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文物之友協會

Associação dos Jovens Amigos do Patrimóni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4/2016。

澳門青年文物之友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定名為“澳門青年文物之友協會”,中文簡稱為“青年文物之友”;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Jovens Amigos do Patrimóni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JAPM”;英文名為“Association of Macao Young Friends of Heritage”,英文簡稱為“AMYFH”,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法人住所

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哪咤廟斜巷21號明新大廈五樓B座,倘有需要,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以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青年關心澳門文物的保護及發展,共同促進文化遺產事業。

第四條

會員

一、只要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的澳門青年,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方為會員。

二、凡連續成為會員達五年者,自動成為“永久會員”。

三、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權利,以及須履行相關義務。

第五條

組織

一、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領導機關成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具體由內部規章訂定。

二、各機關得按需要委任不具有領導機關成員身份的職務成員,具體由內部規章訂定。

三、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擔任名譽及榮譽職務。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立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主席團,其中一人為會長。

二、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出席人數不足,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二)修改本會章程及制定內部規章;

(三)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及重要事項;

(四)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以及監事會意見書;

(五)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數票同意,惟以下除外: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通過。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計劃會務發展;

(四)管理行政及財政運作;

(五)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六)決定會員的錄取;

(七)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二)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

(三)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四)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經費

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捐款、資助、活動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且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十條

解釋及修改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化產業青年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9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文化產業青年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文化產業青年促進會”。

(二)英文名為“Macau Cultural Industries Youth Promotion Association”。

(三)葡 文 名 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Promoção das Indústrias Culturais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加強兩岸四地文化與創意的交流合作,整合各地資源為青年提供創新創業輔導及服務,積極推動青年參與文化、創意產業,促進澳門社會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馬交石斜坡/黑沙環斜路16/22福海花園C/V 2B,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同意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之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四、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以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五、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果理事長缺席,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會長主持;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五、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幗薈文娛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幗薈文娛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幗薈文娛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由註冊日起成立,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愛國愛澳,遵守澳門基本法,為推動社會民眾康樂提高曲藝、折子戲、文娛康樂等,舉辦各式交流、演出、文娛康樂與眾同樂之活動,積極參與慈善公益,為造福社會而努力;發揚互助互愛精神,藝術文化、身心健康發展,良好品德與社會共融。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南街425號利耀閣18樓L;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有品德修養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履行章程及維護本會之聲譽,積極為本會的發展作出貢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聽取及檢討理事會過去工作報告,財務報告;表決理事會提案,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委員一名或以上,秘書一名,財務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為有效。

(四)理事會權力:負責審批新會員入會申請;行政決策及各項委任;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財政負責:a. 管理本會一切財政收入及開支;b. 依時提交本會之會計帳目。

(六)秘書負責本會的文書處理。

(七)其他委員:由會長委派領導本會之各項工作及活動。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委員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為有效。

(四)監事會權力:

a. 審閱理事會會議紀錄;

b. 審核財政收支;

c. 協助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及為理事會之工作作出指導性之建議;

d. 就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亦得接受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團體的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贊助,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募捐。

第十一條

經費支出

(一)本會日常開支及活動一切開支 (須由會長簽署);

(二)會長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必須為會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五章

榮譽職銜

第十二條

榮譽職銜

(一)本會設立創會會長,授予本會創辦人。

(二)經會長同意授權理事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三條

榮譽和名譽職位

(一)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對本會有裨益之人士為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學術顧問、名譽顧問或顧問,上述人士之任期與本會機關成員的任期相同。

(二)經理事會同意,得在該屆理事會的任期內保留、增聘或免除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學術顧問、名譽顧問或顧問。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法律

本章程如有未盡規範之處,均根據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社區藥劑人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社區藥劑人員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社區藥劑人員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Pessoal de Comunidade de Farmácia de Macau”,“Macau Community Pharmacy Personnel Association”,英文名簡稱為 “MCPPA”。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二)團結和組織本澳及其他地區廣大藥學工作者,促進本澳藥學專業人士能力的成長與提高。

(三)促進本澳醫療體系和巿民的合理用藥,對安全用藥的正確意識,為巿民的健康服務。

(四)維護藥學專業人士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提交藥學及衛生相關政策之意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天通里3號天德大廈4樓,執委會可把本會會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和普通會員。

(二)創會會員為參與且訂立本會開立文件的會員。

(三)認同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人均可填寫申請表以申請為本會普通會員,經本會執委會審核及批淮後,便可成為普通會員:

(1)已於本澳註冊之西藥專業人士。

(2)正就讀或持有藥學專上學歷課程且支持本會工作的人士。

(3)對藥學專業發展具有傑出貢獻且支持本會工作的人士。

(4)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

第五條會

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維護本會聲譽,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活動。

(三)有監督會務及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的權利。

(四)有退會權利。

(五)必須奉公守法,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

(六)支持會務工作,承擔本會所委托的工作任務。

(七)在未徵得執委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或公開發表言論。

(八)需按時繳納會費。

(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和限制外,創會會員和普通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會員退會及開除會籍

(一)會員退會須在一個月前通知本會,有擔任本會職務者須交接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二)普通會員若無特別理由而欠繳會費二年以上,作自動退會論。

(三)會員若屢次違犯本會章程或行為嚴重損害本會乃至社會利益者本會執委會有權決定開除其會籍及保留追究權利。

(四)自動退會、被開除會籍或會員資格喪失者,不得再享受本會之任何權利,其所繳交之各種費用一概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執委會、監委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執委會、監委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執委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當主席不能擔任其職務時,由副主席代替。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員大會可由執委會同意下,或不少於二分之一全體會員或不少於二分之一創會會員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六)會員大會之召集書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會議開始時,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議決。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一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之開會時間,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即可議決。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由超過一半的全體會員出席之會員大會審議,並需要得到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九)罷免領導機構之成員,須獲三分之二創會會員的贊同票。

第九條

執委會

(一)執委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執委會由最少三名至九名單數成員組成,執委會成員其中三分之一由創會會員選出,其餘由會員大會中選出,執委會設執行長、副執行長、執委會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執行長、副執行長、執委會秘書由執委會成員選舉產生。

(三)執委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執行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三名或以上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執委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執委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執行長或其代任者有權再投一票。

(四)除獲執委會授權者外,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或公開發表言論。

(五)執委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顧問及名譽會長。

(六)每屆執委會人數由現屆執委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而首屆執委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

第十條

監委會

(一)監委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執委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委會由最少三名至五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監察長、副監察長、監委會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察長、副監察長、監委會秘書由監委會成員選舉產生。

(三)監委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察長認為必要時或過半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監委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每屆監委會人數由現屆執委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但首屆監委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

第十一條

顧問及名譽會長

(一)本會可設顧問及名譽會長。執委會可按會務需要作出決議和邀請。顧問及名譽會長的任期與應屆執委會一致。

(二)顧問及名譽會長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三)顧問及名譽會長需維護本會權益、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四)顧問不需支付每年會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會費由執委會訂定)、各界人士不附帶任可條件的捐款或贊助及學術活動而取得的各種收入及資助和本會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執委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工作與任務

第十三條

工作與任務

(一)開展各種形式的藥學學術活動,組織學術考察活動。

(二)舉辦各種形式的學術討論會、講座、推廣本澳及各地藥學研究成果,提高會員學術水平。

(三)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有關藥事及衛生相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爭取藥學專業人員的專業地位和合法權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附則

(一)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執行長和一名副執行長聯署或由執行長委任的一名執行委員和一名副執行長聯署方為有效,但開立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須由執委會決定之。

(二)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執委會,修改權屬全體會員大會。

(三)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四)本章程及命名均以中文版本為準。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開心足球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6/ASS檔案組第7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開心足球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開心足球會”。

葡文名稱為Macau“Futebol Clube “Alegria””。

英文名稱為 Macao“Football Club “Happines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使其得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二)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四樓G。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五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三名及監事三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本會會徽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佛教基金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財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章第四條——基金會以不營利為目的,以弘法利生為宗旨,推動及促進澳門的佛教慈善事業、醫療及相關之社會公益事業。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花都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2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廣州花都同鄉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廣州花都同鄉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de Conterrâneos de Fa Tou Cantão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民間聯誼團體。宗旨是:努力促進居澳花都區人士的友好聯繫,積極參加澳門花都兩地經濟建設,文化教育,科學技術,體育衛生和社會福利等事業的交流活動,增進友誼。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五號8樓E座龍輝大廈。在需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籍貫花都,或曾經在花都居住,學習,工作,或贊成本會宗旨熱心參與澳門花都聯誼工作的居澳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2.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決議;

2. 參與和支持本會工作,繳納會費;

3. 如被選為領導機關成員,須履行任內職責。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

任期

本會組織機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改選並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職權為: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出領導機構成員;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兩人。

4. 會長由會員大會協商推舉選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工作。本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會長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常務副會長得代表會長主持會務。

5. 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三的會員提議召開。

6. 召開會議的通知,須於開會前不少於八天以掛號信寄交各會員,同時亦會於本地報章刊登啟事方式通知。會議通知要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7. 會員大會要至少半數會員才可舉行,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可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届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屬有效。

8.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訂定會費金額;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3. 本會有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會長簽署,或任何一位常務副會長及理事長聯簽,或經由會議決定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代表簽署均有效。

4. 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或半年舉行一次,由會長或理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得由會長或理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5.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並可聘用職員若干人,負責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職權為: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本會之賬目;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交會員大會。

3. 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或每屆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得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二條

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之設定

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任期與應届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之收入

本會之收入如下:

1. 會費;

2. 社會熱心人士及團體企業捐助;

3. 政府機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候補法律

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