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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麗鑽;
(二)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浩瀚;
(三)檢察院代表吳明泰;
(四)警察總局代表羅偉業;
(五)澳門海關代表鄭健聰;
(六)梁玉華;
(七)李德;
(八)瞿偉剛;
(九)梁詩蓓;
(十)羅彩燕。
二、委任下列私人機構的領導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戒毒康復協會:Valente Nogueira, Augusto Paulo(正選)及梁國偉(候補);
(二)澳門基督教青年會:岑慧儀(正選)及陸綺彬(候補);
(三)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曾美芬(正選)及阮麗梅(候補);
(四)澳門中華教育會:岑耀昌(正選)及楊珮欣(候補);
(五)澳門醫護志願者協會:黃劍虹(正選)及李少平(候補);
(六)澳門青年挑戰:許康植(正選)及陳志寧(候補);
(七)澳門婦女聯合總會:朱愛莉(正選)及陳愛恩(候補);
(八)澳門基督教新生命團契:劉展瑞(正選)及柯麗珊(候補)。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惠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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