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批示:

梁嘉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70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預算管理暨會計處處長Elsa da Silva,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以履行職務,故其擔任相關職務的定期委任,自本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王琦,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馮敏儀,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

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高展鴻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批示:

鄭愛敏,社會工作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到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批示:

梁倩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馮潔霞——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王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馮瑞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批示如下:

蘇鏡權——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一日止,以定期委任方式續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廉政專員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批示如下:

張達民——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委任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批示如下:

郭穎欣——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署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趙秀英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署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譚日明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鄒家禮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百條第七款的規定,批准海關前關員吳山流,編號:128921的恢復權利申請,把撤職處分轉為強迫退休處分。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終止海關關員編制關務督察馮錦權,編號27871,在保安協調辦公室的派駐,並由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返回海關執勤。

———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的批示:

陳家儉、高志強、郭錦輝及張媛芹——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羅沙,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敏濤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婉琪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點,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馮文莊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吳靜茹,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施冬韻及李安琪,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及七月一日起生效;

吳宛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名的投考人姚保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2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朱榮權及吳偉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及十月六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50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盧旭池,陳瓊暉,李紅梅及李毅,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孔潔心,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25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小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陳杏妮,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司徒英豪,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廖冠謙,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黃思恩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康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志揚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周文傑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行政輔助範疇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樊金鳳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法務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周文傑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Lina Maria Batalha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的期限,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法務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羅麗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65,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陳偉樂及麥利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10,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李漢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40,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梁葆瑩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佈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批示核准之印務局二零一六年度本身預算第二次修改:

二零一六年度印務局本身預算第二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2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2

00

00

 

非耐用品

   

02

02

07

00

 

其他非耐用品

   

02

02

07

00

05

廠房、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100,000.00

 

02

03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1

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400,000.00

 

07

00

00

00

投資

07

10

00

00

 

機械及設備

   

07

10

00

00

09

資訊設備

200,000.00

 

07

10

00

00

99

其他

 

700,000.00

總額

700,000.00

700,000.00

———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於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杜志文——委員:Eusébio Mendes,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財政局代表)


法 務 公 庫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由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批示核准的法務公庫二零一六年第三次本身預算修改:

法務公庫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三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1

01

01

00

薪俸或服務費

 

1,600,000.00

01

01

03

03

00

薪俸(行政任用合同)

 

1,570,000.00

01

01

10

00

00

假期津貼

 

300,000.00

01

02

03

00

01

額外工作

1,700,000.00

 

01

02

05

00

00

出席費

100,000.00

 

01

02

06

00

00

房屋津貼

 

500,000.00

01

02

10

00

09

導師報酬

300,000.00

 

01

02

10

00

99

其他

1,550,000.00

 

01

06

03

01

00

啟程津貼

90,000.00

 

01

06

03

02

00

日津貼

230,000.00

 

02

02

02

00

00

燃油及潤滑劑

 

50,000.00

02

02

04

00

00

辦事處消耗

300,000.00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1,060,000.00

 

02

03

02

01

00

電費

 

700,000.00

02

03

02

02

01

水及氣體費

 

20,000.00

02

03

02

02

02

衛生及清潔

 

250,000.00

02

03

02

02

03

管理費及保安

110,000.00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800,000.00

 

02

03

04

00

02

動產

50,000.00

 

02

03

05

02

02

公幹交通費

386,000.00

 

02

03

05

03

02

其他

240,000.00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1,000,000.00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250,000.00

02

03

08

00

02

技術及專業培訓

750,000.00

 

02

03

08

00

03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900,000.00

02

03

08

00

05

教學

480,000.00

 

02

03

09

00

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80,000.00

02

03

09

00

06

銀行手續費

250,000.00

 

02

03

09

00

09

公務訪問及交流活動

200,000.00

 

02

03

09

00

99

其他

 

14,100,000.00

04

01

01

03

07

社會工作局

17,326,374.00

 

04

02

00

00

02

社團及組織

 

1,500,000.00

04

03

00

00

02

家庭及個人

58,000.00

 

04

04

00

00

03

就讀計劃

20,000.00

 

05

02

01

00

00

人員

10,000.00

 

05

04

00

00

01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760,000.00

05

04

00

00

02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932,374.00

07

03

00

00

00

樓宇

 

2,998,000.00

07

09

00

00

00

運輸物料

450,000.00

 

07

10

00

00

08

傢具

100,000.00

 

07

10

00

00

09

資訊設備

800,000.00

 

07

10

00

00

10

文儀器材

150,000.00

 

總額

27,510,374.00

27,510,374.00

———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於法務公庫

主席 劉德學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九職階技術工人鄭德揚,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658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九職階技術工人黃德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852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退休處長陳少釗之遺孀羅翠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245,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3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甘慧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285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羅比士,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26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秦暢勇之遺孀莫懷頴及兒子秦學進、秦學為及秦學謙,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7828,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六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七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二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高級技術員諸禕,供款人編號61559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胡錦標,供款人編號604485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顧問醫生Maria Mavilde Moreira,供款人編號61734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批示核准之退休基金會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二零一六年度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費用項目

追加/登錄

註銷

25-00

人事費用

25-01

 

工資及薪金

 

341,000.00

 

6421

薪酬

 

341,000.00

25-02

 

津貼、補償及其他額外報酬

321,000.00

 
 

6414

其他報酬

35,000.00

 
 

6424

其他報酬

286,000.00

 

25-10

 

其他人事費用

20,000.00

 
 

6489

雜項

20,000.00

 

26-00

第三者供應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

26-10

 

雜項支出

 

20,000.00

 

6338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其他勞務

 

20,000.00

29-00

其他費用及損失

29-10

 

雜項費用及損失

20,000.00

 
 

6979

其他未列明項目

20,000.00

 

-

 

固定資產

310,000.00

310,000.00

 

4231

裝修及改良

300,000.00

 
 

4263

傢具及器具

 

60,000.00

 

4264

舒適及裝飾用品

10,000.00

 
 

4281

資訊設備

 

100,000.00

 

4282

資訊軟件

 

150,000.00

總額

671,000.00

671,000.00

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沙蓮達——副主席:高舒婷——行政管理人:江海莉,容光亮

———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之批示:

繆瑩瑩,在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表排名第二位,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經濟局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藥劑範疇),以填補由六月二十三日第15/2003號行政法規設立而尚未填補之空缺。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之批示:

李兆基及梁家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之批示:

梁永財,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簽訂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645名的應考人黎樂琛獲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薪俸點為2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文禮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施皓銘,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之批示:

Manuel Agostinho Gonçalves Gouveia——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起。

José Diogo de Sousa Pinto Borges——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羅佩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羅敬桐、朱彩玉及梁婉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00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及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庄瑜芬,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20點;

山佩言,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315點;

João José de Almeida Leitão,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75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及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合同生效日期

林美珍

一等技術員

1

18/07/2016

歐陽信偉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24/06/2016

余佩珊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15/07/2016

Juliana Gonçalves da Silva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13/06/2016

徐秀怡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21/06/2016

鄧敏儀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2

11/07/2016

張美儀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2

18/07/2016

葉志中

勤雜人員

2

20/06/2016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吳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50點,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八月七日及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劉敏娜,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Cláudia Vanessa Lau Abrantes,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職務,薪俸點為490點;

鄭偉宜,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50點;

歐陽信偉及鄧珮芝,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鄧敏儀及張美儀,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

———

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與王瀚林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簽訂為期兩年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偉賢、黃敬樵、何彩績、葉惠芳、黃志龍、蘇瑞珠、何長結、李鄧輝、黃俏琼、李彩艷及謝玉滔續聘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吳秀簪續聘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本局與袁翠珊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收取薪俸點265之薪酬。

———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趙肖容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2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歐陽燕飛

勤雜人員

2

關朵姬

勤雜人員

2

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何俊強

勤雜人員

2

李惠珠

勤雜人員

2

梁壽光

勤雜人員

2

盧玉嬋

勤雜人員

2

孫國科

勤雜人員

2

譚彩珍

勤雜人員

2

關卿翠

勤雜人員

1

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周杏玲

勤雜人員

1

鄭瑞通

勤雜人員

1

———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蘇云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聶詩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懲教管理局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朱筱欣第M-1341號、戴妙玲第M-1432號、林文清第M-1450號、廖蓮恩第M-1662號及吳媛媛第M-188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六條第三款和第十八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取得醫院職務範疇口腔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最後評核名單合格投考人黃如冰,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醫生。

按照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林思俊——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620。

———

周真瑱——應其要求,中止第D-0209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李向慈——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23。

———

苗友華——應其要求,取消第M-052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林日昇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19號以及商號名稱為“中僑中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新馬路385號。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天昇國際有限公司發給“萬利來藥房II”准照,編號為第28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北京街182號廣發商業中心地下D座(A區),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9樓J-K座。

———

按照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區海倫——應其要求,中止第E-234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取消新飛躍醫療中心第AL-0191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許可准照第AL-0254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羅保博士街2-16-A號澳門廣場2樓AF、AG、AH、AI、AJ、AK及AL之醫學活膚中心更名為康美醫療中心。

———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林月嫦在本局澳門樂團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耀宗,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關文淑——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楊雯詩——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鄒群英及張迎英——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黃志堅——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唐麗明及陳俊霆——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鄧月英——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盧鴻偉——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蕭婉屏及黃武星,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鄭藝婷,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七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及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何玉儀,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及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Agostinho Guilherme Fernandes,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

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國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麗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限期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繆嘉麗,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馬麗桂,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培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智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生效日期如下:

何婉筠,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周美文、梁佩琪及羅浣群,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黃羅佩,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楊迅航,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林佩君,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黃郭好儀,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崔震聲,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劉楚遠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江靜欣,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辦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主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黎卓玲,本辦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應其要求解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副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施利亞,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4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壹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周玉麗,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壹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馬俊達及王路平,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高雪芝、劉煥芝及陳雅鳳,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丁少雄,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陳文根,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按照本辦代主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趙紀文,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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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曾冠雄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議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錦榮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雪霞、周慧玲、黃嘉麗及鄭玉貞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王綿綿、李美琪及梁潔麗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合同附註形式修改蘇淑鳳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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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旅 遊 危 機 處 理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協調員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鄧瑩影——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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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一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代任協調員 謝慶茜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陳燕霞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將本局人員余翠婷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五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與何錦華簽訂為期兩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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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陳顯崇,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點;

黃玉鳳,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

陳政建及李鵬飛,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鍾煥玲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會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汶英及萬之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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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黎東權及方逸鏗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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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詩時、焦志雄、余淑安、劉友玲、李燕雯、梁紹娟、廖秋霞、呂信生、莫禮富及吳金章在本局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遠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及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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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林志劍,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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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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