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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教育發展基金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
(一)財政局代表鍾聖心為正選成員,以及林雪梅為候補成員;
(二)老柏生為正選成員,以及黃懿蓮為候補成員;
(三)惠程勇為正選成員,以及周江明為候補成員。
二、續任郭小麗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黃健武為候補成員,任期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止。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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