $ 1,500.00 | (註 n) | |
1/4/2016 | $ 1,800.00 | (註 p) | |
13/5/2016 | $ 9,000.00 | (註 g) | |
13/5/2016 | $ 6,000.00 | (註 h) | |
20/5/2016 | $ 1,800.00 | (註 i) | |
6/6/2016 | $ 183,000.00 | (註 j) | |
青洲小學 | 22/10/2015 | $ 1,643,700.00 | (註 d) |
19/11/2015 | $ 4,500.00 | (註 e) | |
1/4/2016 | $ 680.00 | (註 p) | |
5/5/2016 | $ 18,311.00 | (註 m) | |
13/5/2016 | $ 3,600.00 | (註 g) | |
6/6/2016 | $ 38,000.00 | (註 j) | |
13/6/2016 | $ 991,200.00 | 補充發放優化班師比或師生比津貼。(2015/2016學年) | |
澳門國際學校 | 21/9/2015 | $ 8,460,100.00 | (註 b) |
22/10/2015 | $ 4,944,500.00 | (註 d) | |
19/11/2015 | $ 1,800.00 | (註 e) | |
30/11/2015 | $ 2,700.00 | (註 k) | |
21/3/2016 | $ 10,350.00 | 補發2014/2015學年學費津貼。 | |
3/5/2016 | $ 9,000.00 | (註 f) | |
13/5/2016 | $ 5,400.00 | (註 g) | |
13/5/2016 | $ 3,000.00 | (註 h) | |
18/5/2016 | $ 1,928,400.00 | (註 c) | |
20/5/2016 | $ 1,800.00 | (註 i) | |
6/6/2016 | $ 17,200.00 | (註 j) | |
教業中學 | 22/10/2015 | $ 9,484,550.00 | (註 d) |
19/11/2015 | $ 10,700.00 | (註 e) | |
23/2/2016 | $ 1,500.00 | (註 n) | |
1/4/2016 | $ 2,220.00 | (註 p) | |
3/5/2016 | $ 3,600.00 | (註 f) | |
13/5/2016 | $ 3,600.00 | (註 g) | |
13/5/2016 | $ 3,000.00 | (註 h) | |
20/5/2016 | $ 3,000.00 | 第35屆學界曲棍球比賽。 | |
6/6/2016 | $ 8,600.00 | (註 j) | |
教業中學附屬小學暨幼稚園分校 | 5/5/2016 | $ 28,439.60 | (註 m) |
教業中學(分校) | 23/2/2016 | $ 1,500.00 | (註 n) |
5/5/2016 | $ 41,565.50 | (註 m) | |
6/6/2016 | $ 13,200.00 | (註 j) | |
鏡平學校(小學部) | 22/10/2015 | $ 4,653,000.00 | (註 d) |
1/4/2016 | $ 900.00 | (註 p) | |
5/4/2016 | $ 900.00 | (註 l) | |
5/5/2016 | $ 156,700.00 | (註 m) | |
6/6/2016 | $ 20,800.00 | (註 j) | |
鏡平學校(中學部) | 22/10/2015 | $ 6,076,800.00 | (註 d) |
19/11/2015 | $ 15,500.00 | (註 e) | |
23/2/2016 | $ 1,500.00 | (註 n) | |
1/4/2016 | $ 1,800.00 | (註 p) | |
13/5/2016 | $ 10,800.00 | (註 g) | |
廣大中學 | 22/10/2015 | $ 4,542,500.00 | (註 d) |
11/11/2015 | $ 3,600.00 | (註 q) | |
19/11/2015 | $ 3,700.00 | (註 e) | |
30/11/2015 | $ 3,600.00 | (註 k) | |
23/2/2016 | $ 1,500.00 | (註 n) | |
13/5/2016 | $ 3,600.00 | (註 g) | |
6/6/2016 | $ 99,000.00 | (註 j) | |
廣大中學(分校) | 5/4/2016 | $ 740.00 | (註 l) |
5/5/2016 | $ 22,100.00 | (註 m) | |
6/6/2016 | $ 10,600.00 | (註 j) | |
蓮峰普濟學校 | 22/10/2015 | $ 1,033,400.00 | (註 d) |
1/4/2016 | $ 700.00 | (註 p) | |
5/5/2016 | $ 7,200.00 | (註 m) | |
18/5/2016 | $ 494,100.00 | (註 c) | |
6/6/2016 | $ 23,600.00 | (註 j) | |
嶺南中學 | 22/10/2015 | $ 2,220,750.00 | (註 d) |
19/11/2015 | $ 1,100.00 | (註 e) | |
5/4/2016 | $ 900.00 | (註 l) | |
5/5/2016 | $ 3,900.00 | (註 m) | |
13/5/2016 | $ 1,800.00 | (註 g) | |
6/6/2016 | $ 13,800.00 | (註 j) | |
瑪大肋納嘉諾撒學校 | 22/10/2015 | $ 1,519,800.00 | (註 d) |
5/5/2016 | $ 17,000.00 | (註 m) | |
18/5/2016 | $ 1,813,700.00 | (註 c) | |
6/6/2016 | $ 2,600.00 | (註 j) | |
化地瑪聖母女子學校 | 22/10/2015 | $ 6,259,800.00 | (註 d) |
19/11/2015 | $ 3,200.00 | (註 e) | |
30/11/2015 | $ 3,600.00 | (註 k) | |
5/4/2016 | $ 740.00 | (註 l) | |
5/5/2016 | $ 46,900.00 | (註 m) | |
13/5/2016 | $ 3,600.00 | (註 g) | |
20/5/2016 | $ 1,800.00 | (註 o) | |
6/6/2016 | $ 6,000.00 | (註 j) | |
13/6/2016 | $ 1,856,800.00 | 補充發放優化班師比或師生比津貼。(2015/2016學年) | |
勞工子弟學校(幼稚園) | 22/10/2015 | $ 1,957,500.00 | (註 d) |
5/5/2016 | $ 128,986.30 | (註 m) | |
6/6/2016 | $ 2,000.00 | (註 j) | |
勞工子弟學校(小學部) | 22/10/2015 | $ 4,336,500.00 | (註 d) |
23/2/2016 | $ 1,500.00 | (註 n) | |
5/4/2016 | $ 660.00 | (註 l) | |
6/6/2016 | $ 2,600.00 | (註 j) | |
勞工子弟學校(中學部) | 22/10/2015 | $ 4,937,400.00 | (註 d) |
11/11/2015 | $ 5,400.00 | (註 q) | |
19/11/2015 | $ 16,700.00 | (註 e) | |
30/11/2015 | $ 6,300.00 | (註 k) | |
23/2/2016 | $ 1,500.00 | (註 n) | |
23/3/2016 | $ 149,400.00 | 資助組織師生參加第44屆瑞士日內瓦國際發明展。 | |
1/4/2016 | $ 1,800.00 | (註 p) | |
13/5/2016 | $ 14,400.00 | (註 g) | |
6/6/2016 | $ 15,000.00 | (註 j) | |
13/6/2016 | $ 3,291,600.00 | 補充發放優化班師比或師生比津貼。(2015/2016學年) | |
澳門葡文學校 | 10/9/2015 | $ 97,050.00 | 資助為本澳學校提供學生輔導服務。(2015/2016學年) |
21/9/2015 | $ 5,457,100.00 | (註 b) | |
22/10/2015 | $ 1,844,200.00 | (註 d) | |
14/12/2015 | $ 32,448.00 | 資助葡語強化課程學費。(2015/2016學年第2期) | |
23/3/2016 | $ 10,400.00 | 資助高中學生畢業旅行津貼。(2015/2016學年) | |
3/5/2016 | $ 3,600.00 | (註 f) | |
13/5/2016 | $ 1,800.00 | (註 g) | |
13/5/2016 | $ 6,000.00 | (註 h) | |
18/5/2016 | $ 886,250.00 | (註 c) | |
20/5/2016 | $ 1,800.00 | (註 o) | |
20/5/2016 | $ 5,400.00 | (註 i) | |
6/6/2016 | $ 16,800.00 | (註 j) | |
培道中學 | 22/10/2015 | $ 10,048,150.00 | (註 d) |
11/11/2015 | $ 1,800.00 | (註 q) | |
19/11/2015 | $ 1,700.00 | (註 e) | |
3/5/2016 | $ 1,800.00 | (註 f) | |
13/5/2016 | $ 1,800.00 | (註 g) | |
13/5/2016 | $ 6,000.00 | (註 h) | |
6/6/2016 | $ 12,000.00 | (註 j) | |
培道中學(南灣分校) | 5/5/2016 | $ 52,800.00 | (註 m) |
6/6/2016 | $ 9,800.00 | (註 j) | |
培道中學小學部分教處 | 23/2/2016 | $ 1,500.00 | (註 n) |
5/4/2016 | $ 700.00 | (註 l) | |
6/6/2016 | $ 5,200.00 | (註 j) | |
聖瑪沙利羅學校 | 22/10/2015 | $ 2,296,200.00 | (註 d) |
5/5/2016 | $ 46,000.00 | (註 m) | |
18/5/2016 | $ 956,650.00 | (註 c) | |
庇道學校 | 22/10/2015 | $ 1,811,900.00 | (註 d) |
11/11/2015 | $ 340.00 | (註 q) | |
30/11/2015 | $ 900.00 | (註 k) | |
13/5/2016 | $ 1,800.00 | (註 g) | |
18/5/2016 | $ 745,150.00 | (註 c) | |
6/6/2016 | $ 6,000.00 | (註 j) | |
庇道學校(夜間部) | 22/10/2015 | $ 589,000.00 | (註 d) |
庇道學校(英文部) | 6/6/2016 | $ 3,000.00 | (註 j) |
庇道學校(分校)英文部 | 22/10/2015 | $ 754,200.00 | (註 d) |
18/5/2016 | $ 194,250.00 | (註 c) | |
聖保祿學校 | 22/10/2015 | $ 13,147,200.00 | (註 d) |
19/11/2015 | $ 3,400.00 | (註 e) | |
5/5/2016 | $ 161,900.00 | (註 m) | |
13/5/2016 | $ 5,400.00 | (註 g) | |
13/5/2016 | $ 6,000.00 | (註 h) | |
13/5/2016 | $ 186,000.00 | 資助高中學生畢業旅行津貼。(2015/2016學年) | |
20/5/2016 | $ 7,200.00 | (註 o) | |
20/5/2016 | $ 3,600.00 | (註 i) | |
20/5/2016 | $ 3,000.00 | 第35屆學界曲棍球比賽。 | |
6/6/2016 | $ 4,600.00 | (註 j) | |
創新中學 | 13/5/2016 | $ 1,800.00 | (註 g) |
20/5/2016 | $ 1,800.00 | (註 o) | |
13/6/2016 | $ 1,772,400.00 | 補充發放優化班師比或師生比津貼。(2015/2016學年) | |
新華夜中學 | 22/10/2015 | $ 4,304,400.00 | (註 d) |
培正中學 | 21/9/2015 | $ 31,782,200.00 | (註 b) |
22/10/2015 | $ 9,917,200.00 | (註 d) | |
19/11/2015 | $ 5,400.00 | (註 e) | |
30/11/2015 | $ 5,400.00 | (註 k) | |
26/1/2016 | $ 29,301.00 | 資助參加“IET/MATE香港水底機械人挑戰賽2016”。 | |
23/2/2016 | $ 3,000.00 | (註 n) | |
10/3/2016 | $ 61,000.00 | 資助組織師生參加第44屆瑞士日內瓦國際發明展。 | |
1/4/2016 | $ 15,359.50 | 資助組織師生參加2016年國際可持續發展專案奧林匹克競賽(I-SWEEEP)。 | |
1/4/2016 | $ 1,800.00 | (註 p) | |
5/4/2016 | $ 4,720.00 | (註 l) | |
3/5/2016 | $ 16,200.00 | (註 f) | |
13/5/2016 | $ 14,400.00 | (註 g) | |
18/5/2016 | $ 107,400.00 | (註 c) | |
培華中學 | 22/10/2015 | $ 6,576,250.00 | (註 d) |
19/11/2015 | $ 8,700.00 | (註 e) | |
30/11/2015 | $ 2,250.00 | (註 k) | |
3/5/2016 | $ 1,800.00 | (註 f) | |
13/5/2016 | $ 5,400.00 | (註 g) | |
13/5/2016 | $ 6,000.00 | (註 h) | |
18/5/2016 | $ 478,500.00 | (註 c) | |
20/5/2016 | $ 3,600.00 | (註 o) | |
20/5/2016 | $ 1,800.00 | (註 i) | |
6/6/2016 | $ 12,000.00 | (註 j) | |
培華中學附屬小學暨幼稚園 | 5/4/2016 | $ 620.00 | (註 l) |
5/5/2016 | $ 42,800.00 | (註 m) | |
18/5/2016 | $ 540,250.00 | (註 c) | |
6/6/2016 | $ 2,000.00 | (註 j) | |
澳門三育中學 | 22/10/2015 | $ 461,500.00 | (註 d) |
19/11/2015 | $ 200.00 | (註 e) | |
30/11/2015 | $ 900.00 | (註 k) | |
13/5/2016 | $ 3,600.00 | (註 g) | |
13/5/2016 | $ 3,000.00 | (註 h) | |
18/5/2016 | $ 180,450.00 | (註 c) | |
20/5/2016 | $ 5,400.00 | (註 o) | |
6/6/2016 | $ 2,600.00 | (註 j) | |
13/6/2016 | $ 82,600.00 | 補充發放優化班師比或師生比津貼。(2015/2016學年) | |
澳門三育中學(英文部) | 22/10/2015 | $ 3,458,850.00 | (註 d) |
18/5/2016 | $ 1,135,700.00 | (註 c) | |
澳門工聯職業技術中學 | 22/10/2015 | $ 2,869,600.00 | (註 d) |
19/11/2015 | $ 600.00 | (註 e) | |
30/11/2015 | $ 2,700.00 | (註 k) | |
1/4/2016 | $ 660.00 | (註 p) | |
13/5/2016 | $ 3,600.00 | (註 g) | |
澳門工聯職業技術中學 | 6/6/2016 | $ 15,000.00 | (註 j) |
澳門工聯職業技術中學(夜校) | 13/6/2016 | $ 675,200.00 | 補充發放優化班師比或師生比津貼。(2015/2016學年) |
商訓夜中學 | 22/10/2015 | $ 2,025,600.00 | (註 d) |
13/6/2016 | $ 1,012,800.00 | 補充發放優化班師比或師生比津貼。(2015/2016學年) | |
沙梨頭浸信學校 | 22/10/2015 | $ 356,550.00 | (註 d) |
18/5/2016 | $ 2,220,450.00 | (註 c) | |
6/6/2016 | $ 25,000.00 | (註 j) | |
德明學校 | 22/10/2015 | $ 604,350.00 | (註 d) |
19/11/2015 | $ 400.00 | (註 e) | |
18/5/2016 | $ 868,000.00 | (註 c) | |
6/6/2016 | $ 48,600.00 | (註 j) | |
東南學校 | 22/10/2015 | $ 1,474,350.00 | (註 d) |
5/4/2016 | $ 900.00 | (註 l) | |
5/5/2016 | $ 37,100.00 | (註 m) | |
6/6/2016 | $ 6,600.00 | (註 j) | |
東南學校(中學部) | 22/10/2015 | $ 3,368,800.00 | (註 d) |
11/11/2015 | $ 2,700.00 | (註 q) | |
19/11/2015 | $ 1,500.00 | (註 e) | |
30/11/2015 | $ 1,800.00 | (註 k) | |
13/5/2016 | $ 1,800.00 | (註 g) | |
6/6/2016 | $ 20,200.00 | (註 j) | |
同善堂中學 | 22/10/2015 | $ 4,769,250.00 | (註 d) |
同善堂中學(日校) | 19/11/2015 | $ 3,300.00 | (註 e) |
30/11/2015 | $ 1,800.00 | (註 k) | |
1/4/2016 | $ 3,600.00 | (註 p) | |
5/4/2016 | $ 700.00 | (註 l) | |
13/5/2016 | $ 1,800.00 | (註 g) | |
6/6/2016 | $ 16,800.00 | (註 j) | |
同善堂中學(夜校) | 19/11/2015 | $ 322,400.00 | 資助開辦課程。 |
新華學校 | 22/10/2015 | $ 5,172,800.00 | (註 d) |
19/11/2015 | $ 3,500.00 | (註 e) | |
1/4/2016 | $ 2,600.00 | (註 p) | |
5/4/2016 | $ 900.00 | (註 l) | |
5/5/2016 | $ 14,400.00 | (註 m) | |
13/5/2016 | $ 3,600.00 | (註 g) | |
20/5/2016 | $ 1,800.00 | (註 o) | |
6/6/2016 | $ 41,200.00 | (註 j) | |
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 | 20/8/2015 | $ 223,498.10 | 資助舉辦課後多元發展計劃。 |
10/9/2015 | $ 4,301,637.50 | 資助為本澳學校提供學生輔導服務。(2015/2016學年) | |
澳門循道衛理聯合教會 | 9/9/2015 | $ 1,237,100.00 | 資助提供職業治療、物理治療及語言治療/訓練服務。(2015/2016學年) |
10/9/2015 | $ 2,564,850.00 | 資助為本澳學校提供學生輔導服務。(2015/2016學年) | |
25/1/2016 | $ 50,300.00 | 資助購置職業治療評估工具及訓練物資。 | |
慈幼中學 | 22/10/2015 | $ 8,817,800.00 | (註 d) |
19/11/2015 | $ 2,200.00 | (註 e) | |
30/11/2015 | $ 2,700.00 | (註 k) | |
23/2/2016 | $ 1,500.00 | (註 n) | |
3/5/2016 | $ 10,800.00 | (註 f) | |
13/5/2016 | $ 7,200.00 | (註 g) | |
13/5/2016 | $ 6,000.00 | (註 h) | |
20/5/2016 | $ 5,400.00 | (註 i) | |
20/5/2016 | $ 3,000.00 | 第35屆學界曲棍球比賽。 | |
同善堂中學附屬幼稚園 | 5/5/2016 | $ 40,500.00 | (註 m) |
魯彌士主教幼稚園 | 10/9/2015 | $ 296,000.00 | 資助為本澳學校提供學生輔導服務。(2015/2016學年) |
21/9/2015 | $ 1,379,500.00 | (註 b) | |
22/10/2015 | $ 290,000.00 | (註 d) | |
18/5/2016 | $ 316,800.00 | (註 c) | |
明愛幼稚園 | 22/10/2015 | $ 652,500.00 | (註 d) |
5/5/2016 | $ 35,700.00 | (註 m) | |
濠江中央獅子會 | 11/3/2016 | $ 11,300.00 | 資助舉辦才藝大匯演。 |
澳門十三行文化貿易促進會 | 18/4/2016 | $ 97,600.00 | (註 a) |
澳門環保青年協會 | 27/11/2015 | $ 2,000.00 | 資助2016年青年社團年度活動。(第1期) |
澳門劇場文化學會 | 24/11/2015 | $ 12,800.00 | (註 a) |
澳門青年藝能志願工作會 | 27/11/2015 | $ 15,000.00 | 資助2016年青年社團年度活動。(第1期) |
英國澳門青年聯盟 | 28/12/2015 | $ 35,530.00 | (註 a) |
澳門魔術團 | 14/1/2016 | $ 15,900.00 | 資助參加及舉辦活動。 |
澳門科技創新教育學會 | 29/1/2016 | $ 35,870.00 | 資助籌辦“2016 RoboCup 青少年世界盃澳門公開賽”。 |
澳門科技創新教育學會 | 10/3/2016 | $ 50,000.00 | 資助組織學生參加“2016 Robocup青少年機器人世界盃日本公開賽”。 |
8/4/2016 | $ 146,208.00 | 資助組織學生參加“2016 RoboCup世界盃中國公開賽”。 | |
澳門特殊奧運會 | 12/8/2015 | $ 146,126.20 | 資助舉辦課後多元發展計劃。 |
1/9/2015 | $ 3,308,067.00 | 資助提供巡迴支援服務。(2015/2016學年第2期) | |
9/9/2015 | $ 4,335,700.00 | 資助提供職業治療、物理治療及語言治療/訓練服務。(2015/2016學年) | |
10/9/2015 | $ 491,725.00 | 資助為本澳學校提供學生輔導服務。(2015/2016學年) | |
28/4/2016 | $ 24,400.00 | 資助參加青少年領袖力訓練營。 | |
明瑛瑜伽漫畫藝術中心 | 13/3/2016 | $ 8,000.00 | 資助長者及殘疾人士學習。 |
現代樂手音樂推廣協會 | 29/12/2015 | $ 17,148.00 | 資助參加及舉辦活動。 |
鮑思高青年服務網絡 | 12/8/2015 | $ 200,132.90 | 資助舉辦課後多元發展計劃。(第2期) |
10/9/2015 | $ 2,289,212.50 | 資助為本澳學校提供學生輔導服務。(2015/2016學年) | |
松山扶輪青年團 | 27/11/2015 | $ 2,000.00 | 資助2016年青年社團年度活動。(第1期) |
澳門扶輪青年團 | 27/11/2015 | $ 2,000.00 | |
培道中學氹仔幼稚園分校 | 5/5/2016 | $ 49,500.00 | (註 m) |
利瑪竇中學附屬小學暨幼稚園 | 5/5/2016 | $ 25,000.00 | (註 m) |
6/6/2016 | $ 6,000.00 | (註 j) | |
培道中學氹仔小學分校 | 5/4/2016 | $ 900.00 | (註 l) |
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夜間部) | 22/10/2015 | $ 1,266,000.00 | (註 d) |
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 | 22/10/2015 | $ 7,950,700.00 | (註 d) |
5/5/2016 | $ 64,700.00 | (註 m) | |
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分校) | 19/11/2015 | $ 1,100.00 | (註 e) |
30/11/2015 | $ 2,700.00 | (註 k) | |
23/2/2016 | $ 1,500.00 | (註 n) | |
13/5/2016 | $ 3,600.00 | (註 g) | |
20/5/2016 | $ 1,800.00 | (註 o) | |
6/6/2016 | $ 14,600.00 | (註 j) | |
澳門宣道堂慈善會 | 30/11/2015 | $ 2,000.00 | (註 a) |
澳門舞者工作室 | 28/12/2015 | $ 24,400.00 |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9/9/2015 | $ 115,600.00 | 資助提供職業治療、物理治療及語言治療/訓練服務。(2015/2016學年) |
10/9/2015 | $ 4,455,900.00 | 資助為本澳學校提供學生輔導服務。(2015/2016學年) | |
27/11/2015 | $ 6,000.00 | 資助2016年青年社團年度活動。(第1期) | |
11/12/2015 | $ 17,150.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016年1月至5月) | |
25/4/2016 | $ 55,500.00 | 資助購買設備。 | |
學生 | 22/5/2015 | $ 348,000.00 | 吸引優秀學生修讀教育課程資助計劃。(2015/2016學年) |
24/9/2015 | $ 705,764.50 | 資助為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提供健康早、午膳。(2015/2016學年) | |
10/3/2016 | $ 317,600.00 | (註 j) | |
9/4/2016 | $ 105,000.00 | 2016年“加強中學生葡語能力計劃葡萄牙夏令營”。 | |
13/5/2016 | $ 78,750.00 | 2016年學生赴葡萄牙參加“語言文化之旅”計劃 膳食津貼。 | |
1/6/2016 | $ 122,850.00 | 2016年學生赴北京參加“語言文化之旅”計劃膳食津貼。 | |
6/6/2016 | $ 99,400.00 | (註 j) | |
教學人員 | 18/3/2016 | $ 206,031,565.00 | 教學人員專業發展津貼、教師直接津貼和年資獎金。(2015/2016學年第2、3期) |
參與2014-2016“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的15歲或以上的澳門居民 | 27/1/2016 | $ 14,617,710.00 | 向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間參與納入2014-2016“持續進修發展計劃”本地課程或證照考試的進修資助(受資助居民人次數 : 9,186)。 |
27/1/2016 | $ 16,432,831.00 | 向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間參與納入2014-2016“持續進修發展計劃”本地課程或證照考試的進修資助(受資助居民人次數 : 8,337)。 | |
27/1/2016 | $ 16,277,848.00 | 向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間參與納入2014-2016“持續進修發展計劃”本地課程或證照考試的進修資助)受資助居民人次數 : 9,141)。 | |
27/1/2016 | $ 68,470.00 | 向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間參與納入2014-2016“持續進修發展計劃”本地課程或證照考試的進修資助(受資助居民人次數 : 101)。 | |
27/1/2016 | $ 179,393.00 | 向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間參與納入2014-2016“持續進修發展計劃”本地課程或證照考試的進修資助(受資助居民人次數 : 315)。 | |
27/1/2016 | $ 103,240.00 | 向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間參與納入2014-2016“持續進修發展計劃”本地課程或證照考試的進修資助(受資助居民人次數 : 204)。 | |
27/1/2016 | $ 194,916.00 | 向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間參與納入2014-2016“持續進修發展計劃”本地課程或證照考試的進修資助(受資助居民人次數 : 173)。 | |
15/2/2016 | $ 3,452,508.00 | 向2016年3月期間參與納入2014-2016“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個人申請課程或證照考試的進修資助(受資助居民人次數:731)。 | |
15/2/2016 | $ 3,317,203.00 | 向2016年4月期間參與納入2014-2016“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個人申請課程或證照考試的進修資助(受資助居民人次數:701)。 | |
15/2/2016 | $ 1,584,362.00 | 向2016年5月期間參與納入2014-2016“持續進修發展計劃» 個人申請課程或證照考試的進修資助(受資助居民人次數:326)。 | |
15/2/2016 | $ 1,887,831.00 | 向2016年6月期間參與納入2014-2016“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個人申請課程或證照考試的進修資助(受資助居民人次數:411)。 | |
15/2/2016 | $ 2,045,143.00 | 向2016年4月期間參與納入2014-2016“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個人申請課程或證照考試的進修資助(受資助居民人次數:428)。 | |
15/2/2016 | $ 33,151.00 | 補發向參與納入2014-2016“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個人申請課程或證照考試的進修資助。 | |
蕭卓雅 Sio Cheok Nga |
14/12/2015 | $ 8,750.00 | 資助“提供實習機會”。(2016年1月至5月) |
黃希晴 Vong Hei Cheng |
14/12/2015 | $ 10,175.00 | |
黃嘉俊 Wong Ka Chon |
14/12/2015 | $ 8,475.00 | |
Caguia Maria Aurora Ballesteros | 18/12/2015 | $ 3,240.00 | “助人自助實習計劃實習津貼。 |
陳欣苗 Chan Ian Mio |
18/12/2015 | $ 2,970.00 | |
陳美恩 Chan Mei Ian |
18/12/2015 | $ 405.00 | |
陳詠斯 Chan Weng Si |
18/12/2015 | $ 3,105.00 | |
霍嘉穎 Fok Ka Weng |
18/12/2015 | $ 2,970.00 | |
何玉珊 Ho Iok San |
18/12/2015 | $ 4,455.00 | |
Karen Bernardino Aragon | 18/12/2015 | $ 2,700.00 | |
Kelly Ann Romero Adiwang | 18/12/2015 | $ 2,565.00 | |
郭靖藍 Kuok Cheng Lam |
18/12/2015 | $ 2,790.00 | “助人自助實習計劃» 實習津貼。 |
利子濠 Li Zihao |
18/12/2015 | $ 4,320.00 | |
伍卓嵐 Ng Cheok Lam |
18/12/2015 | $ 4,725.00 | |
吳寶儀 Ng Pou I |
18/12/2015 | $ 3,015.00 | |
杜凱欣 Tou Hoi Ian |
18/12/2015 | $ 4,725.00 | |
溫家俊 Van Ka Chon |
18/12/2015 | $ 4,185.00 | |
Venusa Ladaga Boaze | 18/12/2015 | $ 4,500.00 | |
黃俊胤 Wong Chon Ian |
18/12/2015 | $ 4,455.00 | |
陳慕瑩 Chan Mou Ieng |
20/5/2016 | $ 25,300.00 | 補充發放教學人員專業發展津貼。(2015/2016學年第2期) |
註:
a. 資助舉辦活動。
b. 學費津貼。(2015/2016學年)
c. 資助2015/2016學年融合教育。(第2期)
d. 為優化班師比或師生比發放津貼。(2015/2016學年)
e. 第39屆學界田徑比賽。
f. 第39屆學界排球比賽。
g. 第39屆學界籃球比賽。
h. 第39屆學界足球比賽。
i. 第34屆學界小型足球比賽。
j. 書簿津貼。(2015/2016學年)
k.“學生藝術教育普及計劃——融入西樂.放眼世界”。(2015/2016學年)
l.“2016六一國際兒童節系列活動”之“小學生與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氹仔軍營文藝表演”。
m.“幼兒首次入學中央登記措施”。
n. 第35屆校際歌唱比賽。
o. 第18屆學界手球比賽。
p.“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氹仔軍營開放日”——學生專場。
q.“學生藝術教育普及計劃——賞識舞蹈•唯美領會”。(2015/2016學年)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更正確定名單。該確定名單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 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平面設計)一缺(行政任用合同)。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及第23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教育暨青年局公務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的晉級開考:
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有關開考專為教育暨青年局編制內翻譯員職程一等翻譯員而舉行;
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有關開考專為教育暨青年局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二等技術員而舉行;
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有關開考專為教育暨青年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二等技術輔導員而舉行。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及在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開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經考慮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並行使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之第1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四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樂富中葡幼稚園、何東中葡小學、氹仔中葡小學、路環中葡小學、二龍喉中葡小學、北區中葡小學、高美士中葡中學、中葡職業技術學校及鄭觀應公立學校的領導機關,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之權限。
二、轉授予樂富中葡幼稚園校長梁顯娟、何東中葡小學校長何艷華、氹仔中葡小學校長葉惠瑜、路環中葡小學校長陳燕芬、二龍喉中葡小學校長Felizbina Carmelita Gomes、北區中葡小學校長林炳煥、高美士中葡中學校長梁祐澄、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陳英倫及鄭觀應公立學校校長胡潔,批准超時工作之權限。
三、轉授予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阮佩賢就公立學校範疇,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之權限,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四、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追認前路環中葡小學校長鄭國卿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批准超時工作之行為。
七、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八、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數款規定的適用。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本人行使公佈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01/GD/2016號批示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款,以及第002/GD/2016號批示第一款及第九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本局青年廳廳長袁凱清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三)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超時工作。
二、轉授予本局學校督導協調員黃懿蓮以下屬管理該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三)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超時工作。
三、轉授予本局青年結社培訓暨輔導處處長陳旭偉在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之權限。
四、轉授予本局學校體育暨課餘活動事務處處長張敏輝在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之權限。
五、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六、追認青年廳廳長袁凱清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一款(一)項所指的行為。
七、追認青年廳廳長袁凱清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一款(三)項及(四)項所指的行為。
八、追認學校督導協調員黃懿蓮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二款(一)項所指的行為。
九、追認學校督導協調員黃懿蓮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二款(三)項及(四)項所指的行為。
十、追認青年結社培訓暨輔導處處長陳旭偉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所作出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行為。
十一、追認學校體育暨課餘活動事務處代處長張敏輝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及處長張敏輝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所作出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行為。
十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數款規定的適用。
(經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副局長 老柏生
本人行使公佈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01/GD/2016號批示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款,以及第002/GD/2016號批示第二款及第九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本局教育研究暨資源廳廳長黃健武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三)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四)批准超時工作。
二、轉授予本局教育廳廳長梁慧琪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德育中心及氹仔教育活動中心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三)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四)批准超時工作;
(五)批准發出存檔於教育暨青年局內與私立學校學生的學歷文件有關的證明;
(六)批准提供存檔於教育暨青年局內與已撤銷之利宵中學有關的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確認在非高等教育不同階段擔任教學職務的學歷及資格;
(八)批准更改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協調員、教學輔助人員以及確認其符合學歷與資格;
(九)確保學校在熱帶氣旋、暴雨及特殊天氣情況下遵守第105/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措施。
三、轉授予本局教育研究暨教育改革輔助處處長黃逸恆在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之權限。
四、轉授予本局教育設備處處長黃超然在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之權限。
五、轉授予本局組織暨資訊處處長黎玉燕在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之權限。
六、轉授予本局學前暨小學教育處處長龔志明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三)批准超時工作。
七、轉授予本局中學暨技術職業教育處處長吳偉雄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三)批准超時工作。
八、轉授予本局延續教育處處長江毅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三)批准超時工作。
九、轉授予本局成人教育中心主任張貴新、語言推廣中心代主任黃崢志、氹仔教育活動中心主任鄺耀忠、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主任周佩玲及德育中心主任梁怡安以下屬管理該從屬機構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三)批准超時工作。
十、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十一、追認教育研究暨資源廳廳長黃健武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一款(一)項所指的行為。
十二、追認教育研究暨資源廳廳長黃健武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一款(二)項及(四)項所指的行為。
十三、追認教育廳廳長梁慧琪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二款(一)項、(三)項、(六)項、(七)項及(九)項所指的行為。
十四、追認教育廳廳長梁慧琪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二款(二)項、(四)項及(五)項所指的行為。
十五、追認教育廳廳長梁慧琪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就學生或教育監護人對教育暨青年局屬下的學校機關的決定提出的異議或上訴作出決定的行為。
十六、追認教育廳廳長梁慧琪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就確保學校在熱帶氣旋及暴雨情況下遵守第24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規定採取相應的措施的行為。
十七、追認教育研究暨教育改革輔助處處長黃逸恆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所作出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行為。
十八、追認教育設備處處長黃超然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所作出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行為。
十九、追認組織暨資訊處代處長黎玉燕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及處長黎玉燕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所作出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享受年假的行為。
二十、追認前學前暨小學教育處處長傅潔玉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六款(二)項及(三)項所指的行為。
二十一、追認學前暨小學教育處處長龔志明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起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六款(一)項至(三)項所指的行為。
二十二、追認中學暨技術職業教育處處長吳偉雄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七款(一)項所指的行為。
二十三、追認中學暨技術職業教育處處長吳偉雄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七款(二)項及(三)項所指的行為。
二十四、追認延續教育處代處長江毅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及處長江毅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八款(一)項所指的行為。
二十五、追認延續教育處處長江毅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八款(二)項及(三)項所指的行為。
二十六、追認語言推廣中心前代主任陳家敏及德育中心代主任梁怡安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及語言推廣中心前主任陳家敏及德育中心主任梁怡安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九款(一)項所指的行為。
二十七、追認語言推廣中心前代主任陳家敏及德育中心代主任梁怡安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及語言推廣中心前主任陳家敏及德育中心主任梁怡安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九款(二)項及(三)項所指的行為。
二十八、追認成人教育中心主任張貴新、氹仔教育活動中心主任鄺耀忠及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主任周佩玲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九款(一)項所指的行為。
二十九、追認成人教育中心主任張貴新、氹仔教育活動中心主任鄺耀忠及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主任周佩玲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九款(二)項及(三)項所指的行為。
三十、追認樂富中葡幼稚園、何東中葡小學、氹仔中葡小學、路環中葡小學、二龍喉中葡小學、北區中葡小學、高美士中葡中學、中葡職業技術學校及鄭觀應公立學校的領導機關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以下管理該從屬機構範疇之權限:
(一)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二)批准超時工作。
三十一、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數款規定的適用。
(經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副局長 郭小麗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文化局現代表判給實體進行為文化局提供十七期《C2文創誌》的採編、設計排版、推廣及管理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是次招標的目的是為挑選服務供應商為文化局提供十七期《C2文創誌》的採編、設計排版、推廣及管理服務。
5. 服務期:三年。
6. 底價:不設底價。
7. 投標資格:投標者/公司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開業及商業登記,倘為公司,澳門居民佔其股權比例須為百分之五十(50%)以上。
8. 承攬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攬。
9.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捌萬伍仟圓正(﹩ 85,000.00),以現金存款或受益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基金”的法定銀行擔保提供。
10.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卷宗副本之索取: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卷宗副本:可於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免費索取。
查閱及索取卷宗副本須作出登記。
12. 遞交投標書地點及期限:
地點:澳門塔石街文化局大樓接待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
開標時,投標者/公司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者/公司或其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此受權人應出示經認證獲授權的授權書,或出示可證明其具代表權的文件。
14.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價格——35%
提交資料的完善程度——10%
主要執行人員的專業年資——8%
主要執行人員的經驗——12%
建議方案——35%
15. 投標書的有效期: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期。
16. 附加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三)起,利害關係人可前往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查閱或索取附加說明之文件。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文化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學科領域:戲劇)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所規定,具有與任教的戲劇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歷,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3.2 須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及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所載的43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70%
第一部分:三小時之筆試,淘汰制(佔知識考試成績的70%)
第二部分:試教(佔知識考試成績的30%)
b)專業面試:20%
c)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凡在知識考試第一部分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第二部分之甄選。
7.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7.3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6)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7)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8)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9)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10)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核准之《技術及職業教育之指導性制度》;
11)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12)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核准之《訂定學校督導活動之法律體系》;
13)一月二十六日第4/98/M號法令核准之《藝術教育之法律體系》;
14)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15)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16)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17)第1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
18)與戲劇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9. 公佈名單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並上載到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澳門演藝學院院長 周趙詠莊
正選委員:澳門演藝學院戲劇學校校長 陳栢添
創作指導 李宇樑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盧卓婷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陳小玉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文化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鋼琴學科)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所規定,具有與鋼琴學科相關的學士學歷,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3.2 須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及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所載的43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70%
第一部分:三小時之筆試,淘汰制(佔知識考試成績的70%)
第二部分:試教(佔知識考試成績的30%)
b)專業面試:20%
c)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凡在知識考試第一部分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第二部分之甄選。
7.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7.3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6)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7)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8)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9)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10)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核准之《訂定學校督導活動之法律體系》;
11)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12)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13)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14)一月二十六日第4/98/M號法令核准之《藝術教育之法律體系》;
15)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核准之《技術及職業教育之指導性制度》;
16)第1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
17)第111/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澳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高中職業技術教育《芭蕾舞技術課程》及《中國舞技術課程》的課程計劃;
18)與音樂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鋼琴演奏、課程、教學、編曲、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9. 公佈名單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並上載到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澳門演藝學院院長 周趙詠莊
正選委員:澳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代校長 何軍妮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林敏妍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徐曼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陳小玉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文化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學科領域:音樂)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所規定,具有與任教的音樂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歷,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3.2 須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及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所載的43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70%
第一部分:三小時之筆試,淘汰制(佔知識考試成績的70%)
第二部分:試教(佔知識考試成績的30%)
b)專業面試:20%
c)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凡在知識考試第一部分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第二部分之甄選。
7.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7.3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6)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7)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8)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9)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10)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核准之《訂定學校督導活動之法律體系》;
11)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12)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13)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14)一月二十六日第4/98/M號法令核准之《藝術教育之法律體系》;
15)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核准之《技術及職業教育之指導性制度》;
16)第1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
17)第16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職業技術高中教育《器樂演奏技術課程》及《聲樂表演技術課程》的課程計劃;
18)與音樂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9. 公佈名單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並上載到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澳門演藝學院院長 周趙詠莊
正選委員: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校長 劉明燕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盧卓婷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吳旭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張鈞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第6/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第9/2011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05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下列權限授予家庭及社區服務廳廳長鄧玉華或其合法代任人:
(一)按法律規定,簽署個案的社會或治療評估報告;
(二)簽署受益人認別咭;
(三)簽署該廳籌辦的培訓課程、活動及會議的出席證明;
(四)批准該廳常用物品的申請;
(五)根據現行規定及指示對該廳人員享用假期、缺勤的解釋及考勤作出決定;
(六)對該廳的職務主管及秘書的代任作出決定;
(七)對援助金的申請及重新評估作出決定,但以發放或調整金額不超過五人家團的最低維生指數為限;
(八)不接納未具備法定發放條件的援助金申請;
(九)對援助金的取消作出決定;
(十)批准該廳服務使用者查閱個人資料的申請;
(十一)在不影響整個方案的標的、預算撥款及預期效果的前提下,批准已獲社會工作局審批的非固定津助項目的修改事項;
(十二)作出取得日常消耗的物料及物品或執行簡單服務的開支之權限,但以每項取得或執行每項服務所需的開支不超過澳門幣2,000.00元為限。
二、廢止公佈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4/IAS/2016號批示。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通告,本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錄取兩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營養職務範疇)所必需的實習;以便填補體育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一缺。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為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1. 編制內: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
2. 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下列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基因及細胞生物學儀器設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拾叁萬叁仟元正($133,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高薇
一、澳門大學校董會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一)項及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及十二月十四日會議決議通過修改刊登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並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第二組、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期第二組、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第二組副刊、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副刊、二零一二年一月四日第一期第二組、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副刊、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第二組、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三期第二組、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第二組、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及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刊登相關修改的《澳門大學組織架構規章》,現將全文重新公佈。
二、本規章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林金城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八款的規定,校董會下設的委員會為:
(一)常設委員會;
(二)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
(三)監察委員會。
二、常設委員會的運作:
(一)常設委員會會議日期及時間由主席決定;
(二)常設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在主席召集或應大部分成員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校董會備案或審議;
(三)常設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三、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的運作:
(一)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會議日期及時間由主席決定;
(二)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校董會備案或審議。
四、監察委員會的運作:
(一)監察委員會每半年最少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主席召集或應其中一名委員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二)監察委員會的決議是以其成員的大多數票通過;
(三)對監察委員會的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載明審查工作的摘要及所作決議,並由所有與會者簽名;
(四)監察委員會應將其已進行的審查工作、已作出的措施及有關結果通知校董會。
五、校董會可為處理特定事務而設立臨時性質的委員會。臨時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由校董會訂定。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澳門大學(以下簡稱“澳大”)設副校長五名,分別輔助校長執行學術事務、研究事務、行政事務、學生事務、對外事務與社群關係。
二、副校長由校董會常設委員會委任的招聘委員會負責招聘。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一條,校務協調委員會負責協助校長處理及協調澳大事務,以及就影響澳大社群的行政措施的制定提供集體思考的正式渠道。
二、校務協調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校長,擔任主席;
(二)各副校長;
(三)各學術輔助部門主管;
(四)各行政部門主管;
(五)各學院院長;
(六)校長按需要委任的其他教學或非教學人員最多兩名,任期最長為一年。
三、校務協調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就改善澳大運作的措施提供意見;
(二)協調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財政計劃及工作報告的準備工作;
(三)協調本身預算案、補充預算案及修改預算案的準備工作,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四)協調澳大工作報告及最後帳目的準備工作,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五)協調澳大日常運作所需的物資及服務的供應;
(六)就外界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向澳大借用設施及設備的要求提供意見;
(七)就澳大各單位及部門的運作及協調情況作年度檢討;
(八)協助處理或回應校內外對澳大運作的意見及建議;
(九)就校長所提出的所有事宜提供意見。
四、校務協調委員會就本身預算及補充預算的編製以及預算的修改進行討論時,主席應邀請所有學院院長參與討論,並就學術資源的分配提供意見。
五、校務協調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會議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校長事務處負責。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所指的教務委員會成員的具體組成如下:
(一)主要獨立學術單位主管,包括:
(1)研究生院院長;
(2)榮譽學院院長;
(3)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4)持續進修中心主任;
(5)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所長。
(二)主要學術輔助部門及相關行政部門的主管,包括:
(1)教務長;
(2)圖書館館長;
(3)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4)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5)學生事務長。
(三)各學院的代表從其全職教學人員中選出,主要獨立學術單位主管除外。選舉通常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舉行。
(1)各學院教授職級(包括講座教授和教授、副教授以及助理教授)的代表人數,是學院教授職級的教學人員的總數除以澳大所有教授職級的教學人員的總數然後乘以四十。如果結果不是整數,則進至整數。教務委員會的席位在各學院講座教授和教授、副教授以及助理教授職級的分配比例為2:1:1。如果某一職級合資格的成員總數小於一,則結果以一計算。學院應負責將各教授職級的成員名額適當分配,以符合該學院教授職級教學人員代表的總數。每一教授職級的代表由該職級所有教學人員選出;
(2)由各學院講師、高級導師和導師職級的所有教學人員互選產生的代表一名。
(四)學生代表,包括:
(1)澳門大學學生會選出的全日制本科生一名;
(2)澳門大學研究生會選出的全日制研究生一名。
二、上款(三)項所指的成員由主席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第一款(四)項(1)及(2)分項所指的成員由主席委任,任期最長為一年,按各學生在澳大的學籍情況而定,連選得連任。
四、如上款所指的學生代表成員請求辭去或停止出任教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則由相關學生組織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選出合資格成員填補空缺,任期為前任者剩餘的任期。
五、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訂定教務委員會的運作:
(一)教務委員會應透過載有會議日期及時間的主席召集書召開會議,且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會議;
(二)教務委員會僅在出席會議且具投票權的成員人數超過具投票權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情況下,方可舉行會議;其決議以出席會議的成員的相對多數的表決方式通過;
(三)教務委員會透過屬下的常設委員會及非常設委員會運作;
(四)教務委員會及其屬下委員會的學生成員不得參與該等會議中屬保留議程的部分,亦不得閱讀有關該部分議程的各項文件;
(五)保留議程包括如下事項:
(1)個別學生的入學及學歷評估,以及澳大成員的個人事宜;
(2)教務委員會主席認為須向學生保密的事宜,但須事先向教務委員會的學生成員解釋保密理由。
(六)就若干事項是否屬保留性質存有疑問時,須由教務委員會主席或任何主持教務委員會或其屬下委員會會議的人士作出決定,而有關決定為確定性決定;
(七)非教務委員會成員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時,教務委員會主席應邀請該建議者列席教務委員會會議解釋建議內容;
(八)教務委員會秘書由教務長擔任,秘書職務所需的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四款所指的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委員會可分為常設委員會及非常設委員會。
二、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常設委員會為:
(一)常務委員會;
(二)研究委員會;
(三)學術質量委員會;
(四)圖書館委員會;
(五)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
(六)研究生課程委員會;
(七)通識教育委員會;
(八)教與學優化委員會;
(九)獎學金委員會;
(十)體育委員會;
(十一)師生諮詢委員會;
(十二)學生紀律委員會。
三、常務委員會:
(一)組成:
(1)校長,擔任主席;
(2)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
(3)負責管轄研究事務的副校長;
(4)負責管轄學生事務的副校長;
(5)各學院院長;
(6)研究生院院長;
(7)榮譽學院院長;
(8)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9)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所長;
(10)教務長。
(二)常務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三)職權:
(1)編排教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2)就各學術單位對設立新課程和科目或修改已有的課程和科目,以及對制定或修改學術規則的建議提供意見;
(3)訂定由各學術單位所開辦的課程的入學標準及本科一年級的收生人數;
(4)核准澳大每年入學考試模式及考試大綱;
(5)委任澳大入學試各科主考人及試卷審查員;
(6)在教務委員會平常會議休會期間,處理屬教務委員會職權內的緊急事宜;
(7)維持澳大教學與研究活動之間的平衡;
(8)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常務委員會會議為教務委員會的預備會議,會期應最少早於教務委員會會期三周;
(2)常務委員會可按需要舉行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3)常務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四、研究委員會:
(一)組成:
(1)負責管轄研究事務的副校長,擔任主席;
(2)各學院副院長一名;
(3)各學院學術委員會的資深教學人員一名,由各學院的學術委員會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從該學院的具教務委員會成員身份的成員中選出,任期最長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4)研究生院院長;
(5)其他具研究任務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
(二)研究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研究及發展事務辦公室負責;
(三)職權:
(1)統籌及促進澳大的學術研究及相關活動;
(2)監督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發展計劃內同研究領域相關的計劃的實施;
(3)推薦校內外專家小組,評估教學人員提交的研究計劃以及處理其他有關技術或道德合規的事宜;
(4)聽取專家的意見後,根據澳大的研究專款情況及有關的規定,同意研究撥款金額;
(5)為校外研究經費的申請進行校內評估及/或推薦校外評估;
(6)促進研究成果在國際性學報上發表,以及促進新發明申請專利及商標;
(7)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研究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研究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五、學術質量委員會:
(一)組成:
(1)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擔任主席;
(2)各學院學術委員會的資深教學人員一名,由各學院的學術委員會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從該學院的具教務委員會成員身份的成員中選出,任期最長為一年,選得連任;
(3)各學院院長;
(4)具教學任務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
(5)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6)教務長;
(7)教務委員會中的學生代表。
(二)學術質量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三)職權:
(1)監察新課程和科目之學術評審過程及結果,並定期檢討現有的課程和科目安排;
(2)為教與學素質保證制定政策及指引;
(3)檢討質量評核方法及標準並評估各教學單位及課程的教與學素質;
(4)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策略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學術質量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學術質量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六、圖書館委員會:
(一)組成:
(1)校長經諮詢校務協調委員會後,從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資深成員擔任主席;
(2)圖書館館長;
(3)各學院和中華醫藥研究院以選舉方式各自選出的教學人員一名,任期最長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4)具教務委員會成員身份的學生代表。
(二)圖書館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大學圖書館負責;
(三)職權:
(1)制定大學圖書館長遠發展的目標及定位;
(2)確保大學圖書館每學年所獲得的資源能配合澳大各學術單位的教研需要;
(3)發展及完善大學圖書館;
(4)確保大學圖書館各項設施能配合澳大學術活動;
(5)培養師生善用大學圖書館的正確文化及技能;
(6)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圖書館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圖書館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七、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
(一)組成:
(1)校長經諮詢校務協調委員會後,從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具資訊及教育科技專長者擔任主席;
(2)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3)各學院和中華醫藥研究院以選舉方式各自選出一名對資訊及教育科技有特殊興趣的教學人員作為成員,任期最長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4)教與學優化中心代表一名;
(5)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6)教務委員會中的學生代表。
(二)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資訊及通訊科技部負責;
(三)職權:
(1)制定澳大在學術及行政方面應用資訊及教育科技的政策及規則;
(2)評估及引進用作提高教、研、學方面的活動效益的新技術及設施;
(3)提供資訊及教育科技的軟硬件使用的培訓機會;
(4)提倡及提高使用資訊科技的自學文化;
(5)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八、研究生課程委員會:
(一)組成:
(1)校長或由其委任的資深教學人員一名,擔任主席;
(2)研究生院院長;
(3)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
(4)負責管轄研究事務的副校長;
(5)各學院院長或副院長;
(6)學術委員會主席或代表,任期最長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7)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或教學委員會主席;
(8)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所長或教學委員會主席;
(9)研究生院副院長;
(10)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11)教務長;
(12)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屬全日制研究生的學生代表,任期與其作為教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合,但以一年為限。
(二)研究生課程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研究生院負責;
(三)職權:
(1)審議研究生院年度及多年度的研究生課程及研究計劃,以確保該等計劃與澳大整體學術發展計劃互相配合;
(2)制定建議開辦研究生課程及科目的程序及開辦該等課程及科目的基本要件;
(3)批准研究生修課式課程及研究式課程的入學標準及每年收生人數;
(4)批准博士學位課程的入學申請;
(5)確立研究生修課式課程的導師、指導研究生撰寫論文及指導研究生從事獨立研究項目的導師的資歷;
(6)就學士學位後的學位及名銜的頒授標準向教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7)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研究生課程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研究生課程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九、通識教育委員會:
(一)組成:
(1)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擔任主席;
(2)負責管轄學生事務的副校長或其代表;
(3)各學院院長或其代表﹔
(4)榮譽學院院長或其代表;
(5)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6)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所長或其代表;
(7)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8)教務長或其代表;
(9)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10)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屬全日制本科生的學生代表,任期與其作為教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合。
(二)通識教育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三)職權:
(1)就本科課程的通識教育要求制定政策、目標和規則;
(2)制定通識課程的指引和準則;
(3)根據通識課程的目標來評估及批准通識科目建議書;
(4)就通識課程的執行及其他支援作出建議;
(5)定期檢討及監督通識課程;
(6)處理由教務委員會提出的相關事務;
(7)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策略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通識教育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通識教育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教與學優化委員會:
(一)組成:
(1)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或由其委任人員,擔任主席;
(2)各學院院長或其代表;
(3)研究生院院長或其代表;
(4)榮譽學院院長或其代表;
(5)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6)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所長或其代表;
(7)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8)教務長或其代表;
(9)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10)教務委員會中的學生代表。
(二)教與學優化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教與學優化中心負責;
(三)職權:
(1)訂定教與學優化中心的長遠發展計劃;
(2)監察教與學優化中心的進展及表現;
(3)監督優質教與學活動的執行情況及中心的整體運作;
(4)就教與學優化中心建議的教學課程和活動計劃提供意見;
(5)認可經費撥款,以推行提升教與學的相關項目計劃和教育課程;
(6)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其他重要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教與學優化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教與學優化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一、獎學金委員會:
(一)組成:
(1)教務長,擔任主席;
(2)註冊處處長;
(3)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4)每個學院、中華醫藥研究院和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的教學人員一名,由各自的院長或所長推薦,任期為一學年。
(二)獎學金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生事務部負責;
(三)職權:
(1)根據既定的政策/指引,決定獎學金及學術獎項在各學術單位及各年級學生中的名額分配(捐贈者有指定者除外);
(2)根據既定的政策/指引,決定頒發獎學金及學術獎項的標準;
(3)對獎學金及學術獎項的候選人進行評審,包括必要時由委員會批准的評審小組對其進行面試;
(4)批准獎學金及學術獎項的候選人名單;
(5)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其他重要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獎學金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獎學金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二、體育委員會:
(一)組成:
(1)由校長從校內非體育專業背景的教授級別的人員(即講座教授、特聘教授、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中委任一名擔任主席;
(2)所有住宿式書院的代表一名;
(3)體育專業的教學人員一名,由教育學院院長委任;
(4)行政總監或其代表;
(5)校園管理及發展總監或其代表;
(6)安健及環境事務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
(7)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8)體育事務總監或其代表;
(9)設施拓展處處長或其代表;
(10)澳門大學教職員體育會主席或其代表;
(11)澳門大學學生會的代表一名;
(12)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代表一名;
(13)澳門大學學生會體育聯會會長或其代表。
(二)體育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體育事務部負責;
(三)職權:
(1)為澳大在體育發展方面的政策制定或策略規劃提供建議,包括澳大的運動隊及全校性的體育活動;
(2)為澳大運動隊制定管理政策;
(3)確保澳大體育資源及設施的有效利用和良好管理;
(4)促進澳大體育發展事務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合作;
(5)鼓勵有組織的體育活動的開展以及澳大成員的積極參與;
(6)為澳大體育活動的資助優先順序提供建議。
(四)運作:
(1)體育委員會每學期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體育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三、師生諮詢委員會:
(一)組成:
(1)由校長從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擔任主席;
(2)每個學院、中華醫藥研究院和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的教學人員一名,由各自的院長或所長推薦,任期為一學年;
(3)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4)澳門大學學生會的代表一名;
(5)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代表一名;
(6)各學院學生會會長、中華醫藥研究院及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的學生代表一名,任期為一學年。
(二)師生諮詢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生事務部負責;
(三)職權:
(1)為師生提供一個對大學政策交流意見的平台;
(2)促進學生與校方之間的溝通;
(3)對需要評估或改進的問題向相關部門提出建議;
(4)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師生諮詢委員會每學期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師生諮詢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四、學生紀律委員會:
(一)組成:
(1)由學生事務長擔任主席;
(2)教務長;
(3)由校長建議之教授或副教授兩名;
(4)由校長建議之行政部門主管一名;
(5)澳門大學學生會代表一名;
(6)澳門大學研究生會代表一名。
(二)學生紀律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生事務部負責。
(三)職權:
(1)行使《澳門大學學生紀律規章》所訂定的職權,處理大學學生的紀律事宜;
(2)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其他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學生紀律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學生紀律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一、澳大的基本學術單位為:
(一)人文學院;
(二)工商管理學院;
(三)教育學院;
(四)健康科學學院;
(五)法學院;
(六)科技學院;
(七)社會科學學院。
二、各基本學術單位可按規定程序及發展需要設立轄下的教學及研究單位,包括學系、課程、研究中心及研究所。
三、教學及研究單位的職權及運作由校董會制定的內部規章訂定。
四、教學及研究單位的主管由學院院長建議,校長任免。
五、學院院長由校長推薦,校董會任免。
六、學院院長的首次定期委任任期不多於三年,續任任期不多於五年,可續期。
七、學院院長由校董會常設委員會委任的招聘委員會負責招聘。
八、學院院長為相關學院的學術及行政主管。
九、各學院院長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策略規劃
(1)在行政、學術和研究事務方面代表並領導學院;
(2)在學院的課程、教學、研究及服務方面提供領導及策劃性方向;
(3)領導及協調學院的管理;
(二)財政事務
(1)規劃學院的預算需求;
(2)確保教職員所需的支援得到合理與公平的分配;
(3)根據授予的權限,核准開支及履行其他職責;
(三)教職員事務
(1)協調教職員的專業發展;
(2)對教職員的聘任、晉升、合同續期及缺勤提出建議;
(3)積極與教職員溝通,並按《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對他們的工作表現進行檢討和評估;
(4)確保學院內的教研工作符合澳大的期望;
(四)學生事務
(1)批准課程的入學申請,但博士學位課程除外;
(2)審查和批准考試成績、科目和學分豁免以及轉修科目;
(3)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後,向教務委員會建議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學位的頒授;
(4)批准延學申請、休學和復學申請以及退學和重新入學申請;
(5)根據有關規定批准勒令退學;
(五)對外事務
(1)向校長建議與其他實體間的協議及其他合約的簽署;
(2)與大學內部各單位、鄰近社區及政府機構就學院事務進行有效的溝通;
(3)作為與相關專業協會、地區及國際監管及認證機構的聯絡人。
十、學院副院長經院長作出建議後,由校長任免。每個學院一般情況下可有不多於兩名學院副院長,但在特殊情況且具充分理由下,校長經嚴格評估後,方可核准額外增加任命一名學院副院長。副院長協助院長規劃、協調和執行院長職責相關的事務。副院長一般應為副教授或以上級別。
十一、學院院長職位出缺,又或有關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學院副院長的據位人代任之。如遇特殊情況須由其他教學人員代任時,必須呈交校長批准。
十二、在有需要時,學術單位可指定教學人員負責學術活動的協調工作,尤其是協調由澳大開辦的課程及研究項目。有關教學人員的細則由《澳門大學學院教學及研究單位規章》訂定。
十三、各學院應透過委任事務主管的方式委任一名學院秘書協助協調學院的行政事務。有關學院秘書的細則由《澳門大學學院教學及研究單位規章》訂定。
十四、各學院應設有學術委員會,其組成如下:
(一)學院院長(擔任主席);
(二)教學及研究單位的主管;
(三)所有助理教授或以上職級的全職教學人員;
(四)全職講師/高級導師/導師代表兩名,由學院內所有全職講師/高級導師/導師互選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澳門大學學生會於其屬下每一學院的院會及其每一學系的系會分別委派一名負責人作為學生代表。若某一學院或學系未有相關的院會或系會,澳門大學學生會應從該學院或學系委派一名學生作為代表。若某一學院未有學系,澳門大學學生會應委派該學院內不超過三名學生作為代表。學生成員的任期最長為一年,可以續任,但在討論財務、學生畢業及紀律事項時必須迴避;
(六)院長可按實際需要,決定由學院內所有兼職教師推選出最多兩名兼職教師作為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七)教務長或其委派的代表一名。
十五、學術委員會須就教學與研究的協調及改進向教務委員會負責,學術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就學系的設立、更改或撤銷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二)就課程的計劃內容的發展及修改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三)就入學標準、校外考試委員的委任、學生學習的評核方法及畢業要求,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四)就教學事務提出意見並檢討教學評估的準則;
(五)就碩士、博士及其他學術資格的典試委員會的成立準則及組成,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六)在學年末認可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將要頒授的學位;
(七)在特殊情況下,學術委員會主席可認可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將要頒授的學位,並在下一次的學術委員會會議上得到追認;
(八)應教務委員會的要求處理其他事務。
十六、在學術委員會主席認為適當時,學術委員會可作為學院院長向成員諮詢學院事務的平台。
十七、如學術委員會主席認為學院內非學術委員會成員的其他教學或非教學人員的出席對會議有幫助,可邀請該等人員列席會議,但該等人員並無投票權。
十八、校長或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如認為有需要,可在預先通知學術委員會主席後,出席學術委員會的會議。
十九、學術委員會由一名秘書協助,而該秘書一般為教學人員或學院秘書且由院長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若該秘書職位由教學人員擔任,學院秘書應提供行政支援。
二十、學術委員會應透過載有會議日期及時間的主席召集書召開全體會議,且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全體會議。
二十一、學術委員會僅在出席會議且具投票權的成員人數超過具投票權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情況下,方可舉行會議,其決議以出席會議的成員的相對多數的表決方式通過。
二十二、學術委員會主席可決定通過傳閱有關文件和具投票權成員簽署書面投票的方式處理事務。通過傳閱作出的決定須在會議記錄中記載並在下次會議上確認。
二十三、學院須訂定和審核可以通過傳閱處理的事務的種類。可以通過傳閱處理的事務不應涉及學術委員會主席認為並非緊急的事項或高度複雜的政策性事宜。
二十四、學術委員會可按需要下設常設委員會或非常設委員會,並按教務委員會核准,可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其屬下的常設委員會。
二十五、各學院應設有學院執行委員會,其組成如下:
(一)學院院長為主席;
(二)學院副院長;
(三)系主任(如有);
(四)院級課程主任(如有);
(五)最多兩名由學院院長委任的院級課程統籌人(如無系主任);
(六)經學院院長決定,在學院教學人員中選出最多兩名全職教學人員。
二十六、學院執行委員會的秘書應由學院秘書擔任。
二十七、各學院的學院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協助處理學院行政事務及協助學院院長制訂政策及執行決策;
(二)為學院院長制訂及修訂學院的預算提供意見;
(三)向學院院長建議除全職(非訪問性質)以外的所有院級及系級教學人員委任;
(四)應學院院長的要求就其提出的事項提供意見;
(五)依法處理校長或其授權者所要求的其他事項或根據規章或規條所規定的事項。
一、獨立學術單位是指教學、研究或教研兼備的單位。
二、《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指的獨立學術單位為:
(一)研究生院;
(二)榮譽學院;
(三)中華醫藥研究院;
(四)持續進修中心;
(五)澳門研究中心;
(六)住宿式書院;
(七)亞太經濟與管理研究所;
(八)模擬與混合信號超大規模集成電路國家重點實驗室;
(九)中藥質量研究國家重點實驗室;
(十)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
三、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研究生院院長;
(二)榮譽學院院長;
(三)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四)持續進修中心主任;
(五)澳門研究中心主任;
(六)住宿式書院院長;
(七)亞太經濟與管理研究所所長;
(八)模擬與混合信號超大規模集成電路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
(九)中藥質量研究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
(十)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所長。
四、住宿式書院之名稱由校長建議,校董會通過。
五、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由校長任免。
六、校長可按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推薦任免不多於兩名副主管,任期由校長決定,但不可超過其合同的期限。
七、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職權由教務委員會通過並由校長批准。
八、在獨立學術單位的職權範圍內,可參照學院的學術委員會運作模式設立教學小組,以規管有關的教學活動。
九、獨立學術單位主管職位出缺,又或有關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獨立學術單位副主管的據位人代任之。如遇特殊情況須由其他工作人員代任時,必須呈交校長批准。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為:
(一)學務部,下設註冊處;
(二)大學圖書館,下設圖書館資源及發展處及圖書館服務及推廣處;
(三)研究及發展事務辦公室;
(四)教與學優化中心;
(五)全球事務部;
(六)校友及發展辦公室;
(七)安健及環境事務辦公室;
(八)校長辦公室;
(九)學生事務部,下設學生資源處、學生輔導處及學生發展處;
(十)體育事務部。
二、上款所指的部門由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主管,隸屬校長或管轄該工作範圍的副校長。如有需要,副校長可同時兼任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
三、在例外情況下,學術輔助部門主管職位的據位人的報酬,可參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所指教學人員職級的薪俸點訂定。
四、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教務長;
(二)圖書館館長;
(三)研究及發展事務辦公室主任;
(四)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五)全球事務總監;
(六)校友及發展辦公室主任;
(七)安健及環境事務辦公室主任;
(八)校長辦公室主任;
(九)學生事務長;
(十)體育事務總監。
五、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註冊處處長;
(二)助理圖書館館長(資源及發展處);
(三)助理圖書館館長(服務及推廣處);
(四)學生資源處處長;
(五)學生輔導處處長;
(六)學生發展處處長。
六、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及相關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由負責管轄該部門的副校長建議,校長任免。
七、經校長的批准,各學術輔助部門可按需要將學術輔助部門副主管或助理主管的職銜授予其附屬單位主管。該職銜不帶額外報酬。
八、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為校務協調委員會的成員。
九、各學術輔助部門的職權如下:
(一)學務部:
(1)按照教務委員會指示,制定及籌備學生的取錄、註冊及考試程序;
(2)組織及更新與教學及學生學習有關的資料庫;
(3)編製澳大概覽、校曆及學生手冊;
(4)印製及簽發文憑、證書及學術證明文件及聲明書;
(5)與各部門合作,籌備及協助舉辦學術活動以及畢業典禮。
(二)大學圖書館:
(1)為澳大教學、學習及研究提供所需的參考書籍、學報、電子資訊網絡及電子資料庫;
(2)收集、保存、組織及發展澳大學術資源;
(3)提供適當場所、環境及專業指導,以供教學、學習及研究之用;
(4)確保大學圖書館的設施能配合澳大學術活動的使用;
(5)積極參與圖書館的館際協作及資源共享;
(6)協調大學出版物的登記及發行事宜,並為相關事宜提供專業意見。
(三)研究及發展事務辦公室:
(1)制定、評估及執行澳大基礎及應用研究政策;推動及組織澳大研究活動,鼓勵追求提升研究成效,使之達致更高的國際水平;
(2)為澳大的研究發展項目及其相關活動提供資訊、建議及有效的行政支持,以配合澳大實現其願景及使命;
(3)建立及實施項目的甄選、撥款及監督機制,並提供內部及外部資金籌募的資訊及途徑;
(4)推廣及發佈澳大的研究成就;
(5)訂定研究經費、開展機構間協商、批准研究/顧問合約及管理專利及商標申請。
(四)教與學優化中心:
(1)為澳大檢討及優化教與學的政策、活動及評估;
(2)發展及提供專業發展課程,以提升教與學的效能;
(3)組織或支援以卓越教與學為目標的項目及教育課程;
(4)向教學人員及學生提供教與學方面的諮詢、研究及相關專業服務。
(五)全球事務部:
(1)協助澳大訂定策略性的全球事務發展方向,以增強區內的競爭力;
(2)促進澳大與其他地區學術機構關係網絡的發展、推廣及維繫,並進行互訪活動;
(3)舉辦或協辦各類活動,藉以提升澳大的國際地位及提高校內的學術及文化氛圍;
(4)協調各單位及其資源,從而有效地執行對外交流計劃或其他文化活動。
(六)校友及發展辦公室:
(1)促進校友及校友會對母校的歸屬感並與母校保持聯繫;
(2)制定有關制度以培養及鼓勵校友支持與回饋母校及協助校友會的發展及壯大;
(3)就發展社會合作伙伴、捐贈者關係、年度捐贈計劃及其他捐贈活動的策略方向及目標進行部署;
(4)統籌及執行宣傳及籌募策略,以制定可持續的捐贈計劃。
(七)安健及環境事務辦公室:
(1)協助制定有關校園健康、安全及環保方面的政策及守則,並確保其符合本地法律法規及大學內部的發展要求;
(2)監察及確保有關範疇的政策及措施的嚴格執行;
(3)對違反有關規定或不符合現象,提供報告及改善建議,並協助有關部門落實執行;
(4)負責組織有關範疇的推廣活動及培訓工作。
(八)校長辦公室:
(1)協助校長處理和協調大學日常事務;
(2)協助校長制定、執行及監察澳大年度及多年度計劃;
(3)協助校長制定、執行及監察澳大工作報告;
(4)確保管理層得到合時、準確及足夠的資訊以幫助決策;
(5)執行校長指派的其他任務。
(九)學生事務部:
(1)為學生提供一般服務,以及簽發和鑑證與學生事務相關的文件;
(2)為學生提供專業服務,包括心理輔導以及提供職業規劃及升學的資訊及建議等;
(3)為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組織相關活動;
(4)促進澳大學生組織和大學校隊的發展,積極與學生溝通,並收集其對於學生事務的意見;
(5)組織及更新學生事務的相關資料庫。
(十)體育事務部:
(1)促進體育文化,培養學生的體育精神;
(2)提升大學的體育水平;
(3)對澳大各運動團體、運動校隊及體育活動給予支持;
(4)透過參與體育活動增進師生關係;
(5)管理澳大校園的所有體育場地和設施。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為:
(一)行政部,下設人力資源處及採購處;
(二)財務部,下設會計處、出納處及預算處;
(三)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下設保安及交通事務處、設施管理及維護處、設施拓展處、能源處及工程處;
(四)資訊及通訊科技部,下設電腦教學暨技術服務處、資訊管理處及資訊基建暨用戶服務處;
(五)傳訊部,下設公共關係處。
二、上款所指的部門由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主管,隸屬校長或管轄該工作範圍的副校長。如有需要,副校長可同時兼任行政部門的主管。
三、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行政總監;
(二)財務總監;
(三)校園管理及發展總監;
(四)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五)傳訊總監。
四、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人力資源處處長;
(二)採購處處長;
(三)會計處處長;
(四)出納處處長;
(五)預算處處長;
(六)保安及交通事務處處長;
(七)設施管理及維護處處長;
(八)設施拓展處處長;
(九)能源處處長;
(十)工程處處長;
(十一)電腦教學暨技術服務處處長;
(十二)資訊管理處處長;
(十三)資訊基建暨用戶服務處處長;
(十四)公共關係處處長。
五、各行政部門的主管及相關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由負責管轄該部門的副校長推薦,校長任免。
六、經校長的批准,各行政部門可按需要將行政部門副主管或助理主管的職銜授予其附屬單位主管。該職銜不帶額外報酬。
七、各行政部門的主管為校務協調委員會的成員。
八、各行政部門的職權如下:
(一)行政部:
(1)制定適用一般行政措施的原則、標準及程序;
(2)推動行政範疇上的優質管理,有系統地評估和提高行政績效,以提高服務質量和環保效能;
(3)按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協助處理人員的招聘、委任、晉升及調任方面的行政程序,並負責協調各部門人力的分配任用,以及員工培訓及發展等事宜;
(4)管理有關工作人員的福利事務,以及協助設定及執行紀律程序、投訴及上訴機制,以處理人事糾紛問題;
(5)提交《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修改建議;
(6)制定有關資產及勞務的取得、開標及報價方面的內部運作規則,並確保其嚴格執行。
(二)財務部:
(1)協助編製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計劃,以及本身預算案、補充預算案及修改預算案;
(2)執行獲通過的預算案,確保資金的正常流動及財政的完善管理;
(3)編製結算帳目及財務報告,並提交財務管理委員會及校董會審議;
(4)編製及更新澳大的會計帳目;
(5)組織及更新澳大的財產清冊;
(6)制定及更新財務活動的運作規則,並確保其嚴格執行。
(三)校園管理及發展部:
(1)負責校園的交通、保安及消防事務;
(2)負責校園樓宇及設施的保養、維修及清潔等服務;
(3)提供校園的後勤支援;
(4)負責場地和商舖,以及教職員宿舍等設施的管理和拓展;
(5)負責校園的水電、空調及燃氣系統等的能源管理;
(6)負責規劃、協調及跟進校園的工程計劃;
(7)負責空間規劃事務。
(四)資訊及通訊科技部:
(1)為一般教學、學習及研究提供適當的資訊科技設施及支援;
(2)協助教研人員及學生有效地使用教學、學習及研究方面的資訊科技;
(3)為澳大開發或選用適當的資訊管理系統,並協助各部門有效地使用有關系統;
(4)為優化行政程序提供資訊科技的服務。
(五)傳訊部:
(1)宣傳大學的良好形象,維護及提升大學的聲譽及地位;
(2)促進與公眾的溝通及互動,建立良好的社區關係;
(3)保持與傳媒的良好關係,及時發放大學的最新資訊;
(4)協助大學制定媒體方案,為大學管理層提供策略性建議;
(5)組織大型活動,促進大學的發展,提升大學在本地及國際上的學術地位;
(6)為大學的重要嘉賓提供專業的禮賓及接待服務;
(7)促進內部良好溝通,制定公關禮節及媒體事項指引予校內各單位,提供公關方面的專業建議及培訓。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三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法學院中葡雙語授課之法學士學位課程(日間)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修改後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7/2018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一、學位:法學士
二、課程結構:法學士學位課程的課程計劃由一組必修科目及一組選修科目組成,以中、葡雙語授課。倘若學生以中文為主,修讀的法律必修科目中至少40%必須以葡文完成;倘若學生以葡文為主,修讀的法律必修科目中至少40%必須以中文完成。學生應於學習期間從法學院預先提供的特定科目中自由選修科目,以完成學分要求。
三、課程期限:五學年(日間)
四、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總數:184學分及所有科目成績合格
五、授課語言:中文及葡文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
理論課 | 實踐課 | 理論課 | 實踐課 | ||
第一學年 | |||||
法學緒論* | 必修 | 3 | 1 | 3 | 1 |
憲法* | " | 3 | 1 | 3 | 1 |
國際公法* | " | 3 | 1 | 3 | 1 |
澳門基本法* | " | 3 | 1 | 3 | 1 |
法制史* | " | 3 | -- | 3 | -- |
會話應用技巧I | " | 6 | -- | 6 | -- |
會話應用技巧II | " | 6 | -- | 6 | -- |
寫作應用技巧I | " | 6 | -- | 6 | -- |
寫作應用技巧II | " | 6 | -- | 6 | -- |
住宿式書院之體驗式學習 | " | 1 | -- | 1 | -- |
學年總學分 | 44 | ||||
第二學年 | |||||
會話應用技巧III | 必修 | 6 | -- | 6 | -- |
會話應用技巧IV | " | 6 | -- | 6 | -- |
寫作應用技巧III | " | 6 | -- | 6 | -- |
寫作應用技巧IV | " | 6 | -- | 6 | -- |
高級聽力應用技巧I | " | 3 | -- | 3 | -- |
高級聽力應用技巧II | " | 3 | -- | 3 | -- |
學年總學分 | 30 | ||||
第三學年 | |||||
民法總論I* | 必修 | 3 | 2 | 3 | 2 |
民法總論II* | " | 3 | 2 | 3 | 2 |
債法I* | " | 3 | 2 | 3 | 2 |
行政法I* | " | 3 | 1 | 3 | 1 |
行政法II* | " | 3 | 1 | 3 | 1 |
親屬法* | " | 3 | 1 | 3 | 1 |
家庭財產制度及繼承法* | " | 3 | 1 | 3 | 1 |
經濟學 | " | 3 | -- | 3 | -- |
一門選自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3 | -- | 3 | -- |
學年總學分 | 37 | ||||
第四學年 | |||||
債法II* | 必修 | 3 | 2 | 3 | 2 |
刑法I* | " | 3 | 2 | 3 | 2 |
刑法II* | " | 3 | 2 | 3 | 2 |
民事訴訟法I* | " | 3 | 2 | 3 | 2 |
勞動法* | " | 3 | 1 | 3 | 1 |
物權法* | " | 3 | 1 | 3 | 1 |
商法I* | " | 3 | 1 | 3 | 1 |
商法II* | " | 3 | 1 | 3 | 1 |
行政法III* | " | 3 | 1 | 3 | 1 |
一門選自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3 | -- | 3 | -- |
學年總學分 | 43 | ||||
第五學年 | |||||
民事訴訟法II* | 必修 | 3 | 2 | 3 | 2 |
民事訴訟法III* | " | 3 | 1 | 3 | 1 |
國際私法* | " | 3 | 1 | 3 | 1 |
商法III* | " | 3 | 1 | 3 | 1 |
刑事訴訟法* | " | 3 | 1 | 3 | 1 |
政治學 | " | 3 | -- | 3 | -- |
研究與實踐 | " | 3 | -- | 3 | -- |
一門選自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3 | -- | 3 | -- |
學年總學分 | 30 | ||||
總學分 | 184 |
*法律必修科目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公共經濟 | 3 | 3 |
稅法 | 3 | 3 |
比較法系 | 3 | 3 |
環境法 | 3 | 3 |
登記和公證法 | 3 | 3 |
法醫學 | 3 | 3 |
犯罪各論 | 3 | 3 |
司法實務 | 3 | 3 |
中國法概論 | 3 | 3 |
葡國法概論 | 3 | 3 |
法律葡語 | 3 | 3 |
仲裁理論與實踐 | 3 | 3 |
澳門近代立法歷史 | 3 | 3 |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三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法學院中文授課之法學士學位課程(日間)及中文授課之法學士學位課程(夜間)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修改後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和附件四,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7/2018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一、學位:法學士
二、課程結構:法學士學位課程的課程計劃由一組必修科目及一組選修科目組成,學生應從法學院預先提供的特定科目中選擇選修科目,以完成學分要求。
三、課程期限:四學年(日間)
四、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總數:172學分及所有科目成績合格
五、授課語言:中文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
理論課 | 實踐課 | 理論課 | 實踐課 | ||
第一學年 | |||||
法學緒論 | 必修 | 3 | 1 | 3 | 1 |
憲法 | " | 3 | 1 | 3 | 1 |
國際公法 | " | 3 | 1 | 3 | 1 |
澳門基本法 | " | 3 | 1 | 3 | 1 |
法制史 | " | 3 | -- | 3 | -- |
會話應用技巧I | " | 6 | -- | 6 | -- |
會話應用技巧II | " | 6 | -- | 6 | -- |
寫作應用技巧I | " | 6 | -- | 6 | -- |
寫作應用技巧II | " | 6 | -- | 6 | -- |
住宿式書院之體驗式學習 | " | 1 | -- | 1 | -- |
學年總學分 | 44 | ||||
第二學年 | |||||
民法總論I | 必修 | 3 | 2 | 3 | 2 |
民法總論II | " | 3 | 2 | 3 | 2 |
債法I | " | 3 | 2 | 3 | 2 |
行政法I | " | 3 | 1 | 3 | 1 |
行政法II | " | 3 | 1 | 3 | 1 |
親屬法 | " | 3 | 1 | 3 | 1 |
家庭財產制度及繼承法 | " | 3 | 1 | 3 | 1 |
會話應用技巧III | " | 6 | -- | 6 | -- |
寫作應用技巧III | " | 6 | -- | 6 | -- |
寫作應用技巧IV | " | 6 | -- | 6 | -- |
經濟學 | " | 3 | -- | 3 | -- |
學年總學分 | 52 | ||||
第三學年 | |||||
刑法I | 必修 | 3 | 2 | 3 | 2 |
刑法II | " | 3 | 2 | 3 | 2 |
債法II | " | 3 | 2 | 3 | 2 |
民事訴訟法I | " | 3 | 2 | 3 | 2 |
物權法 | " | 3 | 1 | 3 | 1 |
商法I | " | 3 | 1 | 3 | 1 |
商法II | " | 3 | 1 | 3 | 1 |
勞動法 | " | 3 | 1 | 3 | 1 |
行政法III | " | 3 | 1 | 3 | 1 |
兩門選自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6 | -- | 6 | -- |
學年總學分 | 46 | ||||
第四學年 | |||||
民事訴訟法II | 必修 | 3 | 2 | 3 | 2 |
民事訴訟法III | " | 3 | 1 | 3 | 1 |
國際私法 | " | 3 | 1 | 3 | 1 |
商法III | " | 3 | 1 | 3 | 1 |
刑事訴訟法 | " | 3 | 1 | 3 | 1 |
政治學 | " | 3 | -- | 3 | -- |
研究與實踐 | " | 3 | -- | 3 | -- |
一門選自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3 | -- | 3 | -- |
學年總學分 | 30 | ||||
總學分 | 172 |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公共經濟 | 3 | 3 |
稅法 | 3 | 3 |
比較法系 | 3 | 3 |
環境法 | 3 | 3 |
登記和公證法 | 3 | 3 |
法醫學 | 3 | 3 |
犯罪各論 | 3 | 3 |
司法實務 | 3 | 3 |
中國法概論 | 3 | 3 |
葡國法概論 | 3 | 3 |
法律葡語 | 3 | 3 |
仲裁理論與實踐 | 3 | 3 |
澳門近代立法歷史 | 3 | 3 |
一、學位:法學士
二、課程結構:法學士學位課程的課程計劃由一組必修科目及一組選修科目組成,學生應從法學院預先提供的特定科目中選擇選修科目,以完成學分要求。
三、課程期限:五學年(夜間)
四、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總數:172學分及所有科目成績合格
五、授課語言:中文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
理論課 | 實踐課 | 理論課 | 實踐課 | ||
第一學年 | |||||
法學緒論 | 必修 | 3 | 1 | 3 | 1 |
憲法 | " | 3 | 1 | 3 | 1 |
澳門基本法 | " | 3 | 1 | 3 | 1 |
法制史 | " | 3 | -- | 3 | -- |
會話應用技巧I | " | 6 | -- | 6 | -- |
會話應用技巧II | " | 6 | -- | 6 | -- |
寫作應用技巧I | " | 6 | -- | 6 | -- |
寫作應用技巧II | " | 6 | -- | 6 | -- |
住宿式書院之體驗式學習 | " | 1 | -- | 1 | -- |
學年總學分 | 40 | ||||
第二學年 | |||||
民法總論I | 必修 | 3 | 2 | 3 | 2 |
民法總論II | " | 3 | 2 | 3 | 2 |
國際公法 | " | 3 | 1 | 3 | 1 |
勞動法 | " | 3 | 1 | 3 | 1 |
行政法I | " | 3 | 1 | 3 | 1 |
行政法II | " | 3 | 1 | 3 | 1 |
寫作應用技巧III | " | 6 | -- | 6 | -- |
寫作應用技巧IV | " | 6 | -- | 6 | -- |
經濟學 | " | 3 | -- | 3 | -- |
學年總學分 | 41 | ||||
第三學年 | |||||
債法I | 必修 | 3 | 2 | 3 | 2 |
債法II | " | 3 | 2 | 3 | 2 |
刑法I | " | 3 | 2 | 3 | 2 |
刑法II | " | 3 | 2 | 3 | 2 |
物權法 | " | 3 | 1 | 3 | 1 |
行政法III | " | 3 | 1 | 3 | 1 |
會話應用技巧III | " | 6 | -- | 6 | -- |
一門選自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3 | -- | 3 | -- |
學年總學分 | 37 | ||||
第四學年 | |||||
民事訴訟法I | 必修 | 3 | 2 | 3 | 2 |
民事訴訟法II | " | 3 | 2 | 3 | 2 |
親屬法 | " | 3 | 1 | 3 | 1 |
家庭財產制度及繼承法 | " | 3 | 1 | 3 | 1 |
商法I | " | 3 | 1 | 3 | 1 |
商法II | " | 3 | 1 | 3 | 1 |
刑事訴訟法 | " | 3 | 1 | 3 | 1 |
一門選自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3 | -- | 3 | -- |
學年總學分 | 33 | ||||
第五學年 | |||||
國際私法 | 必修 | 3 | 1 | 3 | 1 |
民事訴訟法III | " | 3 | 1 | 3 | 1 |
商法III | " | 3 | 1 | 3 | 1 |
政治學 | " | 3 | -- | 3 | -- |
研究與實踐 | " | 3 | -- | 3 | -- |
一門選自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3 | -- | 3 | -- |
學年總學分 | 21 | ||||
總學分 | 172 |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公共經濟 | 3 | 3 |
稅法 | 3 | 3 |
比較法系 | 3 | 3 |
環境法 | 3 | 3 |
登記和公證法 | 3 | 3 |
法醫學 | 3 | 3 |
犯罪各論 | 3 | 3 |
司法實務 | 3 | 3 |
中國法概論 | 3 | 3 |
葡國法概論 | 3 | 3 |
法律葡語 | 3 | 3 |
仲裁理論與實踐 | 3 | 3 |
澳門近代立法歷史 | 3 | 3 |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三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法學院葡語授課之法學士學位課程(夜間)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修改後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和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7/2018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一、學位:法學士
二、課程結構:課程由學期必修科目組成
三、課程期限:五學年(夜間)
四、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總數:148學分及所有科目成績合格
五、授課語言:葡文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
理論課 | 實踐課 | 理論課 | 實踐課 | ||
第一學年 | |||||
法學緒論 | 必修 | 3 | 1 | 3 | 1 |
憲法 | " | 3 | 1 | 3 | 1 |
澳門基本法 | " | 3 | 1 | 3 | 1 |
法制史 | " | 3 | -- | 3 | -- |
經濟學I | " | 3 | -- | 3 | -- |
經濟學II | " | 3 | -- | 3 | -- |
住宿式書院之體驗式學習 | " | 1 | -- | 1 | -- |
中國語言I或中葡翻譯技巧I | 選修 | 2 | -- | 1 | -- |
中國語言II或中葡翻譯技巧II | " | 2 | -- | 1 | -- |
學年總學分 | 24 | ||||
第二學年 | |||||
民法總論I | 必修 | 3 | 2 | 3 | 2 |
民法總論II | " | 3 | 2 | 3 | 2 |
行政法I | " | 3 | 1 | 3 | 1 |
行政法II | " | 3 | 1 | 3 | 1 |
國際公法 | " | 3 | 1 | 3 | 1 |
公共經濟 | " | 4 | -- | 4 | -- |
中國語言III或中葡法律翻譯I | 選修 | 2 | -- | 1 | -- |
中國語言IV或中葡法律翻譯II | " | 2 | -- | 1 | -- |
學年總學分 | 28 | ||||
第三學年 | |||||
債法I | 必修 | 3 | 2 | 3 | 2 |
債法II | " | 3 | 2 | 3 | 2 |
刑法I | " | 3 | 2 | 3 | 2 |
刑法II | " | 3 | 2 | 3 | 2 |
勞動法 | " | 3 | 1 | 3 | 1 |
稅法 | " | 3 | -- | 3 | -- |
中國語言V或英文法律術語I | 選修 | 2 | -- | 1 | -- |
中國語言VI或英文法律術語II | " | 2 | -- | 1 | -- |
學年總學分 | 29 | ||||
第四學年 | |||||
民事訴訟法I | 必修 | 3 | 2 | 3 | 2 |
民事訴訟法II | " | 3 | 2 | 3 | 2 |
物權法 | " | 3 | 1 | 3 | 1 |
親屬法 | " | 3 | 1 | 3 | 1 |
家庭財產制度及繼承法 | " | 3 | 1 | 3 | 1 |
商法I | " | 3 | 1 | 3 | 1 |
行政法III | " | 3 | 1 | 3 | 1 |
刑事訴訟法 | " | 3 | 1 | 3 | 1 |
學年總學分 | 34 | ||||
第五學年 | |||||
商法II | 必修 | 3 | 1 | 3 | 1 |
商法III | " | 3 | 1 | 3 | 1 |
國際私法 | " | 3 | 1 | 3 | 1 |
民事訴訟法III | " | 3 | 1 | 3 | 1 |
中國法概論 | " | 4 | -- | 4 | -- |
法律總論 | " | 4 | -- | 4 | -- |
比較法 | " | 4 | -- | 4 | -- |
法醫學 | " | 3 | -- | 3 | -- |
研究與溝通技巧 | " | 2 | -- | 1 | -- |
研究論文 | " | -- | -- | -- | 1 |
學年總學分 | 33 | ||||
總學分 | 148 |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旅遊學院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望廈山本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1.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2. 編制內人員空缺: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有關旅遊學院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及財政管理範疇)一缺(開考編號:007/PMH/2016),茲通知以下事宜:
(一)知識考試合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或可瀏覽本學院網頁(www.ift.edu.mo)。
(二)專業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於上述名單內公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會保障基金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九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合格且可進入專業面試准考人的名單正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總部公告欄內,並上載於本基金網頁www.fss.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的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的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的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繪圖員兩缺的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為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區鈺儀 | 75.17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劉麗群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盧貴珍
首席技術輔導員 李蘭蘭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marine.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1. 招標實體:海事及水務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標的:承建一艘十七米長水文測量船。
4. 執行期限: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開標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臨時擔保:$240,000.00(澳門幣貳拾肆萬元整),以現金、抬頭為「公庫司庫」本票、大西洋銀行支票或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7. 確定擔保:合同價金百分之五,以現金、抬頭為「公庫司庫」本票、大西洋銀行支票或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8. 底價:不設底價。
9. 投標條件:
9.1. 主行政管理機關設於澳門的投標人,如已具備以下各項條件,均可參與本次招標:
9.1.1. 投標人在是次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刊登之日起計過往十年內,已完成建造至少一艘船長13~20米、最高航速不少於18節、抗風能力不少於蒲氏風級四級,推進方式為柴油發動機帶動減速齒輪箱推動螺旋槳,以及通過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成員檢驗的鋁合金單體入級船隻;
9.1.2. 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納稅人登記;
9.1.3. 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
9.1.4. 在商業登記中的業務範圍包括船隻建造;
9.1.5. 已履行稅務義務。
9.2. 澳門居民之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如已具備以下各項條件,也可參與本次招標:
9.2.1. 投標人在是次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刊登之日起計過往十年內,已完成建造至少一艘船長13~20米、最高航速不少於18節、抗風能力不少於蒲氏風級四級,推進方式為柴油發動機帶動減速齒輪箱推動螺旋槳,以及通過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成員檢驗的鋁合金單體入級船隻;
9.2.2. 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納稅人登記;
9.2.3. 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
9.2.4. 在商業登記中的業務範圍包括船隻建造;
9.2.5. 已履行稅務義務。
9.3. 主行政管理機關非設於澳門的投標人,如已具備以下各項條件,亦可參與本次招標:
9.3.1. 投標人在是次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刊登之日起計過往十年內,已完成建造至少一艘船長13~20米、最高航速不少於18節、抗風能力不少於蒲氏風級四級,推進方式為柴油發動機帶動減速齒輪箱推動螺旋槳,以及通過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成員檢驗的鋁合金單體入級船隻;
9.3.2. 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9.4. 不接納投標人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之行政輔助科。
截標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中午十二時正。
倘海事及水務局於截標時間不向公眾開放,則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截止時間。
11.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禮賓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正。
投標人應委派代表出席開標會議,以便知悉開標會議的具體情況,並在需要時及時提出聲明異議。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0點被順延,又或海事及水務局於上述開標時間不向公眾開放,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之會計科。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500.00(澳門幣伍佰元整)
此外,亦可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下載招標文件。
13.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投標書的評分總分為100分,並按下列各項目評分:
投標價格:50分;
承投方案:20分;
承建能力:10分;
保修及保養期:15分;
交貨期:5分。
14.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截標日止,投標人應每日前往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之會計科或瀏覽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為填補郵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一般範疇一缺及資訊範疇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公佈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房屋局為填補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六缺,經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 |||
1.º | 李兆林 | 93.13 | |
2.º | 王永達 | 92.81 | |
3.º | 鄭錫林 | 91.63 | |
4.º | 容志強 | 87.38 | |
5.º | 鄺志堅 | 86.13 | a) |
6.º | 甘小玲 | 86.13 |
a)因得分相同,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於房屋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德光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伍榮基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朱毅鳴
房屋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機電範疇)兩缺,經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房屋局地下接待處之告示欄,並上載到房屋局網頁內http://www.ihm.gov.mo。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電信管理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葉偉倫 | 81.06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於電信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電信管理局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金成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志強
一等高級技術員 Leong Victor
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以審查文件方式,為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工程範疇)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7樓的公告欄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內公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盧深昌
運輸基建辦公室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一、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二、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吳景松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台山街市市政綜合大樓。
3. 承攬工程目的:台山街市市政綜合大樓更改工程。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6. 臨時擔保:澳門幣叁拾萬元正($30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7.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此將要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正。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五時正前,在上述地點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壹仟伍佰元正($1,5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3. 工期:
此工程之施工期自委託工程日起算不得超過120日。
14. 標書評核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工程總造價及各項單價 | 60%; |
——合理工期 | 15%; |
——施工方案 | 10%; |
——安全計劃建議 | 5%; |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 | 10%。 |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永德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路氹城的汽車檢驗中心。
4. 承攬工程目的:進行汽車檢驗中心二至五樓裝修工程。
5. 最長施工期:150工作天(一百五十工作天)(為計算本承攬工程施工期之效力,僅星期日及按照第60/2000號行政命令訂定的公眾假日不視為工作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1,000,000.00(澳門幣壹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公開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或續期的批准。
12. 現場解標訂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進行,集合地點為路氹城汽車檢驗中心門口。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3點被順延、又或上述公開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則應附具經認證之譯本,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6.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1,130.00(澳門幣壹仟壹佰叁拾元整)。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 比重 | |
價格部份 | ——工程造價 | 12 |
技術部份 | ——施工期 | 2 |
——工作計劃 | 2 | |
——施工經驗及質量 | 2.6 | |
——廉潔誠信 | 1.4 |
最終得分=價格部份的得分 x 技術部份的得分。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李加祿街附近。
4. 承攬工程目的:建造社會服務綜合大樓。
5. 最長施工期:720工作天(七百二十工作天)(為計算本承攬工程施工期之效力,僅星期日及按照第60/2000號行政命令訂定的公眾假日不視為工作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4,200,000.00(澳門幣肆佰貳拾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公開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或續期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星期四)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2點被順延、又或上述公開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4.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則應附具經認證之譯本,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2,760.00(澳門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整)。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 比重 | |
價格部份 | ——工程造價 | 11 |
技術部份 | ——施工期 | 2 |
——工作計劃 | 3 | |
——施工經驗及質量 | 2.6 | |
——廉潔誠信 | 1.4 |
最終得分 = 價格部份的得分 x 技術部份的得分。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電信管理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陳志強 | 80.83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電信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電信管理局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金成
正選委員:電信管理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德佳
電信管理局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迪欣
電信管理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蘇雪萍 | 81.28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電信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電信管理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王姍姍
正選委員:電信管理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謝雯
電信管理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周碧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