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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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廉政公署助理專員許麗芳及林智龍,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任兩年。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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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