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批示:
周靜敏及陳玉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柯嵐——根據第1/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條及第26/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其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秘書長的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陳艷芳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的徵用期,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之批示:
陳致平──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新聞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批示:
何錫江——獲准按照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從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調職到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陸善雅,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高國賢,晉階至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林耀漢及李順康,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劉桂明,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批示:
蘇偉能——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林潤欽及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李仙敏及李艷華,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張曉聰,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
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宋國強及甘國華,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廉政專員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批示如下:
黃雪瑩——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委任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
劉子剛——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批示如下:
黎柳紅——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之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批示如下:
廢止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劉彥朗續期的行政任用合同文本。
張遠志——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十)項、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行政財政廳廳長關務總長周見靄,編號02880,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十二)項、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培訓中心主任副關務總長戚堅好,編號01910,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技術及訴訟處處長副關務總長譚燕雯,編號14880,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1/2002號法律第一條(五)項,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七)項、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知識產權廳廳長關務總長周澤深,編號0195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1/2002號法律第一條(三)項,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五)項、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行動管理廳廳長關務總長鄭健聰,編號2589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監檢處處長副關務總長殷鎮玄,編號0295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財政處處長副關務總長吳嘉慧,編號04980,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改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Acácio Coelho及Aníbal Manuel Gonçalves擔任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薪俸點510點,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譚震邦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晉升檢察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之合格學員,排名分別為第一名至第十六名的蔡君華、馮逸昌、徐詠麟、郭明德、鄧艷霜、黃曉楠、施克森、黃玉蘭、馮淑貞、林嘉麗、鍾慧文、林鳳明、馮苑明、杜碧琳、張潤歡及高穎琪獲確定委任為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首席書記員。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周麗珍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周嘉茵的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葉功榮,供款人編號603872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技術工人袁友成,供款人編號606639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新聞局技術員Cláudia Alexandra Pinto Brandão,供款人編號618421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吳華達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李兆生在本局任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之批示:
郭淑明及黃錦濠——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七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
何錦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八日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經濟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鄧詠恩,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之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由簽署附註之日起產生效力(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陳子慧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副局長鍾聖心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敬施及葉慧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鄭曉華——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95點;
趙明茵——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陳愷婷、陳勝男及吳夏芷——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伍志豪、陳頌琳及霍禮東——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00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鄧月微,享受長期無薪假,為期九年,由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曹振康及潘卓斌,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元童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方麗嬋、阮巧君、李淑敏及李珊珊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一日起,本局與曾家進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起,本局與區廣仁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起,本局與黃仿文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本局與劉子寧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本局與黃永怡及陳仲群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本局與鄺永澤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2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與梁嘉玲簽訂為期兩年的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0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與梁金喜及梁銀玉簽訂為期兩年的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1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6/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之規定,錄取謝國雄、陳偉建、洪少朗及余嘉銘以定期委任方式修讀第二十四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本局與林柏盤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並收取薪俸點265之薪酬。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第82/SS/2016號批示:
應利害關係人歐維士,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編號107851,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的規定,及明確指出轉至自願退休狀況意向的請求,保安司司長透過第144/2016號批示終止其在該局擔任指揮部輔助暨服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
然而,該意向經退休基金會按專屬的行政程序範圍內,就核實為該效力而計算之年齡和服務時間之要件作出的審議,有關自願退休屬不適時。
因此,有需要清除該批示無用的內容,為此,行為人,即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司長,行使《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賦予的職權,作出如下:
歐維士,副警務總長編號107851——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自其任期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屆滿後,終止在治安警察局擔任指揮部輔助暨服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歐陽彩雲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楊文興、何兆洪、鄭健明、曾家豪、黃慧剛、梁榮利、周錠軒、何文俊、劉偉、林溢東、鄭耀輝、何永傑、林雲趙、林玉華、黃綺婷、吳健宏、黃偉鴻、陳明勝、麥永健、陸敏婷、何志龍、何俊源、程龍偉、何志超、周智康、何家榮、陳元泰、雷少蘭、何冠華、梁文生、黃福來、朱永輝、謝潮、卓智鳴、冼浩恆、郭錦星、黃志豪、陳耀宗、袁雪華、王震、李錦全、何偉杰、廖偉英、梁樹成、陳偉傑、曾志偉、呂鑑洋、李家文、鍾錦輝、彭倩祺、莫淑欣、歐陽偉麟、鄭冬曲、黃詩雅、陳錦成、梁建行、黃海茵、蔡明泳、陳振宗、鄭家駿、張婉媚、鄭穎昌、陳志輝、陳孝倫、梁承宙、何卓軒、沈強、傅恆熙及鍾志超,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二等刑事偵查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名列第一名至第三名及第五名至第七十名,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
黃潤娣,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Anita Ng Correia,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蘭芳、顧永謙、梁慧珍、劉志超、Belisa Lou、盧國偉及林達豪,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七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林峻雄,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思晶、謝嘉健、黃健、麥漢光、何永堅、關劍飛及陳堅魁,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七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譚凱健及陳逸安,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志雄及談正儀,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陸景松、鄭日豪及鄭國華,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三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郭桂林、陳炎斌、趙振強及秦振翔,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四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群萃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四)項之規定,張榮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蔡美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Desano, Eugenia F.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朱艷容及李樹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吳志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甘慕娟,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李淑賢,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De Cruz de Carvalho e Rego, Vasco Ernesto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何玉強及吳雪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69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菜園新街105號地下A舖之“尚利康藥房”准照持有權轉移予尚利康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2樓F室。另,核准“尚利康藥房”維持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之批示:
應“國泰藥房III”(准照編號為第196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菜園涌邊街73號泰豐新村地庫B座)的申請,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國泰藥房III”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許可失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吳秀珊、王浴楠及王珊珊,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韓英杰,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張倩韻、鄭詩雅及王斯敏,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黃珊珊,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陳春蓮及周秀英,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麥妙玲,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和附件表一、表四及表五,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陳耀華、梁德安及黃馥紅,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轉為第十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20;
譚曉明,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55;
李金,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起轉為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15;
歐德明及甯卓敏儀,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15;
劉祖耀及王培梅,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
李葵紅,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25;
劉旦及Ana Catarina Pires Santos e Silva,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及二零一六年九月十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90;
Ana Maria Brito da Rosa Ferreira,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四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25;
何麗珍及譚錦潔,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90;
Ana Rute Ng Pereira Alves dos Santos,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90;
Maria Joana Gonçalves Cortes Simões Ferreira Godinho,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55;
陳秀芳,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65;
馮瑞金,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0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批示:
安晉偉、陳冉冉、方暉、高海民、胡玲、邵金生、唐艷明、王貴初、謝芳、顏希利、姚同慶、姚曉鋼、姚智慧、張建軍、張學進、周艷華及朱聰穎——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專業技術人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張倩韻及鄭詩雅,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批示:
蔡楚翹——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心理/心理輔導),薪俸點為35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批示:
陳寶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和第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至第七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Licénio Luís Martins da Cunha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為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周穎聰,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及第二的及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馬小玲及林瑞源,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特別職程監察範疇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及第二的及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梁惠蓮及洪玉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及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國雄,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考核方式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十缺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第三及第八的合格應考人黃思雅、劉淑儀及劉雅玲,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金坂極上壽司”,葡文名稱為“Shinji de Kanesaka”和英文名稱為“Shinji by Kanesaka”,在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獲發第0611/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新濠博亞(新濠天地)酒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elco Crown (COD) Hotéis,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Melco Crown (COD) Hotel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鄰近路氹連貫公路及澳門科技大學之間,“Crown Towers”酒店地面層(L01)(新濠天地)。
一級酒吧,其中文名稱為“派意舫”,葡文名稱為“Privado”和英文名稱為“Prive”,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獲發第0616/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十六浦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Ponte 16 - Gestão,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Pier 16 - Management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火船頭街及巴素打爾古街內港12A至20號碼頭之間澳門十六浦索菲特大酒店六樓。
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天21”,葡文名稱為“Céu 21”和英文名稱為“Sky 21”,在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獲發第0609/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天概念企業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Empresa Sky Concept,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Sky Concept Enterprise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馬濟時總督大馬路197-203號,AJ-AM舖位地下及閣樓(場所正門位於澳門羅馬街116號AL座)。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御匾會餐廳”,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Paiza”和英文名稱為“Paiza Dining”,在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獲發第0635/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S.A.”和英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第一地塊,第3地段,“御匾峰”公寓式酒店第3層(L03)。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發福快餐”,葡文名稱為“Café Expresso Parisian”和英文名稱為“Parisian Café Express”,在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獲發第0634/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S.A.”和英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第一地塊,第3地段,“澳門巴黎人”酒店第1層(L01)。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巴黎人自助餐”,葡文名稱為“O Bufete Parisian”和英文名稱為“Le Buffet Parisian”,在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獲發第0636/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S.A.”和英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第一地塊,第3地段,“澳門巴黎人”酒店第1層(L01)。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御蓮”,葡文名稱為“Palácio Lótus”和英文名稱為“Lotus Palace”,在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獲發第0633/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S.A.”和英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第一地塊,第3地段,“澳門巴黎人”酒店第3層(L03)。
一級酒吧,其中文名稱為“巴黎人池畔酒吧”,葡文名稱為“Bar da Piscina Parisian”和英文名稱為“Parisian Pool Bar”,在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獲發第0632/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S.A.”和英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第一地塊,第3地段,“澳門巴黎人”酒店第6層(L06)。
三星級公寓式酒店,其中文名稱為“御匾峰”,葡文名稱為“Estúdios Paiza”和英文名稱為“Paiza Lofts”,在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獲發第0638/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S.A.”和英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第一地塊,第3地段。
三星級酒店,其中文名稱為“澳門巴黎人”,葡文名稱為“O Parisiense Macau”和英文名稱為“The Parisian Macao”,在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獲發第0639/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S.A.”和英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第一地塊,第3地段。
楊文俊,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應其本人之請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的合格應考人黃綺琦,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洪元波、楊迅燊及盧麗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與其簽訂為期一年的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點。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戚秀慧,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岑焯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洪朝協,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辦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麥結勝,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院第四職階技術工人,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許子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的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本基金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鄧洋及何曙鋒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10點。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陳秀英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梁祝艷為本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溫美蓮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儲金局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吳美琪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集郵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轉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百五十一的投考人湯倩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薪俸點及日期如下:
林遠聞、彭展恆及彭榮新,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25,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徐鎂婷,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張永健及洪小芳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鄭家宜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林翠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350。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邵銘諾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李坤勝及黃凱強,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曾曉瑜,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以及在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名單,確定委任下列人員相應之職級,自任用批示公佈之日起生效:
排行第一至第六名的投考人:伍祿梅、李潔如、吳施玲、Ivone da Conceição Ramos、陳少梅及黃少英,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排行第一至第十四名的投考人:陳君傑、蘇喜添、潘錫池、庾致雄、陳桂香、黃艷芳、周鴻杰、伍成德、謝靜儀、謝炳潤、譚國雄、梁美仙、布永祥及Alexandra Gracias Nantes,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下列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李振聲,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蘇海恩、馬蔚星、黃志榮、譚榮昌、黃鳳尤、鄧志文、梁竹君、劉群愛、鄭展衡、林揚芳、黎嘉偉、李光儀、王黎恆、吳子棟、范美珠、梁文康、戴頴龍,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趙立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點305點。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許震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周惠民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陳家慧、陳小平、蔡菲、洪子謙、余采風、林敬陽、李家敏及譚惠鴻——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楊奕然——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謝詠樺——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莫天才及黃寶儀——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周麗玲——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馬杏芳,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蔡曉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馮偉杰及賴業豐,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朱文蔚,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簡慧敏、關瑞霞及陸曉燕,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盧雪芬,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65,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唯一的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黃美玲,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林宇滔──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馮沛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植美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健偉、張潤豪及吳迪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及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雷偉洋──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何凱琪──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程厦緣──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謝健朗、李漢明及劉易思──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麥海蘭──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邱淑君──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張麗燕──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陳美湄──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洪知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廖建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李倩君──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490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及第四款規定,本辦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美湄,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招可惠,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邱淑君,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蘇家正──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梁詩遠及羅詩茗──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及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辦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辛福青,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譚碧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程厦緣、謝健朗及李漢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首位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六日、第二位及第三位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15/2015號法律第十條三及四款之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