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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2293(2016)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安全理事會,
回顧以往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對剛果民主共和國以及該區域所有國家的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承諾,強調必須充分遵守互不干涉、睦鄰友好和區域合作原則,
強調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對確保境內安全、保護人民以及遵守法治、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負有首要責任,
注意到依照第1533(2004)號決議設立、並經第1807(2008)、第1857(2008)、第1896(2009)、第1952(2010)、第2021(2011)、第2078(2012)、第2136(2014)和第2198(2015)號決議延長任期的剛果民主共和國問題專家組(“專家組”)的臨時報告(S/2015/797)和最後報告(S/2016/466),注意到報告得出的結論是,武裝團體、犯罪網絡和非法開採自然資源之間的聯繫助長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的不安全局面,並注意到報告的建議,
回顧執行剛果民主共和國和該區域的《和平、安全與合作框架》具有戰略意義,再次呼籲所有簽署方迅速、全面和誠意履行各自根據這一協議做出的承諾,以便消除衝突根源,停止暴力的循環,
回顧該區域所有國家根據《和平、安全與合作框架》承諾不干涉鄰國內政,不容忍武裝團體,也不向其提供任何類型的援助或支持,並再次強烈譴責在內部或從外部支持在該區域活動的武裝團體,包括提供財務、後勤或軍事支助,
再次深為關切外國和本國武裝團體的持續軍事活動以及偷運剛果自然資源的行為,特別是偷運黃金和象牙的行為,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引發安全危機和人道主義危機,強調必須根據第2277(2016)號決議,解除包括解放盧旺達民主力量(盧民主力量)、民主同盟軍、上帝抵抗軍(上帝軍)在內的所有武裝團體以及該國境內的所有其他武裝團體的行動能力,
重申,永久解除盧民主力量的行動能力對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大湖區實現穩定和保護平民仍然至關重要,回顧盧民主力量受到聯合國制裁,其領導人和成員中有1994年在盧旺達對圖西人實行種族滅絕並繼續在盧旺達和剛果民主共和國鼓吹和進行基於族裔的殺戮和其他殺戮的人,且在1994年事件中,反對種族滅絕的胡圖人和其他人也遭到殺害,注意到剛果武裝部隊(剛果(金)武裝部隊)據報於2015年和2016年開展了軍事行動,在一定程度上動搖了盧民主力量,對與剛果瑪伊團體一起同時採取這些行動表示關切,歡迎剛果(金)武裝部隊與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穩定特派團(聯剛穩定團)初步恢復合作,呼籲按照聯剛穩定團的任務規定全面恢復合作及聯合行動,
譴責2014年10月後在貝尼地區發生的500多名平民被殺的情況,深為關切武裝團體、特別是盧民主力量繼續構成威脅和這一地區暴力行為不斷,還關切有報道稱剛果(金)武裝部隊人員與地方一級武裝團體開展合作,特別是最近有報道稱剛果(金)武裝部隊個別軍官參與造成貝尼地區的不安全,呼籲開展進一步調查,確保追究責任人的責任,注意到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在2016年6月15日信(S/2016/542)中作出的承諾,
重申完成3月23日運動(3•23運動)前戰鬥人員永久復員工作的重要性,強調不讓該運動的前戰鬥人員重組或加入其他武裝團體的重要性,呼籲與該區域有關國家協調,加快執行《內羅畢宣言》和3•23運動前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返社會和重新安置方案(復員遣返方案),包括消除阻礙遣返的障礙,
譴責各種武器違反第1533(2004)、第1807(2008)、第1857(2008)、第1896(2009)、第1952(2010)、第2021(2011)、第2078(2012)、第2136(2014)和第2198(2015)號決議,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非法流動以及非法流入該國,包括流入各武裝團體和在它們之間流動,申明安理會決心繼續密切監測它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決議規定的軍火禁運和其他措施的執行情況,
在這方面確認安理會規定的軍火禁運大大有助於打擊小武器和輕武器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非法轉讓,幫助衝突後建設和平、前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工作和安全部門改革,
着重指出,透明和有效地管理自然資源以及終止非法走私和販運此類資源的行為對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實現持久和平與安全至關重要,表示關切武裝團體非法開採和販運自然資源,並關切武裝衝突對自然保護區產生不利影響,讚揚剛果民主共和國公園管理員和其他人努力保護這些保護區,鼓勵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繼續努力保障這些保護區的安全,強調安理會充分尊重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對其自然資源擁有的主權和它為此有效管理這些資源的責任,
回顧非法開採自然資源(包括偷獵和非法販運野生動物)、非法買賣這些資源與軍火擴散和販運有關聯,是助長和加劇大湖區衝突的主要因素之一,鼓勵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和參與打擊非法開採自然資源行為的各國政府繼續作出區域努力,為此強調,必須開展區域合作和加強經濟一體化,尤其注意開採自然資源問題,
注意到專家組的調查結果,即在礦產貿易和可追蹤性計劃方面做出了積極努力,但黃金仍然是一個嚴峻的挑戰,回顧《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打擊大湖區非法開採自然資源特別首腦會議盧薩卡宣言》和宣言關於開展行業盡職調查的呼籲,讚揚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做出承諾,並在這一問題上取得進展,強調該區域各國政府和貿易中心,特別是那些參與黃金精煉和黃金貿易的各國政府和貿易中心,必須加緊努力,提高警惕,防止走私,減少可能會破壞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的區域努力的做法,
關切地注意到有報道稱,仍有武裝團體和一些剛果(金)武裝部隊人員參與礦產的非法貿易、木炭和木材的非法生產和貿易以及野生動物的偷獵和販運,
深為關切地注意到,武裝團體一直不斷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嚴重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侵害平民,包括實施即決處決、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大規模招募和使用兒童兵,
強調,根據憲法以和平和可信的方式開展一系列選舉對於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實現穩定和鞏固憲政民主至關重要,深為關切剛果民主共和國政治空間受到的限制有所增加,特別是政治反對派和民間社會成員最近遭受逮捕和關押,表達自由和意見自由等基本自由受限制,回顧所有利益攸關方需要公開進行包容與和平的政治對話,重點關注選舉的舉行,同時保護各項基本自由和人權,為剛果民主共和國根據憲法在遵守《非洲民主、選舉和治理憲章》的情況下及時舉行和平、可信、包容和透明的選舉,特別是2016年11月舉行總統和立法選舉,鋪平道路,
繼續深為關切有報道稱剛果(金)武裝部隊、國家情報局、共和國衛隊和剛果國家警察某些成員的嚴重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有所增加,敦促所有各方避免暴力和挑釁,並尊重人權,強調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必須遵守使用武力須有分寸的原則,
回顧在安全部隊所有官兵中消除有罪不罰現象的重要性,強調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需要繼續在這方面作出努力,確保安全部隊的專業性,
要求迅速逮捕和審判應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或踐踏人權的行為、包括應對侵害兒童的暴力或虐待行為以及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負責的人,並追究其責任,
回顧其所有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兒童與武裝衝突和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相關決議,還回顧2014年9月18日通過的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武裝衝突各方的結論(S/AC.51/2014/3),
歡迎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包括性暴力和招募兒童問題總統顧問做出努力,與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負責性暴力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和聯剛穩定團合作,執行有關行動計劃,以防止並消除剛果(金)武裝部隊的招募和使用兒童以及實施性暴力的行為,消除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包括剛果(金)武裝部隊人員的性暴力未受懲罰的局面,
指出切實執行制裁制度非常重要,包括鄰近國家以及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可在這方面發揮作用,鼓勵努力進一步加強合作,
着重指出,按委員會準則第11節的規定及時向委員會詳細通報武器、彈藥和訓練的情況至關重要,
認定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制裁制度
1. 決定將第1807(2008)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軍火措施延至2017年7月1日,並重申該決議第5段的規定;
2. 重申根據第1807(2008)號決議第2段的規定,這些措施不再適用於向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供應、出售或轉讓軍火和相關物資,以及向其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任何援助、諮詢或訓練;
3. 決定第1段所定措施不適用於:
(a)僅為支持聯剛穩定團或非洲聯盟區域特混部隊或僅供它們使用的武器和相關物資的供應以及援助、諮詢或訓練;
(b)聯合國人員、新聞媒體代表以及人道主義工作者和發展工作者及有關人員臨時輸入剛果民主共和國、僅供其個人使用的防護服,包括防彈背心和軍用頭盔;
(c)事先已依照第1807(2008)號決議第5段通知委員會、專供人道主義或防護之用的其他非致命軍事裝備用品的供應,以及相關的技術援助和訓練;
(d)經委員會事先批准出售或供應的武器和相關物資、或提供的援助或人員;
4. 決定將第1807(2008)號決議第6和第8段規定的運輸措施延至上文第1段所定期限,並重申該決議第7段的規定;
5. 決定將第1807(2008)號決議第9和11段規定的金融和旅行措施延至上文第1段所定期限,並重申第1807(2008)號決議第10和12段針對這些措施作出的規定;
6. 決定按第2078(2012)號決議第10段規定的標準,不適用第1807(2008)號決議第9段規定的措施;
7. 決定,上文第5段提到的措施適用於委員會指認的有破壞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平、穩定或安全的行為或支持這些行為的個人和實體,並決定,這些行為包括:
(a)採取違反會員國依照上文第1段採取的措施的行動;
(b)是阻礙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活動的外國武裝團體的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和自願遣返或重新安置的外國武裝團體的政治和軍事領導人;
(c)是阻礙剛果民兵戰鬥人員參加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的剛果民兵的政治和軍事領導人,包括那些接受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外的援助的人;
(d)違反適用的國際法,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武裝衝突中招募或使用兒童;
(e)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籌劃、指揮或實施侵犯或踐踏人權行為或違反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包括攻擊平民的行為,其中包括殺害和致殘、強姦和其他性暴力、綁架、強迫流離失所以及襲擊學校和醫院;
(f)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阻撓領取或分發人道主義援助;
(g)協助那些通過非法開採或買賣自然資源(包括黃金或野生動物以及野生動物產品)破壞剛果民主共和國穩定的個人或實體,包括武裝團體或犯罪網絡;
(h)為被指認個人或實體,或按被指認個人或實體的指示,或為被指認個人或實體所擁有或控制的實體或按該實體的指示行事;
(i)籌劃、指揮、資助或參與對聯剛穩定團維和人員或聯合國人員的襲擊;
(j)向被指認個人或實體提供財務、物質或技術支持或為其提供物品或服務。
專家組
8. 決定將專家組的任務規定延長到2017年8月1日,表示打算至遲於2017年7月1日審查這一任務規定,並就進一步延長採取適當行動,請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儘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酌情利用以往各項決議所設專家組的成員的專長,重新組建專家組;
9. 請專家組完成下文合併列出的任務,並在同委員會進行討論後,至遲在2016年12月30日向安理會提交中期報告並至遲在2017年6月15日提交最後報告,並每個月向委員會通報最新進展,但提交中期報告和最後報告的月份除外:
(a)協助委員會完成任務,包括為委員會提供可用於指認參與本決議第7段所述活動的個人和實體的相關信息;
(b)收集、查閱和分析執行情況的信息,重點關注不遵守本決議規定措施的情事;
(c)酌情考慮和提出加強會員國,特別是該區域各國的能力的方法,以確保上文本決議規定的措施得到有效執行;
(d)收集、查閱和分析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武裝團體和犯罪網絡的區域和國際支助網絡的信息;
(e)收集、查閱和分析供應、出售或轉讓武器、相關物資和有關軍事援助,包括通過非法販運網絡這樣做的信息和剛果民主共和國安全部隊向武裝團體轉讓武器和相關物資的信息;
(f)收集、查閱和分析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踐踏人權的人、包括安全部隊內的這些人的信息;
(g)評估本決議第24段提到的礦物可追蹤性的影響,並繼續同其他論壇協作;
(h)協助委員會完善和更新受本決議規定措施限制的個人和實體名單的信息,包括提供生物鑑別信息和公開公佈的列名理由簡述的增列信息;
10. 表示充分支持專家組,要求加強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聯剛穩定團、聯合國相關機構和各專家組之間的合作,還鼓勵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確保其管轄或控制下的個人和實體與專家組合作,再次要求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保障專家組成員及其支助人員的安全,並要求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包括剛果民主共和國和該區域各國,確保他們不受阻礙地直接進行接觸,特別是接觸專家組認為與它執行任務有關的人、文件和地點;
11. 促請專家組在執行任務時,積極與安全理事會設立其他專家小組或專家組合作;
武裝團體
12. 強烈譴責該區域的所有武裝團體,譴責它們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以及其他有關國際法,踐踏人權,包括襲擊平民、聯剛穩定團維和人員和人道主義行為者,進行即決處決,實施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大規模招募和使用兒童兵,並重申將追究要對此負責的人的責任;
13. 要求盧民主力量、民主同盟軍、上帝軍和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活動的其他所有武裝團體立即停止一切形式的暴力和其他破壞穩定活動,包括停止開採自然資源,並要求它們的成員立即永久解散,放下武器,釋放軍中的所有兒童並讓他們復員;
國家和區域的承諾
14. 歡迎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迄今為止在終止在武裝衝突中招募和使用兒童行為方面取得的進展,敦促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繼續在整個軍事指揮鏈中,包括在邊遠地區,全面執行和宣傳它在與聯合國簽署的行動計劃中作出的承諾,保護女童和男童不受性暴力侵害,還促請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確保不以與武裝團體有關聯為由關押兒童;
15. 歡迎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為打擊和防止衝突中的性暴力作出的努力,包括消除有罪不罰現象的進展,促請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履行它在行動計劃中做出的終止武裝部隊的性暴力和侵害行為的承諾,並為此繼續作出努力,指出如果不這樣做,秘書長關於性暴力問題的報告將會點名提到剛果(金)武裝部隊;
16. 強調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必須積極追究那些要對該國境內的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負責的人的責任,必須為此開展區域合作,包括政府目前同國際刑事法院進行合作,鼓勵聯剛穩定團利用現有的授權在這方面為剛果政府提供協助,促請《和平、安全與合作框架》的所有簽署方繼續履行其承諾,為此相互全面合作並與剛民主共和國政府及聯剛穩定團全面合作;
17. 回顧,那些應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和該區域內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負責的人絕不應不受懲罰,為此敦促剛果民主共和國、該區域所有國家和聯合國其他有關會員國將違法侵權者、包括安全部門內的人繩之以法和追究其責任;
18. 促請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繼續在國際夥伴視需要並應邀提供援助的情況下,加強武器彈藥儲存的安全、問責與管理,迅速處理據說有武器流入武裝團體手中的問題,並根據《內羅畢議定書》和小武器問題區域中心規定的標準,迅速執行一個全國武器加標識方案,特別是對國有武器加標識;
19. 強調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負有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加強國家權力和治理的首要責任,包括切實開展安全部門改革,以便於進行軍隊、警察和司法部門改革,並鏟除踐踏人權行為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不受懲罰現象,敦促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在這方面根據該國依《和平、安全與合作框架》作出的承諾,進一步作出努力;
20. 敦促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以及所有有關各方確保有有利的環境,以便根據剛果憲法開展自由、公正、可信、包容、透明、和平和及時的選舉工作,回顧安理會第2277(2016)號決議第7、8、9和10段;
21. 促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採取有效步驟,不在本國領土或從本國領土,支持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或經由該國過境的武裝團體,強調需要處理那些支持、招募和使用兒童兵、資助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活動的武裝團體和為其進行招募的網絡,並需要處理剛果(金)武裝部隊人員在當地與武裝團體協作的問題,促請所有國家採取步驟,酌情追究居住在本國的盧民主力量和其他武裝團體領導人和成員的責任;
自然資源
22. 還鼓勵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繼續努力處理非法開採和走私自然資源問題,包括追究參與非法買賣自然資源、特別是黃金和野生動物產品的剛果(金)武裝部隊成員的責任;
23. 強調需要進一步作出努力,切斷通過非法買賣自然資源,包括買賣黃金或野生動物產品,為從事破壞穩定活動的武裝團體提供資金的渠道;
24. 為此歡迎剛果政府採取措施,實施專家組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發組織)提出的礦物供應鏈的盡職調查準則,確認剛果政府努力執行礦物可追蹤性計劃,促請所有國家協助剛果民主共和國、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和大湖區各國以負責任的方式開展礦物貿易;
25. 歡迎該區域各國政府採取措施執行專家組的盡職調查準則,包括根據經合發組織的指導意見和國際慣例,在本國立法中採用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的區域核證機制,要求把核證工作擴大到該區域的其他會員國,促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繼續宣傳有關盡職調查準則,包括敦促剛果礦產品的進口商、包括黃金精煉廠在內的加工行業和消費者根據第1952(2010)號決議第19段開展盡職調查;
26. 鼓勵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和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會員國與目前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實施的行業計劃密切合作,以確保經營是可持續、透明和負責任的,並進一步確認和鼓勵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持續支持建立可追蹤性和盡職調查制度,以便允許手工開採黃金出口;
27. 繼續鼓勵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建立必要的技術能力來協助會員國打擊非法開採自然資源行為,注意到一些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會員國已取得顯著進展,讚揚所有按第1952(2010)號決議第19段全面開展區域核證工作和報告礦物貿易數據的會員國;
28. 鼓勵所有國家繼續做出努力,終止非法買賣自然資源行為,特別是黃金開採業的非法買賣,追究參與非法買賣的人的責任,以此做出更廣泛的努力,以確保受制裁的實體、武裝團體或犯罪網絡,包括剛果民主共和國武裝部隊中有其成員的集團和網絡,無法通過非法買賣自然資源獲利;
29. 重申第2021(2011)號決議第7至9段的規定,促請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大湖區各國在區域一級進行合作,調查和打擊參與非法開採自然資源、包括偷獵和販運野生動物的區域犯罪網絡和武裝團體,並要求其海關當局加強對剛果民主共和國的礦物進出口的控制;
聯剛穩定團的作用
30. 回顧第2277(2016)號決議規定的聯剛穩定團的任務,尤其回顧着重指出加強政治分析和衝突分析、包括收集和分析支持武裝團體的犯罪網絡的信息的重要性的第31段,並回顧關於監測決議武器禁運執行情況的第36(二)段和關於採礦活動的第36(三)段;
31. 鼓勵聯剛穩定團與專家組根據第2277(2016)號決議第43段及時相互交流信息,並請聯剛穩定團在能力範圍內協助委員會和專家組;
制裁委員會、提交報告和審查
32. 促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和按本決議第7段指認的個人和實體的所在國,定期向委員會報告它們已採取哪些行動來執行第1、4和5段規定的措施和第1952(2010)號決議第8段建議採取的措施;
33. 強調委員會必須視需要定期同有關會員國進行協商,以便全面執行本決議規定的措施;
34. 請委員會至少每年一次通過委員會主席向安理會報告委員會工作的總體情況,包括酌情結合秘書長剛果民主共和國問題特別代表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報告進行,鼓勵主席定期向有關會員國通報情況;
35. 請委員會查明可能未遵守上文第1、4和5段規定措施的事例並確定每個事例應採取哪些適當行動,請主席在根據本決議第34段向安理會提交的定期報告中,報告委員會圍繞這一問題開展工作的進展;
36. 請秘書長負責兒童和武裝衝突問題的特別代表和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的特別代表繼續根據第1960(2010)號決議第7段和第1998(2011)號決議第9段,同委員會交流相關信息;
37. 決定酌情至遲於2017年7月1日審查本決議規定的措施,以便視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安全局勢,特別是安全部門改革的進展,並視剛果和外國武裝團體、特別是武裝團體中的兒童解除武裝、復員、遣返、定居和重新融入社會的進展,酌情依照本決議對其進行調整;
38.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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