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通過的有關秘書長關於蘇丹和南蘇丹的報告的第2290(2016)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安全理事會,
回顧以往關於南蘇丹的各項決議和聲明,尤其是第2057(2012)、第2109(2013)、第2132(2013)、第2155(2014)、第2187(2014)、第2206(2015)、第2241(2015)、第2252(2015)、第2271(2016)和第2280(2016)號決議,
表示嚴重憂慮和關切南蘇丹共和國政府和反對派之間因該國政治和軍事領導人之間的內部政治爭端產生衝突,致使人民遭受重大苦難,包括重大生命損失,200多萬人流離失所,財產損失,使南蘇丹人民處於更加貧困和不利的境地,
歡迎簽署S/2016/654號文件中的“關於解決南蘇丹共和國衝突的協議”(“協議”),並歡迎2016年4月29日組建了民族團結過渡政府(過渡政府),在全面執行《協議》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還歡迎總統薩爾瓦·基爾和第一副總統里克·馬查爾都談到需要實現和解和展現合作精神,
敦促過渡政府全面無條件執行《協議》的所有部分,維持永久停火,處理經濟危機和消除人道主義困境,
歡迎設立聯合軍事停火委員會,歡迎委員會開展工作以執行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以及啟動防務和安全問題戰略審查,注意到軍事和警察代表在2016年5月12-14日召開的會議上進行了積極的會談和對話,
歡迎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和非洲聯盟通過它的南蘇丹問題高級代表前總統阿爾法·奧馬爾·科納雷,協助組建過渡政府,促請過渡政府為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主席前總統費斯圖斯·莫哈埃提供全面合作與支持,以執行《協議》,
強烈譴責過去發生和正在發生的侵犯和踐踏人權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包括所有各方(包括武裝團體和國家安全部隊)的有針對性殺害平民、針對族裔的暴力、法外處決、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在武裝衝突中招募和使用兒童、綁架、強迫失蹤、任意逮捕和羈押、在平民中造成恐慌的暴力行為和襲擊學校、宗教場所和醫院及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維和人員和物體的行為,以及煽動這些侵權違法行動的行為,還譴責騷擾民間社會、人道主義人員和記者和針對他們採取行動的行為,強調必須追究應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負責者的責任,並強調南蘇丹過渡政府負有保護民眾不受滅絕種族罪、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危害的首要責任,
表示深為關切有大量流離失所者和人道主義危機不斷惡化,注意到第2206(2015)號決議第18段設立的南蘇丹專家小組的最後報告(S/2016/70)認為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通行受阻的情況普遍存在,人道主義救濟完全無法進入南蘇丹許多州的部分地區,強調衝突所有各方都要對南蘇丹人民遭受的苦難負責,為此確認根據《協議》,過渡政府應審查《非政府組織法》,並對該項立法進行公開協商,確保它與國際最佳做法和政府關於為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和提供人道主義保護創造有利的政治、行政和立法環境的承諾保持一致,
讚揚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和夥伴努力迅速協調一致地為民眾提供支助,促請衝突所有各方根據國際法有關條款和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允許和便利救濟人員、設備和用品全面、安全、不受阻礙地前往所有需要援助的人所在地,及時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特別是運送給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譴責所有對人道主義人員和設施的襲擊,回顧襲擊人道主義人員和剝奪民眾賴以生存的物品可能是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
注意到聯合國專家小組2015年12月的報告(S/2016/70)除其他外,注意到有關各方違反《協議》規定的永久停火,包括在《協議》簽署後違反停火,人道主義災難繼續惡化,侵犯踐踏人權行為普遍存在,以及政府違反聯合國南蘇丹特派團(南蘇丹特派團)的部隊地位協定,注意到專家小組的最後報告認為,雖然它們未違反第2206(2015)號決議規定的制裁措施,但雙方在簽署《協議》後繼續購置武器和軍事裝備,指出這種購置助長違反永久停火行為,破壞《協議》的執行,
歡迎政府間發展管理局(伊加特)部長理事會在2016年1月31日公報中表明的決心,敦促過渡政府遵守伊加特2016年1月30-31日就新設28個州的總統令一事發佈的並在其後獲有關各方和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認可的公報,不採取任何違背這一公報的行動,促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南蘇丹各方未能或拒絕執行和平協議時協助處理有關後果,還歡迎它要求衝突各方立即採取行動,無條件讓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在全國通行,
還歡迎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16年1月29日發表公報,促請南蘇丹所有各方嚴格遵守《協議》的條款,誠意執行其規定,促請非洲聯盟所有成員國和夥伴全面支持《協議》執行工作,並敦促國際社會協調一致,提供支持,以執行《協議》,
歡迎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15年9月26日發表公報,表示非盟決心通過南蘇丹問題高級代表和非盟南蘇丹問題高級別特設委員會,與伊加特、聯合國和其他有關國際利益攸關方一起,在執行過程中全面發揮作用,
還歡迎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15年5月22日發表新聞講話,着重指出第2206(2015)號決議尤為重要,以協助在南蘇丹尋求包容各方的可持續和平,
回顧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14年6月12日、2014年12月5日和2015年1月29日發表公報,強調將對繼續阻礙有關政治進程和破壞2014年1月23日《停止敵對行動協議》的所有各方進行制裁,還回顧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15年9月26日發表公報,表示決心對所有阻礙執行《協議》的人採取措施,並回顧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16年1月29日的公報回顧了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以往關於南蘇丹的各項公報和新聞講話,
還回顧伊加特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會議第二十八屆特別會議的公報特別請伊加特各國酌情集體採取行動,凍結資產和禁止旅行,不提供可被用於作戰的武器彈藥和其他任何物資,促請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和國際社會為採取這些行動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歡迎2015年1月12日在喀土穆為支持伊加特主導的南蘇丹和平進程進行的特別磋商期間在中國倡議下達成了“五點共識”,大力敦促過渡政府立即落實五點共識,
深切感謝南蘇丹特派團維和人員及其部隊派遣國採取行動保護遭受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包括外國國民,穩定有關安全局勢,
認識到必須獨立和公開地監測、調查和報告人權狀況,這有利於為在南蘇丹所有社區實現公正、問責、和解及愈合創傷奠定基礎,
感興趣地注意到南蘇丹特派團、秘書長和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人權高專辦)關於南蘇丹人權狀況的報告,
感到嚴重關切的是,根據2016年3月11日“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在南蘇丹增進人權、問責、和解和能力評估團的報告”和南蘇丹特派團/人權高專辦2015年12月4日“南蘇丹曠日持久衝突中的人權狀況”的報告,侵犯踐踏人權行為的規模、頻率和嚴重程度因繼續發生敵對行動而有所增加,仍有合理理由認為,發生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包括法外處決、強姦和其他性暴力行為、強迫失蹤和任意羈押以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這些行為可構成戰爭罪和/或危害人類罪,強調亟需在南蘇丹消除有罪不罰現象,將犯有這些罪行的人繩之以法,
歡迎公佈非盟調查委員會關於南蘇丹的報告和單獨意見,確認非盟調查委員會開展工作,調查和記錄南蘇丹境內違反和踐踏國際人權法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表示嚴重關切非盟調查委員會認為,它有合理理由認為發生了謀殺、侵犯人身尊嚴(強姦和其他性暴力)、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攻擊民用物體和受保護財產等戰爭罪,衝突雙方都有此類侵害行為,
強調安理會希望處理過渡期公正、問責、和解和愈合創傷問題的機制,包括混合法庭和真相、愈合創傷與和解委員會,按《協議》第五章的要求,審議這一報告和其他報告,強調必須把南蘇丹所有社區的問責、和解和愈合創傷問題列為過渡期議程的重要事項,同時還注意到國際調查發揮重要作用,且提起起訴可在適當情況下發揮重要作用,追究應對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負責者的責任,
強烈譴責利用電台傳播仇恨言論和挑動對某一族裔實施性暴力,因為此舉可能產生重大影響,促成大規模暴力和加劇衝突,促請過渡政府採取適當措施處理這些活動,還敦促所有各方不採取這些行動,而是幫助促進和平與社區間和解,
認識到南蘇丹的民間社會組織、宗教領袖、婦女和青年起重要作用,特別指出他們與前蘇人解被關押者和其他政黨一起參與尋找國家危機解決辦法的重要性,對過渡政府一些官員通過進一步限制表達自由來限制這種參與感到關注,
重申所有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兒童與武裝衝突和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相關決議以及關於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人員的第1502(2003)號決議、關於防止和打擊滅絕種族行為的第2150(2014)號決議、關於安全部門改革的第2151(2014)號決議和關於保護人道主義和醫護人員和設施的第2286(2016)號決議,
回顧第1209(1998)、第2117(2013)和第2220(2015)號決議,深切關注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的累積和不當使用對南蘇丹的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強調必須加強努力,打擊這些武器的非法流通,
回顧制裁一般性問題非正式工作組關於最佳做法和方法的報告(S/2006/997),包括論及可採取哪些步驟闡明監察機制的方法標準的第21、22、23、24和25段,
注意到《協議》呼籲南蘇丹政治領導人切實起領導作用,自己承諾打擊腐敗,
再次關切南蘇丹特派團通行和行動持續受到限制,強烈譴責政府和反對派及其他團體攻擊聯合國和伊加特的人員和設施、拘留和劫持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促請南蘇丹政府迅速徹底完成對這些攻擊事件的調查並追究責任,
認定南蘇丹局勢繼續對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條採取行動,
1. 認可“關於解決南蘇丹共和國衝突的協議”(“協議”);
2. 歡迎2016年4月29日組建過渡政府,在全面執行《協議》方面邁出重要一步,
3. 深為關切南蘇丹領導人未能按《協議》履行其承諾,停止敵對行動,此外,還譴責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機制記錄在案的繼續公然違反《協議》停火規定的行為;
4. 要求南蘇丹領導人根據《協議》為他們規定的義務立即全面遵守永久停火,並根據國際法的相關規定和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讓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全面、安全和不受阻礙地通行,幫助確保把人道主義援助及時運送給所有需要援助的人;
5. 重申衝突無法通過軍事手段來解決,
定向制裁
6. 特別指出安理會願意進行定向制裁,以支持在南蘇丹尋求包容各方的可持續和平,包括及時全面執行《協議》;
7. 決定將第2206(2015)號決議第9和12段規定的旅行和金融措施延至2017年5月31日,並重申第2206(2015)號決議第10、11、13、14和15段的規定;
8. 重申第2206(2015)號決議第9段的規定適用於個人,第2206(2015)號決議第12段的規定適用於個人和實體,如果第2206(2015)號決議第16段設立的委員會指認他們受這些措施的限制,因為他們應對威脅南蘇丹和平、安全或穩定的行動或政策負責或直接或間接參與或採取了這些行動或政策;
9. 特別指出上文第8段所述的行動或政策可包括、但不限於:
(a)旨在擴大或延長南蘇丹衝突或阻礙和解或和平談判或進程、或起到這些作用的行動或政策,包括違反《協議》;
(b)危及過渡期各項協議或破壞南蘇丹的政治進程的行動或政策;
(c)籌劃、指揮或實施南蘇丹境內違反有關的國際人權法或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或踐踏人權的行為;
(d)通過實施暴力(包括殺人、致殘、實施酷刑、強姦或其他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綁架、強迫失蹤、強迫流離失所或襲擊學校、醫院、宗教場所或平民躲藏的地方,或通過實施嚴重踐踏或侵犯人權或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來攻擊平民,包括攻擊婦女和兒童;
(e)武裝團體或武裝部隊在南蘇丹武裝衝突中使用或招募兒童;
(f)阻礙國際維和、外交或人道主義特派團在南蘇丹境內的活動,包括阻礙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機制的活動,或阻礙人道主義援助的運送、分發或獲取;
(g)攻擊聯合國特派團、國際安全隊伍或其他維和行動,或人道主義人員;或
(h)直接或間接為委員會指認的個人或實體行事或代表他們行事;
10. 重申第2206(2015)號決議第9和12段的規定適用於委員會指認的受這些措施限制的個人:從事過或其成員從事過上文第8和9段所述活動的任何實體(包括南蘇丹政府)、反對派、民兵或其他團體的領導人;
制裁委員會/專家小組
11. 強調必須視需要定期同有關會員國、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以及南蘇丹特派團磋商,特別是同鄰國和區域國家磋商,確保本決議規定的措施得到全面執行,為此鼓勵委員會考慮在適當的時候由主席和(或)委員會成員訪問選定國家;
12. 決定將第2206(2015)號決議第18段和本段規定的專家小組的任期延長至2017年7月1日,表示打算審查其任務,並不遲於2017年5月31日就進一步延長其任期採取適當行動,並決定專家小組應執行以下任務:
(a)協助委員會完成本決議規定的任務,包括為委員會提供相關信息,用於指認從事上文第8和9段所述活動的個人和實體;
(b)收集、審查和分析本決議決定措施執行情況的信息,特別是不遵守情事的信息,尤其重點關注下文第15和16段提出的基準;
(c)視情收集、審查和分析向那些破壞《協議》執行工作或參與違反國際人權法或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個人和實體提供、銷售或轉讓武器和相關物資和相關軍事或其他援助的信息,包括通過非法販運網絡這樣做的信息;
(d)同委員會討論後,於2016年12月1日向安理會提交一份中期報告,並於2017年5月1日提交一份最後報告,並在不提交報告的月份通報最新情況;
(e)並在120天內向安理會提交一份報告,分析過渡政府現時的安全威脅和政府在南蘇丹維持公共秩序方面的需求,並進一步分析在過渡政府組建後將武器和相關物資運送到南蘇丹對《協議》的執行產生的影響和南蘇丹特派團和其他聯合國和國際人道主義人員面臨的威脅;
(f)協助委員會完善和更新受本決議規定措施限制的個人和實體名單的信息,包括提供生物鑑別信息和公開公佈的列名理由簡述的增列信息;
13. 促請所有各方和所有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同專家小組合作,還敦促所有有關會員國確保專家小組成員的安全和不受阻礙的通行,尤其是確保他們為執行專家小組的任務不受阻礙地接觸有關的人、文件和地點;
14. 請秘書長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和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特別代表根據第1960(2010)號決議第7段和第1998(2011)號決議第9段的規定,同委員會分享相關信息;
審查
15. 表示打算在本決議通過後每90天審視和審查有關局勢,或視需要更經常地這樣做,請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酌情與安理會交流它對有關各方執行《協議》、遵守永久停火和協助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通行進行評估的相關信息,還表示打算根據局勢進行相應的制裁,包括實行武器禁運和指認應對威脅南蘇丹和平、安全或穩定的行動或政策負責的高層人員,包括阻礙《協議》的執行,或未能全面採取有效步驟讓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部隊停止軍事行動、暴力行為以及侵犯人權或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未能讓人道主義援助全面通行的高層人員;
16. 還申明安理會應準備調整本決議中的各項措施,包括根據和平、問責與和解進程的進展,和根據《協議》執行情況和有關各方的承諾,包括停火情況和遵守本決議和其他有關決議的情況,隨時視需要通過另外採取措施的方式予以加強,並對其進行修改、暫停或解除;
17.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