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01/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7/2016

刊登日期:

2016.9.14

版數:

19302-19303

  • 委任禁毒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禁毒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禁毒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1/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麗鑽;

    (二)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浩瀚;

    (三)檢察院代表吳明泰;

    (四)警察總局代表羅偉業;

    (五)澳門海關代表鄭健聰;

    (六)梁玉華;

    (七)李德;

    (八)瞿偉剛;

    (九)梁詩蓓;

    (十)羅彩燕。

    二、委任下列私人機構的領導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戒毒康復協會:Valente Nogueira, Augusto Paulo(正選)及梁國偉(候補);

    (二)澳門基督教青年會:岑慧儀(正選)及陸綺彬(候補);

    (三)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曾美芬(正選)及阮麗梅(候補);

    (四)澳門中華教育會:岑耀昌(正選)及楊珮欣(候補);

    (五)澳門醫護志願者協會:黃劍虹(正選)及李少平(候補);

    (六)澳門青年挑戰:許康植(正選)及陳志寧(候補);

    (七)澳門婦女聯合總會:朱愛莉(正選)及陳愛恩(候補);

    (八)澳門基督教新生命團契:劉展瑞(正選)及柯麗珊(候補)。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惠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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