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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0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六)項、(七)項及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社團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澳門中華教育會;
(二)澳門天主教學校聯會;
(三)澳門管理專業協會;
(四)澳門土生教育協進會;
(五)澳門成人教育學會;
(六)澳門公職教育協會;
(七)澳門童軍總會;
(八)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
(九)澳門社會科學學會;
(十)澳門中華總商會;
(十一)澳門青年研究協會;
(十二)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
(十三)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汪東;
(二)溫素玲;
(三)符霖甘;
(四)陳翠欣。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萬群;
(二)黎世祺;
(三)蘇輝道;
(四)許世華;
(五)何桂鈴;
(六)藍中港;
(七)凌永申。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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