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批示:
袁麗娟——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二)項、第十條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與其訂立新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黃惠芳在文化產業委員會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修改吳子健在旅遊發展委員會任職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由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及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麥嘉茵在文化產業委員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修改吳子健在旅遊發展委員會任職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劉惠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郵政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張健欣警司,編號206111,自二零一三年十月起派駐警察總局工作,最初他被派駐情報分析中心負責情報收集及分析工作,憑藉心思細密的特點,對時事情勢的敏銳觸覺,以及專業能力,協助該中心就特區政府舉辦多項大型活動期間進行情報整理、情報分析及風險評估等工作,有助警方作出有效的警務部署,確保活動順利進行。
此外,張健欣警司亦在工作上突顯出對處理行政事務、文書管理方面的能力,協助上級領導該中心人員整理龐大的資料庫,不斷優化和完善中心的工作,有效提升工作效率。
張健欣警司其後被委派到聯絡辦公室工作,主要負責警察總局與其他地區的警務聯絡工作,他以良好的溝通技巧和人際關係,協助本局與國際及區際間警務單位建立良好順暢的溝通渠道,在警務合作、情報交流以及打擊跨境犯罪等方面起到積極的貢獻。此外,他亦積極協助本局籌辦各項大型警務會議及警務論壇,面對各項艱巨的任務,不惜犧牲個人休息時間,以周詳的計劃使活動得以順利舉辦。
張健欣警司一直默默耕耘、盡忠職守,在工作上表現認真,處事親力親為、以身作則,富有犧牲精神,深得上司及同袍的信任。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
局長 馬耀權
本人根據第5/201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司法警察局副督察何偉強,自二零一四年八月起調派到警察總局情報分析中心工作,憑藉其豐富的工作經驗,為警察總局在情報搜集及分析方面的優化工作上提供了寶貴意見及可行方案。另外,面對日益繁重的工作,何偉強副督察以積極的態度和高水平的專業素質,嚴格履行職責,勇敢面對各種挑戰,並結合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與同事充分合作,發揮團隊精神,令情報分析中心的工作更有效率。
近年來國內外安全形勢複雜多變,粵港澳三地警方為加強警務合作及情報交流,持續進行了專題項目巡迴培訓課程、專題項目演練等,並優化了三地刑事情報交流的流程,目的是提高三地警務人員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同時使三方的警務合作更加順暢。何偉強副督察負責情報交流的聯絡任務,他熱情投入,積極參與各項工作,與廣東省警方和香港警方聯絡官保持密切聯繫和溝通,每每犧牲了個人休息時間,贏得了上級和同事的好評。
何偉強副督察的工作精神及專業知識,為本局其他人員樹立了榜樣。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
局長 馬耀權
本人根據第5/201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古惠良,自二零零三年起派駐警察總局工作,期間先後被委派在行動策劃中心及情報分析中心工作,一直克盡己任,表現出積極投入及專業的態度。
古惠良首席刑事偵查員現於聯絡辦公室工作,主要負責與內地警務機關之聯絡事務,他憑著專業的法律知識,以及對工作的熱誠,協助上級完成各項繁重的任務,面對大量的文書工作毫無怨言,並處理得井然有序。此外,他亦積極協助該辦公室籌備各項會議,如粵港澳三地警方刑偵主管會晤、滬澳警務工作會談等等,負責接待來賓及整理會議所需之資料,甚至犧牲個人休息時間以盡快完成工作,令會議得以順利進行,為部門建立起積極、高效的形象。除了應付日常工作之外,他仍利用工餘時間不斷自我增值,取得法律專業及運動暨體育專業雙學士學位。
古惠良首席刑事偵查員守紀有禮、工作細心及有熱誠,具備專業的素質和積極上進的精神,深得上級及同事讚賞與認同。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
局長 馬耀權
本人根據第5/201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關子健,自二零一零年五月派駐本局行動策劃中心工作,其一直表現突出,是一位克盡己職,忠誠盡責的偵查員。憑著其個人的專業知識及在公職生涯所累積的經驗,對上司委派的各項任務,均以專業及無私奉獻的精神去完成,對本局的良好運作作出了貢獻,並贏得了上級的讚賞。
關子健擁有隨時候命的精神,熱情投入工作,對各項任務均以認真、謹慎的態度去完成。他待人有禮,善於溝通,使他與同僚能建立良好關係,營造和諧的工作氛圍,其不偏不倚的處事方式更深得同僚的尊重。
此外,首席刑事偵查員關子健亦參與協調司法警察局及治安警察局的聯合行動,表現尤其出色,為預防和打擊犯罪、維護本澳的社會安寧作出顯著貢獻。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
局長 馬耀權
本人根據第5/201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張月琴,自二零一零年四月派駐警察總局行動策劃中心工作,其一直表現突出,是一位克盡己職及勇於接受挑戰的偵查員。
憑著多年的刑事偵查工作所累積到的專業知識及經驗,張月琴對司法警察局與治安警察局之間的警務合作方面貢獻良多,使相關工作效率得到持續提升,其工作表現贏得了上級以及同事的讚賞。
她工作態度嚴謹、忠誠盡責,擁有高度專業及隨時候命的精神,對上司委派的各項任務均以高效及謹慎的態度去完成。
此外,張月琴首席刑事偵查員亦參與計劃及協調司法警察局與治安警察局的聯合行動,表現尤其出色,為預防和打擊犯罪,維護本澳的社會安寧作出顯著貢獻。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
局長 馬耀權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賴奕明,編號179771,自一九七七年加入警隊,服務澳門保安部隊至今三十九年,長期以來在履行職務時都表現出專業的素質,為一名優秀的警務人員。
賴首席警員自二零零三年四月起派駐警察總局情報分析中心/聯絡辦公室工作,職責主要處理部門日常文件往來以及協調警務聯繫工作。當時警察總局正建立透過聯絡辦公室與國際及區際間警務合作的聯絡機制,他憑藉豐富的警務經驗,以無私和不怕犧牲的工作態度,為情報分析中心/聯絡辦公室的工作提供了寶貴的意見,尤其對警務協調的運作及處理,均表現出專業的態度及靈活的思維,面對來往各警務機關的機密文件,均處理得井井有條,有效提升部門的工作效率。此外,對各項繁重的工作,他從不計較,往往犧牲個人時間去完成,充份體現對工作的熱誠和責任感。
賴首席警員多年來優秀的表現,獲得上級和同事的認同和讚賞,與此同時,他良好的個人品德,和嚴守紀律、為人誠懇的團隊精神,值得推舉為學習的榜樣。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
局長 馬耀權
本人根據第5/201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本局主任翻譯員高若珊,自二零零六年九月起在警察總局工作,一直勤奮上進、認真謹慎、具有高度的責任感,處處表現出卓越的才能。
她對工作充滿熱誠,在執行職務時往往不惜犧牲休息時間,並能有條不紊地妥善完成,充分發揮其無私及犧牲精神。其能力強、效率高、反應快,憑著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對上級給予的任務均以認真、盡責的態度完成,深得上級及同事的認同,對本局的績效作出了卓越的貢獻。
除了專業素質外,翻譯員高若珊具有良好的品德,為人謙虛有禮、善於溝通、熱誠的工作態度獲得上級及同事的稱許。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
局長 馬耀權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Dos Santos Luis Miguel及潘嘉明,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之投考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之規定,第35/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及第2/2016號海關關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批准臨時委任為本部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培訓範疇),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馬富財副關務總長(編號20881)出任海關海島關檢處處長,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者是出任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設立的主管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副關務總長編號20881——馬富財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海島關檢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布家明副關務總長(編號39921)出任海關海上巡邏處處長,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者是出任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設立的主管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副關務總長編號39921——布家明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海上巡邏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永禧副關務總長(編號07981)出任海關情報處處長,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者是出任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設立的主管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副關務總長編號07981——陳永禧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情報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永康副關務總長(編號08881)出任海關人力資源處處長,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者是出任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設立的主管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副關務總長編號08881——李永康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人力資源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永明副關務總長(編號20921)出任海關澳門關檢處處長,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者是出任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設立的主管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副關務總長編號20921——黃永明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澳門關檢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江慧儀副關務總長(編號105920)出任海關行動策劃處處長,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者是出任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設立的主管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副關務總長編號105920——江慧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行動策劃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議決如下:
霍建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朱銳強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七職階,薪俸點240,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李維深——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及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由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蕭馮泳華,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
王玉梅,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代主任 楊崇蔚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評核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五、第十及第十二的吳俊建、羅文迪及朱啟昌,獲臨時委任為本局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評核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九的楊文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劉曉虹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陳美梨,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的批示:
向國賢及潘濃浩——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法律核准的《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劉志斐的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的批示:
陳日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印務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批示摘錄存在不準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應改為:“……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的決議: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世威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600,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龎佩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34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發出的批示:
(一)前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一等警員李志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672,因符合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七款之規定而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劉志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57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經濟局處長黃晴錦,供款人編號300019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檢察長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羅沙,供款人編號60464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教育暨青年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何丹,供款人編號60467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立法會高級技術員楊君勞,供款人編號608433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尹清儀,供款人編號604806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工作人員高成明,供款人編號617075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技術輔導員湯麗敏,供款人編號611221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員吳蒨文,供款人編號62008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的批示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批准公佈為執行第14/2009號法律所需的經濟局編制人員的名單,該名單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生效:
編制內人員 |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之狀況 | 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備註 | 職級 | 職階 | 備註 | ||
人員組別:監察 | |||||||
趙思海 | 特級督察 | 1.º | c) | 特級督察 | 1.º | c) | 確定委任 |
c)在其他部門執行職務。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經濟局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Olívia Leong dos Santos,在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表中之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並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填補由六月二十三日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經濟局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趙思海——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聯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以及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合格准考人最後評核名單,獲批准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督察,效力追溯自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二百九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聯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獲批准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效力追溯自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起生效,以填補由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茲證明: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財政局公證處第183A簿冊第49頁至65頁背頁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有關特別的士客運業務的公證合同》內容摘錄如下﹕
以下定義適用於本合同及附件:
(一)承批人——指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批給以經營本合同所指定的輕型出租汽車(以下稱「特別的士」)客運業務的法人,即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雙方——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承批人;
(三)合同——指本合同、其附件及雙方將來或有簽訂的補充性及補遺性文件;
(四)批給——指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本合同賦予承批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經營所指定的特別的士客運業務的權利;
(五)營運起始日——指承批人開始經營本合同標的業務之日;
(六)監察實體——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派負責監察承批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實體。
本合同規範承批人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向其批給之經營的士客運業務特別准照,按本合同及附件載明的條件和期限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特別的士客運業務。
一、本合同的營運起始日為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自該日起計,批給期限為八年。
二、承批人須在上款所指營運起始日開始經營本合同標的之業務,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三、每一部特別的士須於執照發出後始可經營有關業務,而執照將在新車輛按照第十二條第四款至第七款的規定通過初次檢驗獲發註冊編號後方予發出,而執照期限不得超出第一款所指的批給期限。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將因應承批人的服務質素、社會對特別的士服務的需求及意見,以及批給經營的士客運業務特別准照的公共利益,評估延長批給期限的可行性,並決定延長的期間和執照數量,以及調整准照的經營條件。
五、在批給期限屆滿前一年,澳門特別行政區將就或有的續期通知承批人。
一、承批人須每年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回報,該回報按承批人每曆年最後一日所持有的執照數量,並以每個執照$6,000.00(澳門元陸仟圓正)計算。
二、倘首個經營年度及最後一個經營年度不足一年,將分別按經營月數比例計算,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三、承批人須於有關經營年度的下一年六月十五日前將計算第一款所述的回報金的資料送交財政局並於六月三十日前繳付。
四、當本批給因期滿、贖回、解除或雙方協議而消滅時,回報將按批給消滅之日承批人所持有的執照數量計算,承批人須於批給消滅之日起計九十日內將計算回報金的資料送交財政局及於其後十五日內繳付。
五、遇特殊情況而證明有需要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暫時減少或豁免第一款所指的回報。
六、倘承批人遲延繳付應繳回報,須繳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法定利率計算。
一、承批人因提供本批給所指服務而購置的首十部無障礙的士,其部份車價得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但有關車輛的型號、規格及價格須經監察實體核准。
二、上款所指款項相當於車輛基本價格的一半。
三、第一款所指的無障礙的士通過初次檢驗後,承批人可附同購車證明,向監察實體提出申請,以取得有關款項。
一、承批人須對可歸責於其、其僱員或其分營者因專業上的疏忽或專業能力不足而造成的錯誤或遺漏負責。
二、因承批人、其僱員或其分營者的行為造成對第三者及設施的傷害及損失,其責任均由承批人承擔。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不承擔或不分擔因承批人、其僱員或其分營者作出的或為其等利益作出的、涉及或可能涉及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的行為而可能構成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負責的任何責任。
四、承批人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因可歸責於其、其僱員或其分營者不履行、瑕疵履行或遲延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義務致使澳門特別行政區蒙受的一切損失及喪失的利益。
一、除法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外,承批人亦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執行本批給時絕對遵守職業道德、公正、獨立、盡責和積極等原則;
(二)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事先指定之代表可透過電話及在辦公時間外利用手提電話與其保持聯絡,以便隨時就所需的緊急工作回覆,而承批人須及時將聯絡電話號碼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維持良好執行本批給所需的人力、技術、物力及財力資源,以確保提供穩定的的士服務;
(四)對本批給所涉及的設施及設備維持良好保養,進行必須的工作;
(五)保證參與有關業務的工作人員獲悉的資料的保密,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個人資料及私隱;
(六)注視對本批給的經營所採用經營方法的技術發展,尤其跟隨科技發展趨勢,優化管理措施、技術及硬件設備,積極提高服務質素;
(七)對的士車資收入制定嚴謹的資料處理流程,採取一切措施保障的士車資收入資料(尤其是特別的士服務費用)的準確性;
(八)按監察實體的指示,保存會計帳目、乘車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以便要求承批人提供該等資料時可供查閱;
(九)提供對監察屬必要的所有資料及解釋,並提供所需工具使監察人員能有效執行其職務,尤其讓經監察實體適當認可的監察人員進入其所有設施等;
(十)遵守所有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及規定,以及由監察實體及其他主管實體向其發出的命令、指令、指引、提議及指示;
(十一)遵守將來公佈的相關法例,以及公共行政機關的指引和規定,並應負責經營業務所需的一切行政手續及費用;
(十二)遵守本合同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在本批給期間屆滿前,承批人尚須:
(一)維持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二)公司總辦事處、行政總部及的士服務中心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業務是從事的士服務;
(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適當的行政和經營機構及其他必要設施;
(四)公司資本額在任何時候不得低於$10,000,000.00(澳門元壹仟萬圓正),且須永不低於公司資產總值的百分之二十(20%);
(五)承批人須採取措施,使公司的債務在本批給期間內不高於資產總值的百分之八十(80%),以確保公司的償債能力。
三、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承批人不得:
(一)更改公司宗旨;
(二)縮減公司資本額;
(三)變更、分立、合併或解散公司;
(四)購置的士或不動產;
(五)以任何名義對用於本批給的財產作出轉讓或設定負擔,尤其是的士或不動產;
(六)從事本批給以外的其他業務,但將車輛用於為第三者作廣告除外。
四、為保證在本批給期內公司資本額符合第二款(四)項的規定,承批人有義務增加資本,並須在每個財政年度開始後起計一百八十日內完成。
五、承批人經營本批給以外的其他業務時,須以不影響本批給所指服務的質素為限,尤其承批人將車輛用於為第三者作廣告時,須遵守相關法例規定,並須按照監察實體的要求,提供相關的經營資料。
一、承批人必須優先僱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本地工人。
二、承批人須使其所有工作人員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法例的規定,具備適當的工作資格,尤其須遵守現有或將來公佈有關交通管理的法例,並確保提供特別的士服務的駕駛員須持有有效之的士駕駛員專業工作證,倘監察實體要求時,承批人須提供資料證明其人員按照法例的規定執行專業工作。
三、承批人必須確保其工作人員對在有關工作中所獲悉的資料保密,並須確保工作人員具備專業知識、有紀律、認真、整潔及熱誠有禮。
四、由監察實體作出通知日起計七日內,承批人須替換不適當地履行職務及職責的工作人員,尤其是以不完善、拖延或不當的方式履行其職務及職責的人員。
五、承批人無權因執行上款規定的替換而索取任何賠償。
六、承批人須向每名特別的士駕駛員提供入職培訓及年度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外語、的士相關法例及服務質素等,每次培訓時數不少於兩小時。
七、承批人須向每名前線工作人員(尤其是接線人員)提供入職培訓及年度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外語、系統操作、溝通技巧及服務質素等,每次培訓時數不少於兩小時。
八、倘特別的士駕駛員不是承批人的僱員,承批人須於的士駕駛員擬開始提供服務前十五日,通知監察實體並提供相關的合同或協議。
一、承批人須遵守現行有關受僱人員的工作意外、職業病、衛生及安全等保障的法例,尤其是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及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
二、承批人必須將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六十二條所規定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之彌補責任轉移予一間獲許可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之保險實體。
三、經第32/200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八月十四日第237/95/M號訓令核准之《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之統一保險單》,應附有額外條款指出保險實體承諾維持保單的有效期至本合同終止,且有效期僅在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後六十日才完結。
四、訂立及更新有關受僱人員的保險合同的費用,由承批人負責。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要求時,承批人須提交有效的保險單及資料。
一、承批人須採用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規定的會計準則編制其帳目。
二、承批人須在其公司總址存備經適當編制的、最新的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流通貨幣表示的帳目及其組成文件,並須遵守適用法例的規定。
三、承批人所提供的固定資產清單須能使人易於清楚識別其全部組成部份。
四、除下款規定的情況外,承批人須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向監察實體提交上一年的財務報告、組成營運管理帳目的相關文件及截至上一年度最後一日用於本批給的財產的清單,並附同外部核數師意見及相關資料,而監察實體亦可在任何時間要求承批人提供相關資料。
五、有關本批給期限屆滿之年的財務報告、組成營運管理帳目的相關文件、外部核數師意見及相關資料,承批人須於本批給期滿之日起計九十日內向監察實體提交。
六、在營運範圍內,承批人必須建立一個收集、處理及統計資料的系統,以便有規律地跟進運輸業務的變化情況。
一、對於為經營本批給範圍內業務而使用的專利、准照或註冊商標所引致的一切開支,皆由承批人負責。
二、承批人須確保其所經營的本批給範圍內的業務不會侵犯屬第三人的專利、准照或註冊商標的權利。
三、承批人須承擔因違反上款的規定而引致的一切法律後果,尤其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損失及損害。
一、承批人須於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營運起始日的期間內按照下列各款的規定,完成投入營運所需的籌備工作。
二、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承批人須每月向監察實體提交籌備工作進度報告,該報告包括營運場所、車輛及人員安排、管理制度、系統設置及宣傳工作等;而在營運起始日前一個月起,承批人須每星期向監察實體提交籌備工作進度報告。
三、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計一個月內,承批人須就下款所指之特別的士完成購車手續,並於完成有關手續日起計五日內向監察實體提交購車訂單證明文件。
四、承批人須將五十部提供特別的士服務的新車輛(當中包括不少於五部無障礙的士及不少於十部大型的士),於營運起始日前一個月或之前送往作初次檢驗。
五、倘上款所指之無障礙特別的士未能於營運起始日前一個月送往作初次檢驗,承批人可向監察實體申請延遲上款所規定的檢驗時間。
六、承批人須將餘下的五十部提供特別的士服務的新車輛,於營運起始日起計一年內送往作初次檢驗。
七、因應社會對特別的士的需求情況,承批人可於營運起始日起計第六至第九個月內向監察實體申請延遲上款所規定的驗車時間,監察實體可因應實際情況審批延遲期限及數量,但延遲期限不得超出營運起始日起計三年。
八、倘在上款所指的延遲期限過後,承批人仍未將第六款所指的新車輛送往作初次檢驗,則承批人僅可按照其已獲發之執照經營本合同標的之業務。
九、承批人須於營運起始日前兩個月開展宣傳工作,公佈其服務內容、召喚的士的方式及流程,以及特別的士服務收費的詳細條款。
十、承批人須於營運起始日前三星期或之前,完成第十五條及附件二所指之的士管理系統的基本建設,並於部份的士上安裝測試儀器,以及向監察實體提供測試數據。承批人須於營運起始日前一星期,完成系統所需測試並按監察實體的要求提供準確數據。
十一、監察實體將不定期進行營運前檢查及查詢各項工作進度,承批人必須予以配合。
十二、承批人在購買第六款所指之特別的士前,或承批人在營運期間更換車輛時,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要求承批人增加無障礙的士的數量,但所要求增加的數量以五部為限。
一、承批人必須按照附件一的規定提供及管理特別的士,並維持良好的保養、清潔及安全條件,以便在本批給期間,無論在運輸能力抑或素質方面,均能提供安全及優質的服務。
二、所有特別的士須具備高度安全要求,定期檢查及維修。
三、承批人須使用載客量為四名或以上乘客的輕型汽車(不包括駕駛員座位),且車輛的汽缸容積須等於或超過兩公升(2,000c.c.),並須符合歐盟V期或更嚴謹的汽車廢氣排放標準,但不影響車輛須符合將來公佈的法例所要求的規格。
四、自為准予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算,使用逾八(8)年之車輛,不得繼續用作的士用途。
五、除按照現行法例規定進行例行檢查外,監察實體可對承批人的設施、營運場所及車輛進行檢查;一旦檢查結果認為必要,可禁止任何用於本批給的車輛行駛。
六、特別的士的顏色、標誌及字樣須與普通的士不同,該等式樣可由承批人建議,但必須經監察實體同意後方可使用。
七、承批人須於特別的士的兩扇前門噴刷承批人名稱、電召熱線電話號碼及客戶服務熱線電話號碼,並於車廂內顯眼位置展示客戶服務熱線電話號碼。
八、承批人須依法為履行本合同所使用的全部車輛辦妥所有行政手續,以及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進行登記。
九、特別的士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註冊,並以承批人的名稱作登記,但經監察實體預先許可的特殊情況除外。
十、承批人須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行的各項有關車輛環保節能及監管要求而作出技術改造。
十一、所有特別的士均須遵守現行法例以及本合同的規定。
十二、在本批給期內,如用作的士的車輛確定性不獲通過檢驗、因交通意外引致安全狀況惡化、呈現明顯的損耗或被確認具其他合理理由,經承批人申請,監察實體得許可將該車輛更換。
十三、上款所指被替換的車輛的註冊將被註銷,且不得為該車輛再次註冊。
一、2016年起,承批人擬於翌年購置及/或淘汰車輛,須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向監察實體提交未來一個經濟年度之車輛年度管理計劃。
二、上款所指的車輛年度管理計劃包括:購置及淘汰車輛數量、型號、基本性能及其設備資料,以及各車輛擬投入服務的時期;倘擬購置特別的士,另須列明預計金額。
三、承批人可申請對已提交的車輛年度管理計劃作出修改,但須獲得監察實體批准後方可進行有關調整。
四、承批人須嚴格執行經監察實體批准的車輛年度管理計劃及其修改,已批准用於特別的士的車輛不可用作其他用途,但經監察實體預先許可的情況除外。
五、承批人擬購置的車輛的型號及規格須符合相關法例規定,並在購置車輛前須將其詳細之技術資料提交予監察實體批准。
一、承批人須按照附件二的規定建立及管理的士管理系統以管理的士服務,當中包括無線電話通訊系統及全球衛星導航系統,並就兩部份的數據及其他營運數據進行整合。
二、如無線電話通訊系統或全球衛星導航系統未能正常使用及提供準確數據,有關的士須暫停使用並立即送往檢修,但下款所指情況除外。
三、倘若的士正在提供服務時發現設備損壞,則可於完成該次服務後送往檢修。
四、承批人須妥善保存的士管理系統的日誌記錄,包括附件一第二條第四款所指關於啟動廣播功能及選擇廣播話言的日誌記錄。
五、承批人須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各項改進措施,例如在的士管理系統安裝駕駛員身份識別卡,以及修訂附件二第三條的數據傳送要求。
一、承批人須設置專用之的士服務中心,二十四小時處理乘客透過各種方式提出的電召要求,並確保的士服務中心提供漢語(廣東話及普通話)服務,以及同時提供葡語或英語服務。
二、的士服務中心內須透過電話專線系統,提供不少於十五條供公眾召喚特別的士的電話線路(以下稱「電召熱線」),以供承批人同時接通不少於十五個電召電話;同時,提供不少於五條客戶服務熱線,以供承批人同時接通不少於五個客戶服務電話,以便接受求助、查詢、投訴及建議,並向乘客提供各項資訊。
三、為接聽電召熱線,承批人須提供不少於以下數量的接線人員同時當值,且不影響監察實體按照第二十八條第七款的規定要求增加接線人員數量:
(一)每日早上六時至晚上八時:由十五名接線人員提供服務,其中最少三名提供葡語、韓語或日語服務,其餘接線人員提供廣東話、普通話及英語服務;
(二)每日晚上八時至早上六時:由八名接線人員提供服務,其中最少兩名提供葡語、韓語或日語服務,其餘接線人員提供廣東話、普通話及英語服務。
四、上款所指數量之電召熱線接線人員,在當值期間僅可接聽及處理透過電話方式召喚的士的工作,但在營運首月以及承批人的電召熱線接聽比率在過去一個曆月符合第二十八條第四款(一)項服務標準的前提下,上款所指數量之電召熱線接線人員於有關時段可兼任其他本批給的工作,包括下述第六款、第八款及第十三款所指的工作。
五、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的接線人員及電召熱線的配置數量以一百部特別的士為計算基礎,倘承批人獲發執照的數量少於一百個,則按照已獲發的執照數量比例計算接線人員及電召熱線的數量,計算時以四捨五入方式進位至整數。
六、為接聽客戶服務熱線,承批人須提供不少於以下數量的接線人員二十四小時以真人接聽來電:
(一)每日早上六時至晚上八時:由五名接線人員提供服務,其中最少兩名接線人員提供葡語、韓語或日語服務,其餘接線人員提供廣東話、普通話及英語服務;
(二)每日晚上八時至早上六時:由兩名接線人員提供服務,其中最少一名接線人員提供葡語、韓語或日語服務,其餘接線人員提供廣東話、普通話及英語服務。
七、客戶服務熱線須設置優先接聽線路,以供緊急求助的乘客使用(例如外地乘客與駕駛員出現溝通障礙、乘客遺失個人財物等)。
八、為跟進以網頁方式召喚或其他方式召喚的士的工作,承批人須提供不少於以下數量的工作人員二十四小時跟進:
(一)每日早上六時至晚上八時:由三名工作人員提供服務,其中最少一名工作人員懂得閱讀葡語;
(二)每日晚上八時至早上六時:由兩名工作人員提供服務,其中最少一名工作人員懂得閱讀葡語。
九、監察實體可因應實際情況要求調整第二款所指的電話線路數量,承批人須於獲通知日起六十日內完成改進工作。
十、第二款所指的熱線電話須設有來電待接功能,並記錄所有線路的來電待接的時間。
十一、第二款所指的熱線電話須設有電話錄音及錄音搜尋功能,所有電話錄音至少每日進行備份,承批人須保留最近三個月與公眾通話的電話錄音記錄,並可隨時按來電日期及時間、來電號碼及打出號碼搜尋錄音記錄。
十二、承批人須於的士服務中心設置一套連接的士管理系統的監察設備以及電召熱線電話錄音回放設備,該等設備可供監察人員監察過去三個月內的電召熱線接線人員的工作系統及電話,以便監察人員監察電召熱線的處理情況。
十三、承批人須委派聯絡代表與監察實體二十四小時保持緊密聯絡,並向監察實體提供其直接聯絡方式,以便監察實體執行各項緊急工作及監管工作。
十四、上述聯絡代表必須在的士服務中心當值中的工作人員,可由不同人員輪班。
一、承批人須負責安排、建設及管理停泊及維修車輛的場站,以及其工作人員的辦公地點,並承擔一切有關開支。
二、為提供無間斷服務,承批人須提供後備客戶服務中心,以便在重大事故時提供臨時服務及數據備份。
三、承批人須分別於澳門半島及氹仔設置停泊車輛的場站,作為營運周轉、駕駛員休息及交班之用;每個場站最少可停泊十部的士。
四、上款所指的場站須具備適當及足夠的設施、設備及規模,以確保特別的士維持良好的保養及符合安全條件。
一、承批人的所有車輛及其設備、辦公設施及設備,均須符合各項法定的安全標準。
二、承批人須定期向其工作人員提供培訓,以灌輸正確的安全知識及資訊。
三、駕駛特別的士的駕駛員須具備高度的危機處理知識,如遇異常情況須儘快檢查及妥善作出處理。
一、承批人僅可透過的士服務中心為乘客提供召喚特別的士服務,當中包括即時召喚及預約服務,並同時提供召喚及預約無障礙的士服務及其他與本合同相關的服務。
二、承批人須按照附件三的規定提供上款所指的特別的士服務。
一、已發出的執照可由非權利人的實體經營,但在批給期限內不得將該等執照進行交易。
二、承批人擬對其公司股份進行移轉、分割、增減或認購,均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
一、承批人須遵守經第28/2006號及第48/2014號行政命令修改之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以及將來公佈的相關法例的規定向乘客收取法定車資及服務費用。
二、除按照現行法例規定向乘客收取的其他法定車資外,承批人每次提供服務時可向乘客收取以下其中一項特別的士服務費用,但不影響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附件三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的適用:
(一)特別的士電召費:每次向乘客提供即時電召服務時,向乘客收取的費用;
(二)特別的士預約費:每次向乘客提供預約的士服務時,向乘客收取的費用;
(三)特別的士失約費:承批人已安排接送之的士並回覆乘客後,乘客失約,每次向失約乘客收取的費用。
三、營運起始日起的特別的士服務收費金額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規範性文件訂定。
四、營運起始日起兩年後,承批人可向監察實體提交調整特別的士服務收費的建議書,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根據承批人的經營成本及服務質素,並參考澳門特別行政區綜合消費物價指數、陸路運輸業全職有薪酬僱員的平均薪酬、車輛燃料定價變動情況以及當時之的士收費作出綜合考慮後釐定有關收費調整金額,且倘有的收費調整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方可執行。
五、營運起始日起兩年後,倘承批人擬向乘客收取其他特別的士服務費用,可向監察實體提交建議書,並附同詳細的理由說明、特別的士服務收費計算方式、收費方案及宣傳方案。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根據承批人的經營成本、服務質素、收費方案及宣傳方案作出綜合考慮後釐定有關費用的金額,且倘有的收費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方可執行。
六、自承批人可向乘客收取第四款或上款所指的特別的士服務收費之日起計一年內,不得再次提交調整該等收費的建議書。
七、當公共利益屬適宜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因應承批人的經營成本及/或服務質素,並參考澳門特別行政區綜合消費物價指數、陸路運輸業全職有薪酬僱員的平均薪酬及車輛燃料定價變動情況作出綜合考慮,對特別的士服務收費金額作出調整,但調整後的金額不低於第三款所指的金額。
八、倘承批人擬減收或豁免特別的士服務費用(例如於營運初期減收有關費用以吸引乘客、或豁免老弱傷殘人士及長期顧客的有關服務費用等),須提前一個月附同詳細方案通知監察實體,並提前十五日按照附件三第九條第八款的規定予以公佈。
一、承批人須同時提供以現金、信用卡及受澳門金融管理局監管的經營機構所發行的非接觸式電子貨幣卡付款的收費模式供乘客自由選擇;此外,承批人亦可向乘客提供經監察實體許可的其他收費模式。
二、承批人須負責因使用電子收費系統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安裝費、維修保養費用及交易費等。
三、倘承批人向乘客收取特別的士失約費,須事先制定明確的收費方式及詳細條款,並按照附件三第九條第八款的規定予以公佈。
四、承批人不可透過預繳方式向乘客收取費用。
一、承批人按照附件三第二條第一款(五)項或第三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與乘客確認上車資料後,收到乘客要求取消服務,或的士在約定地點等候超過約定時間五分鐘而乘客仍未出現,視作乘客失約,承批人可向失約乘客收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三)項所指之特別的士失約費。
二、倘乘客在約定地點等候超過約定時間十分鐘而約定之的士仍未出現,則承批人不得向乘客收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一)至(三)項及第五款所指的特別的士服務費用。
三、倘乘客向承批人要求使用無障礙的士或大型的士,而承批人未經乘客同意,派出非乘客要求的車型接載,則承批人不得向乘客收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一)至(三)項及第五款所指的特別的士服務費用。
一、執行本批給服務的監察工作的實體為交通事務局,但不影響具權限實體按其組織法的規定對本批給所指服務的監察職權。
二、監察實體可直接及/或透過第三者監察本批給的履行情況,以及採取其認為適宜的措施,確保承批人履行本合同義務。
三、在上款所指的監察人員執行監察工作時,承批人必須給予一切所需的協助,尤其是提供監察設備所需能源以及滿足監察設備的運作環境。
四、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人必須:
(一)向監察實體提供監察工作所需的解釋和資料;
(二)給予監察人員進入及檢查與本批給相關的全部設施及場地;
(三)全面配合監察人員執行的電子監察工作,尤其是第十六條第十二款及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
(四)提供與本批給有關的一切帳目、記錄及文件;
(五)以書面方式通知監察實體任何影響本批給所指服務的事情,或在緊急情況下作出口頭通知,並須在事後補交書面資料。
一、承批人的業務由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批示指派的一名政府代表長期跟進,其在執行職務時具法定的職責及權限。
二、上款所指代表的報酬由承批人負擔,並由上款所指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一、承批人須妥善保管及向監察實體提供以下營運記錄,而有關記錄須至少保存三個月:
(一)營運總結報告;
(二)乘客召喚的士記錄:主要包括接收時間、乘客上下車時間及地點、配車時間、車牌號碼(及的士代號)、車資收入、承批人的跟進情況(配車及派車)及與本批給所指服務有關的資料;
(三)電召數量:成功接載、未能派車、乘客取消等資料;
(四)的士營運記錄:出車數量,以及詳細的行車記錄(營運狀況、落旗記錄、行車距離及車速等);
(五)車載設備及系統的運作記錄及保養維修記錄:包括車載設備及系統的使用率、平均每日上線時間及故障率等;
(六)出車記錄:包括出車目的、進出場站時間、行車里程等;
(七)第二十八條所指的服務標準的達標情況;
(八)電話專線系統記錄:包括來電數量、接聽時間、接聽成功率、線路使用率等資料;
(九)客戶服務記錄:各項客戶服務的接收、回覆及跟進情況,包括求助、查詢、投訴及建議;
(十)工作人員的工作記錄:工作人員數量、員工上下班時間、接線人員的語言能力及的士交班地點等;
(十一)服務品質監督考評報告。
二、每月首十日內,承批人須向監察實體提供上一個月的營運報告,以說明特別的士服務的詳細營運狀況。
三、倘出現未能符合本合同規定的情況,承批人須於上款所指的每月營運報告中附同有關情況的具體說明。
四、因應監管需要,監察實體可對第一款所指的營運記錄種類作出修訂,亦可要求承批人於指定期限內提供與本批給所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承批人必須全面配合。
五、承批人須確保提供本條所指的報告及數據的準確性。
一、承批人須妥善記錄所有特別的士每次離開場站及進入場站的時間、駕駛員專業工作證編號及出車目的(例如:提供本批給所指服務、進行保養、維修及測試等)。
二、承批人須妥善記錄駕駛員的工作情況,包括上班時間、上班地點、開始營運時間(首次營運狀態轉為「營運中」的時間)、開始營運地點、結束營運時間(最後一次將營運狀態轉為「非營運」的時間)、結束營運地點、下班時間、下班地點。
三、對於的士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包括電召熱線接線人員、處理網頁召喚及其他方式召喚的工作人員,以及客戶服務熱線的接線人員),承批人須妥善記錄其上班記錄,包括員工代號、語言能力、當日值班的開始時間及結束時間。
四、上述數據須分類記錄以便統計、核查及結算,並將數據納入的士管理系統內。
一、營運中之的士數量須不低於「最低營運車輛數量」。「最低營運車輛數量」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無障礙的士、大型的士及全線車隊分開統計,並以四捨五入方式進位至整數):
最低營運車輛數量=的士總數×營運比率
其中,
(一)最低營運車輛數量:營運中之的士的最低數量;
(二)的士總數:前一個曆月最後一日已獲發的執照數量;
(三)營運比率:營運中之的士佔的士總數的百分比。
二、各時段的營運比率為:
(一)每日早上八時至中午十二時,的士的營運比率為百分之八十(80%);
(二)每日中午十二時至晚上八時,的士的營運比率為百分之七十(70%);
(三)每日晚上八時至翌日早上八時,的士的營運比率為百分之四十(40%)。
三、營運中之的士數量每十分鐘計算一次,每小時內有三次未能達到最低營運車輛數量,視作該小時不達標;每日有四小時未能達到最低營運車輛數量,視作該日不達標;每曆月內有五日未能達到最低營運車輛數量,視作該月不達標。
四、的士服務中心的電召熱線及客戶服務熱線的接聽比率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的士服務中心的電召熱線於三十秒內接聽來電的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80%)。
(二)的士服務中心的客戶服務熱線於三十秒內接聽來電的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70%)。
五、上款所指的接聽來電比率以小時為計算基礎,電召熱線及客戶服務熱線獨立計算,並以來電時間為準。
六、為第四款規定的效力,每日有四小時未能達到標準,視作該日的接聽比率不達標;每個曆月內有五日未能達到標準,視作該月不達標。
七、倘承批人在一個曆月內的接聽比率出現不達標的情況,監察實體有權要求承批人增加電召熱線及客戶服務熱線的接線人員數量,承批人須於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改進工作。
八、倘在一個曆月內,承批人於某些時段內符合了第一款及第四款(一)項的要求,但在該等時段內「應召中」及「載客中」之的士數量佔「最低營運車輛數量」百分之九十(90%)或以下,則承批人可申請調低第二款所指的營運比率,並在監察實體批准後方可執行。
九、倘在一個曆月內,承批人於某些時段內「應召中」及「載客中」之的士數量佔「最低營運車輛數量」之的士數量百分之九十五(95%)或以上,監察實體可調高第二款所指的營運比率,承批人須於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所需的配合工作。
十、為提供準確數據,承批人須嚴格按照附件一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要求進行檢查,並按照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管理的士管理系統。
十一、營運起始日起計首月所得出的服務標準將作為承批人改善服務的參考,營運起始日第二個月起正式計算承批人服務標準的達標情況。
一、承批人已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金額為$8,000,000.00(澳門元捌佰萬圓正)的保證金,以確保其履行義務。
二、在本批給期間,保證金的金額須維持不變,倘保證金被動用,承批人須於接獲通知日起計三十日內重置保證金。
三、因本批給期限屆滿、批給被贖回、雙方協議或公共利益而消滅本批給,且承批人已履行本合同所有義務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以適當的方式促使取消所提供的保證金。
四、提供及取消保證金的一切開支概由承批人承擔。
一、在不影響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倘遇下列情況,承批人將被科處下列罰款,但承批人證明因不可抗力的情況所致或證明有不可歸責於承批人且獲監察實體接納的理由者除外:
(一)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預先批准,承批人經營本批給以外的業務,每宗個案罰款額為$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二)承批人未經預先批准而進行其他按照本合同規定必須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或監察實體預先批准之行為,每宗個案罰款額為$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三)承批人未能在營運起始日開始投入營運,每延遲一日罰款額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
(四)提供本批給所指服務的駕駛員未持有有效之的士駕駛員專業工作證,每宗個案罰款額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
(五)承批人沒有按規定的收費模式收費,每宗個案罰款額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
(六)承批人在一個曆月內,營運中之的士數量不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每宗個案罰款額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
(七)承批人提供第二十六條規定所指的營運資料不準確,每宗個案罰款額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
(八)承批人故意損壞或干擾第十五條規定的系統設備,每宗個案罰款額為$30,000.00(澳門元叁萬圓正);
(九)承批人沒有按照第十二條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的期限將新車輛送往作初次檢驗,每部未送往檢驗的車輛每個月罰款額為$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十)其他違反本合同的情況,每宗個案罰款額為$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
二、科處上款所指的罰款前,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以書面方式通知承批人,並說明理由,以便承批人在十日期限內提出答辯。
三、承批人必須在接獲處罰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繳付罰款,如逾期不繳付罰款,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從保證金中扣除有關款項。
四、科處本條所規定的罰款並不免除承批人承擔對第三者或有的責任以及其他依法須承擔的責任,以及依法可被科處的其他處罰,且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就其蒙受的一切損失及損害向承批人追討賠償的權利。
一、為著本合同的效力,不可抗力的情況僅指非因承批人故意或過失造成的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的自然因素或狀況,尤其是當發生不可預見的嚴重事故、災禍或自然災難等嚴重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情況,例如戰爭、侵略、顛覆、恐怖主義、疫症、核輻射、火災、雷電、災難、嚴重水災、颶風、颱風、地震或其他直接影響提供特別的士服務的自然災害。
二、發生應視為不可抗力情況的事實時,承批人須以文書或法律採納之其他證據方法證明之,且自知悉有關情況之日起計五日內要求澳門特別行政區確認事實及確定其後果,以便有關責任可予免除。
一、倘出現以下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單方解除本批給,承批人無權要求任何賠償,且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就其蒙受的一切損失及損害向承批人追討賠償的權利:
(一)承批人將公司總辦事處、行政總部或的士服務中心遷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承批人放棄或無故中斷經營全部或部分本合同標的之服務;
(三)承批人連續六個曆月的營運中之的士數量不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
(四)承批人不遵守監察實體就執行本合同所訂義務以書面方式作出的指示,且在接獲通知後仍未在指定期間內履行其義務;
(五)承批人全部或部分轉移本合同地位或將執照進行交易;
(六)承批人被科的罰款金額累積超過$1,000,000.00(澳門元壹佰萬圓正);
(七)承批人破產、解散或轉讓資產而嚴重影響本批給所指服務的正常運作,又或在司法程序中訂立債權人協議或協定;
(八)就執行有關本批給的任何事宜,承批人因提供虛假聲明而被法院裁定有罪,且有關判決已轉為確定;
(九)承批人不按照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補足保證金;
(十)出現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的情況;
(十一)不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第四條所指之回報超過九十日。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還保留基於公共利益於任何時候單方解除本批給的權利,而無須事先聽取承批人的意見。
三、因第一款所述的原因解除本批給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以書面方式通知承批人,並說明原因,以便承批人於十日期間內提出答辯。
四、倘因第一款所述的原因解除本批給時,承批人將喪失已提交的保證金,該保證金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五、解除批給並不免除承批人繳付因違反本合同而被科處的罰款。
一、當出現以下任一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接管本批給所指服務,包括有關的員工、設施及設備,尤其是車輛、零件及材料:
(一)承批人在未經許可及非因不可抗力的情況下造成或即將造成服務的全部中斷或導致嚴重影響該服務的經營的大部分中斷;
(二)承批人本身在組織、運作上出現嚴重動盪或缺失,或用於本批給的設施及設備上出現嚴重缺陷或不足。
二、為適用上款(二)項的規定,承批人或其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承批人破產,均被視為承批人本身在組織、運作上出現嚴重動盪的情況之一。
三、在接管情況下,為維持本批給所指服務正常運作的開支以及日常的負擔,包括為恢復正常服務的倘有額外費用,概由承批人承擔。
四、導致接管的因素一旦消失,承批人將獲通知在指定期間內以正常條件恢復經營本批給所指服務,並獲交還有關的設施及設備,尤其是車輛、零件及材料。
五、倘承批人未在指定的期間內恢復經營,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不履行合同義務為由解除本批給。
雙方可隨時透過協定解除批給,而經協定解除批給之後果須在協議內訂定。
一、基於公共利益,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於營運起始日起計兩年後將批給贖回。
二、倘贖回本批給,將提前六個月通知承批人。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贖回日起有權取代承批人為經營本批給範圍內業務而依法簽訂且仍生效的所有與本批給有關的合同和協議地位,以及取得用於本批給的所有財產和權利。
四、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明示批准,承批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將上款所指的財產和權利轉讓或設定負擔。
一、本批給因期限屆滿、贖回、解除或雙方協議而消滅時,用於本批給的所有財產和權利一概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但不影響下條的規定。
二、交付上款所述的財產時,承批人必須確保該等財產處於良好的運作、保養及安全狀況,但屬為遵守本合同的規定而使用該等財產時所造成的正常損耗除外;此外,亦須確保該等財產在不負任何責任或負擔下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倘出現歸屬的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取代承批人為經營本批給範圍內業務而依法簽訂且仍生效的所有與本批給有關的合同和協議地位。
四、上款所指的情況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就取代該等合同或協議地位所承擔的債務而向承批人索償。
一、倘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本批給,則用於本批給的所有財產和權利均無償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倘因雙方協議消滅本批給時,將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承批人雙方協議訂定有關補償。
三、根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因本批給期限屆滿而消滅批給時,承批人將有權收取一筆金額作為補償,該金額依法計算折舊及攤銷後,以經外部核數師核准的財務報告及歸屬財產的經核數帳目為基礎予以計算。
四、倘因公共利益而解除本批給或贖回本批給時,承批人將有權收取一筆金額作為補償,該金額是以歸屬日及用於本批給的財產的經核數帳面價值為基礎並依法計算折舊及攤銷後計算。
五、倘因公共利益而解除本批給或贖回本批給時,承批人將有權收取一筆金額作為賠償,該賠償由批給日起至贖回日或因公共利益而解除本批給之日之間的期間的整年數的年度除稅後純利的平均積數計算。
六、計算歸屬的價值時,承批人按照第五條所收取之款項將不計算在內,有關金額將按照該筆款項與車輛基本價值的比例計算。
一、不論基於任何原因而消滅本批給,承批人須採取適當措施處理其工作人員事宜。
二、承批人不可設置任何障礙,妨礙其工作人員在本批給消滅後轉往其他經營或可能經營有關客運業務的實體工作。
三、除因勞動合同失效、被廢止或單方終止外,則在本批給消滅後一個月內,倘承批人不繼續經營的士客運業務而其工作人員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將獲得由承批人支付的福利金,其金額參照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計算。
四、為着上款的效力,承批人必須在其工作人員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三十日內支付上款所指的福利金,且承批人必須在與其工作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中載明本款及上款的規定。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承批人之間因執行本合同而產生的任何衝突,倘雙方未能協商解決,將交由一仲裁委員會解決;該委員會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委任,另一由承批人委任,第三名由雙方協議產生並主持仲裁。
二、倘任何一方在接獲委任仲裁員的通知日起計三十日內仍未能委任其仲裁員時,或在同一期間內,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員的委任達成共識,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應任何一方的請求選定仲裁員。
三、委員會將規定仲裁的負擔,並訂定雙方在此方面的責任。
四、委員會作出裁決前,雙方就合同的理解及執行須遵循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本合同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
一、與承批人的通信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授權的實體、政府代表或監察實體寄送至承批人的總址。
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信須按權限範圍寄送至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授權的實體、政府代表或監察實體。
如合同雙方認為有需要對本合同中所訂的條款進行修改,可經由雙方同意並以書面形式進行。
一、本批給受以下文件所規範:
(一)本合同及其附件;
(二)《經營的士客運業務特別准照公開競投》競投案卷;及
(三)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標書。
二、倘上款所指文件之間出現分歧,將按上款所列先後次序決定文件的優先性。
本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謹此立約。”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一、承批人須妥善管理及維護特別的士內各項設備,尤其承擔各項供應、安裝、維修、保養、改裝、更新、替換、拆除及處置等工作。
二、承批人須嚴格確保所有特別的士的設備在提供服務時操作正常、使用正確及便利乘客;倘發現設備損壞或不能正常操作,須於完成已獲指派的服務後,立即返回指定地點維修。
三、承批人須按監察實體的要求,提供車輛設備的技術規格說明、相關資料及樣品。
四、特別的士須安裝無線電話通訊系統,與的士服務中心保持聯絡。
五、特別的士須裝設全球衛星導航系統,與的士服務中心保持連接,以便的士服務中心了解的士營運狀況並記錄各項營運數據。
六、承批人須按照監察實體指定的車輛位置安裝設備,向車外人士明確顯示下列的車輛狀態:
(一)營運中,包括:
(1)已載客:表示特別的士已接載乘客;
(2)應召中:表示特別的士處於應召狀態;
(3)候召中:表示特別的士處於等候召喚的狀態。
(二)非營運中。
一、承批人須在車身識別所提供的特別的士屬無障礙的士,該等的士設有上落車用的安全斜板或升降台、充足的防滑扶手、防滑地面、固定輪椅的設施、安全帶及相應的安全設備,以供殘疾人士連同輪椅直接上落,以及在運送過程中安全地固定在的士內。
二、承批人須於所有特別的士,安裝具發聲廣播功能之計程錶(發聲咪錶),以便利視障乘客使用的士服務。
三、發聲咪錶可供選擇的廣播語言須包括廣東話、葡語、普通話及英語,廣播內容須包括車牌號碼及總車資。
四、駕駛員須因應乘客意願而啓動廣播功能及選擇廣播語言。
五、承批人須在所有特別的士的後排左車門內側之明顯位置,安裝一個凸字牌,以盲文及凸字表示車牌號碼,以便視障乘客知悉的士的車牌號碼。
一、大型的士是指其行李箱能輕易容納至少四個80cm×60cm×25cm的旅行箱之的士。
二、如承批人所提供的特別的士屬大型的士,須在車身作出相應標示。
一、特別的士的乘客座位寬度不少於40cm,座椅前用於放置足部的空間不少於30cm。
二、特別的士的所有乘客座位須裝設安全帶,並安裝足夠的扶手。
三、承批人須於所有特別的士安裝Wi-Fi無線上網設施,讓乘客在特別的士內免費連接互聯網。
四、承批人須於所有特別的士安裝車載自動診斷系統,以檢測車輛的運行狀況。
五、承批人須提供一切基本設備,使服務更具安全性、有效運作性及舒適性。
六、承批人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安裝及調整有關設備。
七、承批人須在所有特別的士放置中葡英三種文字的旅遊資訊材料及地圖,以供有需要乘客使用。
八、承批人須按照監察實體指定的位置安裝透明支架,以供駕駛員展示其的士駕駛員專業工作證正本。
九、承批人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於特別的士內裝設或佈置由監察實體提供的任何有利的士服務的設備。
一、每日提供服務前,承批人須檢查及確保車輛及各項設備的正常及良好運作,尤其是的士管理系統的車載設備以及無障礙的士的各項設備;如有損壞,須於維修後才可提供服務。
二、每日提供服務前,承批人須檢查連接計程錶的收據打印機;如沒有墨水或沒有紙張,須於補充後才可提供服務。
三、承批人須制定嚴謹的車隊維修保養程序,並定期為其車輛進行詳細檢查,以便作出維修、保養及改善的工作,並對檢出的異常狀況或潛在的隱患採取有效處理措施。
四、所有特別的士的維修及保養工作,僅限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但經監察實體預先許可除外。
五、承批人必須按照每台特別的士的狀況,定期檢查及更換各項部件,尤其更換輪胎、剎車片,及補充剎車油液和冷媒(雪種),以保持優良的車輛狀況。
六、承批人須採取有效措施避免特別的士發出噪音,尤其剎車系統。
七、承批人須確保特別的士的外觀完好。
八、承批人須採取有利於改善特別的士的狀況及質素的一切措施。
九、承批人須保留與特別的士的改裝、維修及保養有關的所有紀錄。
一、承批人須時刻維持特別的士及其設備的整理、清潔、衛生及消毒的條件良好。
二、承批人須按照衛生部門所發出的指引及建議清潔和消毒所有的士及其設備,並配合其推行之措施。
三、每台實際提供服務之的士須至少每天進行以下工作:
(一)徹底打掃及清潔車廂;
(二)清潔及消毒車廂內設施,尤其座位、扶手、把手、冷氣風口及車窗等;
(三)潔淨車身。
四、承批人須採取有效措施避免車廂發出異味。
承批人須建立無線電話通訊系統,並在該系統及相關裝置中保留最近三個月的錄音記錄,且能夠按通話日期及時間、車牌號碼及接線座席編號搜尋,所有錄音至少每日進行備份。
一、承批人須建立全球衛星導航系統,以便透過系統調派的士。
二、全球衛星導航系統的功能及數據基本包括:
(一)透過地圖反映行車狀況(包括實時狀況,以及操作人員輸入時間、範圍及街道名稱關鍵字後顯示車輛的歷史狀況);
(二)在地圖上查閱車輛行駛軌跡的歷史記錄;
(三)反映以下行車數據:
(1)時間;
(2)車牌號碼(或的士代號);
(3)的士類別(無障礙的士/大型的士/無障礙的士及大型的士以外的其他特別的士);
(4)駕駛車輛的駕駛員之專業工作證編號;
(5)車速;
(6)車輛位置,須提供經緯度座標以及街道名稱;
(7)車輛營運狀態〔已載客(表示特別的士已接載乘客)/應召中(表示特別的士處於應召狀態)/候召中(表示特別的士處於等候召喚的狀態)/非營運中(表示特別的士並非營運中)〕;
(8)計程錶錶旗狀態(豎立/水平);
(9)車頂標誌照明狀態(開/關);
(10)各種營運狀態的行車距離,行車距離須由前端車載設備(如由導航系統芯片內建累計里程功能或其他更準確的方式)獲得數據;
(11)的士收費的收入(倘採用電子收費,須提供電子交易資料),該收入須直接由計程錶獲得數據;
(12)乘客上下車地點,須提供經緯度座標以及街道名稱;
三、為準確提供上款(三)項第(4)分項的數據,承批人須向駕駛員提供個人電子卡登入系統;
四、安裝在的士車輛上的系統設備,至少每十(10)秒自動向的士服務中心傳送一次最新數據;
五、安裝在的士車輛上的系統設備須具有本地記錄功能,以便在傳送予的士服務中心的數據中斷時,仍可收集所有行車數據;
六、第二款所指的數據應能方便儲存,以便日後翻查之用。
七、承批人須採取措施管理全球衛星導航系統,包括進行定期檢查,以確保特別的士在車輛啓動狀態下,系統能顯示正確的車輛營運狀態及數據。
承批人須按照以下方式向監察實體傳送的士管理系統內的實時車輛營運數據:
(一)透過加密網頁(最少提供十個帳戶,並最少可供五部電腦同時登入及查閱),向監察實體提供第二條第二款的所有功能及數據;
(二)透過socket連接的傳送方式,以JSON Format之字串形式,在每1分鐘內會傳送若干數目的士之實時導航數據,一行字串數據為一部的士之實時導航數據:
{"ACC":"YES","LA":"22.146950","Meter":"NO","Speed":"0","LO":"113.56295","DT":"100303175514","CAR":"00199","Direction":"220"}
ACC = engine is ON ="YES", engine is off ="NO"
Meter = have passenger ="YES", no passenger ="NO"
Speed= car speed
LA = Latitude
LO = Longitude
DT = Date Time (YYMMDDHHMMSS)
CAR = Car No.
Direction = Angle of the car Direction (0 to 360)
所有營運狀態設定為「候召中」之特別的士,必須接受的士服務中心的指派。
一、透過電話即時召喚特別的士的運作流程如下:
(一)乘客致電承批人之的士服務中心,並提供上車地點、聯絡電話及倘有的指定車型;
(二)的士服務中心進行配車安排,安排最早可供服務之的士提供服務;
(三)的士服務中心通知乘客上車資料,即上車地點、上車時間及的士車牌號碼(或的士代號);
(四)如乘客不同意召喚安排,可取消召喚,或重新提供資料並重覆上述第(二)項及第(三)項的步驟;
(五)如乘客同意召喚安排,視作確認上述第(三)項的上車資料;
(六)承批人指派特別的士於約定上車時間抵達乘客上車地點,為乘客提供的士服務。
二、倘乘客並非要求即時提供的士服務,承批人須因應實際營運狀況處理乘客的需求。
一、透過電話預約特別的士的運作流程如下:
(一)乘客至少提前一小時向承批人之的士服務中心提出召喚特別的士要求,並向承批人提供上車地點、聯絡電話及倘有的指定車型;
(二)的士服務中心進行配車安排,安排可供服務之的士提供服務;
(三)的士服務中心須於獲悉第(一)項所指資料之時間起計,三十分鐘內通知乘客上車地點及上車時間,並於上車時間前至少三十分鐘向乘客提供車牌號碼(或的士代號);
(四)如乘客不同意召喚安排,可取消召喚,或重新提供資料並重覆上述第(二)項及第(三)項的步驟;
(五)如乘客同意召喚安排,視作確認上述第(三)項的上車資料;
(六)倘乘客提出要求,承批人須於上車時間三十分鐘前以短訊形式提醒乘客上述第(三)項的上車資料;
(七)承批人指派特別的士於約定上車時間抵達乘客上車地點,為乘客提供的士服務。
二、承批人須預留不少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多於百分之八十之特別的士,為乘客提供預約特別的士服務,有關百分比以本合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最低營運車輛數量計算。
三、監察實體可因應實際情況調整上款所指之百分比。
四、倘乘客的預約的士要求,超出承批人可供預約之的士數量時,承批人應向乘客提供最接近乘客要求的服務時間或按照乘客意願將其納入後補名單,並於其他的士預訂狀況有所變更而能夠為該名乘客安排的士服務時,儘早安排及通知乘客。
五、對於上款所指被納入後補名單的乘客,倘承批人在乘客要求的上車時間前至少三十分鐘,按第一款(五)項所指與乘客確認上車資料並按時提供服務,則可收取特別的士預約費,倘在上述時間過後才確認上車資料並按時提供服務,則只可向乘客收取特別的士預約費及特別的士電召費中金額較低的一個收費項目。
一、承批人除了提供電話召喚方式的服務外,亦須以網頁形式及手機應用程式提供召喚的士服務,以使得聾啞人士及其他有需要人士也能獲取有關服務。
二、對於透過網頁或其他方式召喚的士服務,承批人須以便利乘客使用為原則,參照第二條及上條的規定,制定合理的運作細則,例如以網頁形式及手機應用程式提供召喚的士服務時透過文字與乘客溝通。
三、承批人須因應社會發展,開發不同途徑供乘客召喚的士。
一、在交通事務局設置的特別的士候召點,承批人僅可安排「候召中」及「應召中」之特別的士停留,而「非營運」及「已載客」之特別的士不可停留。
二、承批人須於特別的士候召點設置召喚的士的資訊,通知乘客透過的士服務中心召喚的士才可於特別的士候召點上車。
三、承批人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派員於特別的士候召點維持秩序及協助乘客。
一、承批人須至少每半年為殘疾人士相關的團體舉行介紹會,講解無障礙的士的設備及功能、使用細節及注意事項,以便殘疾人士了解無障礙的士服務。
二、承批人須向無障礙的士之駕駛員提供培訓,讓駕駛員了解無障礙的士的設備及功能、使用細節及注意事項。
三、承批人須優先向殘疾人士及其他有需要人士提供無障礙的士服務。
四、提供無障礙的士服務時,承批人須向殘疾人士提供協助,以便殘疾人士能夠使用的士服務獨立出行。
五、為便利殘疾人士使用的士服務,無障礙特別的士同樣需要提供第一條至第五條所指之的士服務。
六、承批人提供的特別的士服務須儘可能方便殘疾人士使用,尤其是對於不同類型的殘疾人士,按實際情況簡化電召手續。
一、承批人須採取彈性交班時間,交班的士在同一小時內不超過營運總數的百分之二十(20%)。
二、特別的士不得在一般的士站停留。
三、倘基於乘客要求行駛指定路線,而使的士未能按照最短程路線行車,駕駛員須透過無線電話通訊系統通報的士服務中心以作出記錄。
四、承批人須依法妥善處理乘客的個人資料,並在本批給消滅時,銷毁乘客的個人資料。
一、承批人須制定在特殊及緊急狀況下提供服務的流程指引,以便其工作人員在該等狀況下能高度靈活應變。
二、在非常緊急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尤其是當發生不可預見的嚴重事故、災禍或自然災難等嚴重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倘承批人因而無法提供所有或部份服務,須儘快通知監察實體並向澳門所有電子傳媒發佈最新服務資訊,並儘力維持的士服務中心的正常運作。
三、在上款所述暫停服務期間,承批人須指派代表,與監察實體隨時保持聯絡。
四、當特別的士遇到有迫切需要接載的乘客,駕駛員可透過聯絡的士服務中心代乘客召喚的士,的士服務中心須因應實際情況協助乘客及作出適當安排。
五、承批人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妥善處理特別的士發生的事故。
一、客戶服務的視覺媒體須以中文及葡文顯示,適當時輔以英文及其他語言。
二、除本合同及附件另有訂明外,客戶服務的語音媒體須以廣東話及普通話作出,並同時輔以葡語或英語。
三、承批人須設置其自身的互聯網站,透過互聯網提供充足及最新的營運資訊,並接受查詢、投訴及建議。
四、承批人須確保所提供的資訊之準確性及完整性。
五、承批人須對一切求助、查詢、投訴及建議儘快作出有效處理。
六、對於公眾作出的一般投訴事項,承批人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回覆,其他複雜的投訴事項須在七十二小時內回覆。
七、承批人須將所接收及處理的求助、查詢、投訴及建議個案,進行分類整理及統計,並每月呈交各項統計數字予監察實體。
八、承批人須將收費方式及詳細條款載於其自身的網頁及於本澳中葡文報章公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之批示:
施皓銘——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160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陸惠容——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起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點;
關志勇——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點;
譚麗銀及杜婉玲——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黃燕娥——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點;
關偉健——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點;
葉榮佳——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周美翠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伍志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陳微——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00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孫翼鳴及陳凱健,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統計資料推廣範疇),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吳偉強——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本地區賬目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偉烈、胡嘉嘉及施雅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人員林綺雯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Juliana Maria Amante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批示所核准的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三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2 | 00 | 00 | 00 | 00 | 資產及勞務 | ||
02 | 03 | 05 | 03 | 01 | 通訊 | 80,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2 | 其他 | 25,000.00 | |
02 | 03 | 06 | 00 | 00 | 招待費 | 12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1 | 廣告費用 | 8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1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2 | 技術及專業培訓 | 815,000.00 |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40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99 | 其他 | 10,000.00 | |
資本開支 |
|||||||
09 | 00 | 00 | 00 | 00 | 財務活動 | ||
09 | 01 | 05 | 00 | 02 |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一般) | 5,000,000.00 | |
09 | 01 | 05 | 00 | 07 | 青年創業援助計劃 | 5,000,000.00 | |
總額 | 5,815,000.00 | 5,815,000.00 |
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戴建業——委員:陳詠達,邱潤華,莊詠桂,雲大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朱婉儀及馮婉琪,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
梁子慧,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Vong Sin Har在本辦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15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鄺慶思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40點。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之批示,對第298/2014號紀律程序行使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n)項和第二百四十條b)項的規定,決定對治安警察局前警員陳健斌,編號:295141,處以撤職處分,由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執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作出的第164/2016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下列四名治安警察局人員於下述日期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日期 |
副警長 | 173901 | 鄭星海 | 26/07/2016 |
首席警員 | 134011 | 林景新 | 06/08/2016 |
一等警員 | 221921 | 陳國超 | 06/08/2016 |
一等警員 | 151961 | 李傑林 | 05/08/2016 |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第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三名的投考人張肖龍,獲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起,試用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三百六十名的投考人黃浩賢,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起,獲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6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麥錫權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四日起,更改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14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用鮑凱威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少秋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更改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為現行薪俸表20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志強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起,更改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為現行薪俸表200點。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薛文彥,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起終止其合同。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Phung Dinh Tuan及Bui Thi Thuy Kieu,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Le Viet Hung、Tran Van Thu、Ha Van Thanh、Tran Duc Thuat、Nguyen Duy Tien、Tran Cong Khanh、Pham Van Phong、Nguyen Thi Yen、Luu Van Tiep、Phan Van The、Pham Van The、Vu Ngoc Linh、Pham Thi Huong、Pham Van Phuc、Nguyen Quang Phuc、Pham Thi Bich Hop、Nguyen Thi Lan Anh、Tran Thi Thu Trang、Luong Quang Hieu、Nguyen Thi Nguyet及Vu Thi Ha,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劉遠程,懲教管理局第二職階警司之總警司之定期委任——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條的規定,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b)項的規定,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程懿茵——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以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填補由經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劉家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鄭冲榮,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黎鴻安,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陳麗明,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李康婷,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李麗珍,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懲教管理局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的批示:
李潔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秦國東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楊嘉影及梁雯靜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森儀、甘群喜、關佩欣、林美玲、盧亞鳳、譚瑞卿、鄧偉英及黃敏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楊偉強及布桂英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李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譚國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羅潔瑩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梁日雄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譚岳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桂芳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莉珊及周婉斯,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陳凱欣及庄珊珊,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楊金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的批示:
王燕、梁家寶、吳少芬及曹美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的批示:
溫泉及王志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五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護士長六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及第六名的合格投考人林淑琼、袁婉文、鄭竹平、梁劍媚、鄧影婷及蘇敏兒,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護士長。
按照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靄慈、梁紹康、梁敏惠、Edwin Musa Alfaro——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626、E-2627、E-2628、E-2629。
邢倩雯——應其要求,中止第M-222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黎志豪、陳學英、黃向身、周漢威、朱聖賢、李紫欣、梁金賢、蔡健興、施彥璋——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254、M-2255、M-2256、M-2257、M-2258、M-2259、M-2260、M-2261、M-2262。
吳秉霑——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581。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核准以下成藥之註冊:
“呋塞米片40mg”20粒裝片劑,其註冊編號為MAC-00325。
“硫酸新黴素片250mg”20粒裝片劑,其註冊編號為MAC-00326。
上述成藥之製造商及註冊證書持有人均為“德國大藥廠(澳門)有限公司”。
按照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葉嘉茵第E-158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Charisse Anne Gutierrez Magarro、盧玉玲——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2085、E-228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林嘉芙——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630。
取消王淑馨第M-020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杜云——恢復第M-184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黃飛豹、鍾興——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 M-2263、M-2264。
黃飛豹——應其要求,取消第W-0516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黃偉鴻——應其要求,中止第T-0377號治療師(心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蔡綺雯、廖慶宜——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631、E-2632。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74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166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AM座地下及一樓之“萬利藥房(光輝)”的名稱更改為“祿華藥房”,以及將准照持有權轉移予祿華藥房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166號光輝苑地下AM座。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永雄——應其要求,中止第C-0385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吳麗芳——應其要求,中止第E-154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薛建琳——恢復第E-180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彭韞——應其要求,中止第E-235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何柱萌、鄺穎怡——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1986、M-210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杜小昕第M-205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胡果正——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265。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三十一條第三款a)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國良為本局醫院行政廳廳長,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4. 專業培訓: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和附件表一、表二、表四及表五,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專用印件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程、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張志輝、張雪蓮及劉曉雲,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55;
張麗雲、張家儀、朱雯琳、何玉蘭、黎淑婷、林冠成、林婦順及黃艷影,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15;
司徒秀雲及余欣欣,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75;
林敏儀及黃芷娟,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
Ana Cristina Fernandes Cigarro、區燕興及吳艷芳,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15;
鍾子石、馮子瑜、李麗英、李煒珊、譚海意及黃雪媛,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
馬雲娜,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25;
蔣麗榮、馮素慧、楊婉婷、李蓮香及鄧惠珍,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25;
鍾麗坤、香梅、甘漢東及施友展,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90;
鄭珊珊,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55;
陳慧盈、鄺德妍、林麗娜、李曉芝、Manuel Sousa Pinto Variz及黃劍婷,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05;
Maria Luísa Nobre Teixeira,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55;
何艷華,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25;
Judite Carolina Correia,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55;
黎就卿,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70。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譚希名,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
陳安妮,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55;
黃靜婷,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55。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徐世冰、盧惠賢及黃少玲,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六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60;
何北榮,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五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40;
馮秀娟,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00。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表二、表四及表五,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二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張志輝、張雪蓮及劉曉雲,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55;
張麗雲、張家儀、朱雯琳、何玉蘭、黎淑婷、林冠成、林婦順及黃艷影,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15;
司徒秀雲及余欣欣,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75;
林敏儀及黃芷娟,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
Ana Cristina Fernandes Cigarro、區燕興及吳艷芳,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15;
鍾子石、馮子瑜、李麗英、李煒珊、譚海意及黃雪媛,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
馬雲娜,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25;
蔣麗榮、楊婉婷、李蓮香及鄧惠珍,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25;
鍾麗坤、香梅、甘漢東及施友展,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90;
鄭珊珊,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55;
陳慧盈、鄺德妍、林麗娜、李曉芝、Manuel Sousa Pinto Variz及黃劍婷,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05;
陳安妮,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55;
Judite Carolina Correia,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55;
黎就卿,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70。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及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Maria Luísa Nobre Teixeira,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55;
黃靜婷,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55;
曾惠雯,第三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0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批示:
鄺德妍,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根據第46/2011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的規定,其作為鄭觀應公立學校副校長的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梁麗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薪俸點為11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陳煥珊、張慶良、馮紫華、李耀明、李婉瑩、李天榮、李慧敏、聞芷阡及柯敏茵,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鄭錫杰、何凱盈、何佩瑛、練杏敏、鄧偉強、杜家豪、黃曉玲及黃健華,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陳建華、劉芷瑩、龍蘭思及張子軒,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陳天美、陳耀恩、鄭燕華、趙綺雯、何麗妍、甘少琴、林思敏、李正華、梁女如、布巧藍、黃暉及黃嘉麗,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黃挺樺,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區碧雲、鄭雪珍、張美玲及譚惠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蔡柳妮,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90;
陳勁麟、程潔玲、蔡翠娜、洪豪蓉、任思維、林芳、李惠斯、梁幸欣、吳淑嫻、黃潔如及黃達財,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陳雪棉、陳泳怡、馮萬成、馮永森、劉有萍、廖偉傑、勞佩儀、吳慧靈、黃志源及黃振傑,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陳康利、楊宇倫、葉雅芝、梁祺健及譚藹君,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高麗嫦,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
謝志強,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起轉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
原錦基,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
羅松成及黃艷玲,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及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歐漢成,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毛鳳金及岑少薇,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陳勁麟、程潔玲、蔡翠娜、洪豪蓉、林芳、李惠斯、梁幸欣、吳淑嫻、黃潔如及黃達財,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莫錫炫,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陳寶娟、黃禧驥及楊惠萍,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方偉聖,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黃思雅及徐婉瑩,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梁緯亭及王娜娜,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區泳歡、洪清朗、陳健珊及馮睿琦,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批示:
胡月圓——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批示:
周佩玲,本局確定委任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三十條的規定,其作為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主任的委任獲續期,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劉素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梁智江——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袁嬌蘭——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陸偉強——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劉鳳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黃煥輝——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簡佩茵——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楊雅菁——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蔡嘉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黃碩瑩——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梁毅鵬——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陳淑芬——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唐麗明——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左婉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章薇薇及麥漢鈞——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蕭婉屏及黃武星——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區倩茹,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詹道俊,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張勁龍、羅德慧及唐佩怡——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鄧月英——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綺琦,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即其到體育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趙堅榮——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九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林少群及梁雪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彭群國——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殷永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李藹欣——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黎慶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鍾小梅及馮麗賢——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鄧源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批示核准之社會工作局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五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節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1 | 00 | 00 | 00 | 00 | 人員 | ||
01 | 01 | 00 | 00 | 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 | 01 | 01 | 00 | 00 |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 ||
01 | 01 | 01 | 01 | 00 | 薪俸或服務費 | 218,700.00 | |
01 | 02 | 00 | 00 | 00 | 附帶報酬 | ||
01 | 02 | 03 | 00 | 00 | 超時工作 | ||
01 | 02 | 03 | 00 | 01 | 額外工作 | 400,000.00 | |
01 | 05 | 00 | 00 | 00 | 社會福利金 | ||
01 | 05 | 02 | 00 | 00 |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 448,700.00 | |
02 | 00 | 00 | 00 | 00 | 資產及勞務 | ||
02 | 01 | 00 | 00 | 00 | 耐用品 | ||
02 | 01 | 07 | 00 | 00 | 辦事處設備 | ||
02 | 01 | 07 | 00 | 01 | 傢具 | 300,000.00 | |
02 | 01 | 07 | 00 | 99 | 其他 | 100,000.00 | |
02 | 02 | 00 | 00 | 00 | 非耐用品 | ||
02 | 02 | 07 | 00 | 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02 | 02 | 07 | 00 | 08 | 宣傳品及獎品 | 550,000.00 | |
02 | 03 | 00 | 00 | 00 | 勞務之取得 | ||
02 | 03 | 08 | 00 | 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1,00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0 | 未列明之負擔 | ||
02 | 03 | 09 | 00 | 99 | 其他 | 300,000.00 | |
資本開支 |
|||||||
07 | 00 | 00 | 00 | 00 | 投資 | ||
07 | 03 | 00 | 00 | 00 | 樓宇 | 3,12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00 | 機械及設備 | ||
07 | 10 | 00 | 00 | 10 | 文儀器材 | 20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99 | 其他 | 500,000.00 | |
總額 | 3,568,700.00 | 3,568,700.00 |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艷梅,委員:韓衛,區志強,張惠芬,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謝智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盧志森及蘇珠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許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慧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區錦輝及傅紹倫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李美芳,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辦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葉家悅及王路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三日及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許嘉路,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胡綺雯,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代主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高婉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代副主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鄺子欣,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黃咏,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馮詩敏及周惠聰,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及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代主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戚秀慧,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辦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Paulo Wong,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b)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因其行政任用合同失效而終止職務。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應鮑兆安的請求,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起,終止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基金向勞工事務局徵用的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鄧月微,因徵用期滿,應其要求終止在本基金之職務,並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返回原部門。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李志強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本基金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耀基,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收取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本基金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Sofia Bento Lo Pistacchini,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收取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光昌及彭添明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謝小華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曾玉英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劉鎮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基礎建設廳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黃雲嫦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葉堅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陳顯原、羅獻之、馮志強、羅頌濠及蔡良檀,獲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
麥鈺冰,獲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老詠恩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教育暨青年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月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黎國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曹賜德學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陳宜婉碩士擔任海事博物館館長;
唐玉萍碩士擔任港口管理廳廳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談偉忠,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行政輔助科科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及第20/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王文俊,獲准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擔任職務,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何國豪在本局編制內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氣象技術員的臨時委任獲續任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排行第一至第十五名的投考人陳華強、林玉媚、胡俊華、繆燦成、廖東明、黃景棠、劉綺玲、林慶章、郭惠嫻、張永堅、劉炳祺、趙旅平、黃丹東、吳金榮及包慧慧,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下列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綺華、馮克明及黃燕玲,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郭一峰、張穎敏及張碧燕,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65點;
廖佩華、李麗華、林德華、周婉婷及周宛煒,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點。
應黃德芳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以附註形式修改Patrícia Fernanda Teles Dias da Luz Martins Pereira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何紹嫻,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2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員工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皆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而各自的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梁迪欣——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
王姍姍及鄭智仁——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
唐金枝——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Patrícia Fernanda Teles Dias da Luz Martins Pereira,其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以附註形式修改鄧華鋒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於電信管理局
代局長 梁燊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