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通過的關於利比里亞局勢的第2288(2016)號決議的中文、英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利比里亞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歡迎利比里亞政府在重建利比里亞以造福全體利比里亞人方面持續取得進展,
讚揚第1521(200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的工作,表示感謝根據第1521(2003)號決議第22段設立的專家小組,
審議了聯合國利比里亞問題專家小組的報告(S/2016/348)以及委員會主席2016年5月13日向安全理事會通報的情況,
又審議了秘書長2015年7月31日的信(S/2015/590),該信向安全理事會通報了利比里亞政府執行關於以下事項的建議的進展:妥善管理武器和彈藥,包括頒佈必要的法律;促進對利比里亞和科特迪瓦之間的邊界地區進行有效監測與管理,同時強調需要繼續推動這方面的進展,進一步促進利比里亞的和平與穩定,
回顧根據2006年《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關於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公約》規定的義務,控制利比里亞境內以及利比里亞與鄰國之間小武器流通的責任應由相關政府當局承擔,
鼓勵利比里亞政府加快通過和實施其餘的武器和彈藥管理相關立法,並繼續採取其他適當必要步驟,建立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框架,打擊非法販運武器和彈藥行為,
注意到安全理事會採取的針對性措施在應對利比里亞衝突和支持利比里亞實現穩定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申明利比里亞政府負有保護其領土內所有民眾的首要責任,強調利比里亞要實現永久穩定,利比里亞政府就要建立有效運作和接受問責的政府機構,特別是在法治和安全領域,包括建立幹練、專業和高效的軍事、警察和邊防部隊,並為此歡迎雙邊合作夥伴和多邊組織提供相關援助,
着重指出透明和有效地管理國家資源對利比里亞的可持續和平與安全至關重要,
回顧安理會願意在認定利比里亞的停火得到充分尊重和維持,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遣返和改組安全部門的工作已經完成,《全面和平協議》的規定正在充分得到執行,建立和維持利比里亞和該次區域的穩定有重大進展後,終止第1521(2003)號決議第2(a)和(b)段規定的措施,並認定這些條件已得到滿足,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立即終止第1521(2003)號決議第2段先前規定、並經第1683(2006)號決議第1和2段、第1731(2006)號決議第1(b)段、第1903(2009)號決議第3、4、5和6段、第1961(2010)號決議第3段以及第2128(2013)號決議第2(b)段修訂的軍火措施;
2. 還決定立即解散第1521(2003)號決議第21段設立的委員會和第1521(2003)號決議第22段設立的、任務經包括第2237(2015)號決議第3和第4段在內的各項決議修改及延長的專家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