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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聯合國大會核准的《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公約》及其附件一、附件二(第二訂正本)、附件三至附件六、附件七(第三訂正本)、附件八、附件九、附件十一、附件十二(訂正本)、附件十三及附件十四的葡文譯本。
上指文件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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