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6/2016。
本會中文名稱為“零陸藝術學會”,葡文名稱為“Zero Seis Associação de Artes”,英文名稱為“Zero Six Arts Association”。
本會是一所非牟利藝術學會。主要宗旨以促進澳門與國際文化藝術交流及提昇澳門文化藝術研究與創作水準為宗旨。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舉辦文化藝術相關之學術研討會、工作坊及比賽。二、出版文化藝術相關刊物及產品。三、推動及執行文化藝術學術及實務研究與創作。四、建立網上藝術頻道。五、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
設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2樓BB2舖。
本會的收入來自新會員入會費、舊會員續會費、津貼、贈與及其他額外收入。
本會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上述組織成員之任期為二年,可以連任一次。
普通會員:凡為澳為永久性居民,且年滿16週歲,每年按時繳交會費。
名譽會員:經理事會認定為值得表揚的普通會員或為本會作出重大貢獻者。
會員的權利:
(一)參與本會所舉行之一切活動;
(二)可擔任本會所設的職務;
(三)享有本會授與之其他優惠;
(四)年滿18週歲的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繳交有關會費和其他所承諾之負擔;
(三)發展及維護本會的名譽;
(四)本會會員如有不履行義務或破壞本會名譽和利益,本會有權取消其會籍。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決定會務方針、批評及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權利。大會結束後,由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務及由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
會員大會召集的職權以及運作的方式是依法律規定進行,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而會議必須在八天前用簽收或掛號信通知會員召開會員大會。召集時,在大比數會員或大部份理事成員出席的情況下舉行會議。
會員大會的主席團由三或五名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主席團的職能是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記錄,會員大會主席團在法律上具代表性。
理事會由三至九名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職能是管理會務、行政及財政事務。
監事會由三或五名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職能是對理事會的行政和財政進行監察,檢查賬項和報告,且得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通過後生效。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7/2016。
一. 名稱
本社團定名為「澳門中葡舞蹈藝術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rte de Dança Luso-Chinesa de Macau”,葡文簡稱“AADLCM”,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教師里11-13號昌發大廈3樓A座,倘有需要,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以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三. 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如下:
1. 作為澳門與葡萄牙之間的藝術橋樑,帶動中西文化之交流;
2. 於葡萄牙及本澳向外國人士深化推廣澳門文化、歷史及人民生活等,以身為澳門人的身分實時介紹澳門人文風情;
3. 於葡萄牙及澳門建立平台,凝聚華人以及對澳門及中華文化感興趣之人士;
4. 作為首個留學生發起的藝術團體,帶動華人社區及葡萄牙社區於境內創設對中葡交流更有貢獻的團體;
5. 推動中國舞蹈於國際社會的發展,製作代表澳門市民及旅遊發展的演出。
四. 會員
1. 只要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按內部規章指引繳納會費者,方為會員;
2. 若會員被發現在其行為及公開言語上表現出與本會章程及相關規則有正面衝突或違背性質,本會有權通過理事會商議及審批後,單方面取消該會員之會員資格而無須向其預先通知;
3.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權利,以及須履行相關義務。
五. 組織
1. 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領導機關成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具體由內部規章訂定。
2. 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擔任顧問及榮譽職務。
六.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立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主席團,其中一人為會長。
2.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出席人數不足,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4.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I. 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II. 修改本會章程及制定內部規章;
III. 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及重要事項;
IV.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以及監事會意見書;
V. 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5. 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同意,惟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通過方為生效。
七.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2. 理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I. 召集會員大會;
II.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III. 計劃會務發展;
IV. 管理行政及財政運作;
V. 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VI. 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八.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2. 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I. 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II. 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
III. 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IV. 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九. 經費
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捐款、資助、活動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且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十. 解釋及修改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如需修章,須獲得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方為有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8/2016。
第一條——會名:為“澳門健康養生自然協會”。
第二條——社團性質
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宗旨
1. 弘揚“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延續歷史的傳承、繼承、學習、發揚祖國健康養生自然的強身、健體的理念。倡導人本、健康、和諧的精神,推動自然養生活動的發展,為澳門社會進步作出貢獻。
2. 致力推廣祖國和本澳群眾性的養生強身活動,經常推進採訪、拜會、學習祖國及本澳的一些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相互學習、共同研究及配合本澳群眾性文體運動的發展。
第四條——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看台街309號翡翠廣場2樓G舖,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五條——會員資格
一. 本會會員分為本地會員、海外會員。
二. 會員:凡年滿十八歲之本澳居民或各地人士的申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可正式取得會員資格。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的任何所有本地會員、海外會員、都有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二. 各會員都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權利;
三. 各會員都享有本會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會員須遵守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
二. 按時繳交會費;
三. 為本會的會務發展和聲譽作出應有的貢獻;
四. 支持和參與本會活動;
五. 違反本會章程或內部規定或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將被提出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由理事會提出及議決,紀律處分依嚴重程度分為:書面警告、終止會員權利、開除會籍。
第八條——組織架構
一.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 除本章程特別規定外,本會各機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後應依本章程所訂之程序改選;
三. 本會各機構得競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
二. 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可進行決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三. 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
四.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及秘書一人;
五.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開及由主持工作;
六. 會員大會會長因故缺席時,由會員大會副會長代為主持。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 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二. 選舉、任免會長、副會長、會員大會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必須是本澳居民;
三. 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和帳目結算。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平常會議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由全體理、監事會成員聯席會議及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署,可由理事長和監事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組成及其權限
一.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財務、理事若干人,但總和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而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則由理事會成員內部推舉;
三. 理事會負責:(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2)計劃及發展會務;
四. 理事會行使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五. 理事會須於年度會員大會前,提交年度報告予監事會審查;
六. 理事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為主持。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決議由出席者以簡單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統籌組成專責委員會之權限
一. 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可設立青年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等專責機構,處理相關特定的活動,各專責機構須向理事會負責;
二. 理事會可聘請本澳及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專業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組成及其權限
一.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
二. 監事會由不少於三位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或若干人、監事一人或若干人。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監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決議由出席者以簡單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三. 監事會成員必須由本會會員監事會推薦之;
四. 監事長及副監事長一職則由監事會成員內部推舉;
五. 監事會之職權:
(1)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賬目;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意見書呈交給會員大會;
六.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為主持。
第十四條——章程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行使本條之權利,除須按本會章程第十條之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 必須闡明召開會議之目的;
二. 修改章程的決議,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並得會員大會出席會四之三以上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 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公益或公共機構。
第十五條——本會之收入
一. 會費;
二. 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獻;
三. 政府資助。
第十六條——補充法律
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會聯會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補充。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9/2016。
(一)宗旨
1. 本會中文名稱為﹕家國情懷協進會,中文簡稱:家國情懷。
本會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for Advancement of “JIA GUO QING HUAI”。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目的是秉承愛國愛澳的精神,支持“一國兩制”和澳門基本法的政治方針,並透過弘揚中華文化與熱愛祖國的情懷,讓廣大會員、社會人士尤其是年輕一代更加 熱愛家鄉、熱愛祖國及培養優良的品德。
3. 本會地址: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5樓1506室。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熱愛祖國及澳門特區,以及擁護“一國兩制”的愛國愛澳者,願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便成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可對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主持大會,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必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2)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及發展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0.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理事會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11. 理事會、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2. 解散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五)經費
13. 社會贊助及會費。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1.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視障人士及家屬互助會,簡稱:視助會,英文名稱:“Mutual Support Association for the Visually Impaired and Their Families in Macau”,英文簡稱:“MSAVIFM”。
2. 本會地址: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第五街142號紅梅苑8樓G座。
3. 本會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是協助會員安排組織文化、康樂等相關的交流活動和適當技能培訓,從而鼓勵視障會員鼓起勇氣走出家門面對社會,重整其信心投入或重返社會工作。此外,本會更能團結視障會員及其家屬互相溝通,互相體諒、互相包容的關愛精神下融洽地相處,務求能使視障者及其家人在社會上有著共同平等的生活空間。
4. 會員資格:澳門視障人士與其家屬及積極推動本會會務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正式成為會員。視障者的定義:持有社會工作局發出之“殘疾評估登記證”人士。
5.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包括:(A)參加會員大會;(B)有選舉或被選舉之權利;(C)參與本會活動;(D)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理事會之決議;(E)按時繳交會費;(F)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可由理事會按照情況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
6.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正式會員組成,為最高權力之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提供政策並領導會務工作。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會議,須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7. 理事會:
(1)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財務(若干名)及其餘為理事(若干名)。
(2)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本會一切會務主要由理事會策劃和推動,最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成員中,視障者必須超過半數。
(3)理事會成員的產生方法: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4)理事會會議:出席人數需要超過理事會成員的一半才能舉行會議,而會議的決策亦需由出席會議的成員投票,贊成票數超過一半方可通過。會議可由理事會會長或副會長主持。
8. 監事會:
(1)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2)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3)監事會成員的產生方法: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9. (1)凡本會會員均須繳交會費,會費現為每年澳門幣30元,會費調整由理事會決定。
(2)本會一切財政收支均須記錄,財務須於會員周年大會時呈交財政年報及下年度財政預算,讓會員接納通過。
(3)本會可在本澳銀行開設戶口處理財政收支,理事長、副理事長、財務、秘書四位中任何兩位簽署方為有效。
(4)本會經費由會員繳交會費、政府資助及各界熱心之人士及社會團體或企業之贊助所得。
10. 本會之存在期限為無限期。
11. 解散本會須由全體會員投票決定,並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後會將全數資產捐給相關的慈善機構。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12.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13. 本會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14. 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聯誼會之中文名稱為:“中國曲藝家協會澳門曲藝家聯誼會”。
本聯誼會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4樓J座。
本聯誼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如下:
1. 研究、傳承、推廣曲藝藝術。透過多種形式的活動,傳播中華民族優秀的傳統文化,弘揚中國曲藝藝術;
2. 傳承、推廣、演出優秀傳統曲藝劇碼、曲目;新編、創作、排演新的曲藝作品;
3. 舉辦各類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及曲藝藝術研討、講座、培訓班;
4. 研討、整理、保留曲藝藝術的歷史資料;推陳出新優秀的錄音、錄影製品;
5. 開展中華曲藝藝術進校園推廣活動;創作一批忠孝、仁義、道德、勵志、傳統教育的曲藝錄音、錄影製品,弘揚推廣中華民族優秀文化。
6. 以研習、推廣並弘揚中國傳統曲藝藝術,促進健康之文化娛樂事業為宗旨。通過舉辦聯誼、曲藝展演等活動,發揮全體會員團結互助之精神,聯絡情感,切磋技藝,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曲藝藝術在澳門的繁榮發展,為中國曲藝藝術愛好者提供交流共進的平台。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1. 制定和修改本聯誼會會員章程;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選舉聯誼會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本聯誼會之會務方針。
1. 聯誼會會員大會由聯誼會全體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會員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會員大會召開前,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上須指出召開會員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聯誼會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3. 聯誼會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如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所有決議由有投票權出席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1. 本聯誼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由聯誼會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會主席一人,理事會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其他均為理事;
3.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情況按需要安排;
4. 理事會根據聯誼會會員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5. 本聯誼會之外一切責任認可需由理事會主席或會員大會主席其中一位簽署方為有效;
6. 本聯誼會所採用之會徽式樣由會員大會通過決定。
1. 理事會主席:按本聯誼會宗旨及會員大會決議統籌日常工作;
2. 理事會副主席:協助理事會主席的工作;
3. 財務:審理本聯誼會財政開支及每年向聯誼會會員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4. 秘書:落實和跟進本聯誼會一切事務;
5. 其他理事分工負責學術,對外聯繫等會務。
1. 本聯誼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聯誼會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和秘書各一人,任期二年,可以連任。
監事會職責:
1. 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 查核法人之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聯誼會會員資格:申請加入本聯誼會成為會員。
入聯誼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所有聯誼會會員具有以下的權利義務:
1. 選舉及被選為本聯誼會機構成員;
2. 參與本聯誼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可對本聯誼會之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
4. 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5. 準時繳交會費。
1. 聯誼會收入來自會費、向社團籌集及向政府申請;
2. 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運用經費。
以下為“中國曲藝家協會澳門曲藝家聯誼會”之會徽: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筷子基坊眾互助會青委會”。
第二條——本會為澳門筷子基坊眾互助會之屬會,是一個非牟利服務團體。宗旨為:發揚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團結青年人士,關注地區青年事務,協助坊會活躍會務、發展會員、聯繫會員,促進社區健康和諧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社屋——快達樓地下I舖。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持有澳門身份證的本澳居民,年齡十四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本會會員;但必須達到法定年齡方可參選本會理監事架構內之負責人。
第五條——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近照兩張及當年會費並經理事會審批後,方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繳交會費。
3.支持或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4.執行本會有關決議,支持澳門筷子基坊眾互助會工作。
第七條——本會會員享受權利:
1.有出席本會會員大會之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3.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康樂、體育、福利和服務等活動的權利,包括每年農曆二月初二土地誕分享之福利。
第八條——會員首次入會須繳交10元基金費及10元會費,每年續會費為10元,按每年繳交會費,欠交一年會費者,經多次催交,若仍不交者,作自動退會。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為者,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可給予勸告、警告從嚴格處理。
第十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制訂和修改會章。
2.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以及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及計劃。
4.審議理事會、財務委員會、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內容: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理事會設秘書處,各部門主任由常務理事擔任。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3.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4.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有權監察會務、財務工作,監事會選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為健全會議制度,成員任期內應盡量出席理事會或監事會召集會議,凡不請假連續一年不參加理監事會議之成員,作自動離職論。
第十七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十八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十九條——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來源於政府部門的資助,善長人士捐贈,以及會員會費等。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瑜伽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Yog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s International Yoga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推廣瑜伽運動(包括國際上流行的各種傳統瑜伽、空中瑜伽、輪瑜伽、球瑜伽等),提升居民體質,促進瑜伽國際交流和合作,提升澳門瑜伽水準。
本會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243號花園臺第二座春暉閣5E。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或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宗旨及聲譽的行為。如有違反者,將通過會員大會勸告或開除會籍。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續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尚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6/ASS檔案組第6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愛國教育青年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Patriótica da Juventu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Association of Patriotic Education。
第二條——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機構,以愛國愛澳,支持依憲和依法治國,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積極推動澳門走向經濟適度多元可持續發展道路,維護澳門繁榮和諧穩定。
(二)推動澳門青年愛國教育,振奮民族精神和凝聚力,樹立民族意識和自豪感。
(三)團結澳門各界青年,培養精英人才,促進澳門青年與內地和海外的交流,為祖國的統一和富強作貢獻。
(四)籌辦一些以中華民族文化精神、愛國愛澳思想、國家安全、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為題材之培訓學習、會議講座、專題論壇和宣講活動。
(五)聯合不同權威機構編撰出版以愛國愛澳、中華文化、國家安全、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等為主題的教材,讓澳門青少年對國家及澳門有更深入認知瞭解。
(六)參與和組織策劃各類型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柏蕙花園BB舖。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若缺席活動,必須提前向本會請假,一年內三次以上無故拒絕參加本會組織活動亦視為自動退會。會員若違反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經理事會通過後,則可取消其會員資格。有關會員如不服該項決議,可向理事會上訴,由理事會作出最後仲裁。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續連任。
(四)主席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督導推展會務。副主席負責輔佐主席,如主席出缺時代行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決議通過、修改章程或選舉領導架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七)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法定人數,則一小時後隨即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會員多少,即可作出有效決議。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七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對國家、社會、人民和本會有貢獻的社會各界知名人士擔任榮譽主席、名譽主席、榮譽顧問、愛國顧問、顧問和會董等,以支持和指導本會工作。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機構或人士捐獻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法律法規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第十二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3/201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8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本會定名為“澳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Membros da Conferência Consultiva Política do Povo Chinês na Instância de Província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設於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5樓G-P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
(1)服務國家,服務澳門,服務會員;
(2)積極推動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維護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發展;
(3)廣泛團結澳門地區省級、副省級政協委員,開展各類有益活動,促進推行本會宗旨。
1. 凡現屆省級、副省級政協委員具當然會員資格,向本會申請後成為會員。
2. 於本會成立後,正常退任的省級、副省級政協委員,繼續保留會員資格。
3. 在本會成立前之於2012年或之後正常退任的省級、副省級政協委員,亦可申請成為會員。
1. 會員之權利:
(1)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以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2)會員均具有選舉權,僅現屆省級、副省級政協常務委員之會員可被選舉擔任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長;
(3)對本會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2. 會員之義務:
(1)關心本會會務工作,積極參加各項活動;
(2)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有關規定;
(3)繳納會費。
1.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會長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秘書長。本會組織架構其他成員由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協商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任期為二年,以上各組織領導成員其職務任期屆滿後,必須任至新一屆各組織領導成員產生為止。
3. 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在同一職位只可擔任一屆,在不同職位可再任一屆,而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屆滿退任後,可直接擔任本會永遠名譽會長。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須於召開前不少於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所有會員。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三的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4. 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5. 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1. 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2. 會長會由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組成,會長會成員必須為單數。
3.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會長會負責聘任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
4. 副會長及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5. 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各項會議,有發言權。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
2. 理事長由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協助處理工作。
3.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管理及制定本會日常具體會務工作及活動。
4.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根據會務需要可不定期召開會議。
5. 理事會每年應作年度會務活動總結報告,包括會務收支賬目。
6. 根據本會發展需要理事會可設專委會,各專委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各專委會成員必須為單數。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
2. 副監事長及監事協助監事長工作。
3.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
4.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可查閱本會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本會經費包括由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本會之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經費和會務活動經費等。
本章程的修改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成票方可通過。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1/201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8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法律暨政策研討推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Estudo Científico e Divulgação de Direito e da Política de Macau”。會址設於澳門十月初五街德衡大廈地下B,透過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本會的宗旨為:
(一)擁護“一國兩制”方針,宣傳、推廣法律;
(二)研究澳門法律、探討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本地化發展及公共行政改革;
(三)關注澳門法律人才的培養;
(四)促進會員間的團結,提高會員學術水平;
(五)推動普法工作,提供專業培訓。
凡認同本會宗旨,對法律有興趣之人士,遞交經填妥的入會申請表,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本會的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尊重及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交會費;
(四)接受被選任的職位及擔任獲委派的職務,但有合理解釋且獲接受者除外;
(五)參加所屬機關的會議。
對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科下列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譴責;
(三)開除會籍。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及檢討本會會務工作,選舉會長、副會長、大會秘書、理監事及修訂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和秘書一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和大會秘書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任一名副會長代其職務。必要時,會長、副會長列席理監事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四)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屆時最少須有四分之一會員出席,即可議決。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則除外。
(八)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九)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另可設有候補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四)為開展會務,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理事不能視事時,依“內部規章”規定由候補理事填補。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察會務運作及作出意見。
(二)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另可設有候補監事一名;監事不能視事時,依“內部規章”規定由候補監事填補。
(三)監事會在全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再作投票。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交的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在理解本章程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遺漏,適用澳門《民法典》,且在不抵觸法律規定情況下,可由會員大會進行解釋和議決。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4號。該修改及增加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婦聯青年協會”,簡稱“婦聯青協”。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Fu Lun de Macau;
英文名稱:The Fu Lun Youth Association of Macau。
本會會徽為: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渡船街27號AB婦聯綜合服務大樓4樓。
第三條——本會宗旨:廣泛團結和聯繫澳門各界青年女性,推動青年女性關心社會、參與社會、服務社會,維護青年女性的合法權益,加強與世界各地青年女性的聯繫和友誼。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表決;
2.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和福利服務之權利。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會長、副會長及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議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4. 會員大會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的主席團領導,由會員大會以選舉方式產生,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但會長只可連任兩次。
第十條——理事會: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最多只可連任兩次。
4.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資深會員為本會名譽顧問、顧問或會務顧問等。
5. 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由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定指派代表簽署。
第十一條——監事會: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和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但監事長最多只可連任兩次。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澳門分行副經理 |
澳門分行經理 |
黃婉雯 |
董事/主管 |
會計主管 |
閆柏林 |
陳潔儀 |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John Choi |
Betty Chan |
Subdirector-Geral Executivo e Direct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Desmond Wong |
Sio Mei Ngan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黃霞 |
程曉東 |
O Presidente,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Zhou Peng |
Chan Chung Wa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