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6/2016。
第一條——名稱:本會定名為“澳門爬行動物協會”,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os Animais Répteis de Macau”(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本會之地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968號1樓A。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以文化推廣、保育、愛護動物之精神,團結本澳爬行動物愛好者,參與社會,服務社會,舉辦慈善講座,例如會到老人院,學校,弱智人士中心,孤兒院,或各類型團體機構開辦講座,令所有對爬行動物感興趣或未有認識的人們對爬行動物有一定的認識。推動本澳爬行界學術交流;宣揚正確的環境保育資訊及態度,致力保育本地爬蟲物種。
第四條——成立: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五條——會員:凡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且繳納會費者,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
(三)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拓展本會會務及弘揚本會宗旨,愛護本會聲譽;
(二)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協助本會開展工作及支持本會的活動;
(四)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三)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理事會召集;
(四)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五)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c)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及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出,人數必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會長一人,副理事會會長一至三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架構成員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四)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五)理事會的職權有:
a)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利;
b)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c)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d)依章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但人數必為單數;
(二)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由監事互選產生;
(三)監事會架構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監事會的職權主要為監察理事會之財務及本會帳目。
第十一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項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9/2016。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母乳及育兒推廣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Aleitamento e Cuidados Infantis de Macau”,簡稱APACIM,英文為“Macau Breastfeeding & Nurturing Promotion Association”。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街廣福安花園第九座3樓BP。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廣餵哺母乳是婦女與幼兒的基本權利,讓公眾更接納母嬰權益及加強對母乳餵哺的認識;
二、宣揚母乳餵哺對個人、家庭、社會、醫療、環保及資源分配的有利之處,以及母嬰親善環境的重要性,並協助公眾建立正確的母乳育兒價值觀,促進家庭和社會的和諧及鼓勵構建母嬰親善城市;
三、積極推動兒童權利公約;
四、透過各種不同服務及活動,如親子活動、讀書會等,向公眾宣揚並教育下一代母乳餵養知識;
五、積極為公眾提供自然育兒教育資訊,並舉辦各類型教育講座及交流活動,培育兒童多元發展,發揮創意展能;
六、向政府及有關機構反映並建議有關推動母乳餵哺及自然育兒事宜;
七、聯絡本地及國際母乳及自然育兒之組織,進行宣傳、交流及推廣之工作。
凡符合以下資格者,均具備條件成為本會會員:
一、所有不論年齡、宗教及國籍,凡支持母乳餵哺及自然育兒,並贊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
上述人士入會須向理事會建議,並為其接受者。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凡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架構領導成員任期為三年,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連選得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和秘書各一名。
三、會員大會應每年召開一次,以討論和通過理事會報告書及連同監事會有利意見書的賬目,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四、在下列情況下,大會應召集特別會議:
1. 由大會會長要求下;
2. 由理事召集或在監事會要求下;
3. 由最少代表三分之二會員人數的書面請求下。
五、會員大會應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六、召集須以掛號信的方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通知,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 第一次召集時,須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津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提名及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總數須為單數。理事會負責根據本會宗旨制定發展和服務方針,以及處理日常事務,理事會應每月舉行例會,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當其因故不能視事時,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順次暫代行使職務。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負責計劃及制定各類活動;
三、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六、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之聯簽,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總數須為單數。負責監督會務,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本會一切開支源自會費收入、私人捐贈或公共機關贊助及其他,有關款項及物品,僅可用於本會舉辦之活動及工作所需。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本章程未盡之處,均按《民法典》有關規定補足。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8/2016。
本會中文名稱:“巧緣藝術學會”,英文名稱為“Fate Art Society”,簡稱“FAS”。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著愛國愛澳精神,於本澳從事文化藝術活動,主要從事書法、繪畫、聲樂的文化藝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藝術活動發展為宗旨。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22號雅明閣4樓B座。
凡本澳愛好書法、繪畫、聲樂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1.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
3.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 遵守會章則及決議;
5. 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
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訂會章;
2. 選舉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各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4. 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三)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理事長可召集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方案。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團體的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並接受會員大會及監事會的監督檢查。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7/2016。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Macau de Faculdade de Gestão de Guanghua da Universidade Peking”,英文名稱為“Peking University Guanghua School of Management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加強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校友之間及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激勵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校友發揚北京大學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的優良傳統,為母校的發展,為澳門的安定繁榮,為祖國的統一和富強而貢獻力量。
第三條──本會辦公地點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六百九十三號大華大廈七樓。
第四條──本會會員的數目並無限制,凡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之畢業生及教職工,接受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者,經一位會員介紹,均可申請並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進行投票;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交納會費。
如被選為或被委任為本會機構之領導成員,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七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之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九條──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 討論、表決和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本會機構成員;
3. 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等若干人。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開,若會長缺時,則由其中一名副會長代為召開。
五、召開會議通知必須在距離開會日期之前不少於15天以掛號信方式寄往各會員住址,或透過在本地報章刊登啟事方式代替之,召開會議通知書要列明會議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七、會員大會會議要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
第十條──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等五人或以上人數,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或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及正、副監事長聯席會議決議;
2. 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 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提出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會議要至少半數理事出席才可舉行。
五、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工作部門,各工作部門之負責人(如財務部負責人、活動部負責人、宣傳部負責人等)均由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民主協商產生。
第十一條──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等五人或以上人數,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民主協商產生,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1. 監察會章之執行及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年度財務報告;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其中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二條──經理事會提名,正、副會長認可,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十三條──本會之收入如下:
一、本會會員會費和捐助;
二、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三、政府機構資助。
第十四條──一、本會的支出由理事會決定。
二、理事會得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戶口,由理事會決議簽署方式。
第十五條──章程的執行、修改及解散: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三、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忽略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6/ASS檔案組第7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氹仔樂活舞蹈會”,英文名稱為“Macau Taipa Lohas Dancing Club”。
本會為非牟利文化藝術團體,宗旨為推廣中華文化藝術和各項不同活動來提昇澳門居民的舞蹈藝術水平和體質以達至健康生活,正向人生為最終目標。除積極參與社會的各項公益活動,還組織和籌辦各項相關範籌活動,以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發展作出貢獻!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401號濠景花園牡丹苑27樓D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 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 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201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9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中文名稱:澳門中葡多元文化協會,中文簡稱:中葡多元文化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Sino-Portuguesa de Multi-Culturas de Macau,葡文簡稱:ASPMCM;英文名稱:Macao Sino-Portuguese Multi-Cultur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SPMCA(下稱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AF座,在適當時得按照理事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的宗旨為:
(一)配合中葡論壇所倡導的在澳門成立中國——葡語國家文化及經貿交流中心、雙語人才培養基地的政策;
(二)傳承青年創新創業的精神及弘揚愛國愛澳的家國情懷;
(三)一帶一路倡議與歐洲發展戰略對接;
(四)舉辦有關中葡、中外多元文化領域的培訓、合作及交流項目;
(五)關注知識產權的保護,其中包括專利、版權、商標及外觀設計等;
(六)推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國際理解和文明對話的理念,關注世界婦女和兒童的命運和權益;
(七)促進對澳門本土價值、文化傳統、民風民俗、自然或文化遺產的研究和保育;
(八)推動青年流行文化的創新昇華與蓬勃發展;
(九)推廣澳門多元文化、多元文明融和共生的成功範例,藉以凝聚更多力量共同促進澳門的長足發展。
凡年滿十八歲,並認同本會章程者,可由一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批准,並繳付會費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及大會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
一、本會設立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及執行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
四、透過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下設若干部門。
五、 理事會可就一切不屬於大會權限的事項作議決。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和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並於會員大會上作年度工作報告。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一、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會長、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的會員為正當目的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召集書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八天寄給會員的聯絡地址或由會員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及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四、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出席的會員數目未達半數時,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應超過半數出席之會員通過方為有效;會員大會的權限包括:
(一)修改章程,但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能通過;
(二)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表、翌年活動計劃及預算;
(三)選舉各機關成員;
(四)透過大會決議,可具體訂定納入屬會員大會權限範圍的其他事項。
一、會員享有本章程及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會員尤其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對會務提出意見和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
二、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的決議,繳付入會費、年費及不作任何損害本會的發展和聲譽的行為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可喪失會員資格。
本會經費可來自:會費,政府機關的資助,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以及其他的合法途徑。
各機關會議亦可透過視像或電話同步會議紀錄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不同地方出席會議的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以及在會議紀錄尤須載明開會的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且須簽署才為有效。
在理解本章程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遺漏,適用澳門法律,且在不抵觸法律規定情況下,可由會員大會進行解釋和議決。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5/201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1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本會定名為“澳門佛港澳青年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ntre Jovens da Foshan, Hong Kong e Macau (Macau)”,英文名稱為“Foshan, Hong Kong and Macau Youth Exchange Association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拓展、促進和加強佛山、香港及澳門的青年交流活動,為三地相關的各種聯繫及交流活動作出貢獻。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街10號M凱旋門廣場地下C,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及按需要設立分區辦事處。
一、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之人士,均可向理事會申請加入本會,倘有關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則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作出表決,發表意見以及提出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為本會組織機關的成員;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退會。
三、會員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組織機關的決議;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以及維護本會聲譽;
(三)若被選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四)繳納會費,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力外,亦負責修訂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長、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六、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一、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力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公共或私人的機構和實體的資助,亦可來自本會舉辦活動之收入及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
一、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本章程未有規定者,一概按照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28 de Novembro de 2016,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本會名稱為“澳門法律工作者聯合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gentes da Área Jurídica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103號建置商會大廈3樓C,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在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前提下,廣泛團結澳門各界法律工作者,充分發揮澳門法律工作者的專業優勢和社會影響力,成為廣大法律工作者開展業務交流、相互合作、聯誼的平台,為澳門的法制建設和法治社會作出貢獻。
一、澳門的法律工作者,凡認同本會章程,提出書面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和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二、法律工作者是指在澳門現在或曾經從事法學教育與研究、法律實務、立法活動及其他法律相關工作的人士。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本會中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或建議之權利;
(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利;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及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之權利。
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團結互助,推動會務之發展;
(三)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不得做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與利益的行為;
(四)依時繳納會費。
一、會員有退會之自由。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二、會員如有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口頭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三、會員欠繳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有一切會員權利,須補交欠費後方得恢復權利。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三、正、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會長只可連任兩屆,副會長連選得連任。正、副會長的出缺,由常務理事會協商提名補選。若會長、副會長各出缺餘下任期不足六個月的,則無需補選。
四、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五)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一、會長的權限為:
(一)領導本會,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二)經理事會提議,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擔任榮譽會長、名譽顧問和名譽理事;
(三)對外與各有關機構簽署協定或文件;
(四)法律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
二、由法律及章程規定之會長權限得授權予理事長行使,獲轉授權之理事長得將有利於本會會務之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常務理事會之成員中其中一位行使。
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任期三年。理事長負責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只可連任兩屆,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的出缺,由常務理事會協商提名補選。常務理事的出缺,由理事會協商提名補選。若各出缺餘下任期不足六個月,則不需補選。
四、理事會可設常務理事會,由不多於若干人之單數常務理事組成,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的常務理事組成。
五、理事會的職責為:
(一)依章程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制定會務發展工作計劃,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管理本會;
(六)履行其他法律和章程規定之職責。
六、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負責承辦理事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可連任兩屆,副監事長連選得連任。正、副監事長的出缺,由監事會協商提名補選,若各出缺餘下任期不足六個月,則不需補選。
二、監事會的職責為: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各項會務進展,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定期審查帳目;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提交會員大會;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長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主持監事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可應監事會或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選舉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三、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半年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最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均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四、監事會會議最少半年舉行一次。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七、除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會議的表決均以過半數出席成員贊成作為通過,但不妨礙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的名單,應在會員大會會長指定日期前,向會員大會會長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轄下各部分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本會之收入包括以下各項:
(一)會員之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9 de Novembro de 2016. — O Notário, José Manuel de Oliveria Rodrigues.
1. Entidade que põe o fornecimento a concurso: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2. Modalidade do concurso: concurso público.
3. Objecto do fornecimento: fornecer luminárias de iluminação pública do tipo LED.
4. Quantidades a fornecer: luminárias do tipo LED para substituição das luminárias equipadas com lâmpadas de vapor de sódio de alta-pressão de 250W: 1250 unidades; equivalente a 150W de vapor de sódio de alta-pressão: 1250 unidades; equivalente a 100W de vapor de sódio de alta-pressão: 500 unidades.
5. Prazos de entrega: as quantidades acima serão repartidas por várias ordens de encomenda da CEM nos anos de 2017 e 2018 consoante as necessidades. Por cada ordem de encomenda enviada pela CEM, o fornecedor deverá entregar as luminárias no prazo de 60 dias a contar da data da notificação da ordem de encomenda.
6. Validade das propostas: 90 dias, a contar da data d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prorrogável, nos termos previstos no programa do concurso.
7. Tipo de adjudicação: remunerável de acordo com a lista de preços unitários.
8. Caução provisória: MOP 500 000,00.
9. Caução definitiva: correspondente a 10% da ordem de compra, sob a forma de depósito em dinheiro, cheque ou garantia bancária a favor da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10. Preço base: não há preço base.
11. Data, local e preço para consulta e obtenção do processo:
Data: desde o dia da publicação deste anúncio até 4 de Janeiro de 2017.
Horário: 09,00 — 13,00 horas e 15,00 — 17,00 horas, aos dias úteis.
Local: Direcção de Aprovisionamento e Logística (PLD).
Estrada de D. Maria II, Edif. CEM, 11.º andar, Macau.
Poderão ser solicitadas na CEM, cópias do processo do concurso mediante o pagamento de $ 200,00 (duzentas patacas). Este valor reverte a favor da CEM. O processo do concurso poderá também ser obtido gratuitamente através da página da internet no portal da CEM (www.cem-macau.com).
12. Dia, hora e local para entrega das propostas:
Dia e hora limite: 4 de Janeiro de 2017 (quarta-feira), às 17,00 horas.
Local: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Estrada de D. Maria II, Edifício CEM (recepção no rés-do-chão), Macau.
13. Idioma para propostas: as propostas devem ser redigidas em língua oficial da RAEM ou em língua inglesa.
14. Dia, hora e local do acto público:
Dia e hora: 5 de Janeiro de 2017 (quinta-feira), às 09,30 horas.
Local: Estrada de D. Maria II, Edif. CEM, Macau — 15.º andar, Auditório.
Os concorrentes ou seus representantes deverão estar presentes ao acto público de abertura das propostas para os efeitos previstos no artigo 27.º do Decreto-Lei n.º 63/85/M, por forma a esclarecer eventuais dúvidas relativas aos documentos apresentados ao concurso.
Os representantes legais dos concorrentes poderão fazer-se representar por procurador devendo, neste caso, o procurador apresentar procuração notarial conferindo-lhes poderes para 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15.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das propostas e respectivas proporções:
Os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dividem-se em duas fases, sendo que a primeira fase tem um regime de eliminação. Os concorrentes passarão à segunda fase, em que as propostas serão pontuadas, se cumprirem com os requisitos técnicos e garantirem a entrega no prazo solicitado. As propostas serão pontuadas de acordo com os seguintes factores-peso: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 Factores-peso |
— Eficiência das luminárias | 20% |
— Experiência no fabrico de iluminação pública do tipo LED | 10% |
— Preço | 60% |
— Prazo de entrega | 10% |
Total | 100% |
A entidade responsável pelo concurso fará a respectiva avaliação de acordo com a informação contida nas propostas e com a metodologia acima referida.
16. Informações suplementares: os concorrentes poderão visitar a sede da CEM, sita na Estrada de D. Maria II, Edif. CEM, 11.º andar, Macau, na Direcção de Aprovisionamento e Logística (PLD), ou visitar a página de internet da CEM (www.cem-macau.com) entre 7 de Dezembro de 2016 e a data limite da entrega das propostas, para tomar conhecimento de eventuais esclarecimentos adicionais.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aos 7 de Dezembro de 2016.
Membro da Comissão Executiva, Shi Yulin.
Presidente, Leong Wa 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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