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港台歐美青年同學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Europeu & Americana Juventude Alunos de Macau, Hong Kong e Taiwan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4/2016。

澳港台歐美青年同學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港台歐美青年同學聯誼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Europeu & Americana Juventude Alunos de Macau, Hong Kong e Taiwan”,英文為“European and American Alumni Youth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u, Hong Kong and Taiwa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透過該會,讓同學充份了解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藝術等各方面內容探討,讓更多澳、港、台在海外留學或海外人士在中國(包括澳、港、台)留學的同學深入了解中國悠久的歷史文化;為澳門成為國際旅遊休閑的城市以及科學的發展,起到人才智富橋樑的作用;發揮團結互助、和諧創新、愛國愛澳的精神,實行一帶一路政策,為國家走向繁榮的道路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街113號東華新邨六座地下B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分別多名。每届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多名。每届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多名。每届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暨南大學成人教育學院(澳門)同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暨南大學成人教育學院(澳門)同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1. 中文名稱:暨南大學成人教育學院(澳門)同學會;

中文簡稱:暨大成教同學會;

2.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Estudantes de Macau da Faculdade de Educação de Adultos da Universidade Jinan;

3. 英文名稱:Jinan University College of Adult Education (Macao) Stud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員為歷屆於暨南大學成人教育學院畢業、曾就讀或曾任職於暨南大學成人教育的教職員工之澳門校友的非牟利聯誼團體,其宗旨為:

1. 團結在澳的校友,加強本澳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

2. 維護母校的聲譽,支持母校的發展;

3. 開展並參與有關文化、學術及社會活動;

4. 服務社群,促進澳門社會的安定繁榮;

5. 維護會員合法的、正當的權益。

第三條——本會會址為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十一樓J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歷屆於暨南大學成人教育學院畢業、曾就讀或曾任職於暨南大學成人教育學院的教職員工之澳門校友,經登記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會員大會上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3. 對會務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4. 退出本會的權利;

5. 會員個人資料屬保密性資料;除經理事會允准外,不得作非同學會活動之用。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2. 提供及更新本會內所登記的個人資料;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4. 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及保留追究一切責任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決定本會之性質、方針和政策;

1. 會員大會具有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的權力;

2.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出任會員大會主席;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召開會員大會;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隨即可再次召開會議;

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4. 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會員投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5.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撤銷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6.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7.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8. 經會長或由會長授權副會長、正副理事長的任一人可作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第九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處理日常會務:

1. 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一名,經理事互選產生;

4.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經理事互選產生;

5.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之任期不能連續超過兩屆;

6. 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由正副理事長召集之,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為有效;若有關理事因故未能出席者,可通過書面授權方式由其他理事代為行使其職能;在理事會的提案,須獲出席會議理事絕對多數投票贊成,方能通過;

7.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及法人財產,並向會員大會提交監察報告;

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人及副監事長等職務,經成員互選產生;

2. 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4.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5. 監事會成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暨南大學校董及本澳知名人士、學者、校友出任本會名譽職務或顧問職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舉辦之活動,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之;

第十三條——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航空航天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1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航空航天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航空航天協會,簡稱為:澳門航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Aeronáutica e Aeroespaç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viation Aerospac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惠愛街48-50號明峰花園五樓D。可根據需要,經理事會批准,將本會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組織性質: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宗旨: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構建澳門航空航天文化產業服務中心(交流平台),加強和有組織地引導澳門學生對袓國迅猛發展的航空航天專業認識和瞭解,推動澳門航空航天專業的發展。加強澳門和世界各地以及國內航空航天業的合作交流,參與袓國“一帶一路”航空航天的建設,同時推動澳門航空航天文化,以配合澳門“國際旅遊休閒渡假中心”及中國和葡萄牙語系國家和地區商貿合作交流平台的戰略目標,關心社會,且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開展各種慈善活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展作出貢獻。

第五條——為貫徹前項所述之宗旨,本會將開辦各類的講座、會展、交流、工作坊等課程及出版刊物的工作和活動。

第六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門組織。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權利、義務

第七條——會員:凡認同航空航天文化知識理念的愛好者,贊同本會宗旨,支持和認可本會章程,理事會通過後,且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參與創立本會的會員,若去世可由其子女繼承)、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商號會員四種。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批評及建議之權;

二、享受本會所辦文教、工商、康樂、福利事業之權。

第九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十條——退會及喪失會籍:

一、會員之會費應於財政年度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信催繳之,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二、自動退會,或停止會籍,或被開除會籍,或會員資格喪失者,除不得再享受本會一切權利之外,其所交之基金及各費用概不發還。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榮譽會長。

第十三條——理事會:理事會的設立,由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其中二分之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二分之一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及執行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而首屆理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

第十四條——監事會:監事會的設立,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若干名監事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其他名銜:設創會會長、會務顧問、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經費來源:經費可接受澳門政府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

第六章

會員大會召開和權限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且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寫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都可召開會議。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一般決議應超過半數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一、 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其中包括四分之一創會會員,如果創會會員未能達到四分之一時,即由其他會員補上,通過方能生效);

二、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三、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四、解散本會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擴增實境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擴增實境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擴增實境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Realidade Aumentad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Association of Augmented Reality”。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擴增實境的交流,學習,研討。並對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簡稱AR)進行各方面應用的研究。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花王堂巷4號花王堂大廈3樓F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可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和機密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前線職工聯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前線職工聯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前線職工聯”。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永寧廣場77-103號百利新邨第四座5樓CA座,經理事會同意,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爭取和維護本澳前線職業工人之一切應有權益、工作環境、待遇和福利。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屬任職於澳門任何企業屬下各部門之前線員工,承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批准,完成手續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經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設主席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必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通知。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二)批准及修改章程。

(三)選出及罷免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四)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五名或總人數為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定期召集會議。

(三)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四)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或總人數為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三)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社會熱心人士和各公私營實體之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如若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成員贊同票。

第十三條——如若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成員贊同票。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種遠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種遠慈善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名稱中文為“種遠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MCCY”,英文名稱為“MCCY Charity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組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弘揚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推動社會慈善活動,關懷社群,參與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三期5樓Q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二、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五條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接受本會章程的自然人,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任何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三、經理事會審議並批准入會申請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四、本會會員並不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自然人,亦包括國內、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其他國家之自然人。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b)參加本會組織的所有活動;

c)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獲取關於本會之資訊;

d)在符合條件之情況下,享用本會賦予之任何福利;

e)若為本會活動提供專業服務,則有獲得理事會決議給予報酬的權利。

二、倘社團會員之法定代表無法參加本會召開之會議或舉辦之活動,得委任一名自然人代表該社團會員參加本會之會議及活動。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a)按照本會規定繳納會費;

b)遵守本會章程及各機關作出之決議;

c)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d)履行被選任為本會機關成員的職位職責。

二、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壹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三、理事會有權取消任何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會員之資格。

第八條

(機關)

一、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機關之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對有利於本會開展工作的專家和知名人士,出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等職務。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

三、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包括年度會員大會、換屆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a)年度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議,其議程包括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及有關工作報告;

b 換屆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換屆會員大會可與年度會員大會同時召開,其議程除年度會員大會內容外,須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正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特別會員大會: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

四、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由會員大會會長主持,具體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必須最少於十天前以掛號信書面形式通知會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

五、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於召集通知指定之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於同一地點進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均被視為合法舉行。

六、會員大會之主要職責:

a)訂定與本會宗旨有關事宜的方針;

b)選舉產生大會正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d)審議及通過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e)修改本會章程,及對解散本會之建議作出決議;

f)對理事會建議加入地區或國際上相同性質之組織進行表決;

g)按理事會之建議,監事會之書面意見對本會固定資產作出決議;

h)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七、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須獲出席會員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大會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涉及下款規定之事項除外)。

八、修改章程及處理本會財產,應先將有關建議通知理事會,再由會員大會審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的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九、解散本會,應先將有關建議通知理事會,再由會員大會審議,必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十、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等成員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年度會員大會,或為此而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上補選出上述新成員。

第十條

(理事會)

一、本會實行理事會責任制,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領導及開展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由不多於十九人之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

三、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由理事互選產生。

四、理事會議一年最少召開兩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理事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理會務。

五、特別理事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不少於三名理事之書面要求而舉行。

六、理事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理事之過半數。

七、理事會決議之事項須獲得出席理事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八、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九、理事會的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b)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c)在有需要時得設立若干專責委員會,藉此拓展會務;

d)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

e)修訂入會費和會費的金額;

f)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本章程、法律規定之其他業務;

g)理事會在有需要時得透過會員大會決議,代表本會參與設立公司以進行符合本會宗旨之產業經營;

h)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工作小組,成員由理事互選產生。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負責對本會會務及財務工作之監督。

二、監事會不超過五人之單數成員組成。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由監事互選產生。

四、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或至少兩名監事要求召開。

五、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六、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本會財產及財政賬目;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經費)

一、本會之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組成;

a)經常性收入: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本會產業收入,儲蓄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b)非經常性收入:對本會的捐贈和資助。

二、本會之基金用途只能作為拓展本會的業務及執行本會之宗旨之用。

第十三條

(過渡規定)

一、直至選出理事會前,本會的管理事務由其創會會員所組成的籌設委員會負責。

二、籌設委員會的行為由其中一名成員簽署作出。

第十四條

(適用法規)

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或與法律規範衝突之處均適用澳門法律解決。

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超越體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超越體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澳門超越體育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葡文:Macau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Chio Ut;

葡文簡稱:MADCU;

英文:Macao Chio Ut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澳門下環街91號豐華大廈1樓H座。

第三條——宗旨

1. 藉體育運動聯誼社會各個不同階層、不同年齡及不同種族,促進人與人之間感情。

2. 鼓勵發揮團隊精神,奮勇向前,努力不懈,提升競技能力。

3. 推動本澳運動,以球會友、切磋體育、強身健體、開展全民康樂及公益活動,促進本澳與外地體育及球類活動的發展。

4. 積極組織,舉辦及協辦與本會宗旨相符的各項活動。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四條——(一)架構及職銜

1. 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二)架構職能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核准理事會工作報名。

2.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負責管理日常會務運作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和財政收支。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一)會員類別

本會歡迎任何有志參與體育活動之人士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權利

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2. 出席會員大會。

3. 對會務提出建議。

4. 參加體育活動。

5. 代表本會出賽。

(三)會員義務

會員均須遵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2. 代表本會出賽。

3. 在籌劃賽事及賽事過程中,遵從教練及領隊的指示。

4. 維護本會聲譽及宗旨。

5. 擔任各職位。

6. 發揮互助及團隊精神。

第四章

會議

第六條——會員大會

1. 每年定期召開,由會長主持,日期交由理事會決定,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報告全年活動及各項賽事成績。

3. 制定來年會務方案。

4. 審查和通過財政預算及決算報告。

5. 決議須獲出席人數之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6. 有需要時,修訂本會章程。

第七條——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每三至四個月舉行定期常務會議。

2. 制定周年會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

3. 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八條——經費

各界人士或機構之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九條——因會務發展所需,本會得設榮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後,全部資產最後將根據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方式處理。

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超越電子文化創意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超越電子文化創意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澳門超越電子文化創意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中文簡稱:超越電子文創會;

葡文:Cultural de Macau e Associação Eletrônica Criativa Chio Ut;

英文:Macao Chio Ut Cultural and Creative Electronic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澳門下環街91號豐華大廈1樓H座。

第三條——宗旨

1. 藉電子、文化、藝術、創意聯誼社會各個不同階層、不同年齡及不同種族,促進人與人之間感情和互相了解。

2. 鼓勵發揮團隊精神,奮勇向前,努力不懈,提升本澳對電子文創的世界級競技能力。

3. 推動本澳文創活動,以電子方式開展促進本澳與外地活動的發展和交流。

4. 積極組織,舉辦及協辦與本會宗旨相符的各項活動。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四條——(一)架構及職銜

1. 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二)架構職能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核准理事會工作報名。

2.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負責管理日常會務運作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和財政收支。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一)會員類別

本會歡迎任何有志參與電子文創活動之人士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權利

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2. 出席會員大會。

3. 對會務提出建議。

4. 参加電子文創活動。

5. 代表本會出賽。

(三)會員義務

會員均須遵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2. 代表本會參與電子文創活動。

3. 在籌劃活動、賽事及賽事過程中,遵從上級及領隊的指示。

4. 維護本會聲譽及宗旨。

5. 擔任各職位。

6. 發揮互助及團隊精神。

第四章

會議

第六條——會員大會

1. 每年定期召開,由會長主持,日期交由理事會決定,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報告全年活動及各項賽事成績。

3. 制定來年會務方案。

4. 審查和通過財政預算及決算報告。

5. 決議須獲出席人數之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6. 有需要時,修訂本會章程。

第七條——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每三至四個月舉行定期常務會議。

2. 制定周年會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

3. 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八條——經費

各界人士或機構之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九條——因會務發展所需,本會得設榮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後,全部資產最後將根據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方式處理。

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港澳賽車手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港澳賽車手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名稱為“港澳賽車手聯誼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dos Corredores de Hong Kong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二樓。

第三條——宗旨:

(1)加深昔日港澳兩地賽車手的友誼與聯繫;

(2)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3)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現役及昔日退役賽車比賽者,可優先申請加入,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擁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按時繳納入會會費;

(6)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則作退出論處理。

第七條——會員因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及審議後,情節輕者,先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權力機關之任期為兩年,再獲選可連任,次數不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議舉行的地點必須在澳門。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以當時出席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所表決事項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六名,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三名,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修章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消滅

第十六條——解散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七條——經費的來源:

(1)會費收入;

(2)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虛擬實境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虛擬實境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虛擬實境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Realidade Virtu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Association of Virtual Reality”。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把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簡稱VR)廣泛應用在澳門文化,旅遊和科技領域。極力使澳門成為物聯網,(互聯網+)等概念具體實現的國際科技文化旅遊城市。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花王堂巷4號花王堂大廈3樓F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可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和機密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大中華義工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大中華義工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社團中文名為“澳門大中華義工促進會”,中文簡稱為“義促會”,英文名為“Greater China Volunteer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GCVPAM”(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團體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是為本澳義工提供參與社會、服務社會的機會,鼓勵義工透過參與義務工作,讓本澳義工了解及體察本澳需要關顧的弱小社群,以愛傳遞愛,創建共融社會。

第三條

(地址)

本會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4A-14C號祐順工業大廈地下。

第四條

(對象)

有志從事義務工作之人士。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資格)

凡合乎上條人士贊同本會章程,並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1. 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

2. 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服務及享有所提供的福利。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1. 承認及遵守本章程;

2. 執行本會之決議;

3. 尊重本會會員和服務對象;

4. 積極參與本會的服務;

5. 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八條

(退會程序)

1. 提前十四天向本會通知退會;

2. 長期不履行本章程之會員義務或嚴重違反本會決議者,將喪失會員資格,由理事會審議決定除名;如有作出損害本會聲譽行為者,將按其情節輕重,由理事會決定予以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

(職責和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 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

2. 制定及修改組織章程;

3. 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4. 根據理事會建議,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對本會有顯著貢獻的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及顧問;

5.審議及議決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6. 聽取及議決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之介紹,以及理事會提出對會務其他的建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領導架構)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不少於兩名。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2.1 第一次召開時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

2.2 第一次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七天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3. 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於八天前通知召開,有效組成與平常會員大會相同。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責和權限)

1.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2. 理事會成員必須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會務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4.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5. 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6. 管理及籌募經費;

7.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8. 議決新一屆領導架構的選舉方式及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責和權限)

1. 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2. 列席理事會會議;

3. 監察本會會務及有關財政收支的運作,並交報告會員大會審議;

4. 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5.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組成)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七條

(本會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

1. 組織領導架構成員任期三年,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之職位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會議)

1. 若理事長及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臨時會議;

2. 每次會議均需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通過決議(本章程另有條文規定者除外);

3. 會議決議由出席成員絕對多數通過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收入)

1. 本會會員須依期繳納會費;

2. 本會在開展工作中獲得之收費、資助和捐贈;

3. 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章程之確認及修改權)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

(解散及延長存續期)

解散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本章程如有未定明之處,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現行的《民法典》規定辦理。

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遠洋產業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6/ASS檔案組第6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遠洋產業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遠洋產業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Cultura da Indústria Marítim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of Culture of Offshore Industry Association,是一個非牟利的社團,其宗旨是配合國家一帶一路政策,發展民間遠洋船舶事業及海上活動,推動遠洋船舶工藝、文化及產業,與世界各地同類組織相互交流往來,共同維護遠洋文化及做船業的發展。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埃武拉街新世界花園第二座九樓A。

第三條——會員的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為領導機構成員;

(c)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四條——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會務發展;

(b)遵守章程及領導機構的決議;

(c)繳交會費。

第五條——凡對本會宗旨感興趣者,並願意接受本會章程,經登記註冊後,由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若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可被開除會籍。

第七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機構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上從會員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本會的發展方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長或會長召開,但至少要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若有三分之一會員出席,則視為合法,議決從出席者過半贊同票取決生效。但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九條——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日常會務管理(社會、行政、財政和紀律管理)。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

第十條——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權限: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之運作;

(b)查核本會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十三條——章程若有遺漏之處,必須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北京電影學院(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6/ASS檔案組第6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北京電影學院(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北京電影學院(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為“北電澳門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Film Academy (Macau)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維繫澳門校友與母校之溝通,加強澳門校友之聯繫,讓校友在澳門歷史及電影文化的傳播上發揮所長,促進影視文化交流,在專業培訓及公益活動等領域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本會會址設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480濠庭都會第九座21C,經理事會同意後可更改會址。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及財務各一名,會長、副會長及秘書不得兼任理、監事。

三、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議決永久會員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和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計劃及發展會務。

(三)審定會員之資格。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三、因應會務需要,理事會得設置若干部門或工作小組。

第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及檢舉理、監事及會員之所作違章行為。

(二)審核年度財政收支。

(三)其他應監察事項。

(四)處理理事會爭義之事項。

第七條

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由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追認。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永久會員:凡在北京電影學院畢業或肄業之校友及教職員,且定居於澳門者,經填具入會申請書,由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會費者,均得為本會永久會員。

二、榮譽會員:對母校、本會有特殊貢獻或捐贈獎學金,經理事會通過得聘為榮譽會員。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且經理事會通過者。

四、學生會員:現就讀於母校的學生且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九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並無此權。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準時繳納會費之義務。

三、參與及支持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第十條

會員資格的終止及除名

一、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經理事會決議則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則予以除名。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喪失會員資格。

三、會員須以書面向本會說明退會理由。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類別及召集

一、會員大會分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兩種,均由會長召集,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審議並通過上年度的理事會工作報告、帳目及監事會之相關意見書;審議並通過本年度的理事會工作計劃及預算。

三、特別會議在下列情況下召開:

(一)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二)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三)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透過書面提議且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運作

一、會員大會之人數以過半數會員出席方為合法,若人數不足半數,得隔三十分鐘後再行召集,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會議均為有效。

二、解除理、監事職權亦屬會員大會之權限。

三、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主持

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因故缺席,由副會長代為主持。

第十四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理、監事連續三次缺席會議而又無合理解釋者,則視作自動放棄職務,由候補理、監事遞補其空缺。

第十五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運作

一、理事會及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始得召開會議及作決議。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任何會員列席會議,僅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

理、監事獎席會議

如有理、監事需共同解決之重要事項,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及監事長聯署召集。

第十七條

代理

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各成員因故不能出席任何會議時,可委託其他會員或理、監事會的相關成員代表出席以行使其投票權,唯需於會議前提交有關文件予主席備案。

第五章

經費及財產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認捐、資助及籌款。

三、基金及其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解散後的財產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在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未有規定之情況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理事會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所有修改。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創意無國界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6/ASS檔案組第6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創意無國界

章程

(一)名稱及宗旨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創意無國界,中文簡稱為:創意無國界。

葡文名稱為:Criatividade Sem Fronteira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CSFM。

英文名稱為:Creativity Without Borders of Macau,英文簡稱為:MCWB。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a)為本澳不同媒體之創作人提供支援;

(b)團結國內外創意理念及創意人。

3.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瘋堂斜巷18號新麗大廈4B,經理事會同意,得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4. 本會日常工作語言為中文及英文。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5.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6.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為:

(a)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b)對會務作出批評及建議;

(c)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及工作;

(d)遵守會章及決議;

(e)繳納會費。

7.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違反內部規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8.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一人及秘書一人,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權為: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c)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9.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為:

(a)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10.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及顧問。

11.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及監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議

12.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須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有需要,會員大會主席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3. 理事會、監事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召開特別會議。

(五)附則

14. 本會經費來自贊助、資助和會費。

15.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由理事會制定內部規章規範,其餘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16.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精準醫學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0/201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7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精準醫學學會章程

第一條

總則

1.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精準醫學學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Medicina de Precisão de Macau,英文為“Macau Association of Precision Medicine”。

2. 本會性質:非牟利醫學專業學術團體。

3. 本會宗旨:

3.1 致力本澳精準醫學的發展,提高其臨床、科研及學術水平;

3.2 推動醫學科技前沿的發展,帶領本澳精準醫學跟國際接軌;

3.3 加強本澳精準醫學與境外的聯繫、交流及合作。

4.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5.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15號才能商業中心21樓,經理事會決議,可更換會址和設立辦事處。

6. 本會存續期:無期限。

第二條

會員

1. 凡屬在本澳從事精準醫學領域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士,經理事會批准及繳納入會費,成為本會會員。

2. 本會會員有權選舉和被選舉、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3. 本會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具有通過及修改會章,任免理、監事會成員,決定及檢討會務,確定入會費及年費,審議及通過理、監事會報告和意見書,裁決對本會提起之上訴的權力。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任期為三年,得以連選連任。

3.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作出召集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如在原定時間經過半小時後,出席會員人數仍未過半,則視為已作出第二次召集,此時,不論出席會員多少均可作出決議。

4. 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四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計劃及舉辦本會的各項活動,總結年度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交會員大會審議。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出的單數理事組成,經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理事會任期為三年,得以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絕對多數票。

4. 理事會得以本會名義開立銀行戶口,該銀行戶口或相關之票據應由理事長、任一名副理事長、財務長聯簽方為有效。

第五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2.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出的三名成員組成,經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監事會任期為三年,得以連選連任。

第六條

財產和經費

1. 本會財產和經費來自會員會費、團體或個人資助、政府津貼、管理本會資產及推行會務所衍生的收益等合法收入。

2. 經費的支出必須符合本會宗旨,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

第七條

附則

1.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2. 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之規定。

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2016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4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Viagem de Conferência e Incentivo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會議及獎勵旅遊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會議及獎勵旅遊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Viagem de Conferência e Incentivo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u Conference & Incentive Travel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促進澳門工商業、會展業及旅遊業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澳門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5樓L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2 de Outubro de 2016.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港澳收藏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六條——地址:澳門騎士大馬路 68號678文創園6樓A-D。可根據需要,會址可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機構和組織職能

第七條——機構和組織職能:

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大會許可權:凡法律或本章程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許可權作出決議,包括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等。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議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執行會務機構為理事會,許可權為:管理協會日常事務,管理法人,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理事會成員為單數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許可權為: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動作,查核法人之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美術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六條——地址:澳門騎士大馬路 68號678文創園6樓A-D。可根據需要,會址可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機構和組織職能

第七條——機構和組織職能:

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大會許可權:凡法律或本章程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許可權作出決議,包括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等。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議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執行會務機構為理事會,許可權為:管理協會日常事務,管理法人,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理事會成員為單數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許可權為: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動作,查核法人之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濟公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之慈善文化團體,宗旨為“以國為主、以民為本、慈善報國”為己任,團結各階層人士及發展世界各地對濟公文化有興趣人士的聯繫,同心同德弘揚濟公精神,推廣“愛國愛民、濟世扶幼、敬老助貧、無我利他”的濟公文化和中華傳統文化。

為達成上述宗旨,本會尤其有權:

一、建立及捐助推廣濟公文化的和中華傳統文化的活動場所;

二、開辦及管理不同類型的教育、教學、出版、文化、媒體、人才培訓機構,由本會與其他慈善文化團體合作進行;

三、組織、參與及贊助論壇、座談會、嘉年華等濟公文化和中華傳統文化活動;

四、取得動產及不動產,以便設立及管理上款所指的機構;

五、獲得必要的融資,以便推展會務;

六、編輯、出版發行及印刷與本會宗旨有關之刊物。

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司徒氏教倫堂宗親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上校圍25號美富新邨第一座地下K舖。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Iniciativas Empreendedoras e do Emprego dos Estudantes Universitários de Cantão 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7 de Outubro de 2016,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16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3:

(按2016年7月14日會員大會決議修訂)

粵澳大學生創業就業促進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定名為“粵澳大學生創業就業促進會”。

葡文: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Iniciativas Empreendedoras e do Emprego dos Estudantes Universitários de Cantão e Macau.

英文:Guangdong-Macau University Students Entrepreneurship and Employ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員大會會長或任何一名副會長召集。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保留)。

五、(保留)。

第十六條

代表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必須由會員大會會長或其合法代理人和一名理事會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

私人公證員 Nuno Simõ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7 de Outubro de 2016.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6

O Técnico de Contas,

O Director-Geral,

Chan Fong Mei

José João Pãosinho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副行長 會計主管
黃強 庄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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