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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阿富汗局勢的第1267(1999)號、第1333(2000)號、第1390(2002)號及第1452(2002)號決議,並已分別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二零零一年五月九日第十九期、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及二零零三年三月五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以及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威脅的第1373(2001)號、第1526(2004)號、第1617(2005)號、第1989(2011)號、第2083(2012)號、第2170(2014)號、第2178(2014)號、第2199(2015)號及第2253(2015)號決議,且已分別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十三期、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第十八期、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第十八期、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及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六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根據第2253(2015)號決議的規定擴大制裁名單的列名標準,從而使名單包括支持伊斯蘭國的個人和實體,並根據有關決議第1段的規定,1267/1989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即稱為“1267/1989/2253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下稱“1267/1989/2253委員會”),基地組織制裁名單即被稱為“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1267/1989/2253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再次更新了上述名單。
同時,1267/1989/2253委員會以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擬定並維持的名單取代了同一名單過往的版本,尤其是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的版本,且已包含至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所有更新。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經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更新的1267/1989/2253委員會擬定並維持的名單的中文及英文原文。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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