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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治安警察局續期使用安裝於橫琴島澳門大學校區路環警務警司處的十三台錄像監視攝影機;有關攝影機的確實安裝位置及目的,已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載於卷宗並送交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預先聽取其發表意見。
二、為適用第2/2012號法律第八條的規定,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攝影機的實體。
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作出許可的具理由說明的依據。
四、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兩年的期間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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