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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九七三年三月三日在華盛頓簽訂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英文縮寫為“CITES”)的締約國,並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通知作為公約保存國的瑞士聯邦政府,公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繼續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約文本經兩次修正:第一個修正案於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在波恩召開的締約國大會第一次特別會議上通過(《波恩修正案》),於一九九八年二月三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第二個修正案於一九八三年四月三十日在哈博羅內召開的締約國大會第二次特別會議上通過(《哈博羅內修正案》),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國際上生效,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兩個修正案均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約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上指兩個修正案的文本至今尚未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公約的附錄歷經更新,而該等更新文本亦未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此外,察覺經七月二十三日第50/80號法令公佈於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第8期《政府公報》副刊的CITES英文文本及其葡文譯本內容不準確。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
——重新公佈一九七三年三月三日在華盛頓簽訂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的英文正式文本,包括其附錄I、附錄II和附錄IV;
——公佈:
(一)一九七三年三月三日在華盛頓簽訂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的中文正式文本,包括其附錄I、附錄II和附錄IV;
(二)分別於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及一九八三年四月三十日通過的《波恩修正案》和《哈博羅內修正案》的英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中文譯本;
(三)自CITES官網下載的經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在波恩、一九八三年四月三十日在哈博羅內修正的一九七三年三月三日在華盛頓簽訂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英文文本及相應的中文和葡文譯本;
(四)附錄I、附錄II和附錄III的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二日英文原文及相應的中文和葡文譯本。
為適用早前已公佈的CITES的規定,在葡文譯本中對公約“Anexo”(I、II、III或IV)的提述,應理解為對公約“Apêndice”(I、II、III或IV)的提述。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 請查閱:第43/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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