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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0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六)項、(七)項及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社團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澳門中華教育會;

(二)澳門天主教學校聯會;

(三)澳門管理專業協會;

(四)澳門土生教育協進會;

(五)澳門成人教育學會;

(六)澳門公職教育協會;

(七)澳門童軍總會;

(八)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

(九)澳門社會科學學會;

(十)澳門中華總商會;

(十一)澳門青年研究協會;

(十二)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

(十三)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汪東;

(二)溫素玲;

(三)符霖甘;

(四)陳翠欣。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萬群;

(二)黎世祺;

(三)蘇輝道;

(四)許世華;

(五)何桂鈴;

(六)藍中港;

(七)凌永申。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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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