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公務人員舉行晉級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下列空缺: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一缺;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應自本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警 察 總 局

名 單

為填補警察總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Alexandre Morais Hoi 86.22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於警察總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陳思敏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文鋒

二等技術員 謝銳珊

公 告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為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資訊範疇),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有關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該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工作人員進行以下限制性晉級開考:

1. 編制內人員:

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名。

2.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六名;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名。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通 告

按照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之批示,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五名,以及該職程在本開考有效期內出現的職位空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2.4 持有澳門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應遞交的文件及收件地點

投考人須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格式一)並附同下列作為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於指定期限辦公時間親臨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臨時辦公樓地下接待處遞交。

3.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有效的澳門駕駛執照副本;

d)三年駕駛輕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e)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其內須詳細列明學歷、專業培訓及工作經驗,投考人須就所列的專業培訓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3.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c)、d)和e)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本身個人檔案已存有a)和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3.3 提交文件副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3.4 上指專用印件的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於該局各服務櫃台購買。

4. 職務內容

輕型車輛司機須穿著制服駕駛輕型車輛載運乘客,顧及車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至九座位的客貨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但明顯屬其他領域的專門工作或不具所需資格的工作除外。

5. 薪俸及福利

輕型車輛司機第一職階的薪俸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十一所載的1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其他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的規定,設置為期六個月的試用期。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採用下列方法: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以駕駛實踐方式進行;

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7.2 各項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應具備的一般或專門知識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和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8. 評分制度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55%

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35%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知識考試及專業面試均為淘汰制,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低於50分者視作被淘汰。

9. 考試範圍

9.1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9.2 現行的《道路交通規章》;

9.3 駕駛車輛知識。

駕駛實踐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10. 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成績名單、考試時間表以及與投考人有關的重要資訊均張貼在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臨時辦公樓,並上載到法院網頁(http://www.court.gov.mo)。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辦公室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行政暨財政廳廳長 陳燕玲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總務處處長 胡燕冰

候補委員:高級技術員 曾華富

技術員 李世和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初 級 法 院

公 告

無償還能力案第CV3-16-0001-CFI號 第三民事法庭

申請人:Resorts World At Sentosa Pte Ltd,法人住所設於新加坡“8 Sentosa Gateway, Resorts World Sentosa, Singapura 098269”。

被申請人:庄雪云(Chong Joana),女性,居住澳門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第十四座順景閣9樓F座。

現根據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在本卷宗所作出之判決書已宣告被申請人庄雪云(Chong Joana),居住澳門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第十四座順景閣9樓F座,現正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態,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第1款之規定,已訂定期限30天予債權人提出其清償債權。

已委任馬秀文律師,職業住所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十三樓C座,為司法管理人。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陳志榮

法院特級書記員 林浩輝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鄧晶 80.44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司法輔助廳司法事務處處長 梁永德

正選委員:人事財政廳人事處處長 黎瑞蘭

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曦茵

公 告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以下空缺,經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內,以及上載於檢察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公 告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通過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新聞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傳意範疇)兩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並於新聞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通過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新聞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多媒體範疇)兩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並於新聞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

新聞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多媒體範疇)四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gcs.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通 告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新聞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中文傳意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中文傳意或類同範疇的高等課程學歷。

3. 投考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並連同下述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到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行政財政處遞交。

3.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遞交:

上述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3.4 上指專用印件可到印務局購買或從該局網頁下載。

4. 公佈名單

4.1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並上載於新聞局網頁http://www.gcs.gov.mo。確定名單內列明進行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2 知識考試及專業面試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並上載於新聞局網頁http://www.gcs.gov.mo。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內列明進行專業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7. 職務內容

技術員(中文傳意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中文傳意範疇的政策和管理制訂措施作出決定。

8. 甄選方式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50%;

(二)專業面試——30%;

(三)履歷分析——20%。

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上述(一)及(二)項之甄選方式為淘汰制,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為時3小時、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最後成績是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之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知識考試範圍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6)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7)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8)第7/2012號行政法規——《新聞局的組織及運作》;

9)第7/90/M號法律——《出版法》;

10)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3/99/M號法令修改、九月四日第8/89/M號法律《訂定視聽廣播業務之法律制度事宜》;

11)第14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定期刊物的補助制度》;

12)專業知識:

12.1)撰寫新聞稿;

12.2)編輯新聞稿及設定標題;

12.3)編寫新聞消息,供新媒體發佈之用;

12.4)就新聞傳播事宜編寫計劃書。

投考人可查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及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規範。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新聞廳廳長 楊寶琴

正選委員:傳媒處處長 陳裕康

高級技術員 朱家聯

候補委員:高級技術員 林建明

高級技術員 湯敏華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名 單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招聘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英語傳意範疇)四缺,經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姓名
1.º 黃詠欣 65.54
2.º 羅佩君 63.38
3.º 王佩嫻 63.12
4.º 侯智玉 62.78
5.º 何盈儀 62.38
6.º 陳麗雯 62.23
7.º 黃泳瑜 62.07
8.º 潘嘉明 61.82
9.º 陳子軒 61.70
10.º 劉嘉麗 61.50
11.º Gao Dodo Yun 61.43
12.º 楊雅菁 61.42
13.º 侯健輝 60.93
14.º 李慧嫻 59.66
15.º 袁麗媚 55.55
16.º 馬秀儀 54.81
17.º 盧杏莊 53.93
18.º 鄒耘 53.68
19.º 林珈妤 53.67
20.º 譚素麗 53.23
21.º 湯穎欣 52.60
22.º 余汶英 52.25
23.º 楊遠婧 52.15
24.º 蔡曉霞 51.70
25.º 庄萍萍 51.34
26.º 馮家怡 51.31
27.º 黃啓邦 50.37
28.º 梁嘉豪 50.22
29.º 王培鶯 50.12
30.º 周鈺婷 50.11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而被淘汰之投考人:48名;
——因缺席專業面試而被淘汰之投考人:3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43名;
——因最後成績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17名。

c)因違反《知識考試——准考人須知》第九款b)項之規定而被淘汰的投考人:11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上述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副主任 李月梅

正選委員: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曉欣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錢玉麟


行 政 公 職 局

名 單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四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許嘉欣 73.48
2.º 馮天瑜 70.13
3.º 林子龍 63.38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Casimiro de Jesus Pinto

委員:馮智銳

Jessica da Silva Manhão

公 告

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之行政及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內公佈,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本局行政及財政處和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本局行政及財政處和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四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本局行政及財政處和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本局行政及財政處和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

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內公佈,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公 告

法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人員進行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並於法務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I. 編制內人員空缺:

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
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II .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空缺:

法律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行政財政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名 單

根據九月一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撥給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規定,身份證明局現公佈二零一六年第三季度受資助實體的名單:

受資助實體 批示日期 資助金額 目的
陳淑萍 19/10/2016 $ 12,604.00 “2016年青年善用餘暇計劃”實習津貼。
吳輝裕 19/10/2016 $ 10,258.00 “2016年青年善用餘暇計劃”實習津貼。
劉詠欣 19/10/2016 $ 6,486.00 “2016年青年善用餘暇計劃”實習津貼。
崔志成 19/10/2016 $ 13,248.00 “2016年青年善用餘暇計劃”實習津貼。
鄧㯋怡 19/10/2016 $ 8,786.00 “2016年青年善用餘暇計劃”實習津貼。
羅倩兒 19/10/2016 $ 11,086.00 “2016年青年善用餘暇計劃”實習津貼。
黃思晴 19/10/2016 $ 11,546.00 “2016年青年善用餘暇計劃”實習津貼。
曾嘉敏 19/10/2016 $ 12,190.00 “2016年青年善用餘暇計劃”實習津貼。
鄭曉欣 19/10/2016 $ 9,936.00 “2016年青年善用餘暇計劃”實習津貼。
崔德培 19/10/2016 $ 10,074.00 “2016年青年善用餘暇計劃”實習津貼。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公 告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為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進行下列晉級開考:

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二、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印 務 局

名 單

印務局為填補以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照相排版員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羅小敏 90.12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印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陳日鴻

委員:處長 Eusébio Francisco Rodrigues Mendes

科長 Ricardo António de Assis Rodrigues


民 政 總 署

名 單

本署透過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張景賢 89.44
2.º 林新強 88.56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羅婉琪

正選委員:設計處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日華

設計處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軍海

公 告

為填補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相關空缺,經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第四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並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及在本署之內聯網、外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通 告

第17/PCA/2016號批示

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五)項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第4/2016號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行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平常會議第05/PDCA/2016號決議之建議賦予本人的權力,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李偉農副主席,以便其根據第4/2016號法律《動物保護法》規定行使一般權限,尤其:

(一)命令採取或終止預防及控制措施,以及該法律的其他行為;並根據該法律行使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科處罰款及附加處罰;

(二)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許可;

(三)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准照。

二、本批示所述的權限可以轉授。

三、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簽署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第05/VPD/2016號批示

本人行使第17/PCA/2016號批示轉授予本人的權力,作出本批示。

一、將以下的權限轉授予吳秀虹委員,以便其根據第4/2016號法律《動物保護法》的規定:

(一)行使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科處罰款及附加處罰;

(二)命令採取或終止預防及控制措施;

(三)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許可;

(四)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准照。

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第一點所述的權力轉授。

三、當吳秀虹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馬錦強委員行使第一點的權限。

四、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簽署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李偉農

第02/ADMS/2016號批示

一、根據第05/VPD/2016號批示第二點的規定,經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李偉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的預先許可,本人按同一批示所賦予的權力,轉授予衛生監督部田紀洋部長,以便其根據第4/2016號法律《動物保護法》的規定:

(一)行使上述法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的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

(二)命令採取或終止預防及控制措施;

(三)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許可;

(四)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非競賽犬隻的准照。

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第一點所述的權力轉授。

三、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簽署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吳秀虹

第03/SIS/2016號批示

一、根據第02/ADMS/2016號批示第二點的規定,經管理委員會吳秀虹委員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的預先許可,本人按同一批示所賦予的權力,轉授予動物檢疫監管處徐裕輝處長,以便其行使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非競賽犬隻准照的權限。

二、本轉授權不影響本人對於權力的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於民政總署

衛生監督部部長 田紀洋

第18/PCA/2016號批示

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五)項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第04/PDCA/2016號決議之建議賦予本人的權力,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本人轉授權作出的第08/PCA/2016號批示附表II及附表III所載有關公園處、自然護理處及綠化處的主管人員。

二、追認獲轉授權人歐陽源灃、郭菲力及吳紹偉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

附表II

關於第08/PCA/2016號批示第二點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公園處 歐陽源灃
自然護理處 郭菲力*
綠化處 吳紹偉

*代任制度

附表III

關於第08/PCA/2016號批示第三點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公園處 歐陽源灃
自然護理處 郭菲力*
綠化處 吳紹偉

*代任制度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統計暨普查局已故特級普查暨調查員陳杜宏之遺孀林紫慧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公 告

經濟局為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範疇)三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economia.gov.mo 之“招聘”欄目):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有條件限制之准考人應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彌補缺失或證明符合要件。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主席 鄭曉敏

———

為填補經濟局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

編制內人員: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二缺;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三缺。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二缺;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五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23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經濟局編制內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通 告

就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有關經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範疇)三缺,現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之批示,許可更改典試委員會成員如下:

主席:廳長 鄭曉敏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蔡莉莉

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淑慧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羅芷敏

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雪芳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三缺,經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經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四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名 單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閱文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梁慶賢 89.3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科長 梁鴻福

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鄭偉祺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家瑤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閱文件的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陳競斌 83.5
2.º 陳翠蘭 83.0
3.º 吳杏花 82.7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李慧冰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楊淑君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謝順利

公 告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文件審閱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內公布:

確定委任人員空缺:

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勞工事務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勞工事務局之行政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元童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公 告

為填補博彩監察協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人員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並公佈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名 單

金融情報辦公室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何嘉信 84.50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王瑤琨

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亦魯

公 告

金融情報辦公室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金融情報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2樓金融情報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本局文職人員進行下列晉級開考,以填補以下空缺:

編制內人員: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本局文職人員進行下列晉級開考,以填補以下空缺: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兩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水喉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警長 譚明達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甘沛玲

技術工人 劉傑輝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中英翻譯範疇)三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蕭宇培 71.99
2.º 區穎芝 70.12
3.º 張健恆 68.00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梁景恆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黃建玲 

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永威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人力資源範疇)兩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司徒慧珠 71.19
2.º 劉雅歡 70.99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廳長 楊春麗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鄭宇光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十三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開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開考通告,關於開考升級課程考試,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中現有之六個消防區長空缺。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確認之投考人名單,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本通告公布日起張貼於消防局總部暨西灣湖行動站接待及投訴中心,以供查閱,為期十日。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名 單

按照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經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錄取三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所必需的實習;以便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招聘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兩缺,根據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19/SS/2011號衛生局局長批示附件之《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入職實習規章》第二十二條規定,現公佈實習員的實習成績如下:

名次  合格投考人
1.º 陳加裕 77.66
2.º 楊斯惠 75.33
3.º 吳明豪 61.33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款(四)項及(六)項規定,實習員按實習成績高低排列於實習成績名單內,並按該名單所列名次作出任用。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醫生 Dr. Cardoso Gomes, Fernando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陳頌甜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洪慧媚

———

衛生局《護理領域的同等學歷》考試一事,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現按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批示,根據護理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第2/CEHE/2010號決議第12)項規定,茲公佈准考人名單如下:

1. 准予考試的投考人:

序號 中文姓名
1. 歐玉娟
2. 陳梓澎
3. 鄭麗瑩
4. 鍾文輝
5. 蔡綺雯
6. 蔡安琳
7. Fong Fernandes, Josefina Fátima
8. 馮詠賢
9. 何慧憲
10. 許愛儀
11. 葉嘉敏
12. 季來君
13. 郭獻麗
14. 郭浚傑
15. 黎靜宜
16. 賴家俊
17. 林松銳
18. 林嘉敏
19. 林婉蓉
20. 劉峰聯
21. 劉浩安
22. 梁偉奇
23. 梁幸俊
24. 陸蘊詩
25. 吳家濠
26. 司徒翊銘
27. 冼惠虹
28. 鄧淑婷
29. 唐健明
30. 黃家慧
31. 胡鎮威
32. 胡藝彤
33. 黃智亨
34. 黃家欣
35. 黃少群
36. 黃慧恩
37. 黃慧詩

2. 豁免考試的投考人:

序號 中文姓名
1. 梁月英
2. 盧綺雯

3. 申請不獲接納的投考人:

序號 中文姓名 備註
1. 向浩灃 a, b, c, d
2. 林家蔚 a
3. 林欣 a, b, e
4. 邵雪兒 b
5. 唐鈺華 *c
6. 黃慧兒 a, b, c
7. 周月群 *c

備註:

a)欠缺臨床實習時數核對副本(遞交時需提交正本核對;寄件者需交認證繕本);

b)欠缺課程大綱(遞交時需提交正本核對;寄件者需交認證繕本);

c)欠缺護理學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及成績單的認證繕本;

d)欠缺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e)欠缺護理學學士學位證書的認證繕本。

* 不符合根據第11/91/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四款學士學位課程可分為下列類型:a)項:學制視乎有關學科的具體情況而定,但不得少於四學年,即八學期。

考試將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正於澳門理工學院明德樓六樓M607室(澳門高美士街)進行,考試為時2小時。准予考試之申請人,在考試當日必須攜同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正本到場,以核實身份,否則不得參加考試,有關考試須知已上載本局網頁(www.ssm.gov.mo)。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公 告

(開考編號:02616/01-T)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衛生放射防護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規定公佈,投考人專業面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心臟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通 告

經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入讀專科培訓(四十缺)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知識筆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公 告

第0002/IC-DGBP/2016號公開招標

為文化局轄下公共圖書館供應2017年度報紙服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為文化局轄下公共圖書館供應二零一七年度報紙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招標目的:是次招標目的是為文化局轄下公共圖書館供應二零一七年度報紙服務。

5. 交貨地點:文化局轄下15間公共圖書館。

6. 服務期: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服務期為一年。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續期。

8. 承攬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攬。

9.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柒萬捌仟元正($78,000.00),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0.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投標者/公司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商業登記,或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民政總署登記並取得有效之小販准照。

13. 提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16年12月1日,星期四,中午12時00分。

14. 解釋會:

解釋會將在2016年11月21日下午3時00分於何東圖書館三樓多功能廳舉行。

有意投標者於2016年11月18日中午12時00分前致電2836 6866預約出席解釋會(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16年12月2日上午9時30分。

開標時,投標者/公司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而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者/公司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6. 投標書編制所用語言:

投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官方語言編制,若使用其他語言編制時,則應附具認證之譯本,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7. 查閱卷宗之地點、時間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8.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提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天的相同時間。

19.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比重
價格 50%
能提供的報紙種類數量 30%
交貨期 15%
同類服務經驗 5%

第0003/IC-DGBP/2016號公開招標

為文化局轄下公共圖書館供應2017年度內地版及港澳版雜誌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為文化局轄下公共圖書館供應二零一七年度內地版及港澳版雜誌進行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招標目的:是次招標目的是為文化局轄下公共圖書館供應二零一七年度內地版及港澳版雜誌。

5. 交貨地點:澳門崗頂前地3號何東圖書館舊大樓3樓館藏發展部。

6. 服務期:二零一七年一月至十二月,服務期為一年。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續期。

8. 承攬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攬。

9.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叁萬貳仟元正($32,000.00),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0.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投標者/公司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商業登記,或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民政總署登記並取得有效之小販准照。

13. 提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16年12月5日,星期一,下午5時00分。

14. 解釋會:

解釋會將在2016年11月22日下午3時00分於何東圖書館三樓多功能廳舉行。

有意投標者於2016年11月21日下午5時00分前致電2836 6866預約出席解釋會(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16年12月6日下午3時00分。

開標時,投標者/公司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而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者/公司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6. 投標書編制所用語言:

投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官方語言編制,若使用其他語言編制時,則應附具認證之譯本,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7. 查閱卷宗之地點、時間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8.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提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天的相同時間。

19.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比重
價格 50%
能提供的報紙種類數量 30%
交貨期 15%
同類服務經驗 5%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曉鳴


體 育 局

公 告

公開招標

「體育局管轄的澳門綜藝館的保安服務」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體育局管轄的澳門綜藝館的保安服務」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3點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查閱。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21/2016)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下列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伍宜孫圖書館東西翼供應及安裝出入口系統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五樓,5001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在講解會後進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肆萬肆仟元正($44,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高薇


旅 遊 學 院

公 告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內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三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二缺。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旅遊學院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望廈山本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二缺。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公 告

為填補社會保障基金的下列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總部,並於本基金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編制內人員: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四缺。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學 生 福 利 基 金

名 單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學生福利基金現公佈二零一六年第三季財政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批示日期 資助金額  目的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7名學生  7/7/2016 $ 38,404.00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770名學生  29/7/2016 $ 391,648.00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43名學生  12/8/2016 $ 275,148.00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
特別助學金:學生彭曉東 12/8/2016 $ 8,880.00 發放2015/2016學年特別助學金。 
回程旅費津貼:學生陳健雄 12/8/2016 $ 4,050.00 發放回程旅費津貼。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625名學生  26/8/2016 $ 330,960.00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
特殊助學金:5名學生 26/8/2016 $ 165,338.00 為赴葡學生發放特殊助學金。 
特別資助:高麗絹 14/9/2016 $ 21,120.00 資助經濟困難學生購買輔具。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35名學生  14/9/2016 $ 320,986.00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
回程旅費津貼:學生呂振龍 14/9/2016 $ 4,900.00 發放回程旅費津貼。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622名學生  28/9/2016 $ 340,783.00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
回程旅費津貼:學生李淑貞 28/9/2016 $ 3,784.00 發放回程旅費津貼。
回程旅費津貼:學生劉明超 28/9/2016 $ 4,227.00 發放回程旅費津貼。
回程旅費津貼:學生梁鳳霞 28/9/2016 $ 3,784.00 發放回程旅費津貼。
學費及文教用品津貼:2922名學生 28/9/2016 $ 17,169,700.00 向2016/2017學年經濟困難學生發放學費、膳食及學習用品津貼。
特殊助學金:23名學生 28/9/2016 $ 267,586.74 為赴葡學生發放特殊助學金。 
葡萄牙語言及文化課程費用:19名學生  28/9/2016 $ 1,643,672.50 支付葡萄牙語言及文化課程費用。 
總數 $ 20,994,971.24  

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於學生福利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梁勵(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文 化 產 業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名 單

經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開考公告,文化產業委員會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而舉行通過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晉級開考,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張藹盈 80.83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處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秘書長 王勁秋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劉少梅

首席技術輔導員 呂思薇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公 告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有關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cc.gov.mo),以供查閱。

1)編制內人員: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

2)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一缺;
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三缺;
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外勤助理員範疇)五缺。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marine.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三缺;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船舶檢驗範疇)五缺。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公 告

為填補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之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並於本局網頁內(http://www.smg.gov.mo)公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公 告

(招聘編號:05/IH/2016)

房屋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財務管理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房屋局地下接待處之告示欄,並上載到房屋局網頁內www.ihm.gov.mo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招聘編號:04/IH/2016)

房屋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建築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房屋局地下接待處之告示欄,並上載到房屋局網頁內http://www.ihm.gov.mo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電 信 管 理 局

名 單

電信管理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唐金枝 85.56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於電信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電信管理局職務主管(特級技術員) 任志榮

正選委員:電信管理局一等技術員 黃麗娟

電信管理局特級技術員 譚潔貞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名 單

運輸基建辦公室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限制性晉級開考,該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馮沛洪 88.06
2.º 洪知俊 82.06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一及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於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艷霞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雷穎茹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頴姿

公 告

運輸基建辦公室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一、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二、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三、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五缺。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吳景松

———

運輸基建辦公室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機電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大堂,並上載到本辦網頁www.git.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吳景松


交 通 事 務 局

名 單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九缺(一般範疇七缺及資訊範疇兩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一般範疇:  
1.º 鄭國謀 90.28
2.º 司徒偉明 90.22
3.º 吳國祥 88.06
4.º 陳嘉俊 87.50
5.º 霍淑琼 84.67
6.º 何振濤 84.56
資訊範疇:  
1.º 梁鉅笙 86.61
2.º 鄺兆基 85.39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佩華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關惜宗

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唐漢文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四缺(一般範疇三缺及資訊範疇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一般範疇:  
1.º 馮文正 84.89
2.º 范嘉琪 83.89
3.º 容瑋婕 82.67
資訊範疇:  
吳樂樂 92.78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佩華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唐漢文

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喜欣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林燕群 83.39 a)
2.º 梁焯林 83.39 a)

a)得分相同,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佩華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喜欣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三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沈演強 87.22
2.º 梁瀚 86.94
3.º 鍾志強 85.44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喜欣

首席技術員 梁淑女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二十五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陳凱珊 87.89  
2.º 薛慈添 86.78  
3.º 李佩儀 86.39  
4.º 蔣金珠 85.50  
5.º 郭銘文 85.33  
6.º 何玉梅 85.11  
7.º 高美佑 85.06  
8.º 楊金宇 84.89  
9.º 鍾杏芬 84.78  
10.º 丁偉光 84.72  
11.º 陳肖碧 84.61  
12.º 周國琴 84.50  
13.º 陳威霆 84.44 a)
14.º 陳詩敏 84.44 a)
15.º 郭玉群 84.22  
16.º 駱桂森 84.06 a)
17.º 李慧卿 84.06 a)
18.º 葉麗珍 84.00  
19.º 莫淑婷 83.83  
20.º 姚煥展 83.72  
21.º 羅凱華 83.33  
22.º 龍慧芝 83.28  
23.º 李賢慧 83.22  
24.º 梁智欣 82.94  
25.º 楊嘉偉 82.89  

a)得分相同,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 李德藍

二等技術員 符珊珊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八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符旺 83.39
2.º 關婉雯 83.06
3.º 張敏聰 82.33
4.º 梁偉傑 82.17
5.º 張海麟 82.11
6.º 何家龍 81.33
7.º 何志華 78.00
8.º 毛紅安 74.00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 李德藍

二等技術員 符珊珊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車輛駕駛考試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鄧景興 90.50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 李德藍

二等技術員 符珊珊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車輛駕駛考試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兩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何國燊 83.72
2.º 黃富強 83.17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 李德藍

二等技術員 符珊珊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車輛駕駛考試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車輛駕駛考試員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梁樹榮 81.33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 李德藍

二等技術員 符珊珊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五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羅祖文 85.44
2.º 麥文慧 84.72
3.º 沈若望 84.61
4.º 羅慧妍 83.39
5.º 林麗儀 82.44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 陳美韻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 李德藍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葉秀雯 82.83
2.º 梁啟芳 81.50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 陳美韻

二等技術輔導員 葉欣兒

公 告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下空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公告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現有前交通事務局第七職階技術工人林煥添之配偶李小顏申請其遺屬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經 濟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的延伸

———

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經濟局——局長 戴建業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通 告

(職位編號:DS01)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二缺(學科領域:英文)。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英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英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三)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四)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四)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在行政單位工作,執行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二)甄選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九、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十、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十.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十.二. 與中學教育英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十一、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十二、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三、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中心主任 曾曉茵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余巍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馬淑敏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區燕興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甯卓敏儀

(職位編號:DS02)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一缺(學科領域:中文)。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中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中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三)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四)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四)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在行政單位工作,執行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二)甄選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九、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十、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十.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十.二. 與中學教育中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十一、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十二、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三、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中心主任(代任) 簡燕萍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梁淑英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譚希名

候補委員:職務主管 梁碧梅

學校督導員 黃錢孝

(職位編號:DS03)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一缺(學科領域:葡文)。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葡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葡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三)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四)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四)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在行政單位工作,執行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二)甄選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九、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十、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十.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十.二. 與中學教育葡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十一、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十二、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三、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中心主任(代任) 黃崢志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Ana Cristina Fernandes Cigarro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李潔茵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李燕雙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Maria Luísa Castro

Ferreira de Mesquita Borges

(職位編號:DS04)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一缺(學科領域:中文,教學語文為中文)。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中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中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三)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四)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四)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二)甄選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九、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十、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十.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 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十.二. 與中學教育中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十一、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十二、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三、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中學副校長 楊詠詩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梅茜紅

學校督導員 黃錢孝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何曉敏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梁淑英

(職位編號:DS05)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一缺(學科領域:品德與公民,教學語文為中文)。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品德與公民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品德與公民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三)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四)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四)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二)甄選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九、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十、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十.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十.二. 與中學教育品德與公民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十一、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十二、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三、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胡潔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黎志偉

學校督導員 梁仲霞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黃詠儀

中心主任 梁怡安

(職位編號:DP01)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一缺(英文範疇)。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三)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四)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四)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在行政單位工作,執行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二)甄選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九、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十、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十.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十.二. 與小學教育英文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十一、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十二、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三、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學校督導協調員 黃懿蓮

正選委員:公立小學校長 何艷華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譚曉汶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區燕興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符瑞娃

(職位編號:DP02)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一缺(數學範疇)。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三)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四)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四)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在行政單位工作,執行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二)甄選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九、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十、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十.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十.二. 與小學教育數學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十一、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十二、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三、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職務主管 鄧偉強

正選委員:公立小學副校長 馮素慧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劉楚君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文曉暉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陳美貞

(職位編號:DP03)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四缺(葡文範疇,教學語文為葡文)。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三)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四)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四)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二)甄選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九、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十、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十.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 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十.二. 與小學教育葡文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十一、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十二、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三、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李慧敏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Carlos Alberto Rodrigues da Silva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香梅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郭潔梅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黃劍婷

(職位編號:DP04)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一缺(音樂範疇,教學語文為葡文)。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三)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四)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四)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服務對象為以葡語為母語的學生。)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二)甄選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九、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十、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十.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十.二. 與小學教育音樂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十一、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十二、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三、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胡潔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許淑華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郭潔梅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Nuno Gabriel Teixeira Capela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詹詠琴

(職位編號:DP05)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二缺(特殊教育範疇,教學語文為中文)。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特殊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同時具有教育暨青年局認可的特殊教育教師培訓;或具有學士學位,且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同時具有教育暨青年局認可的特殊教育教師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三)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四)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四)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二)甄選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九、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十、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十.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十.二. 與特殊教育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十一、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十二、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三、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龔志明

正選委員:公立小學校長 林炳煥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王培梅

候補委員:公立小學校長 陳燕芬

公立小學副校長 何淑芬

(職位編號:DP06)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一缺(特殊教育範疇,教學語文為葡文)。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特殊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同時具有教育暨青年局認可的特殊教育教師培訓;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並具有教育暨青年局認可的特殊教育教師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三)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四)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四)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服務對象為以葡語為母語的學生。)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二)甄選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九、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十、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十.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十.二. 與特殊教育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十一、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十二、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三、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小學校長 Felizbina Carmelita Gomes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Maria

João Marques da Silva Picão de Oliveira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Sharoz

Datarama Pernencar

候補委員:公立小學校長 何艷華

公立小學校長 陳燕芬

(職位編號:DP07)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二缺(資訊科技範疇,教學語文為中文)。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三)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四)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四)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二)甄選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九、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十、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十.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十.二. 與小學教育資訊科技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十一、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十二、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三、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小學校長 林炳煥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陳嘉健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吳俊華

候補委員:公立小學校長 何艷華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陳立峰

(職位編號:DP08)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一缺(資訊科技範疇,教學語文為葡文)。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三)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四)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四)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服務對象為以葡語為母語的學生。)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二)甄選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九、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十、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十.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十.二. 與小學教育資訊科技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十一、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十二、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三、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小學校長 Felizbina Carmelita Gomes

正選委員:學校督導員 郭慶基

中學校長 陳英倫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傅潔玉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吳俊華

(職位編號:DI01)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職程五缺(葡文範疇,教學語文為葡文)。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幼兒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幼兒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三)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四)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四)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二)甄選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九、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十、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十.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十.二. 與幼兒教育葡文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十一、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十二、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三、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小學校長 Felizbina Carmelita Gomes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李家兒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Ana Rute Ng Pereira Alves dos Santos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李慧敏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Maria Manuela da Silva Duarte Nunes

(職位編號:DI02)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職程三缺(中文範疇,教學語文為中文)。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幼兒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幼兒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三)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四)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

(五)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四)及(五)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二)甄選面試——20%

(三)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九、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十、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十.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十.二. 與幼兒教育中文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十一、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十二、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三、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小學校長 何艷華

正選委員:學校督導員 何詠華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張雪蓮

候補委員:公立小學副校長 何淑芬

公立小學校長 葉惠瑜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