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紛紛樂家長協會

Associação de Pais de Fun Fun Lok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13/2016。

澳門紛紛樂家長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紛紛樂家長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ais de Fun Fun Lok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Fun Fun Lok Par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寶豐工業大廈9樓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限期,以發揚愛國愛澳精神,服務社區,促進親子關係,家庭和睦為宗旨,致力推動各種家庭樂,讓兒童多元化發展,增進家長之間的團結互助,讓兒童健康成長為目的,為和諧澳門作一份貢獻。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接受本會章程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

1. 創會會員;

2. 個人會員。

第五條

創會會員

指本會成立時簽署本會組織章程之人士以及經理事會審議並批准加入之自然人或法人。

第六條

個人會員

一、凡年滿18歲或以上且具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之成年人,均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二、欲申請成為個人會員,須向本會提出申請,符合本會規定的資格並經理事會審議及批准加入者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

一、創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根據本章程參與會員大會及在會議中投票;

2. 在本會各機關選舉中選舉及被選舉;

3.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4. 推薦新會員入會。

二、個人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2. 推薦個人會員入會。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定;

3. 按下條準時繳交會費或其他費用。

第九條

處分

一、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或作出影響本會聲譽之行為之會員,可被科處以下處分:

1. 警告;

2. 中止會籍;

3. 開除會籍。

二、處分由理事會負責決定;

三、凡被中止會籍之會員,其會員權利及義務在被處罰期間被中止。

第三章

本會的機關

第十條

一般規定

一、本會的機關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機關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當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則分別由副會長、副理事長或副監事長代任;當有資格代任相關職務的人員多於一名,則分別由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選出,直至原有任期屆滿為止。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五、會長和理事長均可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是根據本章程召集且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之主席團由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職能

會員大會的職能包括:

1. 審議及投票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

2. 選舉各機關成員;

3. 審議會員之中止及開除會籍之處分;

4. 對本章程作出修改。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召集及決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提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報告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

二、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一的會員的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召集須於會議召開的八天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第一次召集,如會員未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進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寡,該決議均視為有效。

五、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妨礙適用以下各款。

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七、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組成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機關,執行會員大會議決。

二、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所組成及若干名理事所組成,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能

一、理事會的職能:

1. 領導、管理及維持本會所有活動;

2. 執行本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並使之被遵守;

3. 審議並批准創會會員之加入及退出;

4. 審議並批准個人會員之加入;

5. 處罰會員及向會員大會提議中止及開除會員會籍;

6. 在有必要時,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7. 制作本會活動之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並在取得監事會之意見後呈交會員大會進行討論及審議;

8. 擬定使本會能更佳運作的內部守則。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當其認為有需要使本會有更佳運作時,可召開多次的特別會議;

二、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三、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七條

簽名方式

本會之所有行為、協議書及合同,均須由理事長簽署。

第十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一個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監事組成。

二、監事會之職能:

1. 監察本會之財務活動;

2. 審核帳目;

3. 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所有關於財務方面的行為作意見書並將其提交會員大會;

4. 為有利本會的事宜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最後規定

第十九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費、社會贊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章程的解釋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在理解本章程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遺漏,須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進行解釋和議決,但兩者出現矛盾時,以大會決議解釋為準。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同藝會

Com Associação de Arte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14/2016。

澳門同藝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同藝會”,中文簡稱“同藝會”,葡文名稱為“Com Associação de Arte de Macau”,葡文簡稱“CAAM”,英文名稱為“Macao Together Ar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OTA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為本澳廣大藝術家提供交流及社交聯誼之平台;

(二)為本澳藝術工作者提供一個不論膚色、國籍、宗教、政治及任何個人取向的,同一藝術天空下的互助平台;

(三)宣揚及推廣任何有益於文化創意藝術產業之活動;

(四)為本澳文化創意藝術工作者提供與藝術文化產業對接的渠道。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公局新市東街27-A號利斯大廈地下GO座閣樓,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及按需要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

(會員)

一、任何有志為文化創意藝術事業付出貢獻之人士,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均可向理事會申請或經本會會員介紹加入本會,倘有關申請或介紹獲理事會會議通過,均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之權利為:

(一)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表決;

(二)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組織機關的成員;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會員之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機關的決議;

(二)出席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支持本會舉辦的各項工作;

(三)如被選為或被委任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五條

(組織)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三)核准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年度工作計劃及重大活動項目;

(四)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相關之監事會意見書;

(五)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各一人,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可連任。會長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對內協調本會工作,且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秘書負責記錄會員大會工作及繕立相關會議記錄。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可由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五、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議召集書須在所訂會議日期至少15天之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當中須列明會議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在指定的地點及時間召開時,如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則會員大會的組成方為有效。如首次召集所定之時間已屆仍未達法定人數,則在一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時間,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可進行會議,但法律規定之例外情況除外。

七、本會之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八、本會之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之理事三至九人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三)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四)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可連任。

四、理事會每季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至少三分之二成員提議召開。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之不少於三人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

(一)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及對會員大會決議及其他決議之執行情況;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清單及帳目;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或意見書;

(四)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可連任。

四、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特別會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至少三分之二成員提議召開。

第九條

(經費)

一、本會之經費如下:

(一)本會會員之會費;

(二)社會熱心人士、公益慈善團體或機構,又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或資助;

(三)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四)本會舉辦活動之收入。

二、本會的支出和資助發放由理事會決定。

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營養學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營養學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營養學交流協會;英文名稱:Macao Interchange Association of Nutrition,英文簡稱:MIAN。

第二條——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沙嘉都喇街威嘉閣地鋪27號AB,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透過舉辦及參與會議、交流、研討會、其它一般文化或康樂活動,推動本澳營養學的普及工作,並透過與本土及境外各類相同性質組織的交流,提升會員的專業知識,了解最新的相關資訊,提升市民的健康水平。

第四條——修章:本會章程若有未善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並經理事會擬通過後,交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對營養學有興趣,認同本會章程,辦妥申請入會手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進行投票;

2. 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選舉及被選舉權;

3. 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七條——會員義務: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2. 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八條——會員退會:

1. 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2. 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本會組織: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審批財政決算及預算;

3. 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多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5.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週年大會;

6. 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7. 如遇特別情況,會長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其職權如下: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多名。

第十二條——監事會: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1. 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執行情況;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2.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多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收入如下:

1. 本會會員會費;

2. 政府機構資助;

3.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入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四條——本會支出由理事會決定:

理事會得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戶口,由理事會決議簽署方式。

第五章

修章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若解散社團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街坊總會托兒所家長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街坊總會托兒所家長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街坊總會托兒所家長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Pais das Creches UGAMM”;

英文名稱:“UGAMM Day Care Centre Parents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1. 團結家長,加強家長與托兒所之聯繫和溝通,使家庭教育與托兒所教育相輔相成。

2. 增進家長間教育子女經驗之交流。

3. 協助辦好托兒所。

4. 加強家長對社會發展政策的關心度。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646號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4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在托或曾就托於澳門街坊總會屬下托兒所幼兒之家長均可自願加入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討論及表決,對本會屬下三間托兒所之服務提出批評或建議;

3.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享受本會會員之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案。

2. 協助推動本會的工作,關心和支持托兒會的發展。

3.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4. 會員如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並通過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長必要時可召開臨時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 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

2. 聽取監事會意見;

3. 審議財務報告;

4. 決定會務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

5. 選舉正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

6. 修改會章。

第十條——本會得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若干名,以指導和匡助會務工作。

第十一條——由會員大會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履行職務。正副會長可隨時出席本會各種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如理事無暇出席,可以書面授權其他理事代表發言或投票。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

3. 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

4.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5. 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6. 得聘用有職級之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各部門負責人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只可連任兩次。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為處理日常會務之常設機構,由正、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成員總人數為單數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成員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對會務工作有監督審查的責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為:

1. 本會屬下三間托兒所提供適當的費用;

2. 本會得接受社會人士及家長捐贈;

3. 必要時得臨時募集;

4. 其他一切合法的收益。

第十九條——除小額現金外,本會會款存放理事會指定之銀行。

第二十條——經理事會提名表決,可聘請熱心幼兒福利事業的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及顧問,以指導及協助會務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唐密澳門同修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華唐密澳門同修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唐密澳門同修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21樓M座。

第三條——本會為一個非牟利性質的唐密佛教團體。

第四條——本會宗旨:

(1)弘揚中國傳統唐密文化;

(2)創建精神文明和諧社會;

(3)保護和傳承優秀的歷史文化;

(4)弘揚佛教菩提慈愛和大公無私的大愛精神;

(5)設立機構以供佛教學者及信仰人士進行唐密佛學文化交流、傳道、唐密佛學研究;

(6)促進及進行一切社會公益活動、宗教及布施工作;向公眾及會員提供文化消遣及宗教活動、講座及會議等以進行宣揚唐密佛學文化及益善活動;

(7)接受公共或社會人士捐助、饋贈、援助,與其他團體合作並進行一切活動以促進及有利實現本會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對唐密佛學有興趣,並贊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有選舉和被選舉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2)對本會會務有提出討論和建議之權;

(3)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4)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5)熱心和積極地擔任本會委派的職務並必履行職責。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決議應為最終決議;

(3)會員大會由會長或會長所委託的本會主要領導人主持,並由理事長召集,每年最少召集會議一次;

(4)大會之召集最少於會議指定日期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並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制訂、修改本會章程及通過內部規章,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6)選舉本會領導成員或罷免本會領導成員;

(7)訂定本會之活動方針和計劃。

第十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正副秘書長、各部正副部長,總人數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及一切事務之權責;

(3)並設立秘書處、財務部、聯絡部、公益慈善部、宣傳部等一處四部;

(4)如期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決議;

(5)制訂內部規章、規劃和組織本會活動;

(6)議決接納新會員或開除會員,並報送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監事會:

(1)設監事長一名、常務副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總數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對本會成員的違規行為可向理事會提出異議;

(3)對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提示書面意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的會費、申請政府部門以及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三條——本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經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有關社團組織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唐密曼荼羅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華唐密曼荼羅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唐密曼荼羅文化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21樓N座。

第三條——本會為一個非牟利性質的唐密佛教團體。

第四條——本會宗旨:

(1)弘揚中國傳統唐密文化;

(2)恭請各地大德蒞臨傳法,講解唐密經典;

(3)印刷及出版唐密經典;

(4)以慈善福利社會;

(5)積極關懷弱勢社群及參與服務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對唐密佛學有興趣,並贊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有選舉和被選舉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2)對本會會務有提出討論和建議之權;

(3)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4)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5)熱心和積極地擔任本會委派的職務並必履行職責。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決議應為最終決議;

(3)會員大會由會長或會長所委託的本會主要領導人主持,並由理事長召集,每年最少召集會議一次;

(4)大會之召集最少於會議指定日期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並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制訂、修改本會章程及通過內部規章,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6)選舉本會領導成員或罷免本會領導成員;

(7)訂定本會之活動方針和計劃。

第十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正副秘書長、各部正副部長,總人數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及一切事務之權責;

(3)並設立秘書處、財務部、聯絡部、公益慈善部、宣傳部等一處四部;

(4)如期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決議;

(5)制訂內部規章、規劃和組織本會活動;

(6)議決接納新會員或開除會員,並報送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監事會:

(1)設監事長一名、常務副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總數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對本會成員的違規行為可向理事會提出異議;

(3)對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提示書面意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的會費、申請政府部門以及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三條——本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經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有關社團組織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福建晉江南僑中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福建晉江南僑中學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福建晉江南僑中學澳門校友會”,英文名稱為“Fu Jian Jin Jiang Nan Qiao Middle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新街153號裕華大廈14座地下E鋪。

第三條——本會宗旨:加強校友們之間的聯繫,作為校友與母校之間的橋樑,推動居澳校友們與母校及其世界各地校友會的交流和聯誼,並倡議關心支持澳門及家鄉的各項事業發展,為澳門的繁榮穩定貢獻力量,為共建美好未來而努力。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入會資格:曾經就讀過福建晉江南僑中學,不分就讀時間長短,不分年齡,不分性別;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依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供澳門身份證副本及個人正面半身相片,經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認可,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經理事會提議,可推薦有聲望之澳門當地或外地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a)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討論事項及投票;

b)可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可享本會一切福利;

d)可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e)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f)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凡是會員違反、不遵守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案;

b)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助合作;

c)不得作出任何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的行為。

第三章

機關及職權

第八條———、本會一切會務分別由下列機關負責執行: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長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

第十條———、全體會員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基於以下原因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c)應超過半數以上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要求;

d)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推選一名常務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b)制定本會活動方針;

c)審批理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政報告。

第十二條——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或理事、一名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可由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

a)管理日常會務及財務;

b)制定管理規章;

c)招收會員;

d)制作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e)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

f)聘任本會名譽職務;

g)實施法律及本會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他機關的職權。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或監事組成,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監事會的職權: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b)查核本會的財務、查閱帳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c)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a、會員繳納會費;

b、接受來自社會有關人士的資助捐款並設立會務基金;

c、具體活動籌備單位的籌款。

第十八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之決議,必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指南針創作劇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指南針創作劇團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指南針創作劇團”,中文簡稱為“指南針”,英文名稱為“Compass Association of Creative Theatre”,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ússola de Teatro Criativo”。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為推動澳門戲劇藝術文化、致力發展原創劇目,促進與外地劇團的合作。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昇平里6號利亨大廈5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本澳青年戲劇愛好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為會員權利及義務: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 建議及批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本會設有機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的例行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2. 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之正常理由提議,可召開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

3. 會員大會是聚集所有全然具備會員權利之會員的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1. 以不記名方式選舉內部機關成員;

2. 通過本會的財政預算及行事大綱及帳目;

3. 通過理事會的報告書及賬目,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4. 修改章程;

5. 決議解散本會;

6. 罷免理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7. 執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九條——理事會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兩年,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兩年,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四章

經費及內部規章

第十一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及來自各項工作之收入、捐獻和其他資助等。

第十二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三條——章程之修改屬會員大會之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之會員四分之三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屬會員大會之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高雄醫學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高雄醫學大學澳門校友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高雄醫學大學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為“高醫澳門校友會”;英文名稱為“Kaohsiung Med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KMUAAM;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de Medicina de Kaohsiung”,葡文簡稱:“AAAUMK”,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本會宗旨為增進台灣高雄醫學大學澳門校友間之互助與團結,作為校友與台灣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母校」)溝通的橋樑,並加強歷屆校友、師長、各地校友會及澳門各界之聯繫與交流,以及關心、服務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司打口水字巷金城大廈6號2C;本會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四條

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曾在母校就讀(即連續或分段修業之學士、碩士及博士、或任教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入會申請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並需繳交入會費壹佰圓正,方得生效。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有以下權利與義務:

a)參加會員大會;

b)成為本會各機關的選舉及被選舉人;

c)參加本會所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d)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各機關通過的決議。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若本會會員觸犯下列行為中之一者,將喪失會員資格:

a)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導致本會聲譽受損者;

b)其本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要求退會者;

c)從事違法行為被司法當局確定為刑事罪行並導致本會聲譽受損者。

第七條

本會機關架構

7.1)本會之機關分別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7.2)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之職務,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期三年,上述職務皆可連選連任一屆,從會員大會中具有被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

第八條

會員大會

8.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之機關,由全體合資格之會員組成。

8.2)會員於出席大會期間,擁有行使提案、發言、表決、投票、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8.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擔任召集人負責通知各會員,並由會長擔任大會主席及主持會議。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8.4)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或以上,如出席人數不足時,由主席宣佈會議順延一小時後召開,足夠法定人數後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作出決議,若仍不足法定會員出席人數則由會長宣佈是次會員大會流會。

8.5)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8.6)有關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出或四分之一以上之會員聯署,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必須至少於十四天前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原因、開會時間、地點、提案及議程。

8.7)如提出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以四分之三票或以上多數票通過方能罷免。

8.8)會員大會之職責:

a)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財政預算、財政報告及活動計劃,聽取理事會之年度報告及監事會的監察報告;

b)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c)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d)任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第九條

會長及副會長

9.1)本會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名,以聯名競選,經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之方式,以得票較多者當選。

9.2)如會長因故未能視事,將由副會長代理其職務,且任期與原會長相同。

第十條

理事會

10.1)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理事會由至少五名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三人或以上所組成,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10.2)理事長秉承本會的宗旨,受本會會長所任命,任期與會長相同為期三年。理事長能自行委任副理事長及理事等組成理事會,對會長及會員大會負責。

10.3)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a)秉承本會的宗旨以推展會務,召開理事會;

b)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c)審查申請入會者之資格;

d)執行日常會務,聯絡及維繫本會會員,管理本會的財務及資產;

e)制訂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口頭及書面之年度活動計劃、年度財政預算、財政報告及年度報告。

f)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可制定及執行理事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

10.4)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可邀請會長、副會長及監事會派員列席會議。

10.5)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可額外作出決定性一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1.1)監事會由至少三人組成,成員人數須為單數,包括監事長、監事二人或以上所組成,監事長受本會會長之任命,任期與會長相同為期三年。

11.2)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a)由監事長秉職權召開監事會會議;

b)對理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c)向會員大會提出口頭及書面之監察報告;

d)在本會解散時對財產進行清算。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入會費,個人、團體及法人之捐贈或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十三條

解散

13.1)本會的解散須召開「解散特別會員大會」為之。

13.2)「解散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經過半數之會員聯署提出,並由會長召開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確認後,再由會長指派理監事五人組成特別委員會籌劃,及在十四天之前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

13.3)本會之解散,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並由會長於大會上宣佈後正式生效。

第十四條

榮譽會員

14.1)會長、副會長及理事會可提名對本會有著貢獻卓越,但非第四條所述資格者為榮譽會員。

14.2)榮譽會員不具提案、發言、表決、投票、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等各項權利。

第十五條

本會章程施行及修訂

15.1)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理事會公告施行,修改亦同。

15.2)本會章程若有未盡事宜,經會員提案,並在會員大會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得修訂之。

15.3)本會章程若有任何異議,得由會長召開並主持理監事聯席會議進行討論及解釋,並於下一次會員大會中向大會提出報告及提案修訂方案之。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藝術街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藝術街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藝術街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Art Street Macau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rte Associação Macau Ru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凝聚本地創意手作人、推動澳門創意產業、發揚文化創意的社會功能,以向市民展示具創意的生活態度,藉以提升大眾的消閒娛樂,生活素質。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醫院後街31號榮英閣地下(地舖)。

第二章

本會體制

第四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條

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織成員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凡年滿18歲的本澳居民,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協助籌集會務經費的義務。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決定會務方針、批評及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權利。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須在八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大會結束後,由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務及由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

第九條

理事會

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職能是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管理會務、行政及財政事務。理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由三或五名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職能是對理事會的行政和財政進行監察,檢查賬項和報告,且得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監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章程之通過、遺漏及修改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向陽花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向陽花曲藝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向陽花曲藝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沙梨頭南街綠楊花園第一座利康閣3樓F座。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從事曲藝演唱活動,娛人娛己。

第二章

會員資格,福利與義務

第四條——1. 凡本澳曲藝愛好者,均可入會;

2.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可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3. 會員需遵守本會規章,若違反本會規章或行為失檢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推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並選舉理、監事會成員,以及修定會章,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工作,會員大會選舉各領導架構成員,各成員任期叁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名,任期叁年。理事長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

第八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任期叁年。監事會職權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

第四章

會議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別大會可由會長隨時召開,並由理事長召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大會決議以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可通過: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及一切開支由各會員分擔及社會機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會議議決修改。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緬社交俱樂部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緬社交俱樂部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緬社交俱樂部”,葡文名稱為“Myanmar Clube Soci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yanmar Social Club of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通過文化交流及與本地團體互助為在澳門的緬甸同胞提供需要的協助而成為澳門最具認可的社交俱樂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佛山街金利達花園第一座8樓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年滿十八歲或以上並居住在澳門的緬甸同胞、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三)如會員被理事會終止會籍,會員有權利在理事會作出最終決定前了解原因。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出納員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及出納員一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出納員和下列其中一人共同簽署。

1. 主席

2. 副主席

3. 秘書

4. 理事長

5. 監事長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最美媽媽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澳門最美媽媽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中國澳門最美媽媽協會。

第二條

宗旨

博愛、智慧、美麗、和諧、獨立、奉獻。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光輝集團商業大廈181-187號12樓G。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議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續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8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定,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續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議運作的產物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續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檔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須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青年人備戰社會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青年人備戰社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中文:青年人備戰社會協會;

中文簡稱:青備。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透過讓青年人與商戶直接的互動,能夠幫助青年人找到適合自己的平台,例如創業或就業,從而找對自己的人生方向,同時也能為商戶提供優良的人才,提高中小企業的發展能力,為社會增添多元發展的空間。簡之,「青備」就是青年人和商戶之間的重要橋樑,有效地配對人才與商戶,舒緩求職市場的急切需求;配合有效的講座,為青年人提供自我了解和進步的方法;增加資訊推廣的渠道,令市場上的資訊更快和有效地流通。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賈罷麗街16-C號寶勝閤地下F座。

第四條——凡關心澳門經濟建設或有志於在澳門投資創業的澳門人士,年滿18周歲,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二章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審議一切會務,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會員大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至5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義務擔任,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和代表機構,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至5人,理事5至11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至3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監督理事會的運作,設監事長1人,監事1至4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義務擔任,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屬下設秘書處、公共關係、商務、福利、財務等部門,由各理事義務擔任。

第八條——對熱誠贊助本會之社會名流賢達,經會員大會決定聘請其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根據會務開展的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僱員做專職工作。

第三章

會議及職權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提出議案亦可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有過半數會員參加,議決事項必須由過半數會員同意。

關於大會之召集,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關於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關於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臨時召集之。

第十一條——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理事會各部門負責執行理事會決議,秘書長負責日常會務工作。

第四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權利如下:

1. 出席會員大會;

2. 在會員大會上選舉和被選舉;

3. 在會員大會上提出建議及異議;

4. 參與本會一切活動;

5. 享受本會會員福利。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章程和按期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五章

入會與退會

第十四條——申請加入本會者,須填交登記表,經理事會同意,繳交入會費,發給會員證,方為正式會員。

第十五條——一次過繳交入會基金和會費叁仟元者可成為本會永遠會員,發給永遠會員證。

第十六條——對於不遵守會章或在法律上裁定為有刑事違法行為者,本會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停止享受一切會員權利,不退還已繳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凡過半年不交納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處理(特殊情況經本會同意者例外)。

第六章

會務活動及福利事業

第十八條——本會應積極開展商務交流活動,努力促進家鄉澳門的經濟發展。

第十九條——在經濟允許的情況下,本會得編印不定期會刊。

第二十條——本會根據會員提議和條件許可,可舉辦閱覽室、書畫室、茶室及湖南特產室等。

第二十一條——本會還應積極舉辦會員福利事業,會員亦可建議本會舉辦各種福利活動。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捐款和社會相關機構的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的取得。入會費和年度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二十三條——本會全部收支賬目,由財務部記賬,每年交理、監事會審查後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八章

說明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10頁與存放於本署“2016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16卷第3號文件之“亞洲澳門青年使命團”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Jovens Com Uma Missão — JOCUM ÁSIA MACAU

CAPÍTULO I

Denominação, sede e afins

Um

A Associação, que se rege pela lei e por estes estatutos,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亞洲澳門青年使命團”, «Associação Jovens Com Uma Missão Ásia Macau» com abreviatura «JOCUM ÁSIA MACAU» em português e «Youth With A Mission Asia Macau Association» com abreviatura «YWAM ASIA MACAU» em inglês.

Dois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ua de Choi Long, Edifício Fuk Hou Garden, G/F 1, na Ilha da Taipa.

Três

A Associação tem por finalidade a promoção da assistência social e religiosa, expedição de Missionários para Macau e restantes países da Ásia, incluindo treino, formação e organização social e religiosa através da manutenção de clínicas, maternidades, creches, lares para crianças e centros de restauração e assistência social a todos os níveis; criação e manutenção de escolas a todos os níveis; manutenção de programas e cursos de formação e preparação de mão-de-obra especializada, incluindo actividades agrícolas; formação e manutenção de cursos de puericultura, primeiros-socorros, economia doméstica, arte culinária, artesanato e preparo pessoal para actividades domésticas; criação e manutenção de projectos nas áreas de desporto, arte e cultura, incluindo teatro, dança, produções fonográficas e literárias, apresentações artísticas culturais e afins.

CAPÍTULO II

Dos associados

Quatro

Podem inscrever-se como associados qualquer pessoa singular ou colectiva que se identifique e possa beneficiar da finalidade promovida pela Associação.

Cinco

São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a)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cargos sociais da Associação;

b) Participar na Assembleia Geral, nas discussões e votações da mesma; e

c) Participar em todas as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pela Associação, bem como usufruir de todos os benefícios concedidos aos associados.

Seis

Sã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a) Cumprir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da Direcção;

b) Pagar as quotas atempadamente; e

c) Apoiar e participar n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contribuindo, com todos os meios ao seu alcance, para o progresso, prestígio e bom nome da mesma.

Sete

A admissão dos associados depende da aprovação da Direcção.

Oito

A exclusão dos associados é livremente deliberada pela Direcção.

Nove

São motivos suficientes para a exclusão de qualquer associado:

a) A violação grave das disposições destes estatutos; ou

b) Adoptar comportamentos incompatíveis com os fins e objectivos da Associação; ou

c) Não comparecer com regularidade às reuniões da Associação; ou

d) O não pagamento de quotas por tempo igual ou superior a três meses; ou

e) A prática de actos prejudiciais ao bom nome e interesses da Associação.

CAPÍTULO III

Dos corpos sociais

Dez

A Associação realiza os seus fins por intermédio da Assembleia Geral, Direcção e Conselho Fiscal, cujos membros são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para um mandato com a duração de dois anos, sendo permitida a reeleição.

Onze

As eleições são feitas por escrutínio secreto e maioria simples de votos, salvo quando a lei exigir outra maioria.

Assembleia Geral

Doze

A Assembleia Geral, que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reúne-s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de preferência no mês de Janeiro, 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convocada pela Direcção ou pelo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Treze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um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oito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Catorze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erão presididas por uma Mesa de Assembleia,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Quinze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a) Fixar a quantia da jóia e da quota mensal;

b) Alterar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por três quartos dos votos dos sócios presentes;

c) Eleger e exonerar os corpos gerentes; e

d)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e as contas anuais da Direcção.

Direcção

Dezasseis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três membros, entre os quais um Presidente, um Tesoureiro e um Secretário. Sempre que se justifique poder-se-á alargar o número de elementos, mas de forma que o mesmo permaneça ímpar.

Dezassete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Dirigir, administrar e manter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b) Admitir e expulsar associados;

c) Elaborar e apresentar o relatório anual de actividades e o relatório anual de contas; e

d)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Dezoito

A Associação obriga-se, nos actos e contratos que executar e celebrar, com a assinatura conjunta de quaisquer dois membros da Direcção.

Conselho Fiscal

Dezanove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três membros, entre os quais um 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e um vogal.

Vinte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Fiscalizar todos os actos administrativos da Direcção; e

b) Examinar as contas da Associação.

CAPÍTULO IV

Receitas e despesas

Vinte e um

Constituem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as quotas, jóias, subsídios e donativos.

Vinte e dois

As despesas da Associação deverão cingir-se às receitas cobradas.

CAPÍTULO V

Disposições gerais

Vinte e três

A Associação pode ser dissolvida a qualquer momento, mediante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aprovada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os associados.

Vinte e quatro

Os casos omissos serão resolvidos em Assembleia Geral.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莊慶嘉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緬華互助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和理事各若干人組成,總合單數。理事會是會務開展和運作的行政管理機構,下設秘書處和財務部。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組成,總合單數。監事會負責監督和促進會務正常發展,檢查和核對財務收入和開支賬目。

第十九絛——本章程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四日會員大會通過生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陽光歌舞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二條——會址:澳門筷子基和樂大馬路132號宏信大廈第一座五樓B。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啦啦隊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澳門黑沙環新街203-207號裕華大廈第二座地下B舖閣樓。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4頁與存放於本署“2016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16卷第4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Cultural da Vila da Taipa”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Novos Estatutos Parciais da Associação Cultural da Vila da Taipa

Artigo catorze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erão presididas por uma Mesa de Assembleia,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honorário.

Artigo vinte e um

A Associação obriga-se pela assinatura de qualquer membro dos corpos sociais.

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莊慶嘉


澳門衛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住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9樓02室;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9933 SO)

股東特別會召集書

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的規定,謹定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正,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五樓會議室召開股東特別會,審議及表決董事會提交之會議議程如下:

一、股東Macau Satellite Television Ltd. (BVI)轉讓其佔有的68%股權給予第三人;

二、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其他相關事項。

本召集書議程內的有關文件將存放在公司住所內,各股東可在任何辦公日工作時間內(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至6時或星期六上午9時至1時)索閱有關文件。

澳門,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

股東會主席 吳斌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