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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2016號行政法規《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項、(九)項和(十)項,以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麗鑽為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二、委任下列社團的代表為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婦女聯合總會:庄玲玲(正選)及何凱玲(候補);
(二)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謝美玲(正選)及張婉思(候補);
(三)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梁銘恩(正選)及陳曉艷(候補);
(四)澳門明愛:林玉珠(正選)及黃珮琦(候補);
(五)母親會:飛曼華(正選)及Lei da Graça Costa e Silva, Veronica(候補);
(六)善牧中心:黎彩燕(正選)及Kang Sonok(候補);
(七)澳門防止虐待兒童會:黃曼雲(正選)及黃鳯欣(候補);
(八)希望之源協會:Marjory Rangel de Faria Vendramini(正選)及梁瑞芝(候補);
(九)澳門女企業家商會:江美芬(正選)及梁佩珊(候補);
(十)善明會:霍艷玲(正選)及余希雯(候補);
(十一)澳門福建婦女聯誼會:謝路生(正選)及蔡珊珊(候補);
(十二)澳門基督教青年會:卓箭球(正選)及陸綺彬(候補);
(十三)澳門循道衛理聯合教會:陳藜生(正選)及李婉心(候補);
(十四)澤愛慈善會:李素茵(正選)及馮儀(候補);
(十五)澳門崇德社:楊寶儀(正選)及何曦(候補)。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賀定一;
(二)何超瓊;
(三)張健中;
(四)何頴賢;
(五)譚志青。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惠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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