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35
II
SÉRIE

Quarta-feira, 31 de Agosto de 2016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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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茂名歷(現)屆各級政協委員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03/2016。

澳門茂名歷(現)屆各級政協委員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茂名歷(現)屆各級政協委員聯誼會”,簡稱為“澳門茂名政協委員聯誼會”。

第二條——性質、期限及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宗旨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相關規定,團結澳門地區委員,發揚“愛國、愛澳、愛鄉”的優良傳統,促進澳門與茂名兩地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支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促進茂名經濟社會發展。

第三條——會址。本會在澳門登記註冊,本會辦事處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138號興富閣一樓A座。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四條——本會職責範圍:

(一)加強與茂名市、茂名各級市、區政協歷屆和現屆澳門委員聯繫,充分發揮政協澳門委員的獨特優勢及其在澳門的影響力,廣泛團結各界力量,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促進澳門長期繁榮穩定。

(二)積極推動茂名和澳門兩地經貿、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推動茂名經濟社會及各項事業發展,積極關注和推動解決社會熱點難點及民生問。

(三)組織會員開展參觀、考察、交流、研討等交流及聯誼活動,舉辦報告會,組織會員學習中央方針政策及時事。

(四)建立與相關社團組織的溝通聯繫和資訊互通機制。

(五)服務會員,積極維護會員企業及員工權益,促進會員企業在內地的發展,同時為會員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提供資訊和諮詢等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組成範圍:

(一)茂名市、茂名各級市、區政協的現屆和歷屆澳門地區委員。

(二)茂名籍的省級、國家級政協的現屆和歷屆澳門地區委員。

第六條——加入本會成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

(二)由現屆和歷屆澳門地區委員本人自願申請,經批准後方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 提交會員登記表,登記表由本會統一印製。

(二)經本會會長會議審批同意。

(三)由本會會長會議或會長會議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八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會員因年高體弱,可自願提出退會申請。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關心本會發展,及時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時繳納會費。

第五章

組織架構及其職責

第一節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設立以下職務,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各職務三年一屆,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設立職務:

1、名譽會長:若干名。由歷屆省級政協委員及曾現任茂名市政協常委擔任。

2、名譽顧問:若干名。由歷屆茂名籍資深政協委員擔任。

3、法律顧問:若干名。主要職責是向本會提供義務法律諮詢工作。

4、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其中副秘書長可由會員中的各級市、區政協港澳工作聯絡員或各級市、區政協委員擔任。

5、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

6、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有需要時設立以下部門,其職責為:

1、商務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主要職責是開展經濟聯絡和促進活動。

2、綜合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主要職責是協助秘書長處理聯誼會日常事務。

3、青聯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主要職責是聯絡旅澳同鄉中的青年。

4、婦女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主要職責是聯絡婦女工作及文體活動。

5、聯絡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主要職責是負責聯絡工作。

6、財務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主要職責是負責本會的財務工作。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表決產生會長會議成員、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項。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按法律規定召集有關會議。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出席會員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視為第二次召集,第二次召集的出席會員須有不少於10人,方能有效召開。

(四)一般決議(下一項的決議除外),須獲出席會議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人數的同意方能生效。

(五)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人數的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節

會長會議

第十四條——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第十五條——會長會議的職權是:

(一)決定會員的入會申請或除名。

(二)決定各機構的設立。

(三)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核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根據需要聘請有關方面的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各種榮譽、名譽等職務。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長會議須有不少於5人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該會議半數以上的會長會議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免除任何會長會議成員職務,須有半數以上的出席會長會議成員通過;委任任何會員出任會長會議臨時空缺職務,須有過半數出席會長會議成員通過,並即時生效,同時向會員公佈。

第十八條——會長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臨時召開,也可採用其它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會長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的副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應由會長會議成員本人出席。

第二十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擁護“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澳門的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榮譽。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因其它原因不能繼續任職的,須經本人書面申請、會長會議表決通過,方可卸任;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其所任職務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

(二)領導會長會議工作。

(三)檢查會員大會、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四條——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四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確保維護及落實本會的宗旨,訂定有關其運作的一般指引及內部規章。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六)法律、本章程及其規章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三)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四分之三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會按規格刻制“澳門茂名歷(現)屆各級政協委員聯誼會”印章,報相關管理機關備案,由本會秘書長管理。

第七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接受社會組織、企業或個人的捐款。

(三)適時設立聯誼會基金會。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職責範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財務由內設財務機構管理,接受會員大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大會公佈。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其他審計機構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金,由會議協商解決。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報會員大會審議。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澳門有關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經規定程序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終止的,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人數的同意。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澳門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澳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其他公共機構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在不抵觸法律規定情況下,可由會員大會進行解釋和議決。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Manuela Figueiredo Matia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藝星音樂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08/2016。

澳門藝星音樂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藝星音樂文化協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河邊新街豐順新村296號第四座1樓I。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達到水平的發展,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4)上述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及解散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候任會長須曾任本會理、監事或以上職務。

(3)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除外。

(4)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

來源

(1)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2)會員會費。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鳳鳴娛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07/2016。

澳門鳳鳴娛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鳳鳴娛樂協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巴素打爾古街363號康樂大廈3樓A。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達到水平的發展,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4)上述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及解散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候任會長須曾任本會理、監事或以上職務。

(3)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除外。

(4)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

來源

(1)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2)會員會費。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BB谷兒童啟發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BB谷兒童啟發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BB谷兒童啟發協會”,簡稱“BB谷”。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31號華隆工業大廈10樓A座。如有需要,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以弘揚愛國愛澳精神。

2. 舉辦及參與啟發兒童多元智能的相關交流及活動。

3. 為會員提供交流場地。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登記後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八條——會籍免除:

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主席團,由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組成。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

(二)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生效。

(三)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揚眉音樂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揚眉音樂文化協會

章程

(一)會名,地址及宗旨

1. 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揚眉音樂文化協會”。

2. 會址設在:澳門提督馬路168號慕拉士大廈6樓E。或理事會通過之辦事處。

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4. 宗旨:

(1)團結澳門歌唱及音樂愛好者,促進及提升各類歌唱音樂的活動,推廣,發展及與各地交流音樂相關之表演及培訓活動。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二)會員

5. 凡愛好歌唱音樂及支持參與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申請獲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6.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5)退會。

7.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8.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以上,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另可選聘榮譽性質之會長,顧問協助會務發展。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領導人員:

(3)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及其他理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10.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其他監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負責審閱監督本會行政及財務狀況等相關的事務。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議,按現行法規通知召開會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票數通過。

12. 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獲四分之三的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解散本會需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四)經費

13. 本會會費源於社會贊助,饋贈,利息及會費。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樂手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樂手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樂手協會”,英文為“Macau Musician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匯聚樂手(包括古典和流行音樂)和音樂人,造就交流和學習等機會,藉此提昇澳門器樂和音樂等人材的水平和推動澳門藝術文化創意產業。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柯傳善堂圍15號豐時大廈1樓C。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優先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和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及按時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萍芸粵樂舍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萍芸粵樂舍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萍芸粵樂舍”。

2. 本會從事曲藝娛樂活動,以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藝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的發展為宗旨。

3. 本會地址:澳門新埗頭街19號勝橋大廈2樓H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曲藝活動,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支持曲藝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理事長可召集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曲藝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六)附則

15.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興華文藝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興華文藝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興華文藝協會”,葡文名稱為“Xing Hua Associação Cultural e Arte ”,英文名稱為“Xing Hua Culture and Ar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在遵守基本法、法律、法規和政府政策,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為秉承“豐富社團活動,繁榮社會文化,在活動中體現思想,在活動中實現教育”的宗旨。為社會和市民提供一個學習和參與文化藝術活動的平臺,傳播積極向上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提高市民藝術修養水準和審美觀,健身娛樂,營造多元化結構的活動氛圍。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五街42號牡丹樓第一期第二座地下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交繳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尚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莞澳青年交流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莞澳青年交流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莞澳青年交流促進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204室。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宏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莞澳合作交流,凝聚莞澳青年才俊,知識回饋澳門社會。

第四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年齡介乎於18-45歲之青年,接受本會章程,贊同本會宗旨,且具備以下條件者,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經一名會員推薦,有志於促進莞澳兩地交流之人士。

第六條——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1.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可報名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推薦新會員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3. 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4. 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名譽或利益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理事會決議並獲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由理事長簽署確認,可飭令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本會架構成員,審議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一次;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及接納新會員;

2. 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3.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一次,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理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期限;

4.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落實各項工作;理事則分工執行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核會章和內部規章之執行、監察理事會之日常運作,編制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匯報;

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一次,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若干名。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期限。

第十二條——顧問

1.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人士擔任顧問;

2. 經理事會提名,半數或以上之會長及副會長通過,本會可聘請相關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其它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經費

1. 本會之收入源於會費;

2. 本會得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贊助。

第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小鳳仙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小鳳仙曲藝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小鳳仙曲藝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司打口群興新街25號友群大廈5樓H座。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從事曲藝演唱活動,娛人娛己。

第二章

會員資格,福利與義務

第四條——1. 凡本澳曲藝愛好者,均可入會;

2.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可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3. 會員需遵守本會規章,若違反本會規章或行為失檢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推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並選舉理、監事會成員修定會章,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工作,會長、副會長及秘書,任期叁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名,任期叁年。理事長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

第八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任期叁年。監事會職權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

第四章

會議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別大會可由會長隨時召開,並由理事長召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大會決議以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可通過: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及一切開支由各會員分擔及社會機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會議議決修改。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T 劇場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6/ASS檔案組第5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T 劇場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T劇場”,英文名稱為“T Theatre”(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以青年為本,推動澳門的劇場教育,並集合不同的藝術門類,提供培訓及實踐兼備的劇場課程;希望通過引入不同藝術家的駐場計劃,建立創作與實踐的平台,探索具有實驗性的劇場作品;針對拓展澳門劇場觀衆,逐步從不同活動的推廣,建立穩定的觀衆市場,以帶動澳門的劇場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4樓F座。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a)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b)遵守本會章程及所有決議;

c)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甚至作出任何有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言行者,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組織機構

(一)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組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核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及對外代表本會。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兩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處理會務。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等,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兩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可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其它規定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本會產業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之經費只能作為拓展本會的會務及執行本會之宗旨所用。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酒店旅遊及餐飲業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04/2016。

澳門酒店旅遊及餐飲業交流協會

章程

修改本會章程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39D-43E號祐適工業大廈6樓B,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廚藝傳承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05/2016。

澳門廚藝傳承協會

章程

修改本會章程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39D-43E號祐適工業大廈6樓B,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濠江印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06/2016。

濠江印社

章程

修改本會章程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39D-43E號祐適工業大廈6樓B,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方舟澳門藝術學會

ARCOS — Associação de Arte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09/2016。

方舟澳門藝術學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保持不變)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35號達豐大廈4樓C。

第三條——(保持不變)

第四章

(經費來源)

第十二條——(保持不變)

第十三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海關(水警)退休人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6號。該修改及增加章程文本如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關。會員大會的架構為主席1人,副主席5人及秘書1人,合共7人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一次。

第九條——理事會的架構由至少9人之單數理事組成,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5人,秘書長1人,財務長1人和康樂長1人。任期三年,可連任一次。

第十二條——監事會的架構由至少7人之單數監事組成,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5人,監事秘書長1人。任期三年,可連任一次。

第三十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文創新概念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愕街1號佳輝樓地下C座,通過理事會決議可建立辦事處或其他代表機構。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中華愛國教育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6/ASS檔案組第5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華愛國教育慈善會

修改社團章程

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愛國教育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hinesa Patriótica de Educação e Caridade”。其餘章程不變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4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Irmandade de Cristo Salvador e Miraculoso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 no maço n.º 1/2016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6.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Irmandade de Cristo Salvador e Miraculoso (Macau)», em inglês «Christ the Saviour and Healer Fellowship (Macau)» e, em romanização «Ou Mun Kei Tok Kau Kau Sai Chu Ku Wui»,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Olímpica, n.º 139, Edifício «Jardim de Wa Bao», bloco 1, 2.º andar «A», na Ilha da Taipa.

Artigo nono

A. Assembleia Geral é presidida por uma mesa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eleitos pelos associados pelo período de três anos.

B. A Assembleia Geral, com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em pleno uso dos seus direitos, e reúne-s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sendo os associados convocados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oito dias.

C. As deliberações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salvo nos casos em que da lei resultar necessário um número maior de votos.

D. Extraordinariamente, a Assembleia Geral pode reunir-se por convocação da Direcção ou a requerimento de, pelo menos, um terço dos associados.

Artigo décimo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cinco membros, sendo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ou Sub-Coordenador, um Secretário e dois Representantes da Assembleia Geral, qualificando-se para estes cargos todos os associados que sejam membros activos e com ligação estreita à Associação, de carácter cristão e boa postura moral, e são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pelo período de três anos.

Artigo décimo segundo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três membros, sendo um 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e um Vogal, são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pelo período de três ano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Agosto de 2016. — O Notário, João Encarnação.