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10/2016。
第一條——會名:中文名稱:澳門青年舞蹈協會;
英文名稱:Macao Youth Danc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中文):澳門東望洋新街197號雅熙閣地下A,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本會屬非牟利團體,經費來源於會員經費、社會熱心人士贊助、政府資助;旨在推廣本澳青年參加舞蹈藝術文化活動,提高青年對舞蹈藝術的了解,培養青年舞蹈藝術愛好者,為發展本澳舞蹈藝術而努力,舉辦交流演出、學習,提升青年舞蹈藝術愛好者的舞蹈水平。
第四條——本會接受個人會員申請加入,凡持澳門居民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對舞蹈藝術愛好者,承認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
B,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C. 有參加本會舉辦的文化藝術活動的權利;
D. 享受會員的同等待遇。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A. 遵守章程及執行決議;
B. 繳交會費;
C. 推動舞蹈藝術的發展。
第七條——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及從事有損本會榮譽,影響本會推動舞蹈藝術發展的行為,本會對當事人可採取以下處分:
A. 忠告;
B. 書面警告;
C. 開除會籍。
第八條——全體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全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理事會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須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每屆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總成員必須是單數,任期三年,三年期滿在新一屆會員大會經選舉可連任。
第九條——全體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如有特別需要,可召開特別會議。
1)修改章程: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全體會員大會的職能:
A.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財務工作報告。
B. 選舉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C. 通過會員大會的重要決議。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由若干名理事成員組成,成員組成數量為單數。
第十二條——理事會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由理事會自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若有需要可以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能:
A. 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理事會的決議以多數人的意見通過。
B. 管理會務工作及制定計劃及預算。
C. 提出召開會員大會召開的建議及議程內容。
D. 理事會召開會議需提前通知理事會成員,且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E. 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六條——監事會由全體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七條——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1名及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成員必須為單數。
第十八條——監事會的職能:
A. 審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B. 審核財務報告;
C. 監督理事會的工作執行。
第十九條——會徽:
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12/2016。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台山新城市商業中心1樓1AI2。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促進各界共同參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第四條——凡有興趣的人士願意接受本會章程,均可加入本會,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與權利。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
(1)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有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之權利;
(4)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2)依期繳付會費;
(3)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及提高本會名譽。
第七條——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修改章程,但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票數通過方可;
(2)負責選擇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3)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
(4)修訂會費;
(5)會員大會設創會會長一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並按照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6)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由理事會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的要求之下而召開,在任何情況下都須八天前以簽收或掛號方式郵寄通知各會員,並列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副理事長若干人組成,並按照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2)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3)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在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及財政報告;
(5)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兩人組成,其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查閱帳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十二條——本會之收益作為本會活動基金。
第十三條——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第十四條——本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協議商議決定。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外各界熱心人士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11/2016。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鳴之聲曲藝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台山新城市商業中心1樓1AI2。
第三條——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弘揚祖國地方文化瑰寶,承傳廣東粵劇曲藝藝術。娛樂大眾,從而提高澳門市民文化素質,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為宗旨。
第四條——凡有興趣的人士願意接受本會章程,均可加入本會,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與權利。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
(1)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有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之權利;
(4)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2)依期繳付會費;
(3)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及提高本會名譽。
第七條——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修改章程,但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票數通過方可;
(2)負責選擇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3)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
(4)修訂會費;
(5)會員大會設創會會長一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並按照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6)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由理事會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的要求之下而召開,在任何情況下都須八天前以簽收或掛號方式郵寄通知各會員,並列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副理事長若干人組成,並按照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2)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3)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在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及財政報告;
(5)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兩人組成,其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查閱帳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十二條——本會之收益作為本會活動基金。
第十三條——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第十四條——本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協議商議決定。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外各界熱心人士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5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華人撲克聯盟”(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住所: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8樓H。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
(一)遵守國家法律、澳門基本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社會道德風尚和職業道德,熱愛國家、關心社會、服務群體、造福民衆,積極參與公益活動,以“務實求真,協手共進”為主的原則拓展會務工作。
(二)聯繫世界各地撲克文化愛好者、推廣發展撲克文化,讓華人在撲克競技中樹立正確的價值觀。為撲克競技人員及撲克相關產業的人士,共同研討、制定、推動撲克競技、撲克文化交流,及撲克產業等相關事項。
(三)為會員提供撲克相關研習機會,提升會員的撲克競技能力,使其參與本澳及外地的撲克活動,努力在全球撲克競技中成為華人對外的橋梁、培育的搖籃、服務的基地為促進世界各地的經濟繁榮,創造和諧社會而盡心盡力努力奮鬥。
第四條——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五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可完全行使其權利的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的决議僅受强制性法律條文及本章程限制。
(二)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長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長之職責除主持大會外,亦領導本會會務。
(四)副會長之職責在于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
(五)秘書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六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是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的領導機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召集會員大會及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况。
第七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的職責是:
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的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申辦程序:
(一)會員入會需由本人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本會按會員條件審查批准;
(二)登記註冊,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權向本會反映本人或其他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五)優先取得有關資料和獲得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八)本會對已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均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努力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關心本會工作和澳門經濟的發展;
(四)向本會反映情况,提供有關資料、資訊;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予以除名。會員如觸犯刑律,其會籍自動被取消。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三月份召開一次,或在特殊情况下由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要求,並提前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通知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的决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的半數以上贊同票通過,但修改章程的决議,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如會員大會選出新一届理事會成員,名單要報身份證明局備案。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每季度定期至少召開一次,商討理事會工作。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撥款;
(三)在核准的活動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捐贈贊助;
(五)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本會資產,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澳門華人撲克聯盟理事會。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5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珠寶設計師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hadores de Jói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Jewellery Designer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JD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如下:
a)促進澳門地區設計師之間及澳門與其他地區珠寶設計師團體的交流與合作,提升澳門地區珠寶設計水準;
b)提升設計水準和職業操守,傳播先進設計文化,發現和提攜優秀設計師,鼓勵原創設計;
c)架設與世界各國珠寶設計團體和珠寶設計師溝通的橋樑,增進相互了解、交流、友誼與合作,增進相互了解與互動;
d)團結和聯絡在中國內地及亞洲其他國家,以及香港和台灣等地區的珠寶商和珠寶設計團體並為其提供協助與服務;
e)推動和開展有關研討、交流、聯誼、論壇、會展及相關學習活動,藉著互相學習來提高本澳的珠寶設計水平,提升整體形象和設計水準;
f)鼓勵和落實可持續,積極推動澳門建立品牌以使本地珠寶設計趨向多元化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號澳門廣場21樓A及B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分別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分別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會費為一次性澳門幣伍佰圓整。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5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劉族永福堂(牛灣)宗親聯誼會”,為澳門劉族永福堂宗親會附屬機構。可分享劉永福堂之福利。
第二條——宗旨:本會以聯絡宗親鄉情及團結海內外互助為宗旨。
第三條——會員資格批准:凡屬劉俊始祖子孫,不論性別,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但須經本會調查合格,方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組織: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各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理事會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
第五條——理事會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計劃發展及處理會務。
(3)召集會員大會。
第六條——監事會職權: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七條——本會由澳門劉族永福堂宗親會之資深委員會領導。
第八條——任期: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以三年為一屆,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享受本會之一切福利。
第十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繳納本會應付之會費。(會員會費每年50元)
(3)凡本會舉辦之公益事項均須盡力參與。
第十一條——會議:
(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通知會員須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2)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會址:澳門新勝街13號貳樓。聯絡電話:66812773(劉明順先生)
第十三條——經費:由澳門劉族永福堂資助。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的名稱中文為“澳門保健產品專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fissional dos Produtos de Saú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Health Products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組織。
本會宗旨為:
1)致力於促進澳門的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提升從事保健產品相關從業員(包括但不限於生產、檢驗、銷售等)的質素,為配合國家“一帶一路”政策做出貢獻。
2)本會將充分調動會員和合作伙伴的資源,為實施澳門特區政府確立的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發展項目出力,讓會員和合作伙伴推動澳門經濟多元化發展。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三期5樓Q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二、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接受本會章程的自然人,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任何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三、經理事會審議並批准入會申請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四、本會會員並不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自然人,亦包括國內、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其他國家之自然人。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b)參加本會組織的所有活動;
c)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獲取關於本會之資訊;
d)在符合條件之情況下,享用本會賦予之任何福利;
e)若為本會活動提供專業服務,則有獲得理事會決議給予報酬的權利。
二、倘社團會員之法定代表無法參加本會召開之會議或舉辦之活動,得委任一名自然人代表該社團會員參加本會之會議及活動。
一、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a)按照本會規定繳納會費;
b)遵守本會章程及各機關作出之決議;
c)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d)履行被選任為本會機關成員的職位職責。
二、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壹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三、理事會有權取消任何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會員之資格。
一、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機關之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對有利於本會開展工作的專家和知名人士,出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等職務。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
三、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包括年度會員大會、換屆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a)年度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議,其議程包括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及有關工作報告;
b)換屆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換屆會員大會可與年度會員大會同時召開,其議程除年度會員大會內容外,須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正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特別會員大會: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由會員大會會長召集。
四、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由會員大會會長主持,具體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必須最少於十天前以掛號信書面形式通知會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
五、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於召集通知指定之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於同一地點進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均被視為合法舉行。
六、會員大會之主要職責:
a)訂定與本會宗旨有關事宜的方針;
b)選舉產生大會正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d)審議及通過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e)修改本會章程,及對解散本會之建議作出決議;
f)對理事會建議加入地區或國際上相同性質之組織進行表決;
g)按理事會之建議,監事會之書面意見對本會固定資產作出決議;
h)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七、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須獲出席會員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大會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涉及下款規定之事項除外)。
八、修改章程及處理本會財產,應先將有關建議通知理事會,再由會員大會審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的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九、解散本會,應先將有關建議通知理事會,再由會員大會審議,必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十、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等成員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年度會員大會,或為此而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上補選出上述新成員。
一、本會實行理事會責任制,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領導及開展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由不多於十九人之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
三、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由理事互選產生。
四、理事會議一年最少召開兩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理事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理會務。
五、特別理事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不少於三名理事之書面要求而舉行。
六、理事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理事之過半數。
七、理事會決議之事項須獲得出席理事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八、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九、理事會的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b)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c)在有需要時得設立若干專責委員會,藉此拓展會務;
d)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
e)修訂入會費和會費的金額;
f)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本章程、法律規定之其他業務;
g)理事會在有需要時得透過會員大會決議,代表本會參與設立公司以進行符合本會宗旨之產業經營;
h)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工作小組,成員由理事互選產生。
一、監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負責對本會會務及財務工作之監督。
二、監事會不超過五人之單數成員組成。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由監事互選產生。
四、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或至少兩名監事要求召開。
五、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六、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本會財產及財政帳目;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一、本會之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組成;
a)經常性收入: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本會產業收入,儲蓄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b)非經常性收入:對本會的捐贈和資助。
二、本會之基金用途只能作為拓展本會的業務及執行本會之宗旨之用。
一、直至選出理事會前,本會的管理事務由其創會會員所組成的籌設委員會負責。
二、籌設委員會的行為由其中一名成員簽署作出。
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或與法律規範衝突之處均適用澳門法律解決。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保健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e Saú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o Healthcare Industry”(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組織。
本會宗旨為:
1)致力於促進澳門的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促進澳門保健產業業界的合作,為配合國家“一帶一路”政策做出貢獻。
2)本會將充分調動會員和合作伙伴的資源,為實施澳門特區政府確立的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發展項目出力,讓會員和合作伙伴推動澳門經濟多元化發展。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三期5樓Q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二、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接受本會章程的法人(公司商號),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商號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表及公司登記證明,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商號會員可委派一人為代表(代表人須提交有關證件副本)。
三、商號會員代表人有變更時,需具函向本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四、本會會員並不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法人(商號),亦包括國內、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其他國家之法人。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b)參加本會組織的所有活動;
c)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獲取關於本會之資訊;
d)在符合條件之情況下,享用本會賦予之任何福利;
e)若為本會活動提供專業服務,則有獲得理事會決議給予報酬的權利。
二、倘社團會員之法定代表無法參加本會召開之會議或舉辦之活動,得委任一名自然人代表該社團會員參加本會之會議及活動。
一、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a)按照本會規定繳納會費;
b)遵守本會章程及各機關作出之決議;
c)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d)履行被選任為本會機關成員的職位職責。
二、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壹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三、理事會有權取消任何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會員之資格。
一、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機關之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對有利於本會開展工作的專家和知名人士,出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等職務。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
三、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包括年度會員大會、換屆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a)年度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議,其議程包括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及有關工作報告;
b 換屆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換屆會員大會可與年度會員大會同時召開,其議程除年度會員大會內容外,須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正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特別會員大會: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由會員大會會長召集。
四、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由會員大會會長主持,具體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必須最少於十天前以掛號信書面形式通知會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
五、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於召集通知指定之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於同一地點進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均被視為合法舉行。
六、會員大會之主要職責:
a)訂定與本會宗旨有關事宜的方針;
b)選舉產生大會正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d)審議及通過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e)修改本會章程,及對解散本會之建議作出決議;
f)對理事會建議加入地區或國際上相同性質之組織進行表決;
g)按理事會之建議,監事會之書面意見對本會固定資產作出決議;
h)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七、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須獲出席會員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大會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涉及下款規定之事項除外)。
八、修改章程及處理本會財產,應先將有關建議通知理事會,再由會員大會審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的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九、解散本會,應先將有關建議通知理事會,再由會員大會審議,必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十、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等成員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年度會員大會,或為此而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上補選出上述新成員。
一、本會實行理事會責任制,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領導及開展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由不多於十九人之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
三、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由理事互選產生。
四、理事會議一年最少召開兩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理事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理會務。
五、特別理事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不少於三名理事之書面要求而舉行。
六、理事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理事之過半數。
七、理事會決議之事項須獲得出席理事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八、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九、理事會的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b)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c)在有需要時得設立若干專責委員會,藉此拓展會務;
d)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
e)修訂入會費和會費的金額;
f)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本章程、法律規定之其他業務;
g)理事會在有需要時得透過會員大會決議,代表本會參與設立公司以進行符合本會宗旨之產業經營;
h)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工作小組,成員由理事互選產生。
一、監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負責對本會會務及財務工作之監督。
二、監事會不超過五人之單數成員組成。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由監事互選產生。
四、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或至少兩名監事要求召開。
五、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六、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本會財產及財政帳目;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一、本會之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組成;
a)經常性收入: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本會產業收入,儲蓄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b)非經常性收入:對本會的捐贈和資助。
二、本會之基金用途只能作為拓展本會的業務及執行本會之宗旨之用。
一、直至選出理事會前,本會的管理事務由其創會會員所組成的籌設委員會負責。
二、籌設委員會的行為由其中一名成員簽署作出。
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或與法律規範衝突之處均適用澳門法律解決。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是一個以澳門為平台向兩岸四地及世界各地提倡古代文明的非牟利性質的團體。本會定名中文名稱為“澳門世界古代文化科技身心靈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Tecnologia Cultural Mundo Antigo e Espiritu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World Ancient Cultural Technology & Spiritual Association of Macao”;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63-165號合和工業大廈8樓B座 。
第三條——本會宗旨:
社會進步令不少城市已經發展成高密度住宅區或商業會展中心,城市人隨著經濟迅速發展。人們為了跟隨步伐,不斷邁向城市發展,配合科學應用。一生中大部份時間貢獻於城市社會發展當中,然而,人始終有靜下來的一刻,放鬆及探索人與文化之本源。因此,本會致力於提高澳門市民的古代文化交流,學習古代科技,透過推廣古代文明科技和舉辦有關活動來改善澳門市民之生活質素並打造文化城市。本會承諾:
(1)向大眾市民推廣古文明概念如古埃及象形文字、天文、能量學等,以傳達奧妙古科技訊息及古文明。
(2)研究及交流有關古代文明技術工作特點;協助進行業務推廣;展示古代文明展品,如影片、書藉、古代工具及收藏等。
第四條——凡對社會有貢獻、祈望造福社會、熱心於推廣古文化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歡迎來自世界各地和各社會階層人士或有關專業人士加入。
第五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福利與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義務以身作則並向大眾宣傳古代文化科技。為鼓勵本會會員積極推廣古文化活動,每年年尾本會將公佈各會員一年內為古文化而作出的貢獻。
第七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架構成員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修改會章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審議理事會工作、財務報告及監事會意見;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最少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3)若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聯席之書面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處理非常事務。
(4)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理事會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日常會務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2)理事會的權限為: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審議會員會籍事宜、制定並提交本年度及下年度之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代表本會簽訂法律文件;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有關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直接向本會大會負責。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第十一條——本會之收入為:
(1)入會基金;
(2)年度會費;
(3)贊助及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本會會徽圖案如下: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文名稱為“水聲人重唱團”,中文簡稱“水聲人”,英文名稱為“Water Singers Vocal Ensemble”,英文簡稱“Water Singers”。
一、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49-51號高雅花園10樓E座。
二、本會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改會址。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無伴奏人聲重唱為主,與古典音樂、劇場表演及流行文化相結合,進行跨界藝術探索。開拓更多無伴奏音樂藝術創作及生存的空間,以求達到推廣文化藝術,促進文化訊息的交流及改善本地藝術文化環境為宗旨。
凡有意推廣無伴奏合唱、對無伴奏合唱有興趣或有意學習無伴奏合唱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的任何人士,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二、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五、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六、繳納由理事會訂定之入會費及按時繳交年費。
本會設立下列架構,機關據位人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的組成: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一名。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選舉及罷免會長及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3、定出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會長主持及召開。應理事會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2、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包含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4、本會之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中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視為有效。
一、理事會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會之職權:
1、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2、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政工作;
3、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4、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5、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一、監事會之組成:由三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之職權:
1、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2、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3、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三、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中文全稱“新澳門人成夢協會”,中文簡稱“成夢協會”;英文為“The New Macanese Dream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NMDA”。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
澳門黑沙環永樂街27號康樂新邨第二座14樓F室。按需要可由會員大會或授權理事會在本澳內遷址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宗旨
A. 團結回歸後具創新意念之新澳門人,維護一向享有及回歸後《基本法》應有之合理權益;為大家爭取更多權利、福利及長遠利益,保障就業權利及開展社區服務,並實現大家的夢想;
B. 培訓及提升會員之能力,成就會員在各領域上的夢想:包括文化、藝術、政治、社會等方面的發揮;積極參與政府或民間社團舉辦的各項環保及慈善活動;
C. 開辦各年齡層份的文教、康體、福利等各項服務及訓練課程;加強會員間之團結,倡導互助互愛之精神、提高關心社會之公民意識。
第四條——原則
A. 本會向澳門政府登記為合法社團。
B.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以公眾及會員的整體權益為最高決策原則。
C. 本會所有會議之決議均以出席者相對多數贊成通過,少數服從多數。但澳門法律另有規定須以法定比例通過的事項除外。
第五條——資格
凡認同本會成立宗旨及原則、年足17週歲或以上、不分男女之永久或非永久澳門居民,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妥會費,不論國籍、籍貫、職業、部門、黨派或宗教等背景,均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六條——權利
A. 所有會員均享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
B. 所有會員均享有出席會員大會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權利;
C. 所有會員均享有選舉權,而足18週歲之成員則有參選本會各種職位之權利。
第七條——義務
A. 所有會員均應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B. 所有會員均應每年6月底前按時繳交會費;會費數量由會員大會或授權理事會議決;
C. 所有會員均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
第八條——罰則
凡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或從事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按情節輕重由理事會給予口頭或書面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會同監事會決定即時暫停會務工作,並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議決開除其會籍,理事會須制訂開除提案報交會員大會決議。當事人在該次大會有權出席及抗辯。
第九條——核心組
A. 創會期:本會章程首次刊登政府公報日起,不超過三年的創會期內,本會由核心組運作(推行會務及負責籌備及召開首屆會員大會),行使理事會暨監事會職能;直至首屆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止,核心組則自動取消讓位上述架構,故核心組任期不超過三年。
B. 組成:核心組由創會發起人組成,包括本會《社團之設立》聲明書及章程首次於公證署存檔之第一及第二簽署人,再加其他最少一位,合共不多於7位發起人組成。
C. 分工:在核心組內,上述第一簽署人執行理事長職務,為本會唯一公開法定負責人及發言人,推行會務及處理文件(保管本會印章);第二簽署人執行財政職務,處理本會財政事務;另一位核心組成員則執行監事長職務,監督會務按章程辦事。如有需要可加設由其他創會發起人擔任有助本會發展的職位。
第十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罷免理事會或監事會成員,以及其他有關本會的重大事務;
B.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由理事會最少召開一次;須最少提前14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有關會員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C. 會員大會須在50%全體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才為有效會議,方可作出決議;如遇流會,則即可另定會議,如屆時仍人數不足,以出席人數不少於全體會員15%的會議代之;
D. 15%以上會員聯署,有權要求理事會召開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
A. 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經會員大會、以組閣形式選舉產生,不能與監事會成員身份重疊,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B. 理事會各職位經互選產生,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財政、福利、總務及聯絡等職位最少各一人(如有需要可增人數及其他職位),總人數最少7人而不得超過15人且必須為單數;
C. 理事會會議必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D.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於3天前通知;若過半數理事會其他成員聯署,也可召集會議;
E. 理事會為集體領導,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推動日常具體會務工作;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政報告;
F. 凡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或從事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的理事會成員,經理事會會議全體成員三分之二贊成通過,即時暫停其理事會職務;並由理事會絕對多數會同監事會,報請會員大會議決,革除其職位或開除會籍。理事會須制訂罷免提案交會員大會決議。當事人在該大會有權出席及提出抗辯。
第十二條——監事會
A. 監事會是本會常設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以組閣形式選舉產生,不能與理事會成員身份重疊,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B. 監事會職位設監事長一人,秘書、財政稽核職位最少各一人(如有需要可增人數及其他職位),總人數最少3人而不得超過5人且必須為單數;
C. 監事會會議必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D.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於3天前提議程通知;若過半數監事會其他成員聯署,也可召集會議;
E. 監事會有權審核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並將審議結果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有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和財政開支狀況,各監事成員均可列席各級會議。每月召開會議一次;
F. 凡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或從事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的監事會成員,經監事會會議全體成員三分之二贊成通過,即時暫停其監事會職務;並由監事會絕對多數會同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議決,革除其職位或開除會籍。監事會須制訂罷免提案交會員大會決議。當事人在該大會有權出席及提出抗辯。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除會員會費外,亦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個人或機構(包括政府)撥款或捐助。
第十四條——本會財政支出均用於推動會務及服務會員,並以「還富於民」為最高原則。除已通過之活動預算之開支外,凡500元或以上的支出,須得理事會(創會期由核心組)會議絕對多數同意;此外一切支出,均由理事長會同財政與另一位理事決定。創會期由理事長、財政及另一核心組成員三人聯署,開設本會銀行帳戶,任兩人聯署方可提款;理事會成立後,財政聯同理事長,加本會印章(由秘書持有)開設本會銀行聯署帳戶,而兩位聯署人同時簽署加會印方可於本會銀行戶口提款。
第十五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最終解釋權為會員大會。修改權則只屬會員大會,有關修章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十六條——在為解散而召開之會員大會上,經至少四分之三全體會員之贊成票方可通過解散決議;並委任一善後委員會,負責籌款清還債務及將本會之剩餘財產,全數捐贈澳門慈善機構,成員不可均分。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藝文傳播學會。
第二條——本會設址於澳門快艇頭里11號國光大廈地下A鋪。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動澳門藝術創作和文化研究,編輯出版藝文期刊和圖書,舉辦相關會展,學術研究,藝文評獎活動為主,並促進澳門藝術文化繁榮及學術交流,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宗旨。
第四條——凡同意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可參加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
4、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按時繳納會費。
3、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任何組織的活動及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凡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按情節給予勸告、警告、革除會籍之處分。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可以繼續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屆選出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討論、表決章程之修改。
2、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成員。
3、制定本會方針。
4、審核及通過本會賬目。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召開,需於十天前以掛號信通知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通過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法例另有規定者除外。並由理事會執行一切會務。
第十二條——大會之召集如下:
1、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
2、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3、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或一名以上,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大會會員決定。
2、領導及計劃本會之活動。
3、安排會員大會的召開工作。
4、接受入會申請。
第十五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或一名以上,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1、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財產。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5、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七條——本會為促進交流活動,得敬聘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各界知名人士為本會顧問。
第十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本會章未有規定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和補充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定名為“澳門江門台灣同學協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Jiangmen Taiwan Student Advance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宗旨是在澳門江門同鄉會的指導下,為加強澳門與在台灣讀書人士之聯誼、互助及學術交流,並積極推動社會文化事務。本會為非牟利社會組織。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中華總商會大廈10樓G座至K座;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換會址。
凡江門(五邑)籍定居澳門的居民,曾經或現正旅台學習的人士,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執行本會決議,經理事會批准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三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理事會;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違背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會員有權:參與本會的活動,享受本會所辦之福利、康樂活動之權利。
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及其他應繳費用;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支持會務工作。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1.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2.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及主持會員大會。
4.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5.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6.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7.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召集及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本會的決議和制訂各項內部規章,向本會作工作及財務報告,並提出年度工作方針及建議,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批核入會申請,協同監事會進行換屆工作。必要時得就制訂各項內部規章。
8. 本會得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顧問各若干人,由理、監事會推薦、聘請社會各界有聲望的知名人士擔任。
9.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長透過提前八天的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10.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11.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12. 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會長或其授權人以及理事長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秘書長或其指定的人員簽署。
1. 本會的經費來源採取集腋成裘的原則,主要收入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社會人士捐贈,將來置有物業的租金和相關利潤等方面的所得,但該等捐助不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3. 設立本會專門賬戶,以公開、透明的形式處理本會財務,全部收支賬目由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公佈。
1. 理事會對本會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的疑問具有解釋權;
2. 本章程如有修改,由理、監事會提出,經諮詢委員會同意後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1.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2.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並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議決通過。
3. 本會之解散須獲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議決通過。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狗會”,葡文名稱為“Clube Canin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anine Club”。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1. 推動飼養純種犬隻。
2. 提升純種犬隻的水準。
3. 推動市民重視犬隻的健康、福利的水平。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土地廟前地銀針圍28號地下。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時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賽車手聯盟”,葡文名稱為“União dos Pilotos de Corrida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UPCM”,英文名稱為“Union of Racing Drivers of Macau”,英文簡稱為“URDM ”。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賽車體育發展精神。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草街51-55號東方明珠地下E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時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5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河邊新街254號金國大廈三樓C。只需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會員
一、祖籍或出生於廣東省南海區西樵人士及其直系親屬、不分姓氏、不論性別、年齡在十八歲或以上,只要認同本章程及本會機構之決定、在登記時是澳門居民,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接納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依手續填表登記,並由一會員介紹或提供相關證明,經理事會通過並發給會員證,方為正式會員。
第十條——大會/主席團
大會主席團是由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1人或以上,副會長1人或以上組成(總數為7人或以上),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條——大會:召開
一、大會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主持。
二、召開大會之通知書須於開會前十天以掛號信形式郵寄給全體會員,通知書內應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議程。
三、會員大會應每年開會一次。特別會員大會是由理事會聯同監事會或過半數會員要求而召開。
第十四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由七人或以上組成(總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其餘均為理事。
第十五條——一、理事會經常性會議每月舉行一次。
第十七條——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
a)執行所有有效及必須措施以達到本會宗旨;
b)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
c)執行大會通過之議決;
d)管理本會之資產;
e)購買、轉讓、按揭任何動產或不動產或以其他方式將其抵債;
f)借貸及其他方式融資,為此可以實物或人事作擔保;
g)指派受權人。此人可以是本會以外人士;
h)領導及舉辦本會之活動;
i)接納及開除會員;
j)制訂會員福利及起草內部規則;
k)起草年度之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l)起草每年度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和報告;
m)訂定會員年費及入會費;及
n)執行所有不屬其他機構職權範疇之職務。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
一、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理事及常務理事組成(人數應為單數)。
第二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由五人或以上組成(總數應為單數),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職權
除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對理事會提交之會員報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第二十三條——決定票
倘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監事會於投票時出現同票情況,理事長/監事長有決定性的一票。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5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七)透過發展體育運動及藝術提升康復者之潛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澳門幣
澳門幣
會計 | 經理 |
潘淑芳 | 陳芷珊 |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
業務報告
本澳門分行經營一般保險業務 :如勞工保險,產物保險,運輸保險,個人意外及旅遊保險,汽車保險等……於二零一五年度營業額為澳門幣87,405,913圓及純利為澳門幣10,665,882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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