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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71/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海關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於以下地點安裝及使用合共31台錄像監視攝影機:關閘海關站(3台)、外港海關站(23台)及內港海關站(5台);有關攝影機的確實安裝位置及目的,已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載於卷宗並送交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預先聽取其發表意見。

二、為適用第2/2012號法律第八條的規定,海關為負責管理有關攝影機的實體。

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作出許可的具理由說明的依據。

四、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海關。

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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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司法警察局局長周偉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向司法警察局提供2017年資訊系統及軟硬件之系統保養維護及技術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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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