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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82/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49/2016

刊登日期:

2016.12.7

版數:

25543-25550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依照第2270(2016)決議第25段提交的關於調整第1718(2006)號決議第8段和第2270(2016)決議所規定措施的報告。
相關法規 :
  • 第35/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四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問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1718(2006)號決議。
  • 第31/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二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1874(2009)號決議。
  • 第10/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通過的關於防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087(2013)號決議。
  • 第21/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通過的關於防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094(2013)號決議。
  • 第52/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通過的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270(2016)號決議及中央人民政府關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委員會解除對上指決議附件三清單所列4艘船隻制裁通知的有用部分。
  • 第8/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央人民政府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發出的關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委員會解除對5艘船隻制裁的通知的有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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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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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防擴散問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1718(2006)號決議、第1874(2009)號決議、第2087(2013)號決議、第2094(2013)號決議和第2270(2016)號決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依照第2270(2016)號決議第25段的規定,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向安全理事會提交了關於通過新增應確定和指認為敏感貨物、與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有關的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來調整第1718(2006)號決議第8段和第2270(2016)決議規定措施的報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指報告的英文及中文文本,以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安全理事會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依照安全理事會第2270(2016)號決議第25段提交的報告的英文本


    安全理事會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依照安全理事會第2270(2016)號決議第25段提交的報告

    2016年3月2日,安全理事會第2270(2016)號決議決定,通過增加對物項的指認來調整第1718(2006)號決議第8段和第2270(2016)號決議規定的措施,指示委員會為此開展工作,在第2270(2016)號決議通過十五天內向安理會提出報告。

    為了完成這些任務,委員會審議了一份清單,其中載有應確定和指認為敏感貨物、與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有關的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

    以下清單所載的所有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僅是為了執行第2270(2016)號決議,不應被視為在不擴散和出口管制方面為國際和多邊機制、制度、文書、原則和做法確立先例。

    2016年3月29日,委員會按照安全理事會的指示行事,批准如下清單:

    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

    A. 可用於核或導彈的物項

    1. 環磁鐵:具有下列兩個特性的永磁材料:

    (a)內、外直徑小於或等於1.6:1的環形磁鐵;

    (b)使用以下磁性材料製造:鋁-鎳-鈷、鐵氧體、釤-鈷或釹-鐵-硼。

    2. 具有下列兩個特性的馬氏體時效鋼:

    (a)“能夠”在293K(20ºC)條件下達到等於或高於1500兆帕的最大抗拉強度;

    (b)呈棒形或管形,外部直徑等於或大於75毫米。

    3. 呈板形和薄條形、具有以下兩個特性的磁合金材料:

    (a)厚度等於或小於0.05毫米;高度等於或小於25毫米;

    (b)使用以下任何磁性合金材料製造:鐵-鉻-鈷、鐵-鈷-釩、鐵-鉻-鈷釩或鐵-鉻。

    4.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變頻管(也稱為轉換器或逆變器),以及專門為此設計的軟體:

    (a)多相頻率輸出;

    (b)能夠提供40W或更大的功率;

    (c)在600赫茲和2000赫茲之間的頻率範圍內,能夠在任何地方使用(在任何一個或更多地點)。

    技術說明:

    1. 變頻管又稱轉換器或逆變器。

    2. 上文所述的功能可由被稱為或被當作電子測試設備、交流電源、變速電動機或變頻驅動器銷售的某些設備來滿足。

    5. 具有下列兩個特性的高強度鋁合金:

    (a)“能夠”在293K(20ºC)條件下達到415兆帕或以上的最大抗拉強度;

    (b)呈棒形或管形,外部直徑等於或大於75毫米。

    技術說明:“能夠”一詞包括熱處理前後的鋁合金。

    6. 纖維狀或絲狀材料的以下預浸料:

    (a)具有以下特點的碳、芳綸或玻璃“纖維狀或絲狀材料”:

    (一)超過3.18×106米的“比模量”;

    (二)超過76.2×103米的“比抗拉強度”;

    (b)預浸料:使用上文(a)分段所述的碳、芳綸或玻璃“纖維狀或絲狀材料”製成,浸漬在熱固性樹脂中,寬度等於或小於30毫米的連續“細線”、“粗絲”、“紗”或“帶”。

    7. 以下繞線機及相關設備:

    (a)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繞線機:

    (一)以二軸或更多軸轉動,對纖維定位、包裝和纏繞進行協調或編程控制;

    (二)專門設計用來製造以纖維狀或絲狀材料製成的複合材料結構或層壓製件;

    (三)“能夠”纏繞直徑等於或大於75毫米的圓柱管;

    (b)對上文(a)分段所述的繞線機進行協調和編程控制;

    (c)上文(a)分段所述繞線機的芯模。

    8. INFCIRC/254/Rev.9/Part 2和S/2014/253號文件所述的滾壓成形機床

    9. 激光焊接設備

    10. 4軸和5軸數控機床

    11. 等離子切割設備

    12. 金屬氫化物,例如氫化鋯

    B. 可用於化學/生化武器的物項

    1. 適合生產化學戰劑的其他化學品:

    • 氯化鋁

    (7446-70-0)

    • 二氯甲烷

    (75-09-2)

    • N,N-二甲基苯胺

    (121-69-7)

    • 異丙基溴

    (75-26-3)

    • 異丙醚

    (108-20-3)

    • 一異丙胺

    (75-31-0)

    • 亞硝酸鉀

    (7758-02-3)

    • 吡啶

    (110-86-1)

    • 溴化鈉

    (7647-15-6)

    • 金屬鈉

    (7440-23-5)

    • 三氧化硫

    (7446-11-9)

    • 三正丁胺

    (102-82-9)

    • 三乙胺

    (121-44-8)

    • 三甲胺

    (75-50-3)

    2. 達到S/2006/853和Corr.1中所述性能參數的反應容器、反應器、攪拌器、換熱器、冷凝器、泵、閥門、儲罐、容器、接收器和蒸餾或吸收柱體。

    製造商的指定最大流量大於0.6立方米/小時的單密封泵和外殼(泵體),為這種泵設計的預製外殼內壁、葉輪、轉子或射流泵噴嘴,與正在處理的化學品直接接觸的所有表面都由任何下列材料製成:

    (a)鎳或按重量計算鎳含量超過40%的合金;

    (b)按重量計算鎳含量和鉻含量分別超過25%和20%的合金;

    (c)含氟聚合物(按重量計算氟含量超過35%的高分子或橡膠材料);

    (d)玻璃或玻璃內壁(包括陶化或釉化塗層);

    (e)石墨或碳素石墨;

    (f)鉭和鉭合金;

    (g)鈦及鈦合金;

    (h)鋯和鋯合金;

    (i)陶瓷;

    (j)硅鐵(高硅鐵合金);或

    (k)鈮(鈳)或鈮合金。

    3. 常規或湍流氣流清潔空氣室和自足性HEPA風扇過濾裝置,可用於P3或P4(BSL 3、BSL 4、L3、L4)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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