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張嘉恩在行政會秘書處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旅遊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盧桂蘭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同一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批示:
何家威——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規定,以專用印件形式與其簽訂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雷嘉鳴;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朱珮珊。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廖穎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丁雅勤擔任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達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張翠玲——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Carlos Manuel Rangel Silvano Fernandes、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呂美瑩、黃文傑、張佩儀及曾惠斯——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鄭淑兒——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司長秘書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李少娟——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黃佩芬——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林智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宣傳教育處處長歐敏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批示如下:
何倩雅——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及代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批示如下:
周惠眉及黃永珊——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公署之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並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批示如下:
劉彥朗——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一項,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於廉政公署
代辦公室主任 王衛東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名及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鄭家輝及朱可宜在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及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羅玉儀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十五名的合格投考人,陳子麒、魏志富、盧啟賢、余慧怡、何嘉誠、李凱詠、梁苑君、梁業恆、郭佩珊、黃小慧、侯祥翔、吳家騏、梁美詩、趙正香及陳紹軒,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之合格應考人,現獲確定委任於本局人員編制之下指職級:
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鄭奇添,獲委任為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第二及第三名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及財政範疇)謝銳珊、容國健及葉慧姍,獲委任為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行政及財政範疇)。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馬慧敏——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的批示:
周友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鄧偉民——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的批示:
鄭覺良——本辦公室徵用的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八日起,更改其徵用的狀況,新職級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
毛綺雯,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區肖卿,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馮文莊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以期間為一年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龐寶兒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志華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及格的獨一投考人,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中葡文)羅瑞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中葡文)。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由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批示核准的法務公庫二零一六年第四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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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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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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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1 |
09 |
00 |
00 |
聖誕津貼 |
150,000.00 |
|
01 |
05 |
01 |
00 |
00 |
家庭津貼 |
15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8 |
宣傳品及獎品 |
1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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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2 |
01 |
00 |
電費 |
350,000.00 |
|
02 |
03 |
04 |
00 |
01 |
不動產 |
200,000.00 |
|
04 |
02 |
00 |
00 |
02 |
社團及組織 |
60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09 |
資訊設備 |
600,000.00 |
|
總額 |
1,100,000.00 |
1,100,000.00 |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法務公庫
主席 劉德學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發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已故衛生助理員張桂雄之遺孀潘燕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54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廉政公署顧問之法務局已故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辜美寶之鰥夫布文飛、兒子布樂謙及女兒布樂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132,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何錦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24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三職階主任醫生周志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56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技術員何濠暉,供款人編號61391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交通事務局高級技術員Maria Goretti Faria da Costa,供款人編號60899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潤龍及溫玉珊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及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之批示:
經濟局編制內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思雅——應其要求免除其在本局之職務,自其於旅遊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生效。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之批示:
林有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譚惠瑤,為本局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郭金妹,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余偉斌,為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程綺雲——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劉匡正、廖偉傑及周毅文——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三名在本局擔任統計技術員職程實習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獲延長,為期不超過四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黎潔媚及古淑珍,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凱健,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黃杏回,為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吳家棋,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散位之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葉錦良,因達年齡上限強制退休而脫離公職,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十月十一日、十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林寶輝——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或(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陳毅豐,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20點;
蘇文龍,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九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20點;
高漢強,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65點;
林治錝,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改為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就業廳廳長孟瑞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獨一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尤富,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監察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以填補經第41/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03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批示核准之消費者委員會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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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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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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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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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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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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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及長期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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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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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或服務費 |
2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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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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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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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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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津貼 |
2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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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0 |
00 |
00 |
00 |
資產及勞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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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1 |
00 |
00 |
00 |
耐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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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1 |
08 |
00 |
00 |
其他耐用品 |
2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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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0 |
00 |
00 |
勞務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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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8 |
00 |
00 |
各項特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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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13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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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00 |
00 |
00 |
00 |
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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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10 |
00 |
00 |
00 |
機械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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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10 |
00 |
00 |
09 |
資訊設備 |
8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99 |
其他 |
3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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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 |
150,000.00 |
150,000.00 |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於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黃國勝——委員:李萊德、郭林、馮國康、莫志偉、蕭婉儀、謝家銘、石崇榮、甄李睿恆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與甄治漢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5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與林煥笑簽訂為期兩年的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2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簽訂為期兩年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溦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張國基續聘為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35,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
余幻劍續聘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林浩輝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謝美蓮續聘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潘國添續聘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梁翊羚續聘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吳嘉威續聘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65;
伍定邦續聘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50;
梁志成、唐國夫及鄺永澤續聘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20;
龍庭鋒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05;
梁雪珍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第192/2016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137881關錦文,由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七條之規定,本局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崔梦雅、哈瑞琦及楚飞飞擔任外語翻譯範疇的專業技術人員,合同期限由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靜婷,本局人員編制內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周德華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吳振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馬起峰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六條款,自簽署日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更改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650點。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陳振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梁燕萍和蘇美甄──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之批示:
黃詠欣、彭韞、梁敏燕、李嘉敏和吳麗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周樂彤──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莫文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袁青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程炳光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譚文斌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朱黃瑞霞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鳳蓮、易雪芳及吳燕翎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柯美梅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魏小雲,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薛飄榮,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李容寶嬌、梁姸芳、李玉華、盧弘峰、李麗華、鄺雪芳、温少琪、孫巧、温文婷及陳艷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戴雲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鄭潔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鄧頴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謝笑萍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鄭麗均、黎惠愛、林佩瑜、林小娟及潘健勤,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譚細嬋及余懷朗,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容詠茵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黃艷紅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馮以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黃燕松及蕭興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盧貴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易堅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鄺俊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唐德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石觀勝、胡光文及區樹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姚吾華及黃偉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黎勿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趙惠綺、麥笑、伍平嬌、謝海珊及劉金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李菊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趙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曾翔冲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吳換好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鳳好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嘉玲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主治醫生陳丹霞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羅曹添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徐永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幸茵及俞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湯國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李德豪及羅嘉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施純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月萍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焯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伍成昌——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會計處處長,為期兩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66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李加祿街5-B號永益樓B座地下及閣仔的“便民藥房(下環街店)”,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三名的合格投考人陳偉琪、甘婉慧及Gonçalves Lei, Rosalina Fernandes,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謝慧玲,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João Afonso Malho Costa第D-0150號及Cristiana Sobral Marques第D-0151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分別取消王蕊第M-0868號及劉亞秀第M-143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湯燕芬、林文達——分別恢復第M-1750號及第M-206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梁慧君——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274。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李鎮宏、陳志中——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275、M-2276。
呂志揚、吳凱瑩、鄭叠鈞、陳寶儀、施瑤瑤——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589、W-0590、W-0591、W-0592、W-0593。
黃華——應其要求,中止第T-0475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袁美雲——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493。
蔣政欣——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494。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周寶儀——應其要求,中止第E-181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梁玉鵬、林奕青——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594、W-0595。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33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5樓K的澳門恆康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恆健平安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5樓K。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李惠芬第E-223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李雙兒——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666。
禤昭庭、潘梓浩、伍小欣——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596、W-0597、W-0598。
取消恩健(關閘)醫務中心第AL-0077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鄺頌能——應其要求,中止第E-250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因本局文誤,就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二組內第22166頁之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李蕙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應為:“……李蕙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三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永靖,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汪加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一條及第五條,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區寶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阮曉惠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關慧怡,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
原健鏘,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黃鳳君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吳美鳳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賴細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甘葉林,晉階至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點,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李柏文,晉階至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點,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何偉文,晉階至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的唯一合格應考人譚德毅,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麗貞,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鄧小麗,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公佈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體育基金預算第五次修改,有關修改是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的批示許可:
單位: 澳門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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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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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1 |
08 |
00 |
00 |
其他耐用品 |
70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非耐用品——其他 |
1,800,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1 |
通訊 |
1,32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2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2 |
技術及專業培訓 |
50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2 |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
90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6 |
銀行手續費 |
20,000.00 |
|
總數 |
2,720,000.00 |
2,720,000.00 |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於體育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公佈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第五次修改及澳門國際音樂節獨立預算第一次預算修改,有關修改是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的批示許可: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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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開支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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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1 |
04 |
00 |
03 |
手工藝及收藏品 |
480,000.00 |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570,000.00 |
|
02 |
03 |
02 |
01 |
00 |
電費 |
1,500,000.00 |
|
05 |
02 |
03 |
00 |
00 |
不動產 |
110,000.00 |
|
07 |
06 |
00 |
00 |
02 |
各項建設 |
2,80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07 |
版權 |
360,000.00 |
|
總額 |
2,910,000.00 |
2,910,000.00 |
單位: 澳門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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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開支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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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2 |
07 |
00 |
08 |
宣傳品及獎品 |
15,000.00 |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 |
55,000.00 |
|
02 |
03 |
02 |
01 |
00 |
電費 |
40,000.00 |
|
02 |
03 |
04 |
00 |
01 |
不動產 |
1,480,000.00 |
|
02 |
03 |
05 |
02 |
02 |
公幹交通費 |
19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31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17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8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2,15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6 |
銀行手續費 |
2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99 |
其他 |
100,000.00 |
|
總額 |
2,305,000.00 |
2,305,000.00 |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 吳衛鳴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以及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I第八款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一六年度旅遊基金第三次修改預算,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批示核准: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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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1 |
01 |
00 |
00 |
建設及大型裝修 |
6,00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8 |
宣傳品及獎品 |
9,216,700.00 |
|
02 |
03 |
05 |
02 |
02 |
公幹交通費 |
8,909,800.00 |
|
04 |
02 |
00 |
00 |
02 |
社團及組織 |
6,000,000.00 |
|
05 |
02 |
05 |
00 |
00 |
雜項 |
306,900.00 |
|
總額 |
15,216,700.00 |
15,216,700.00 |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謝慶茜,程衛東,Mariana da Rocha Fu(傅嘉敏),柯超航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蕭仲賢擔任文化產業基金綜合支援部主管的定期委任,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於期限屆滿時終止,並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返回原服務部門。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歐東文,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王嘉寶、劉珠玲、朱國鋒及程家仁,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詠嫦及蘇杏儀,本局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周勇、李結濠及鍾利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兩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最後一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稽查,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王子杰,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輔助科科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Maria Helena Mota Vale da Conceição,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Carlos Orlando Lopes de Almeida Gonçalves,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黃曉萊、潘漢琪及孫子倫,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陳麗華,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Armando Correia de Lemos、陳子駿、容惠貞、郭鎮邦、梁綺華、麥婉筠、吳偉倫、施少勳及余綺君,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劉嘉茵及梁穎欣,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許永欣,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陳嘉欣、Isabela Thumma Osório、林凱茵、林鑫、李穎紅、Patricia Dias Teixeira Choi、蘇淑芬及鄧思亮,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黃玉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陳昊、陳燕菁、陳健富、周芷珊、程旭傑、庄怡、莊文良、鍾效仁、鍾雪敏、何嘉儀、葉章偉、林全文、李達禧、梁嘉欣、吳家駒、鄧永雄、余志軒及黃文俊,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陳顯崇,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徐敏敏、龔浩賢、劉健德、廖浩倫及黃焯愉,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鍾松仁、林明心、林偉清、梁漫前及盧志威,第三職階郵差;
方家偉、馮建偉、李嘉輝及彭家俊,第二職階郵差;
陳家豪,第一職階郵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劉蘭華,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葉花,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偉菁及郭曉晴,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李小曦,資訊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梁小龍、余汶英、萬之菱及黃嘉欣,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潘亦廣,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陳德彬,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
梁偉棋,資訊範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
陳淑婷及楊俊榮,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楊汝威及李錦就,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陳穎汶、何雪欣、萬錦圖及蕭兆霞,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何志榮,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Ana Rita Torres Pereira de Amorim、鄭素環、黃家俊及黃慧琪,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陳政建及李鵬飛,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羅浩暉,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梁啓釗及譚凱欣,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賀啓智、龔善美、林俊賢、李顯欣及呂嘉輝,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葉穎欣,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卓儉波、莫巨楊及黃世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吳海文,第六職階技術工人;
張安坤、高錦雄及林嘉明,第三職階技術工人;
譚嘉豪及鄧志傳,第一職階技術工人;
何偉生及吳少武,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陳潤添、何詠基、李旨宏及蕭澤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
鄧智偉,第二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梁逸豪,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陳逸雯,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呂健欣、吳翠婷,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葉頴昕及黃慧茵,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梁曉梅,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啓棠及韋德貴,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志佳,資訊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謝振球及楊小藝,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林嘉偉,資訊範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
Francisco Pedro da Rosa及盧新華,資訊範疇第一職階特 級技術輔導員;
葉詠雯,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盧國權,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關詠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岑寶雲,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柯于婕,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翁義梅,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黎淑賢,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馮兆鈞,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潘錦成,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何德強,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馮詩婉,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黃錦雄,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歐健彬及何韜,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杜偉雄,資訊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胡錦和,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黃浩文,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鄭漢豪、劉浩宏及黃桂明,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陳偉業,資訊範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
李慧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施贊禮,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陳德健、張迪奇、黎俊明及郭淑英,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劉鎮邦及黃河清,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蕭文保,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郭劍波、李垚、梁鵬翀及黃耀權,第一職階技術工人;
鄭錦棠及顏羨賢,第六職階勤雜人員;
陳倩香、張利雄及杜耀榮,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葉婉雯、凌明峰、莫飛健、吳志恆及吳志偉,第三職階勤雜人員;
馮黃婉志、許定喜及羅麗嬌,第二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蕭少莊,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陳家洛、陳華仔、鄭松年、鍾勝強、鄺偉秉及李國杰,第五職階郵差;
洪文獎、林明新、梁家輝及黃子健,第四職階郵差;
施力行、陳業興、陳啓成、趙崇威、霍浚華、馮健樑、楊文杰、簡健龍、郭兆章、黎益民、李鎮金、李志立、梁建達、羅建明、羅崇明、羅永傑、鮑祐麟、岑偉德、談栢軒、譚偉新及黃俊傑,第三職階郵差;
陳學明、陳建華、陳國耀、蔣詠傑、蔡承昌、蔡思銘、郭永業、梁軒愉、劉百強、蘇耀杰、蘇詠漢、鄧劍波、周應基、田文豹、溫滿康及黃偉倫,第二職階郵差;
歐陽堅柱、陳賢堂、霍寶權、游壹、古振南、林啓豪、劉振驅、李振豪、李偉麒、梁凌杰、盧家華及盧國邦,第一職階郵差;
陳秀雯,第三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九個月:
梁韋洛,第四職階郵差;
殷運輝,第二職階郵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伯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杜錚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許祖達及梅鴻基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巢樹恆,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周惠民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吳景松為運輸基建辦公室副主任,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周偉德為運輸基建辦公室副主任,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