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CERTIFICADO

澳門創意形象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5/2016。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創意形象藝術協會”,英文為“Creative Image Arts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CIA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培育新晉人才,促進髮型、化妝推廣,支持教學及比賽活動,推動社會走向時代尖端。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的路主教街31A號D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英豪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英豪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英豪體育會”,中文簡稱為“英豪”,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portiva de Ieng Ho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ports Club Ieng Hou”。

第二條

宗旨

本社團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及參加各項體育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邊新街259號信庭大廈1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和福利之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會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女青年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女青年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澳門國際女青年商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Jovens Empresárias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Young International Business Women’s Association。

第二條——從本會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12號地下。本會可將會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維護團結於澳門女青年企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建立商業資訊交流平台、發揮互助合作友誼精神,共同開拓更多商機。為會員提供澳門及國際中小企業發展的資訊,章顯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青年創業創新理念、社會多元文化包容體現,進一步將澳門女青年企業家推向國際發展。並將舉辦各項有關企業運作的法律法規、人力資源培養、財務會計、市場推廣、企業文化交流等多方面合作推廣活動。此外,亦組織會員企業參加澳門至國際展覽、培訓活動及加強國際及國內外企業之間交流。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叁年,並可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及秘書長一名。

2)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舉行一次,大會前,需要十四日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發出會員大會召集會通知全體會員,通知書上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議程。

3)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4)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c)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賬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六條——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人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五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一人。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理事會的職權有: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c)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人選;

d)聘用和解僱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

e)草擬年度報告和賬目。

4)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處、財務處、聯絡處、技術輔助處和綜合服務處等部門。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人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2)監事會職權主要有:

a)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b)審查本會之賬目;

c)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書;

d)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份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特別召開會員大會處理之。

第三章

會員資格

第八條——1)會員分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基本會員:凡於澳門具法人資格代表的青年女性人士,同意本會之宗旨及章程者,並承諾履行本章程會員的權利和義務者,經理事會會議提出及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2)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若會員超過半年不繳交會費者予開除會籍。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每年需要於入會時繳交會費及入會手續費,會費為每年澳門幣壹仟捌佰元正,當會員首次入會時經理事會批核後,即繳交會費。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會費必須於每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繳交,否則,視為自動退會。若退會者要求重新入會,必須通過理事會審批及重新繳立入會手續費及會費。此外,會員須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費;

2)任何人士對本會資助及捐獻;

3)基金會等機構資助;

4)活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1)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2)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處理。

3)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有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章程,須有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保鮮花創作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保鮮花創作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保鮮花創作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da Criação Flor Preservada”,及英文名稱為“Macau Preserved Flowers Cre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PFCA”,是一個非牟利社團。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推廣保鮮花創作及設計,透過舉辦各類型保鮮花活動及課程,讓巿民大眾認識保鮮花,推動本澳保鮮花創作的發展;為對保鮮花有興趣人士提供交流的平台。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現設於澳門水坑尾百老匯二樓文創村Q2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資格

凡喜愛保鮮花創作者,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方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4.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按期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並在通知書內註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

2. 理事長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萊雅琴教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萊雅琴教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社團名稱為“萊雅琴教育協會”,英文名全稱為“Lyre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名簡稱為“LEA”,這是一個非牟利團體。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宗旨

1. 推廣萊雅琴(Lyre)教育、演奏、欣賞和教學研討會。

2. 推廣音樂教育(Music Education)在教育領域、父母成長課程、親子成長課程等領域的活動。

第三條——地址: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二街牡丹園五樓D座

第四條——對象

凡對音樂教育、音樂療愈、人的發展感興趣的人士。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合符上條人士並贊同萊雅琴教育協會章程,並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則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成員;

2. 向萊雅琴教育協會提出批評及建議;

3. 優先參加萊雅琴教育協會所舉辦的服務及享有所提供的福利。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 承認及遵守本章程;

2. 執行萊雅琴教育協會之決議;

3. 尊重萊雅琴教育協會會員和愛護本會之物件;

4. 積極參與萊雅琴教育協會的服務;

5. 遵守選舉、委任之職務或萊雅琴教育協會要求之工作。

第八條——退會程序

1. 提前十四天向萊雅琴教育協會通知退會;

2. 長期不履行本章程之會員義務或嚴重違反萊雅琴教育協會決議者,將喪失會員資格,由理事會審議決定除名;如有做出損害萊雅琴教育協會聲譽行為者,將按其情節輕重,由理事會決定予以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組織架構

萊雅琴教育協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職責和許可權

會員大會為萊雅琴教育協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 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制定及修改組織章程;

3. 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及理事會成員;

4. 根據理事會建議,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及顧問;

5. 會議及議決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之介紹,以及理事會提出對會務其他的建議;

6. 聽取及讓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的介紹,以及向理事會提出對會務其他的建議;

7. 議決萊雅琴教育協會的解散及訂定資產之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領導架構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責和許可權

1.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萊雅琴教育協會最高執行機構,定期召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2. 理事會成員必須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會務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4.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5. 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事務工作;

6. 管理及眾籌經費;

7.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8. 議決新一屆領導架構的選舉方式及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必須為奇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責和許可權

1. 監事會定期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2. 列席理事會會議;

3. 監察會務及有關財政收支的運作,並交報告會員大會審議;

4. 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5.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組成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必須為奇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

1. 會員依期繳納的會費;

2. 在開展工作中獲得之收費、資助和捐贈;

3. 其它合法收益。

第十七條——附則

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通過。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藝粹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藝粹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藝粹文化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旨在弘揚及推廣澳門地區有關的歌唱、舞蹈、樂曲、話劇等表演藝術綜合文化及可持續發展,參與公益及慈善活動,服務社群,愛國愛澳。

第三條——(會址)

1.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媽閣巷6號華都山莊第一座一樓A座。

2. 經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本澳有關表演藝術文化的愛好者,造詣達到被普遍接受的藝術水平,認同和願意遵守本會組織章程皆可申請加入,經辦妥入會手續及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之權利:

1. 在會員大會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會務提供意見或建議;

3.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有關活動;

4.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和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服從各項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協助本會工作及參與本會活動;

4. 繳納本會基金及按本會規定繳交會費;

5. 如有違反本會組織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之會員,經規勸無效,得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會長簽署確認後,可勒令其退會或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領導、主持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會務之決策。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如有必要,可召開特別會議。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議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會員大會及特別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舉行,倘人數不足,得於既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召開第二次會議,屆時無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決議。開會須簽到及撰寫會議記錄方可作出決議。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制定及修改本會組織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出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

3. 審議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計劃並訂定本會可持續發展的工作方針;

4.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財政預算案和會計賬目。

第四章

理事會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一名;以上各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成員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倘理事長缺席時,由任何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理事會可設若干個附屬工作單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理事會最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例會;如有必要,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開會須簽到及撰寫會議記錄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條——(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本會組織章程和內部規章,以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所有決議;

2. 規劃和推行本會有關的各項活動,促進本會可持續發展;

3. 適時向本會會長匯報有關各項活動進度的具體實際情況;

4. 編制年度工作報告書、計劃書、財政預算案和會計賬目。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不少於一名、監事若干名;以上各職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成員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倘監事長缺席時,由任何一名副監事長暫代其職務。監事會可就監察會務的執行情況召開會議,由監事長召集。開會須簽到及撰寫會議記錄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維護本會組織章程和內部規章,以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所有決議;

2. 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的具體實際情況;

3. 監察本會的財政狀況及審核理事會的會計賬目;

4. 編制年度監察報告書。

第六章

財產管理

第十三條——(收入)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入會時繳納的基金及繳交的會費(基金、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式由理事會規定;任何情況下概不退還);

2. 會員贊助或社會人士之捐贈;

3. 公共行政實體或其他機構資助;

4. 任何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支出)

本會經費支出的運作:

1. 經費只可作為本會日常運作及有關活動之用;

2. 本會日常運作及有關活動的一切開支,必須由會長或理事長簽署方可;

3. 所有經費須以本會名義存放在銀行所開設的戶口,而戶口存款之使用,應由會長及理事長按照有關規定簽署方為有效。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名譽會長及顧問)

本會得邀請社會享有聲譽之人士,或有關藝術造詣卓越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聘任為本會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十六條——(解釋權)

本會組織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七條——(解散法人)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票方可。

第十八條——(修改章程)

本會組織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改之,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票方可。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南澳花園業主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南澳花園業主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南澳花園業主會”。

第二條

性質

南澳花園業主會是一個非牟利機構。

第三條

宗旨

成立業主會的宗旨是發揚團結,互助友愛以利業主及住戶安居樂業。

第四條

會址

會址設於黑沙環東北大馬路87-109號南澳花園第三座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所有“南澳花園”住宅單位的業主均可申請成為本會的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的會議;

二、在會議上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權;

三、參加由大會舉辦的活動;

四、享受會員福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出席大會的會議及於會上表決事項;

二、遵守大會的決議;

三、向管理處提供或更新聯絡資料;

四、履行法律規定須負之責任;

五、按時繳交會費;

六、關心及愛護本大廈的公共設施。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決定本會工作方針,通過上年度財務報告,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於第一次召集時、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有決議權,如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書內所訂定的時間三十分鐘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四、經十分之一的會員要求可隨時召開臨時大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正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正、副會長擔任會員大會正、副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並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及負責協調會務工作;

三、補選:若職位出現空缺時,按最近一次選舉中其餘參選人所得票數結果順序由得票較多者以後補有關空缺。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若干及監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會務工作。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章程修改及本會解散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構。

第十三條

章程的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收入來源包括會費、捐贈、利息、或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五條

補充制度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兩岸四地(澳門)藝術文化交流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華兩岸四地(澳門)藝術文化交流研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中華兩岸四地(澳門)藝術文化交流研究協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

成立“中華兩岸四地(澳門)藝術文化交流研究協會”的宗旨是推動兩岸關係穩步發展,加強兩岸四地的交流互動,團結世界各地華人,增加彼此在社會文化經濟教育科技等領域的瞭解和溝通,促進中華民族的融合,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以及為弘揚華夏文化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21號南藝閣CF樓E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權益。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

〔一〕會員費;

〔二〕捐贈;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六〕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管弦歌舞樂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管弦歌舞樂團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團中文名稱為“澳門管弦歌舞樂團”。

第二條

宗旨

本團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喜好管樂,弦樂,唱歌舞蹈的澳門居民自行組織的社會團體,人員有退休的長者,業餘的青壯年。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和樂園20號宏富工業大廈3樓A2。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讚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起、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讚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四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四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漳州經濟文化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6/ASS檔案組第6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漳州經濟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漳州經濟文化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a Economia e da Cultura entre Macau e Zhangzhou”,英文名稱為“Macao-Zhangzhou Economic and Cultural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愛國愛澳,廣泛團結澳門和漳州兩地人士,緊密聯繫兩地社會各界機構和團體,促進經濟、文化、教育、體育、慈善等事業的交流與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商業中心1樓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力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溫州人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4. 本會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19樓T座。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人人流浪狗澳門義工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會址:澳門黑沙環海邊巷17-21號亨達大廈地下N及M舖。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孫式太極拳健身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的權力機關:

a)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一名秘書,由出席的會員以絕對多數票選出。會長主持會員大會,可列席理事會會議及於法庭內代表本會。

b)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可由會員、理事長或監事長及三分之二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c)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為召集,會議召集書須在所定日期前至少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並列明會議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

d)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總經理

會計部主管

郭志航

湯影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6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u Hing Keung

Choi Ka Ching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吳曄

王見非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經理

會計主管

蕭雅琴

謝櫻敏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元

行政主席

財務管理部主管

江耀輝

黃捷君


BANCO BPI S.A. —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6

MOP

O Director da Sucursal,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Bento Granja

Luís Silva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副總經理

焦雲迪

陳偉成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張治華

黃偉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