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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4/1999號行政法規核准的《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丁雅勤擔任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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