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17/2016。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穆瑜伽協會”,英文名稱為“Mok Yoga Association of Macao”。
本會創辦人為Hou, Kaina(侯凱娜)。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推廣瑜伽修煉活動,開發修煉者體內潛能;起身心鬆弛協調,消除疲勞與壓力,增強活力自信,提高身體質素等作用;達到強身健康,心善體康,和合樂群的目的為宗旨。為本澳市民提供有益身心的餘暇活動。
本會設於澳門高地烏街112號亨利大廈5樓U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有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委員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委員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職業培訓暨終身學習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ormação Profissional e Aprendizagem Permanente”,英文為:“Macau Vocational Training and Lifelong Learning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6樓B。
第三條——宗旨
一、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二、本會宗旨如下:
1. 配合特區政府施政,發展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培養高端專業人才;
2. 推動終身學習發展,提升市民學習風氣、素質及競爭力;
3. 團結本澳教育培訓機構團體,促進各種專業培訓及學術交流等活動;
4. 支持澳門特區政府推動愛國愛澳教育活動;
5. 推動會員關注及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提升會員的歸屬感,加強彼此的認識、溝通及合作;
6. 創造和諧發展的空間,致力為會員爭取相關福利及服務;爭取合理權益。
第四條——存續期
本會並無存續的期限。
第五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繳交的有關費用、提供活動或服務時收取的合理費用、經理事會同意下接受本地及海外的資助或捐款。
第六條——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
二、支持職業培訓及終身學習,推動相關活動的人士或組織,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正式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權利
一、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在大會中有表決權利;
(二)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
(三)有參與本會事務及活動的權利;
(四)有建議及提出異議的權利。
二、欠交會費的會員於相應年度中止行使其表決、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第八條——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遵守本會章程;
(三)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各項決議;
(四)按時繳交會費;
(五)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的行為;
(六)沒有理事會的書面同意,任何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參與任何對外活動。
第九條——領導機關
本會領導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關,其權力如下:
(一)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二)決策各項會務;
(三)根據各候選名單,選出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四)免除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職務;
(五)根據理事會的書面報告,審議開除會員會籍;
(六)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年度報告或特別報告;
(七)議定每年會費。
二、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并由選舉產生會長一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
(二)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員大會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三)應會長主動或由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決議或二十名以上會員聯署提請召集,可舉行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的召集最少要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必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經會員大會選舉組成。
二、 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秘書一名,其餘為理事。
三、 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
四、 理事會之權力:
(一)執行各項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政策,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及計劃;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報告;
(四)批准或拒絕申請人入會、退會;
(五)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建議,開除會員會籍;
(六)在有需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總人數須為單數,并向會員大會負責,任期三年。
二、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其餘為監事。
三、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本會賬目,并對本會每年賬目報告作出意見。
四、 監事會可派出代表出席理事會會議,可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五、 監事會成員任期及年度與理事會成員相同。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及發展會務,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人數不限。
第十四條——章程的修訂
修訂章程須經由會員大會通過,且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補充規定
本章程未有規範的內容,將根據澳門相關法例執行。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汽車房車露營協會”;英文名稱為“Camping and Caravanning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會址 :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廈門街南方大廈一期9樓A室。
第三條——本會屬非牟利組織,宗旨為:
(一)致力推廣,促進及發展本澳有關汽車房車露營活動;
(二)加強汽車房車露營愛好者之間的聯繫、溝通;
(三)推廣汽車房車露營活動,包括社區推擴活動、個人,專業技術研究交流等。
第四條——理念、目標和任務:
(1)理念:汽車房車露營相關的企業、社團及科研、教學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的非營利性企業協作組織。(2)目標和任務:以推動汽車房車露營事業和產業進步,加強同行業交流、集約汽車露營行業優勢資源、維護汽車房車露營行業整體利益、促進汽車露營行業規範發展為目標;加強協作、協調、溝通、自律,在科學發展和合作共贏的理念指導下,團結汽車房車露營行業具有前瞻思路、務實態度、誠信經營、規範管理的進步企業,共同改善和優化汽車露營產業政策環境、市場環境和國際交流環境,提高汽車房車露營行業的創新力、研發力及行銷和服務水準,推動汽車房車露營產業法律法規和系列標準的形成,從而為最終建立和諧、健康、規範和有利的汽車房車露營產業機制起到積極作用。
第五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a. 會員大會、b. 理事會及c. 監事會。
(2)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
第六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有權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要求,理事會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最少於10日前以掛號信形式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五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本會運作及內部規章,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及審定會員入會資格及訂定會費金額。
第八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多不得超過九人。
第九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並承諾履行本章程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嚴禁會員在公開聚會及活動中,超速、鬥車、魯莽及非法行為,如遇上意外本會概不負責。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如違規者本會保留一切法律上之追究權利。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若會員超過半年不繳交會費者予開除會籍。
第十二條——未經許可會員不得以本會之名義作任何宣傳及一切其他活動。本會有權隨時更改會規,不會另行通知。
第十三條——修改章程決議,需要獲得出席會員之四分三或以上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決議,需要獲得全體會員之四分三或以上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源於:
一、入會費;
二、周年會費;
三、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或其他收入;
四、政府或其他機構之捐款及資助。
第十六條——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十七條——本會會徽圖案如下 :
第十八條——本會之會名、會徽經已按澳門法律規定註冊,受法律保障,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在未經許可或授權情況不得使用,否則,本會有權追究有關之法律責任。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創業平台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Business Initiation Platform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本澳青年人為對象,協助推動創業及經營業務發展,鼓勵透過合作營商,邁向多元國際化。
第三條——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永寧廣場77-103號百利新邨第四座5樓CA座。
第四條——任何本澳企業,經本會會員介紹,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並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為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行政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為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督理事會及會員。
第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通知。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如若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之成員贊同票。
第十五條——如若解散,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之成員贊同票。
第十六條——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社會熱心人士和各公私營實體之贊助。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聲樂藝術交流協會”。
搭建聲樂交流、學習的平臺,推廣優秀的聲樂作品,發掘培養聲樂人才,促進澳門聲樂藝術的普及和提高。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98號友誼大廈12樓D。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續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部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輔助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續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檢查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續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檔須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經費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團之中文名稱為:“葉幼琪粵劇粵曲表演藝術團”。
本團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4樓J座。
本團為非牟利機構,宗旨如下:
1. 研究、傳承、推廣粵劇粵曲藝術。透過多種形式的活動,傳播中華民族優秀的傳統文化,弘揚粵劇粵曲藝術;
2. 傳承、推廣、演出優秀傳統粵劇粵曲劇碼、曲目;新編、創作、排演新的粵劇粵曲作品;
3. 舉辦各類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及粵劇粵曲藝術研討、講座、培訓班;
4. 研討、整理、保留粵劇粵曲的歷史資料;推陳出新優秀的錄音、錄影製品;
5. 開展中華戲曲進校園推廣活動;創作一批忠孝、仁義、道德、勵志、傳統教育的粵劇粵曲錄音、錄影製品,弘揚推廣中華民族優秀文化。
1. 團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1. 制定和修改本藝術團章程;修改章程須獲出席團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團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選舉藝術團團員大會團長、副團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本藝術團之團務方針。
1. 藝術團員大會由藝術團全體團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團員會議,日期由上一次團員大會決定。團員大會召開前,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上須指出召開團員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藝術團團員大會設團長一人,副團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3. 藝術團團員大會由團長主持,如團長缺席,則由副團長主持,所有決議由有投票權出席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1. 本藝術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由團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其他均為理事;
3.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情況按需要安排;
4. 理事會根據藝術團團員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5. 本藝術團之外一切責任認可需由理事長或團長其中一位簽署方為有效;
6. 本藝術團所採用之團徽式樣由團員大會通過決定。
1. 理事長:按本藝術團宗旨及團員大會決議統籌日常工作;
2.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的工作;
3. 財務:審理本藝術團財政開支及每年向藝術團團員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4. 秘書:落實和跟進本團一切事務;
5. 其他理事分工負責學術,對外聯繫等團務。
1. 本藝術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藝術團團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秘書各一人,任期二年,可以連任。
監事會職責:
1. 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 查核法人之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藝術團團員資格:申請加入本藝術團成為團員。
入藝術團者須填寫入團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團員。
所有藝術團團員具有以下的權利義務;
1. 選舉及被選為本藝術團機構成員;
2. 參與本藝術團舉辦之各項活動;
3. 可對本藝術團之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
4. 入團自由,退團自由;
5. 凖時繳交團費。
1. 本藝術團收入來自團費、向社團籌集及向政府申請;
2. 由團員大會授權理事會運用經費。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院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傳媒集團•濠江書畫院”。
本院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4樓J座。
本院為非牟利機構,宗旨如下:
1. 面向世界弘揚中國傳統書畫藝術,進行國內外書畫藝術交流與研究,面向國際展示中華文化的獨特魅力;
2. 傳播中國傳統文化藝術,弘揚華夏文明,彰顯書畫藝術光彩,研究世界各地文化藝術,促進中國優秀的書畫藝術工作者與海內外同行的交流與共進,做好中國文化藝術走向世界的紐帶和橋樑;
3. 為中國書畫工作者及愛好者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及全方位的發展支援,為海內外文化藝術領域推出書畫藝術名家、培養扶植書畫藝術之後起之秀,組織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和名家書畫作品展覽活動,為振興中國文化事業做貢獻。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1.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修改章程須獲出席團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本會之會務方針。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會員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會員大會召開前,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上須指出召開會員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主持,所有決議由有投票權出席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1.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以上成員組成,但必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其他均為理事;
3.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情況按需要安排;
4. 理事會根據會員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5. 本會之外一切責任認可需由理事長或會長其中一位簽署方為有效;
6. 本會所採用之會徽式樣由會員大會通過決定。
1. 理事長:按本會宗旨及會員大會決議統籌日常工作;
2.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的工作;
3. 財務:審理本會財政開支及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4. 秘書:落實和跟進本會一切事務;
5. 其他理事分工負責學術,對外聯繫等會務。
1. 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秘書一人,任期二年,可以連任。
監事會職責:
1. 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 查核法人之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本會會員資格: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所有會員具有以下的權利義務;
1. 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構成員;
2.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可對本會之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
4. 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5. 準時繳交會費。
1.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向社會籌集及向政府申請;
2. 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運用經費。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一、本會中文名稱定為:“中國(澳門)音樂家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os Músicos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China Musicians Exchange Association(Macao)。”
二、位於澳門大頭針圍(大頭針里)54號灝景峰抱月閣18樓E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一、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音樂傳統,學習和借鑒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鼓勵探索和創新,提倡題材、體裁、形式及風格、流派的多樣化。繁榮音樂創作,不斷提高本澳音樂作品的藝術水準。策劃組織各類音樂比賽、評獎活動,對優秀的音樂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理論成果以及對在音樂教育和其他音樂工作中有顯著貢獻的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音樂工作者予以獎勵和表彰。積極開展學術研討活動,促進評論、理論工作的提高與發展。開辦音樂刊物和網站,及時反映音樂創作、表演、理論、教育等方面的現狀與成果。加強與國際音樂的資訊及文化交流,積極開拓藝術活動,促進行業發展和建設,增進同國外音樂家的團結和友誼,積極推動本澳音樂走向世界。加強與國內各民族之間的音樂文化交流,鞏固和擴大本澳與全國各民族音樂家的團結協作,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促進中華音樂繁榮發展貢獻力量。協會堅持面向基層、服務社會,廣泛開展音樂志願服務活動,組織會員參加音樂普及工作,關心、參與國民音樂教育,努力滿足本澳居民多層次、多樣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組織國際音樂交流、訪問活動,舉辦演出展覽、培訓講座,出版發行與音樂藝術相關的圖書、音像製品;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在澳門註冊之文化、音樂、藝術組織,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居住澳門之居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
三、凡申請入會者,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供有關證件副本及二吋正面半身相片兩張,若屬團體會員,必須繳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所發出之有關證明文件,經常務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權;
三、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福利,交流活動權。
一、遵守會章及履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及成員之間利益的行為。
四、凡本會會員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得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益;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之權利。
五、按時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交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對於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的會員,將根據理事會決定實施下列懲罰:
一、警告;
二、暫停會員資格;
三、除名;
四、被警告,暫停會員資格,除名之會員以通知書日期起計三十天內可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制定及修改會章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
三、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四、本會可聘請有名望的熱心人士,同鄉社會賢達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五、本會設理監事會。
六、理事會為行政管理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為單數。
七、理事會職權為:
(a)策劃會務,開展工作;
(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
(d)有關財務收支及經費籌募。
八、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總務部,財務部,策劃部,聯絡部,福利部。
九、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人。
十、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十一、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在特殊情況可提出或延期召開,若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但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理事會成員多數通過,方可召集。
二、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議每陸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必須時可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三、各種會議之決議,均需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但在會員大會一定須要有絕對多數票才可以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政府津貼、捐贈、籌募、其他合法收益及不帶任何責任或附加條件之捐助。
一、會員會費:會員入會須繳納入會基金澳門幣捌佰圓正,其後每年年費為澳門幣三佰圓正。
二、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三、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一、本會之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之資料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二、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之財物捐給澳門的慈善機構。
一、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事務,由理事會另行訂細則補充。
二、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於會員大會議決修訂。修改章程,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更改。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九省通衢商會”。
本會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4樓J座。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如下:
1. 借“九省通衢”之優勢,揚國人商道之魂;
2. 聚楚商之合力;揚楚商之精神;立楚商之誠信;紓楚商之困難;護楚商之權益;敘楚商之鄉情;創楚商之輝煌;
3. 匯商道諸葛;聚楚商精英;展八方鴻圖;報鄉梓情深。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選舉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本會之會務方針。
(1)本會會員大會由本會全體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會員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會員大會召開前,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上須指出召開會員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本會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3)本會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如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所有決議由有投票權出席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1)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會由本會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組成,但必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其他均為理事;
(3)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情況按需要安排;
(4)理事會根據本會會員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5)本會之外一切責任認可需由理事長或會長其中一位簽署方為有效;
(6)本會所採用之會徽式樣由會員大會通過決定。
(1)理事長:按本會宗旨及會員大會決議統籌日常工作;
(2)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的工作;
(3)財務:審理本會財政開支及每年向本會會員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4)秘書:落實和跟進本會一切事務;
(5)其他理事分工負責學術,對外聯繫等會務。
(1)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本會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
(2)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人,任期二年,可以連任。
監事會職責: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本會會員資格: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加入本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所有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權利義務;
(1)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構成員;
(2)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可對本會之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
(4)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5)準時繳交會費。
(1)本會收入來自會費、向社會籌集及向政府申請;
(2)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運用經費。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一)會名、地址及宗旨
1. 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小查理音樂文化協會”,中文簡稱“小查理”。
2. 會址設在:澳門筷子基白朗古將軍大馬路國豐大廈二樓D座。或經理事會通過後設立之辦事處。
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4. 宗旨:團結澳門歌唱及音樂愛好者,促進及提升各類歌唱音樂的活動,推廣、發展及與各地交流音樂相關之表演及培訓活動。
(二)會員
1. 凡愛好歌唱音樂及支持參與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申請獲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5)退會。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另可選聘榮譽性質之會長、顧問協助會務發展。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領導人員;
(3)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及其他理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其他監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負責審閱監督本會行政及財務狀況等相關的事務。
(四)會議、解散及修改章程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議,按現行法規通知召開會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數通過。
2.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修改本會章程須有四分之三的出席會員通過,視為有效;解散本會須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五)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社會贊助,饋贈,利息及會費。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浪浪(澳門)義工團”。英文名稱為“Long Long (Macao) Volunteers Group”,簡稱:LLMVG。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之社會服務團體,以救護流浪之貓犬等動物,使其能免於被遺棄,被虐待及遭受非人道之撲殺;推動教育、宣導流浪動物進行絕育,收送養解決流浪動物問題,令其獲得安養;提倡愛護動物及正確飼養方式,對其不殺不棄,爭取其弱勢生命生存的權力、尊重生命、愛護生命、讓生命得以快樂有尊嚴的延續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址設於澳門李寶樁街新城市花園第2座萬福閣6樓F,本會可在其認為對貫徹其宗旨為必須及適宜的地方設立辦事處或其他方式的代辦處。本會會址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到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凡對動物有愛心,認同、支持本會的發展方針,遵守本會會章的人士,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在本會組織架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並有關心及愛護本會,遵守會章、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六條——凡會員違反、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及監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資格,但不包括於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的會員資格。
第七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及副主席一人,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和帳目結算。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會議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並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由全體理、監事會成員聯席會議議決或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署,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管理法人。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負責組織每年之年會和籌劃各種活動,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二條——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經監事會同意,可設專責機構,處理特定的活動項目,專責機構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三條——本會可聘請本澳及內地、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議決,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五條——本會的有關經費主要來源自會員繳交之會費,具體的會費由理事會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得接受社會各界熱心人士和機構的捐贈及贊助。
第十七條——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會員大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會共同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河源市青年委員會。葡文為“Comissão de Juventude de He Yuan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六街牡丹樓52號D172室,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改會址。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聯絡同鄉感情,敦睦鄉誼,互助互敬,辦好同鄉文化福利和社會慈善事業,為本澳社會安定和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二、堅持愛國、愛澳、愛鄉,遵規守法,服務社群,團結友善的精神,維護好澳門河源市同鄉會和澳門河源市青年委員會的合法權益;
三、引領青少年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努力進取,奮發向上,早日融入社會,加強與各地青少年之間的聯繫與交往,創建好同鄉會的基石;
四、遵守當地政府的法律、政令,維護社會公德及本會會員的正當利益;
五、本會隸屬澳門河源市同鄉會,為非牟利團體組織;
六、促進海內外各地青年在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一條——凡年齡在16至45歲之青年,贊同本會宗旨,有意加深對河源認識,促進本澳及河源文化交流之各界青年人士,均可申請入會。
第二條——凡申請入會之人士,必須承認本會章程,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由本會一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批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三條——會員的權利:
(1)全體皆有選舉權,但成年人才有被選舉權;
(2)有享受本會舉辦及各項會務活動之福利和參與權;
(3)有對本會批評建議和諮詢之權。
第四條——會員的義務:
(1)按章繳納會費及基金;
(2)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3)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會務活動之義務;
(4)推動本會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五條——會員連續二年無故不交會費,作自動退會。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利益和聲譽者,本會理事會視其情節,分別給予勸告、警告或除名處理。
第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或多次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成員由會長一人、理事長一人、監事長一人組成)主持召開,若有過半數會員之要求或主席及理事會認為有需要可召開特別的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會章,制訂本會方針,討論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全體成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生效。
第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為若干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負責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參加各項社會活動,重要文件由會長簽署,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之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組成,任期三年, 可連選連任。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 由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及正副部長組成;理事長負責執行會務工作,制定會員守則及內部行政守則;秘書長在會長的指導下,負責主管一切會務運作。
第四條——理事會可下設秘書處、科研活動組、健康促進組、社會事務部、學術培訓部、宣傳推廣部、資訊部、財政福利部、義工部、康體部、總務部;各設正副部長各一人,部員若干人,由理事會委任各部的正副部長。
第五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為監察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協助及監督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開展情況,查核本會財務經濟情況。
第六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由理事會負責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來指導和協調本會工作。凡在本會任職之正、副會長離任後概由本會據其本人對本會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榮譽職銜。
第一條——本會經費來源由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由會員、熱心人士自願捐贈,有重大活動請求政府相關部門及社會團體贊助,全部收支帳目由財務部提交理事會審核。
第一條——本會屬下各部門可依本章程原則再制訂具體規定,經理事會審核實施。
第二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三條——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按章則規定進行修改。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茲證明:
壹 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是取自載於本署“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第2款f項”之規定存放成立社團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檔案1/2016/ASS檔案組第10號由59至65頁之文件正本。
貳 該影印本有9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簡簽。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一本柔道部”,葡文名為“Clube de Judo Ippon”,英文名為“Ippon Judo Club”。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馬路205-207號泉福工業大廈13樓F座,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如下:
(1)在澳門推廣柔道運動;
(2)加入澳門柔道協會,參與及舉辦各類型之國際及地區性柔道活動及比賽,提高澳門柔道運動水平;
(3)協助會員培訓運動員及組隊代表澳門參加國際比賽;
(4)參與社會工作,服務社群。
第四條——壹、凡在澳門居住的任何自然人可獲接納成為會員。
貳、申請成為會員,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一名會員推薦再經理事會批准。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會務工作;
2)接受本會委託事項並服從本會決議;及
3)按期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及享有投票權;
2)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及
4)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第七條——壹、會員如違反其應遵義務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通過理事會議決及按其情節輕重可對其作出以下處分:
1)書面申誡;
2)停止會籍最高至九十天;及
3)開除會籍。
貳、除書面申誡外,其餘任何一項處分均須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叁、被處以上一款2)及/或3)處分的會員有權在收到理事會所發出的通知日起計算,在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八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關。
壹、各管理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
貳、各管理機關之成員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壹、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所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貳、會員大會於每年首季召開一次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依法召集,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以便審核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交的上年度之工作及財務報告,由監事會所提交的有關監察報告及意見書,及議決在議程內所列出之任何其他的事項。
叁、特別會員大會可於任何時候由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過半數會員依法召開。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及秘書一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選舉各管理機關之成員;
2)通過及修改會章,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必須以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3)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及意見;
4)討論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決議案;
5)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
6)解散本會,解散法人則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壹、理事會由9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一名、司庫一名、理事四名。
貳、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
2)對外代表一本柔道部;
3)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4)接納及開除會員;
5)製作財務及工作報告;及
6)按第八條所規定執行處分。
第十四條——壹、監事會由3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二名。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為;
2)審核會計帳目;及
3)對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第十六條——一本柔道部為一不牟利機構,其經費來源來自會員所繳付的會費及任何形式的捐助。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茲證明:
壹 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是取自載於本署“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第2款f項”之規定存放成立社團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檔案1/2016/ASS檔案組第11號由66至72頁之文件正本。
貳 該影印本有九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簡簽。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桑博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Sambo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Sambo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馬路205-207號泉福工業大廈13樓E座,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如下:
(1)在澳門推廣俄式桑博運動;
(2)與本澳和外國同類組織合作,以會員身份參與推動桑博運動的國際組織;
(3)選拔最佳運動員代表本地區或出外參加桑博運動團體;
(4)參與社會工作,服務社群。
第四條——壹、凡在澳門依法成立及在體育發展局具登記之社團可獲接納成為會員。
貳、申請成為會員,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一名會員推薦再經理事會批准。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會務工作;
2)接受本會委託事項並服從本會決議;及
3)按期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及享有投票權;
2)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及
4)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第七條——壹、會員如違反其應遵義務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通過理事會議決及按其情節輕重可對其作出以下處分:
1)書面申誡;
2)停止會籍最高至九十天;及
3)開除會籍。
貳、除書面申誡外,其餘任何一項處分均須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叁、被處以上一款2)及/或3)處分的會員有權在收到理事會所發出的通知日起計算,在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八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關。
壹、各管理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
貳、各管理機關之成員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壹、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所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貳、會員大會於每年首季召開一次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依法召集,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以便審核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交的上年度之工作及財務報告,由監事會所提交的有關監察報告及意見書,及議決在議程內所列出之任何其他的事項。
叁、特別會員大會可於任何時候由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過半數會員依法召開。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及秘書一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選舉各管理機關之成員;
2)通過及修改會章,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必須以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3)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及意見;
4)討論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決議案;
5)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
6)解散本會,解散法人則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壹、理事會由9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一名、司庫一名、理事四名。
貳、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
2)對外代表澳門桑博協會;
3)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4)接納及開除會員;
5)製作財務及工作報告;及
6)按第八條所規定執行處分。
第十四條——壹、監事會由3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二名。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為;
2)審核會計帳目;及
3)對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第十六條——澳門桑博協會為一不牟利機構,其經費來源來自會員所繳付的會費及任何形式的捐助。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18/2016。
第八條——理事會下設『澳門海洋生物與海洋醫藥技術研發中心』、『澳門海洋開發評估中心』、『南海規劃與環境研究院』三個專責部門。三個部門按本會章程執行,並自行訂定運作指引管理工作,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開設中文名稱為《澳門海洋生物與海洋醫藥技術研發中心》、中文名稱為《澳門海洋開發評估中心》、及中文名稱為『南海規劃與環境研究院』的銀行專戶。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19/2016。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國澳門排球總會」,葡文“Associação Geral de Voleibol de Macau-Chin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擴大澳門排球界之團結,加強與世界各地排球界之聯繫和溝通,發展各類排球運動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設於澳門高美士街理工體育館101室;本會亦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或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四條——凡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監管實體登錄之體育團體,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申請入會之團體,須填妥入會申請表、蓋章、經負責人簽署,並附上公證署公告之團體章程副本,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方得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會章和本會所制定之各項規章,並執行決議;
(二)推動會務;
(三)繳納會費;
(四)出席會員大會;
(五)投票;
(六)會員屬下球員有義務成為澳門代表隊成員及遵守有關訓練計劃。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欠交會費一年者,經催收而仍欠交,則作自動退會論,前所繳各費,概不退回。
第九條——本會會員及其球隊之職員、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之情事,不服從本會的決議,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罰款、暫停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在會員大會召開前,由各會員派出代表一人,並須出示該會員團體之有兩名負責人簽署及蓋章之公函授權,方可代表出席。其職權如下:
(一)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審判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核准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五)通過資產負債表;
(六)本會之消滅。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及秘書各一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如在必要的情況下,或經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召集書中所訂時間已屆且出席會員數目不足半數時,則順延半小時,屆時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作決議。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數票,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會長有權再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管理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十五名委員及兩名候補委員組成,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計劃及發展會務;
(三)籌募經費;
(四)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長一人、財政一人及理事十人,當中已包括裁判部部長。理事會由理事長擔任主席一職,若理事長因事不能視事,則由秘書長代行主席職務。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理事長有權再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六條——理事會下設裁判部、技術部、及紀律部,並得按實際運作需要設其他功能部門。
第十七條——裁判部由理事會委任三名委員組成,任期兩年,獲理事會同意可連任;裁判部設部長一人,裁判委員二人,裁判部部長為理事會之當然兼任理事會委員。
第十八條——裁判部的職責如下:
(一)制訂及修訂裁判規章供理事會核准;
(二)執行裁判規章;
(三)管理執行裁判工作之相關人員以配合比賽之進行;
(四)招募及培訓執行裁判工作之相關人員;
(五)就球例的執行提交意見或報告予理事會議決;
(六)監察國際排聯球例的修訂及執行時間表並及時向理事會報告。
第十九條——技術部由理事會委任三名委員組成,任期兩年,獲理事會同意可連任;技術部設部長一人,組長二人,技術部部長為理事會之當然兼任理事會委員,各組可按實際運作需要招募組員。
第二十條——技術部的職責如下:
(一)商議各項賽事之賽制及相關安排並提交意見或報告予理事會議決,並執行此議決;
(二)商議球員/球隊分組制度並提交意見或報告予理事會議決,並執行此議決;
(三)策劃及組織賽事和活動;
(四)推舉澳門代表隊成員供理事會決定;
(五)制定代表隊集訓計劃;
(六)就培訓及提高競技水平提交意見或報告予理事會議決,並執行此議決;
(七)建議參與國際性及地區性比賽供理事會議決。
第二十一條——紀律部由理事會委任三名成員組成,任期兩年,獲理事會同意可連任;紀律部設部長一人,紀律委員二人。紀律部部長在理事會同意下得因個別紀律委員須要避席而指派其他合適人士為暫代紀律委員,以保紀律部之客觀性並確保有足夠法定人數以履行其職責。同樣地,如紀律部部長須要迴避時,則由理事會臨時指派一名合適人士為暫代主席。
第二十二條——紀律部的職責如下:
(一)制訂、修訂紀律規章供理事會核准;
(二)執行紀律規章;
(三)立案調查違章情況並提出紀律處分的建議予理事會議決。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聘用有給職之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審判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成員及一名候補委員組成,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審判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委員二人,負責處理有關會員就理事會就體育方面所作之決定之上訴。審判委員會主席得因個別委員需要避席而指派候補委員為暫代委員,以保持委員會的客觀性並確保有足夠法定人數以履行其職責。同樣地,如審判委員會主席需要避席時,則由其餘兩名審判委員及候補委員互選共同推舉臨時指派當中一人為代主席。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成員及兩名候補委員組成,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財政和編制年度監察報告。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委員兩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聘任社會熱心體育運動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以協助本會推進會務。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自會費和開展活動的收入,基金及利息,贊助和捐贈。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每一屬會按其會員人數比例選派二至六名代表,聯繫會員按兩個屬會單位推選代表,個人會員按總人數每百人兩名代表之比例但最多不超過按兩個屬會單位推選代表共同組成。會員代表任期3年,如有變更,可由該屬會具函本會更改。會員代表大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4至8人,且必須為奇數,任期3年,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3)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4)通過理、監事名單。
第十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各屬會按其會員人數比例推派二至五名,聯繫會員按兩個屬會單位推選,個人會員按總人數每百人推選一人但總數不得超過按兩個屬會單位人數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互選分工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任期均為3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最多亦只能連任2次。理、監事會成員任期內如有出缺,不予補上。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9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張氏宗親會”。英文譯名為“Macau Cheung Cla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是非牟利的帶有宗親聯誼性質的民間社團。
第三條——本會宗旨:
發揚愛國愛澳愛鄉的光榮傳統,團結全澳的張氏族群在一個共同的旗幟與理念下,延續歷史傳承,締造族群優勢,為促進全澳宗親的大團結和社會地位以及經濟地位的提高,敦睦宗誼,共謀發展,互相支援,造福我族,為澳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做貢獻,為促進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祖國的和平統一奉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馬場北大馬路261號金景花園金海閣地下B舖。
第五條——凡持有有效證件居澳張氏居民,年滿十八周歲,同意並履行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六條——居澳張氏宗親申請入會,須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一寸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即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分普通會員、永久會員二種,由個人選擇。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有退會的自由,但已交之會費不予退回。
四、享受本會所辦各種福利、事業之權和參與各項活動之權。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三、會員有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的義務。
第九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十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經理事會決議,給予相應之處分。
第十一條——會員逝世,精神錯亂或被判罪入獄期間會籍自動取消。若刑滿可再提出申請,會費須重新繳納。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或五分之一會員署名要求,亦可召開大會。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應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不論人數多少,會議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為有效。
第十三條——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常務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副會長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
第十四條——本會聘請德高望重的社會賢達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在大會閉會期間,必要時,得由理事會增聘會務顧問,並請大會追認。
第十五條——為本會權益與利益,可聘請律師,法律顧問和代理人,處理辯護,妥協和解決任何控告,訴訟及起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一、理事會具體負責開展各項會務工作,如入會申請、決定重要會議之召開,決定重大的人事安排,決定開展重大的會務活動等。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
四、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職務。
第十七條——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一、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執行情況;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多若干人。
第十八條——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設立特別工作委員會。
第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開會的法定人數應為該會之過半數成員,此時會議所做的決定方為有效。理事會和監事會處理任何事務須以過半數舉手決定,如果表決結果相等,會議的主席投第二票或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條——理事會可根據社會發展和聯誼等工作需要,組織會員開展以下各項活動:
一、參加世界張氏總會以及內地和世界各國各地區的宗親聯誼及尋根謁祖活動。
二、開展經貿交流及考察活動。
三、開展姓氏文化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開展各項公益活動。
五、理事會認為有必要開展的有關活動。
第二十一條——個人普通會員入會第一年繳納會費(包括入會基金)MOP200元,以後每年應繳納會費MOP100元,個人永久會員一次繳納MOP500元。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認為符合本會宗旨時,可接受任何合法財物之饋贈或捐獻。
第二十三條——若本會清盤時付清所有欠款和債務後,尚有剩餘任何財產,該財產不得分配予本會會員,本會解散前的會員大會可以決定將其付給或轉讓給內地以及其他國家(地區)張氏宗親組織或捐贈作公益事業。
第二十四條——任何有關本章程的闡釋交由理事會作最後決定。
第二十五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6/ASS檔案組第6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修改會章第二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大馬路民安新村第4座14樓L。
其餘章程不變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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