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8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6

刊登日期:

2016.11.16

版數:

22297

  • 續任兩名廉政公署助理專員。
相關法規 :
  • 第10/2000號法律 - 《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
  •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廉政公署助理專員許麗芳及林智龍,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任兩年。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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