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9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尤氏宗親會(澳門)”,中文簡稱為“中華尤氏”。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恪守國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促進海內外尤氏源流學術交流、弘揚中華文化,拓展海外聯誼。高舉大團結、大聯合旗幟,增進鄉情、親情、友情、宗親情,增強炎黃子孫凝聚力;促進社會和諧、共謀宗親福祉,同締永恆情誼。
本會設於澳門馬六甲街國際中心第十一座6樓A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之名稱中文定名為“澳門紋身藝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da Arte da Tatuagem”,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Tattoo Art”。(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興隆街22號中興大廈地舖。
2. 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
3.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1. 本會宗旨是:以實踐及互動交流形式,促進澳門本地紋身藝術及其創作,推廣正確的紋身觀念,提升澳門的紋身文化形象及影響力,宣傳澳門本土文化特色,普及澳門紋身藝術,擴大國際國內間的友好交流與合作,團結相關愛好者及維護其利益作為宗旨。
2. 為達至上述目標,本會可與其他本地或國際上的團體或機構合作舉辦有關藝術的交流、表演、講座、研討會、展覽以及印製及發行有關的書籍和單張。
第四條——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第五條——會員資格:凡贊成本會宗旨的團體和個人,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出席會員大會發言,有提名權及投票權,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藉此增進會員之友誼。
4.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2. 按期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3. 積極參加本會會務及活動,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八條——如會員嚴重違反章程,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將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構分別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3. 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6. 本會設榮譽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1.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並可連任,會員一切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2.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隨時召開或有過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其決議必須有絕對多數票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1). 處理理事會的事務,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2). 決定財務開支及其他重大事項。
(3).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理事會由若干名理事組成,通過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秘書組成,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其職責是: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財產。
3.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 在每屆大會召開前,確認財務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第十四條——顧問:本會得邀請知名人士或有關藝術成就之人士,經由理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擔任本會顧問。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企業資助。
5.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進行有償服務收入及舉辦各項活動的合法收入。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理、監事會。
第十七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有未盡之處,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同毅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o Tong Ngai”,英文名稱為“Tong Ngai Sports Club”。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本地綜合體育活動的發展及積極參與各體育總會舉辦的賽事。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聚寶街16號亞洲大廈2樓K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名稱為“澳門微信商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mércio de Wechat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二樓。
第三條——宗旨:
(1)聯繫與促進,吸引更多欲創業之人士,共同參與發展及推廣微信業務的應用,令澳門經濟獲進一步發展;
(2)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3)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凡屬經營該業者,可申請加入,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擁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按時繳納入會會費;
(6)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則作退出論處理。
第七條——會員因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及審議後,情節輕者,先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機關之任期為三年,再獲選可連任,次數不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但該會議必須在澳門召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以當時出席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所表決事項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六名,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三名,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解散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七條——經費的來源:
(1)會費收入;
(2)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傳統醫學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主要由澳門及世界各國(地區)從事中華傳統醫學——包括傳統中醫、針灸、推拿等工作的專業人士及團體、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學術組織。
本會的宗旨是:組織、團結澳門及世界各國(地區)從事傳統醫學——包括傳統中醫及針灸、推拿等工作的專業人士及團體、機構,為他們搭建交流與合作的平臺,使他們能運用中國傳統文化固有的思維方法認識、研究、繼承和發展傳統醫學學術,提高傳統醫學業務水準,促進傳統醫學學術發展,推動傳統醫學醫療保健進入各國醫療衛生保健體系,使之更好地為世界人民的健康服務。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五街43號牡丹樓(第一期第三座)地下DR/C座。
1. 開展各種形式的傳統醫學學術交流,加強國內外傳統醫學學術團體和一切有志於復興傳統醫學文化人士及組織的聯繫與合作。
2. 編輯出版傳統醫學學術期刊、普及讀物。
3. 開辦與上述系列專著對應的系列學術講座和傳承培訓,舉辦針對大眾的傳統醫學普及、宣傳活動。
4. 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傳統醫學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組織傳統醫學專家就政府擬定、修改、推行與傳統醫學有關的發展戰略、政策法規提供意見。
5. 研發和推廣傳統醫學學術成果,為相關組織和機構提供傳統醫學文化的諮詢服務。
6. 建立本會自己的網站,利用現代網絡媒體推廣、普及傳統醫學學術。
1. 本會設普通會員、資深會員、團體會員。
2. 本會會員無國籍和地域限制,凡願遵守本會章程並立志於復興傳統醫學學術與文化的從事傳統中醫、針灸、推拿等工作的個人和相關團體,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本會的普通會員及團體會員。
3.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有影響力的團體會員單位有理事推薦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團體會員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協助開展有關活動。
(7)外籍會員可利用其優勢,協助本會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活動。
(8)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4. 於當地權限部門註冊,具備高級職稱並有較高學術權威的學者,本人同意、經理事會提名並報請會員大會常設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同意,可聘請為資深會員。
5. 團體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與本會專業有關,參與本會活動,支援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傳統醫學醫療、教學、科研、生產或行銷機構和依法登記的相關社團。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常設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學會專幹若干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負責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提名並報請會員大會常設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同意,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榮譽職銜若干人。
4.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並向會員大會作財務報告,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5. 會長為本會法人代表,必要時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理事長為法人代表。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或主持理事會工作;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簽署本會財務收支單據。
6. 本會可視需要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會長可臨時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三分之二贊同票方得通過。
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半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學會每半年公佈一次學術交流活動計劃並視情況及時調整和發佈。
本會經費源於社會(包括會員)贊助、會費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章程自《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告之日起生效。修改本章程須由理事會提出,經出席會員大會的四分之三的會員投票通過方可生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性質:本會定名為“澳門職業暨健康文化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中文簡稱為“澳職健”;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fissionais e Saudável Cultura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PSCM”;英文名稱為“Macau Occupational and Health Cultur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OHCA”;是具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
第二條——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二馬路6號友聯大廈二樓H,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促進職業技能發展,普及健康文化。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功能會員、一般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五條——入會資格:
(一)功能會員:從事醫療、教育、職業培訓工作,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功能會員。
(二)一般會員:認同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一般會員。
(三)榮譽會員:在醫療、教育或職業培訓領域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榮譽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功能會員:參加會員大會並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上訴權;參加本會活動。
(二)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列席會員大會,但不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上訴權;參加本會活動。
第七條——會員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繳交入會費及年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八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三個月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由理事會作出適當的勸告、警告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選出,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屬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得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本會組織架構成員。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功能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四)章程修改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一是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及年費,金額由會員大會決定;二是會員及其他實體或人士的任何形式捐助。三是具體活動籌辦的款項。
第十四條——任何會員以本會名義接受其他機構或個人資助須得理事會同意。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豪杰澳門擊劍體育會”;中文簡稱為“豪杰”。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劍擊體育活動,促進本澳劍擊體育活動的發展。參與國內外體育社團之間的劍擊體育活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路529號唯德花園第三座15樓X座。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對劍擊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以及按時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十一條——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會員繳納會費或贊助。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9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定名為“澳門廣州荔灣同鄉聯誼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愛民、團結各街坊,互助互愛宗旨。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二街順利樓50號4樓A313室。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權利。
(二)會員需按時繳交會費的義務,如故意欠交會費一年或以上者暫停會籍,補交會費後方可恢復。
(三)會員需遵守會章和決議,不得做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如刻意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聲譽的,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嚴重者由理事會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其會籍。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及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1名,副會長2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事項待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理事會由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1名和副理事長2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開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長、副監事長2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決議事項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尚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心理分析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nálise Psicológ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Analytical Psychology”(以下簡稱本會)。會址位於澳門海邊大馬路運順新村A座25H,會址經會員大會議決後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二條——本會為一個非牟利的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在澳門地區推廣心理分析的應用及研究,促進學術研究和資訊交流,從而推動本澳推廣心理分析工作的發展,為澳門心理健康的專業水平之提高作出貢獻。
第四條——(一)普通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具備基本專業資格具有大專學歷,或從事心理、教育、醫療、社會工作相關專業或研究工作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基本會員有關之申請,理事會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二)名譽會員:本會得邀請本地或外地的社會知名人士,經理事會通過者,為名譽會員。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除法律所定權力外,會員大會還有以下權力:
(一)制定和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四)行使本會組織內其他機關未獲法律或章程賦予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有投票權的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
三、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的有投票權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若無法達到半數,則半小時後,即可再次召開會議,不論出席會員多少。
四、會員大會召開之通知,應於會前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以通知各會員。通知內容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特別會員大會會議在以下情況下必定召開:
(一)不少於半數的理事會成員同意召開;
(二)監事會全體成員同意召開;或
(三)不少於半數會員聯名請求召開。
六、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秘書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七、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如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和委員各一名,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職責是監督審閱理事會之會務及財務賬目,每年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第九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二)在需要表決時有投票權;
(三)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會之一切有關會員權益。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權力機關的決議;
(二)按期繳納會費;
(三)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四)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十條——榮譽顧問及榮譽會員
一、理事會按需要得邀請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之榮譽顧問。
二、對澳門心理分析專業作出傑出貢獻,經理事會推薦及會員大會通過的任何人士。
第十一條——本會的經費收入包括會費、捐贈、利息、籌募、政府機構或其他社會團體資助。
第十二條——本章程之解釋及修訂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三條——澳門路環民國馬路3號〔E5〕。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雀仔園馬大臣街8號C地下A舖。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墨山巷12號保康大廈3樓D。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8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蘭花前地124號運順新邨B座5/Y。
第二章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財政一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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