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藝術文化展覽演出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藝術文化展覽演出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藝術文化展覽演出協會”,簡稱“藝文展演協”。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xposi­ç­ões e Espectáculos Artísticos Culturai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Performance, Arts, Cultural & Exhibition”,英文簡稱為“PACE”。

第二條——宗旨

提倡澳門藝術水平邁向國際化,促進澳門各藝術單位得到更多本地及國外的演出機會;務求發展澳門多元化藝術及提升展覽演出之水平,推動各藝術單位舉辦更多國際性的展覽及演出活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商業中心二樓B座。

第二章

第四條——社團會員

凡澳門對藝術有興趣人士,與協會有相同理念,即可填入會申請表格,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社團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任何藝術演出,並享有提供之福利。

2. 本會會盡力協助會員舉辦任何藝術演出之活動或展覽。

3. 會員不限人數,需每年續會。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 推動及宣傳本會活動。

3. 每年出席大會所舉辦的“會員年度大會”。

第三章

第七條——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秘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每年召開兩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通知會員參加,由主席主持大會。

3. 應於開會前不少於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會員大會決議時,須獲出席會員一半或以上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

4. 如要解散本協會,須獲全體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生效。

第九條——理事會

1. 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會內日常行政運作;計劃會務發展,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處理日常會務及賬目管理。

2.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3.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秘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監事會負責查核理事會之行政活動及財產進行監察並向會員年度大會報告。

3. 監事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四章

第十一條——會議

1. 每年年初會舉行一次“會員年度大會”,大會將回顧上一年活動概況及成果分享。

2. 每年最少有兩次理事會會議,商討有關藝術活動策劃事宜及本會發展方向之調整等。

第十二條——修改章程

1. 如要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本會的會員捐款及澳門政府、澳門基金會資助。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體育暨運動科學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9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體育暨運動科學學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體育暨運動科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iências de Desporto e Educação Física de Macau (ACDEFM),英文名稱:Macao Society of Sport Science and Physical Education (MSSSPE)。

二、會址:澳門氹仔體育路148號奧林匹克體育中心羽毛球區接待處。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是本澳體育工作者,體育科學技術人員及有志於體育科學研究人士的學術性群眾團體,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是非牟利的學術性組織。

二、本會的宗旨是團結澳門廣大體育科技工作者,促進本地體育事業的發展,推動體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體育科技人材的成長,為提高澳門的體育運動水平,增強市民的體質,豐富社會的文化生活,推動澳門體育運動的發展而服務。

第三條

職責

本會以進行體育科學研究、服務澳門體育發展為指導思想,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道德風範。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開展體育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和體育事業的進步。

二、普及體育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先進技術和經驗。

三、開展繼續教育,幫助體育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補充新的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四、發動會員對與重大體育決策有關的問題提供諮詢服務,接受委託承擔課題研究以及科技項目論證,成果鑑定等。

五、編輯出版體育科技學術書刊、科普讀物和體育信息資料。

六、加強同國際體育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聯繫與交往,開展國際和地區間的體育學術交流。

七、開發、推廣體育科技成果,開展科技諮詢服務,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引導會員自覺為澳門的經濟發展服務。

八、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會活動中做出優異成績的會員和學會專、兼職工作人員。

九、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廣大體育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舉辦為體育科技工作者服務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類別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可申請為本會會員。本會設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外籍會員。

第六條

各類會員條件

一、個人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獲得大專學位者,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者;經過自學達到上述人員水平者;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體育管理工作的領導者;熱心和支持體育科技事業的企事業家和社會知名人士。

二、團體會員: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並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訓練、生產、管理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群眾團體。

三、外籍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與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和知名人士。

第七條

會員的權力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對學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

2). 參加本會有關學術活動和科普活動;

3). 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4). 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5). 按規定標準繳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

1). 參加本會有關活動,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2). 請求本會協助其開展繼續教育、技術培訓、科技諮詢等;

3). 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4). 協助本會開展有關學術活動和科普活動;

5). 按規定標準繳納會費。

三、外籍會員:

1). 優惠或免費得到本會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2). 可應邀參加本會在澳門舉辦的學術會議;

3). 可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國際性學術會議;

4). 支持本會工作,寄贈學術資料,通報信息,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5). 按規定標準繳納會費。

第八條

入會手續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並填寫《澳門體育暨運動科學學會個人會員入會申請表》,經本會會員介紹,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並辦理有關手續。

二、團體會員:由單位提出申請並填寫《澳門體育暨運動科學學會個人會員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審批。

三、外籍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並填寫《澳門體育暨運動科學學會個人會員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審批。

第九條

會員退會

會員有退會自由。兩年以上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可經本會理事會決定,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領導機構是會員大會並由享有所有社團權利的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負責領導及處理會員大會的工作,設一名大會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大會秘書。任期二年。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必要時可提前或延後召開。召開前要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議一般決議要出席會員人數的絕對多數同意方可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要出席會員人數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才可修改;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1). 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 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3). 制定、修改章程;

4). 選舉新的理事會;

5). 表彰、獎勵先進。

第十一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理事會的成員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經一定的民主程序在會員代表大會上由絕對多數會員贊同投票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及理事委員十四人,組成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每屆任期二年。

三、理事會理事長為法人代表,必要時可委託副理事長或秘書長行使法人代表職權,任期二年。

四、學會會長、副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等人選,必須由理事會研究決定後,可邀請澳門社會各界的知名人士出任。

五、理事會的成員如因工作調動或別的原因,不再從事體育科技(管理工作的),理事會有權決定是否更換成員。

六、監事會為會務監察機構,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及監事委員二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均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二年。

七、其職權為檢核理事會各議決案執行情形及稽核財務情況。

第十二條

理事人選

一、理事人選應是會員中在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專家、學者,熱心於學會工作的高層體育管理人員,以及支持學會工作有一定科學文化素養和較高知名度的企、事業家。

二、理事會的組成應注意年齡結構的合理。

第十三條

名譽職務

曾任學會理事、委員、編委等職務,對學會工作做出較大貢獻者以及大力支持學會工作的企、事業家和社會知名人士,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授於本會榮譽稱號或聘請擔任名譽職務。

第十四條

學術部

一、本會根據學術活動需要,設立學術部。

二、其主要任務是在理事會領導下分別負責組織有關專業的學術工作,編輯出版本會學報、學術交流等活動。

三、學術部設正部長一人、副部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其成員由理事會聘任。

第十五條

其他機關部門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下除秘書處、學術部外,再增設財務部、聯絡部、總務部協助理事會工作,其成員由理事會聘任。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收入及開支

一、本會之收入:

1). 政府資助;

2). 會員會費;

3). 本會舉辦各種事業的收入;

4). 社會團體及社會人士的資助和捐贈;

5). 學會基金。

二、本會之開支:

1). 主辦各項有關本地及外地活動之相關費用;

2). 取得服務或財產之相關費用;

3). 繳納按本澳門法律規定之各項稅款或費用;

4). 任何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費用。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十七條

活動之終止

本會因某種原因需要終止活動時,須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並在全體會員中,取得四分之三以上會員的同意後,報澳門政府有關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七章

最後規定

第十八條

會員證及會徽

會員證、會徽由本會統一設計、製作、頒發。

第十九條

疑問及遺漏

如疑問或遺漏時,理事會有權闡釋章程之內容及填補漏洞,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條

生效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會議通過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寧波市鄞州區鄉賢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8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寧波市鄞州區鄉賢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寧波市鄞州區鄉賢聯誼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愛國愛澳愛鄉,團結會員鄉親,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為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而努力。

(二)聯絡同鄉,宣傳祖國和家鄉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情況,推動會員支持家鄉發展建設。

(三)開展會員聯誼活動,互助互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比厘喇馬忌士街內港6號C碼頭。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華文媒體行業記者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8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華文媒體行業記者協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1. 本社團中文名稱為“澳門華文媒體行業記者協會”,中文簡稱“華文記協”,英文名稱為Chinese Media Industry Reporter Association Macao”。

2. 本協會為非牟利團體,存續期為無限期,由成立日開始生效。

第二條

(總部及代表處)

協會總部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12樓G室,經行政管理事務委員會之決議,可成立對協會工作之開展有需要之代表處。

第三條

(宗旨)

以下為協會之宗旨

1. 維護同業權益及促進同業之團結;

2. 為澳門安定繁榮及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從事華文傳播媒體行業贊同本協會宗旨及願意遵守協會章程之本澳人士或非本澳人士,均可申請為協會會員。會員之收納規章由行政管理事務委員會制訂。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1)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2)選舉及被選為機關負責人;

3)享受所有協會提供之服務,同時於參與協會活動時對第三者有優先權。

第六條

(會員之責任)

會員有以下責任:

1)尊重協會及其他會員;

2)參與協會活動;

3)發揚協會之宗旨及致力參與其執行;

4)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5)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協會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失去)

於下列情況會員將失去會員資格:

1)提前30天向協會通知退會;

2)欠交半年以上之會費,經催促後仍未繳付;

3)不理行法例,章程及規章制定之責任或違反協會機關作出之有效決定,經由行政管理事務委員會開除會籍。

第三章

協會之機關

第八條

(協會之機關)

以下為協會之機關:

1)會員大會;

2)行政管理事務委員會(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權限)

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1)制定及通過協會之活動計劃;

2)根據章程選舉及解任機關成員;

3)審議及通過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4)議決章程之修改;

5)議決協會之解散;

6)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

2. 一般會員大會由行政事務委員會主席召開,每年最少一次,討論及議決以下事項:

a)去年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b)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3. 特別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行政管理事務委員會或最少百分之五十會員召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及運作)

1. 會員大會需提前八天通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信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及地點和議程。倘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被視為有效組成。

2. 倘在指定時間一小時內,出席會員仍不足半數,可於八天內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出席人數不受限制。

3. 除法例規定其他票數通過特定之項外,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第二節

行政管理事務委員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1. 行政管理事務委員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其餘為委員,行政管理事務委員會有以下權限;

a)領導協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b)在法庭內外代表協會;

c)收納及開除普通會員;

d)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e)聘請員工;

f)購入,賣出,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出讓資產及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

g)委託代表人代表協會執行指定之工作;

h)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i)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行政管理事務委員會主席之權限)

1. 行政管理事務委員會主席有以下權限:

a)協調行政管理事務委員會之工作,召開及主持有關會議;

b)監督決議之正確執行。

2. 行政管理事務委員會主席可授權予副主席行使其權限。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四條

(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為監事會主席,一名為監事會副主席,一名為監事會委員。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監督行政管理事務機關之運作;

b)查核協會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四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協會機關成員之任期)

1. 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提名後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機關成員應於被選任後十五天內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締為止。

3. 監事會成員任期之開始及結束應與行政管理事務委員會成員任期相同。

第十六條

(特權)

機關成員收取及享有會員大會訂定之薪酬及特權。

第四章

第十七條

(名譽成員)

1. 行政管理事務委員會可邀請對協會有卓越貢獻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顧問及名譽會員。

2. 名譽顧問及名譽會員不對協會行使或履行權利及義務。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

(經費)

以下為協會之經費:

1)會員之捐獻,例如入會基金及定期會費;

2)協會獲得之捐贈,遺贈。

3)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4)公共行政機構或私人機構給予之津貼;

5)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6)其他合法收益。

第六章

修章及解散

第十九條

(修章及解散)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禪繞畫藝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禪繞畫藝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禪繞畫藝協會”,中文簡稱為“禪藝會”,英文名稱為“Macau Zentangle Ar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ZA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廣澳門禪繞藝術文化;

(二)發掘及培養本地禪繞藝術人才,在文化與商業範疇發揮其專長;

(三)積極推動兩岸四地及海外禪繞藝術界合作及交流,推廣澳門禪繞藝術;

(四)以禪繞藝術為基礎推動本地創意產品,配合本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五)定期舉辦會員或禪繞藝術展覽,提高社會對禪繞藝術文化價值的認同,藉此推廣禪繞藝術風氣及其持續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44號幸運閣B座31樓Q。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義務

(一)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三)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為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機構成員、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籌備活動計劃、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等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上應列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一般決議須經絕對多數出席會員代表通過。

(四)修改章程須經四分之三或以上出席會員代表通過。

(五)解散本會之決議則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

(六)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任期二年。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

監事會

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二年。

第四章

會議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年召開一次,由常務理事召集之,會員大會須經出席之絕對多數票會員同意,方得通過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如有特別事故,只要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五章

經費財政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一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已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均不退還。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紋身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8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紋身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名稱為“澳門紋身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atuagem de Macau”,英文為“Macau Tattoo Association ”,本章程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欄仔里16A同盈閣地下,倘有需要,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以推動澳門紋身文化與大中華地區的交流和合作,舉辦關於紋身文化創意產業的會議、展覽、交流研討和招商活動。

第四條

會員資格與入會

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從事紋身創意產業之個人或法人和紋身愛好者,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退出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六條

權利與義務

一、基本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2. 凡入會達五年者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的活動。

二、基本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參與、支持及推動會務各項工作;

3. 出席大會的會議及於會上表決事項;

4.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5.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四、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而會員大會作出之決議,係由絕對多數票所通過,但主席有決定性一票。

第七條

組織機構

本會的組織機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的職能:

1)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決議以絕對多數人的意見通過;

2)理事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3)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4)決定會費金額及繳納方式;

5)聘請本會榮譽顧問、榮譽會員等。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捐款、資助、活動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且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十二條

解釋修改

本章程的解釋權及修改權均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文創智庫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3/2016。

澳門文創智庫協會

Headquarters of the Macau Cultural Creative Industry Association

修改章程

第一章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

澳門俾利喇街45至49號聯興工業大廈3樓。

第三章第九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其餘事項不變)。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不動產聯盟中國澳門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名稱——總部——期限——宗旨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9樓K座。可依據本會理事會的決議,遷至澳門轄區內的其他地方。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運動電單車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8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1-1項——中文名稱為:“澳門騎士同樂協會”;

中文簡稱為:“騎樂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Funfest Riders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F.R.A”。

第一章第1-4項——本社團會址設於澳門田畔街9A泰康大廈地下,本社團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並須經本社團之理事會之決議。

第十章——本會使用之會徽

本會會徽樣式如下: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會員大會通告

根據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LECM之章程第17條所述,茲通知各會員於2016年12月14(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在氹仔偉龍馬路185號,實驗室總辦事處召開會員大會常會。共商討有關以下內容:

第1點:審查及批准2017年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第2點:臨時動議。

假若屆時出席大會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根據實驗室章程第18條第2款所述,將於半小時後,即上午11時正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屆時則不論出席的人數及其代表之會員記名財產之份額。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澳門

董事局 區秉光

劉永誠

譚立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