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訂於維也納的《精神藥物公約》關於受國際管制精神藥物清單的附表更新至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之版本的中文及英文原文,以及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對上指公約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四納入物質的第59/3號、第59/4號、第59/5號、第59/6號和第59/7號決定的英文原文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