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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就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七日在澳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合作綱要協定修訂協議書》的生效,以換文方式,分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及葡萄牙駐澳門及香港總領事館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和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收到相互通知,完成使修訂協議書生效所要求的內部程序。
上指修訂協議書公佈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合作綱要協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修訂協議書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對雙方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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