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歐盟理事會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澳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歐洲聯盟關於民用航空若干事項的協定》,以換文方式分別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和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相互作出通知,已完成使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公佈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並按照該協定第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