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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麗鑽;

(二)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浩瀚;

(三)檢察院代表吳明泰;

(四)警察總局代表羅偉業;

(五)澳門海關代表鄭健聰;

(六)梁玉華;

(七)李德;

(八)瞿偉剛;

(九)梁詩蓓;

(十)羅彩燕。

二、委任下列私人機構的領導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戒毒康復協會:Valente Nogueira, Augusto Paulo(正選)及梁國偉(候補);

(二)澳門基督教青年會:岑慧儀(正選)及陸綺彬(候補);

(三)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曾美芬(正選)及阮麗梅(候補);

(四)澳門中華教育會:岑耀昌(正選)及楊珮欣(候補);

(五)澳門醫護志願者協會:黃劍虹(正選)及李少平(候補);

(六)澳門青年挑戰:許康植(正選)及陳志寧(候補);

(七)澳門婦女聯合總會:朱愛莉(正選)及陳愛恩(候補);

(八)澳門基督教新生命團契:劉展瑞(正選)及柯麗珊(候補)。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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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惠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