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懲教管理局局長程况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經審查有關法理前提,批准臨時委任、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編制內人員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決定免職及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八)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懲教管理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懲教管理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薪俸、其他報酬及報償、就懲教管理局工作人員所規定的補助及津貼、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懲教管理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懲教管理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懲教管理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懲教管理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二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一)按上款限度,批准獄警及犯人膳食之開支;
(二十二)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三)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四)批准將被視為對懲教管理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在懲教管理局範圍內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六)在懲教管理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七)簽署懲教管理局人員的工作證及衛生護理證;
(二十八)按照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述規定,許可囚犯接受探訪;
(二十九)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指的信貸,而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安裝及使用由下述219台錄像監視攝影機組成的錄像監視系統,錄像監視攝影機的確實安裝位置及其目的載於已送交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卷宗內,並已經由該辦公室發表意見。系統的資料如下:
(一)在內港客運碼頭周邊區域安裝及使用9台錄像監視攝影機。
(二)在外港客運碼頭周邊區域安裝及使用64台錄像監視攝影機。
(三)在氹仔客運碼頭周邊區域安裝及使用8台錄像監視攝影機。
(四)在珠澳跨境工業區周邊區域安裝及使用8台錄像監視攝影機。
(五)在路氹邊檢大樓周邊區域安裝及使用20台錄像監視攝影機。
(六)在路環碼頭周邊區域安裝及使用2台錄像監視攝影機。
(七)在澳門國際機場周邊區域安裝及使用36台錄像監視攝影機。
(八)在關閘邊檢大樓周邊區域安裝及使用72台錄像監視攝影機。
二、根據治安警察局所送交的卷宗及相關的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意見書,尤其為第2/2012號法律第八條的效力,本批示第一款所指的錄像監視攝影機的負責實體為治安警察局及司法警察局。
三、已遵從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關於事前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意見的程序。
四、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許可的理由。
五、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六、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及司法警察局。
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